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0,聲,548,2011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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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

一、王文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制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罪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趙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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