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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蘇國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國平之限制出境處分准予解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本案遭限制出境在案,惟本案經原審法院判決被告無罪,嗣經檢察官上訴,亦經鈞院駁回上訴,應無再限制聲請人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處分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強制處分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及真實、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施以強制處分之必要,法院並得就具體個案情節及訴訟進行情形,予以斟酌決定。
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蘇國平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96年2月8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發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迄今已4年有餘,而本案4年多來經調查、審理,被告均能按時出庭,並無延誤情事。
且歷經多年審理,其間各證人均已詰問完畢,而所涉諸多證據文書亦均扣案。
況被告蘇國平所涉犯之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原審及本院判處無罪,爰認並無再限制被告出境之必要,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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