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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交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吳金石
胡正源
吳采樺
吳菊花
吳鳳嬌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正必
被 告 鄭青添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鄭青添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0 年度交上訴字第725 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查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福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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