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0,附民上,52,2012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大億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秀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銘珅
蔡武雄
陳玟伶
張俊仁
林文安
蘇威達
王威棟
莊期盛
上列當事人等因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1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經原審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大億資融有限公司上訴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所示(其中被上訴人羅茂聰部分,業經上訴人撤回上訴;

另被上訴人李源能部分另行判決駁回上訴)。

二、被上訴人等並未提出任何書狀,但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均聲明:請求駁回上訴。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於刑案提出告訴,指訴被上訴人等涉有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44號、100年度上易字第314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按上訴人以告訴人身分聲請檢察官就原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即維持原審對被上訴人等無罪之判決。

是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並求為廢棄改判,依上規定,應予判決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孫玉文
法 官 賴純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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