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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清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清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清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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