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瑞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瑞霖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廖瑞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賴純慧
法 官 林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安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