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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一0一年度附民字第六號
原 告 余邵寶貴
被 告 劉鄭招治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00年度上易字第六八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陳 義 仲
法官 蔡 長 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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