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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重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陳重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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