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1,聲,33,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清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清水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 由

一、受刑人黃清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