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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金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金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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