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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福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福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並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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