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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育瑞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及常業詐欺等案件,均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101年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育瑞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恐嚇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二號所示已經減刑之常業詐欺罪減刑後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編號一所列日期犯如表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附表編號一所示得減刑之罪,與附表編號二所示已減刑之罪,併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陳春長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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