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易,168,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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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168號
上 訴 人 蔡東慶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17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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