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68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達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2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068、4191、4705號,100年度偵字第822、8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春達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統一編號:00000000號,於民國72年8月5日核准設立,於91年6月14日廢止登記)之負責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隱匿重大財產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地,對外誆稱其以「000 0000 0000000000 00.」即○○公司在臺灣及奈及利亞經營進出口貿易,而奈及利亞進口商因積欠○○公司貨款無力償還,乃將全數債務移轉由奈及利亞政府概括承受,致奈及利亞政府積欠○○公司美金2,070萬元,故亟需疏通奈及利亞政府官員並支付律師訴訟費、債權回復費、繳納保費、商務簽證費、境內稅、置留稅、個人稅、信用卡費、旅費及○○公司內部週轉等費用,始能將上開款項順利匯回臺灣。
嗣陳春達復佯稱奈及利亞政府已將前開款項匯入杜拜渣打銀行並轉匯至英國英格蘭銀行,若要匯回該筆美金3,000萬元(奈及利亞政府還款美金2,070萬元並加計利息美金930萬元),尚需支付大筆律師訴訟費、稅金、非居民稅之納稅碼費用、銀行手續費(匯差、帳戶連線費用、修正帳戶費用、律師基本費、延滯費、護照更新費用、規費及保險費等)及英國倫敦高等法院裁定費等費用,始能將美金3,000萬元匯回國內,並利用英格蘭銀行債權證明等文件,訛詐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並將詐騙所得金錢透過如附表所示帳戶之隱匿犯罪所得模式隱匿之。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設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春達於檢察官提起上訴後,已於民國104年9月24日死亡乙節,有台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被告之死亡證明書、被告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他調卷第67-77頁),足證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應堪認定。
四、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因而予以為無罪之諭知,容有未洽。
是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雖非以此為理由,惟被告既已死亡,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就被告被訴之罪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詐欺取財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斈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詐欺時間 │被害金額(新臺幣) │被害金額流向 │
├──┼─────┼─────────┼─────────────┼─────────┤
│1 │游昇奮 │(1)95年7 月26日 │55,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 │ ├─────────┼─────────────┼─────────┤
│(原│ │(2)95年8 月9 日 │100,000元 │同上 │
│起訴│ ├─────────┼─────────────┼─────────┤
│書附│ │(3)95年8 月10日 │25,000元 │同上 │
│表編│ ├─────────┼─────────────┼─────────┤
│號6 │ │(4)95年8 月18日 │35,000元 │同上 │
│) │ ├─────────┼─────────────┼─────────┤
│ │ │(5)95年8 月23日 │6,000元 │同上 │
│ │ ├─────────┼─────────────┼─────────┤
│ │ │(6)95年9 月1 日 │50,000元 │同上 │
│ │ ├─────────┼─────────────┼─────────┤
│ │ │(7)95年9 月4 日 │10,000元 │同上 │
│ │ ├─────────┼─────────────┼─────────┤
│ │ │(8)95年9 月26日 │5,000元 │同上 │
│ │ ├─────────┼─────────────┼─────────┤
│ │ │(9)95年9 月27日 │35,000元 │同上 │
│ │ ├─────────┼─────────────┼─────────┤
│ │ │(10)95年10月23日│200,000元 │同上 │
│ │ ├─────────┼─────────────┼─────────┤
│ │ │(11)95年11月6日 │350,000元 │同上 │
│ │ ├─────────┼─────────────┼─────────┤
│ │ │(12)95年11月10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13)95年11月13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14)95年11月30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15)95年12月7日 │5,000元 │同上 │
│ │ ├─────────┼─────────────┼─────────┤
│ │ │(16)98年3 月23日│6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 │ ├─────────┼─────────────┼─────────┤
│ │ │(17)98年3 月25日│35,000元 │同上 │
│ │ ├─────────┼─────────────┼─────────┤
│ │ │(18)98年4 月21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19)98年10月19日│100,000元 │同上 │
│ │ ├─────────┼─────────────┼─────────┤
│ │ │(20)98年12月11日│40,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1,211,000元 │
├──┼─────┼─────────┬─────────────┬─────────┤
│ 2 │林易騰 │(1 )95年12月11日│5,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原│ ├─────────┼─────────────┼─────────┤
│起訴│ │(2 )96年1 月9 日│2,000元 │同上 │
│書附│ ├─────────┼─────────────┼─────────┤
│表編│ │(3 )96年1 月15日│2,000元 │同上 │
│號11│ ├─────────┼─────────────┼─────────┤
│) │ │(4 )96年2 月26日│2,000元 │同上 │
│ │ ├─────────┼─────────────┼─────────┤
│ │ │(5 )96年3 月29日│1,000元 │同上 │
│ │ ├─────────┼─────────────┼─────────┤
│ │ │(6 )96年4 月20日│2,000元 │同上 │
│ │ ├─────────┼─────────────┼─────────┤
│ │ │(7 )96年5 月29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8 )96年6 月16日│2,000元 │同上 │
│ │ ├─────────┼─────────────┼─────────┤
│ │ │(9 )96年7 月24日│2,000元 │同上 │
│ │ ├─────────┼─────────────┼─────────┤
│ │ │(10)96年8 月1 日│2,000元 │同上 │
│ │ ├─────────┼─────────────┼─────────┤
│ │ │(11)96年8 月7 日│2,000元 │同上 │
│ │ ├─────────┼─────────────┼─────────┤
│ │ │(12)96年8 月10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13)96年9 月5 日│3,000元 │同上 │
│ │ ├─────────┼─────────────┼─────────┤
│ │ │(14)96年9 月19日│5,000元 │同上 │
│ │ ├─────────┼─────────────┼─────────┤
│ │ │(15)96年10月5 日│3,000元 │同上 │
│ │ ├─────────┼─────────────┼─────────┤
│ │ │(16)96年11月9 日│4,500元 │同上 │
│ │ ├─────────┼─────────────┼─────────┤
│ │ │(17)96年11月26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18)96年12月24日│2,000元 │同上 │
│ │ ├─────────┼─────────────┼─────────┤
│ │ │(19)97年1 月11日│5,000元 │同上 │
│ │ ├─────────┼─────────────┼─────────┤
│ │ │(20)97年2 月26日│5,000元 │同上 │
│ │ ├─────────┼─────────────┼─────────┤
│ │ │(21)97年4 月20日│2,000元 │同上 │
│ │ ├─────────┼─────────────┼─────────┤
│ │ │(22)97年4 月29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23)97年5 月19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24)97年7 月9日 │8,000元 │同上 │
│ │ ├─────────┼─────────────┼─────────┤
│ │ │(25)97年8 月26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26)97年9 月30日│1,000元 │同上 │
│ │ ├─────────┼─────────────┼─────────┤
│ │ │(27)98年3 月18日│5,000元 │同上 │
│ │ ├─────────┼─────────────┼─────────┤
│ │ │(28)98年4 月24日│6,000元 │同上 │
│ │ ├─────────┼─────────────┼─────────┤
│ │ │(29)98年5 月12日│60,000元 │同上 │
│ │ ├─────────┼─────────────┼─────────┤
│ │ │(30)98年5 月15日│2,000元 │同上 │
│ │ ├─────────┼─────────────┼─────────┤
│ │ │(31)98年7 月15日│6,000元 │同上 │
│ │ ├─────────┼─────────────┼─────────┤
│ │ │(32)98年7 月24日│4,000元 │同上 │
│ │ ├─────────┼─────────────┼─────────┤
│ │ │(33)98年8 月19日│5,000元 │同上 │
│ │ ├─────────┼─────────────┼─────────┤
│ │ │(34)98年9 月18日│6,000元 │同上 │
│ │ ├─────────┼─────────────┼─────────┤
│ │ │(35)98年10月6 日│6,000元 │同上 │
│ │ ├─────────┼─────────────┼─────────┤
│ │ │(36)98年10月20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37)98年11月26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38)98年12月11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39)98年12月14日│3,000元 │ │
│ │ │ (起訴書誤 │ │同上 │
│ │ │ 載為24日) │ │ │
│ │ ├─────────┼─────────────┼─────────┤
│ │ │(40)98年12月28日│40,000元 │同上 │
│ │ ├─────────┼─────────────┼─────────┤
│ │ │(41)98年1 月4 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42)99年1 月22日│20,000元 │同上 │
│ │ ├─────────┼─────────────┼─────────┤
│ │ │(43)99年1 月26日│5,000元 │同上 │
│ │ ├─────────┼─────────────┼─────────┤
│ │ │(44)99年1 月28日│3,000元 │同上 │
│ │ ├─────────┼─────────────┼─────────┤
│ │ │(45)99年3 月2 日│5,000元 │同上 │
│ │ ├─────────┼─────────────┼─────────┤
│ │ │(46)99年3 月5 日│5,000元 │同上 │
│ │ ├─────────┼─────────────┼─────────┤
│ │ │(47)99年3 月30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48)99年4 月29日│3,000元 │同上 │
│ │ ├─────────┼─────────────┼─────────┤
│ │ │(49)99年5 月3 日│2,000元 │同上 │
│ │ ├─────────┼─────────────┼─────────┤
│ │ │(50)99年5 月24日│3,000元 │同上 │
│ │ ├─────────┼─────────────┼─────────┤
│ │ │(51)99年5 月26日│1,500元 │同上 │
│ │ ├─────────┼─────────────┼─────────┤
│ │ │(52)99年6 月7 日│4,000元 │同上 │
│ │ ├─────────┼─────────────┼─────────┤
│ │ │(53)99年6 月17日│5,000元 │同上 │
│ │ ├─────────┼─────────────┼─────────┤
│ │ │(54)99年6 月24日│4,000元 │同上 │
│ │ ├─────────┼─────────────┼─────────┤
│ │ │(55)99年6 月29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56)99年7 月1 日│2,000元 │同上 │
│ │ ├─────────┼─────────────┼─────────┤
│ │ │(57)99年7 月14日│2,000元 │同上 │
│ │ ├─────────┼─────────────┼─────────┤
│ │ │(58)99年7 月29日│7,000元 │同上 │
│ │ ├─────────┼─────────────┼─────────┤
│ │ │(59)99年8 月3日 │2,500元 │同上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437,500元 │
├──┼─────┼─────────┬─────────────┬─────────┤
│ 3 │張瑞帆 │(1 )96年1 月30日│30,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原│ ├─────────┼─────────────┼─────────┤
│起訴│ │(2 )96年8 月10日│10,000元 │同上 │
│書附│ ├─────────┼─────────────┼─────────┤
│表編│ │(3 )97年2 月16日│10,000元 │同上 │
│號9 │ ├─────────┼─────────────┼─────────┤
│) │ │(4 )97年11月13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5 )98年2 月20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6 )98年11月27日│5,000元 │同上 │
│ │ ├─────────┼─────────────┼─────────┤
│ │ │(7 )99年2 月26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125,00元 │
├──┼─────┼─────────┬─────────────┬─────────┤
│ 4 │桂建秋(以│(1)96年5 月16日 │45,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原│陳克麗名義│ │ │ │
│起訴│匯款) │ │ │ │
│書附├─────┼─────────┼─────────────┼─────────┤
│表編│桂建秋(以│(2)97年6 月23日 │480,000元 │同上 │
│號3 │三思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名義匯款)│ │ │ │
│ ├─────┼─────────┼─────────────┼─────────┤
│ │桂建秋(以│(3)97年6 月25日 │120,000元 │同上 │
│ │三思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名義匯款)│ │ │ │
│ ├─────┼─────────┼─────────────┼─────────┤
│ │桂建秋(以│(4)97年7 月7 日 │400,000元 │同上 │
│ │三思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名義匯款)│ │ │ │
│ ├─────┼─────────┼─────────────┼─────────┤
│ │桂建秋(以│(5)97年7 月31日 │150,000元 │同上 │
│ │三思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名義匯款)│ │ │ │
│ ├─────┼─────────┼─────────────┼─────────┤
│ │桂建秋(以│(6)97年8 月13日 │110,000元 │同上 │
│ │三思國際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名義匯款)│ │ │ │
│ ├─────┼─────────┼─────────────┼─────────┤
│ │桂建秋(以│(7)97年9 月26日 │300,000元 │同上 │
│ │黃金水名義│ │ │ │
│ │付款) │ │ │ │
│ ├─────┼─────────┼─────────────┼─────────┤
│ │桂建秋 │(8)97年10月3日 │1,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 ├─────┼─────────┼─────────────┼─────────┤
│ │桂建秋(以│(9)97年10月28日 │8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 │陳克麗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1,686,000元 │
├──┼─────┼─────────┬─────────────┬─────────┤
│5 │林宜靜 │(1 )97年1 月23日│35,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原│ ├─────────┼─────────────┼─────────┤
│起訴│ │(2 )97年4 月28日│200,000元 │同上 │
│書附│ ├─────────┼─────────────┼─────────┤
│表編│ │(3 )97年8 月19日│200,000元 │同上 │
│號4 │ ├─────────┼─────────────┼─────────┤
│) │ │(4 )97年8 月20日│90,000元 │同上 │
│ │ ├─────────┼─────────────┼─────────┤
│ │ │(5 )98年1 月8 日│645,000元 │同上 │
│ │ ├─────────┼─────────────┼─────────┤
│ │ │(6 )98年11月17日│100,000元 │同上 │
│ │ ├─────────┼─────────────┼─────────┤
│ │ │(7 )99年1 月26日│105,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 ├─────┼─────────┼─────────────┼─────────┤
│ │林宜靜(以│(8 )97年12月8 日│50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 │紀麗美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林宜靜(以│同上 │750,000元 │同上 │
│ │李春連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林宜靜(以│(9)98年10月5 日 │151,000元 │同上 │
│ │李春連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林宜靜(以│(10)99年1 月25日│100,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 │張德芳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林宜靜(以│(11)99年1 月26日│50,000元 │同上 │
│ │張德芳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2,926,000元 │
├──┼─────┼─────────┬─────────────┬─────────┤
│6 │梁錦源 │(1 )97年2 月27日│5,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原├─────┼─────────┼─────────────┼─────────┤
│起訴│梁錦源(以│ │ │同上 │
│書附│梁閔智名義│(2 )97年3 月12日│15,000元 │ │
│表編│匯款) │ │ │ │
│號2 ├─────┼─────────┼─────────────┼─────────┤
│) │梁錦源(以│ │ │同上 │
│ │梁閔智名義│(3 )97年3 月31日│30,000元 │ │
│ │匯款) │ │ │ │
│ ├─────┼─────────┼─────────────┼─────────┤
│ │梁錦源 │(4 )97年7 月2 日│70,000元 │同上 │
│ │ ├─────────┼─────────────┼─────────┤
│ │ │(5 )97年9 月19日│2,000元 │同上 │
│ │ ├─────────┼─────────────┼─────────┤
│ │ │(6 )97年11月21日│3,000元 │同上 │
│ │ ├─────────┼─────────────┼─────────┤
│ │ │(7 )98年5 月13日│7,000元 │同上 │
│ │ ├─────────┼─────────────┼─────────┤
│ │ │(8 )98年6 月15日│2,000元 │同上 │
│ ├─────┼─────────┼─────────────┼─────────┤
│ │梁錦源(以│(9)98年12月29日 │12,000元 │同上 │
│ │梁閔智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梁錦源 │(10)99年3 月3 日│5,000元 │同上 │
│ │ ├─────────┼─────────────┼─────────┤
│ │ │(11)99年5 月10日│15,000元 │同上 │
│ ├─────┼─────────┼─────────────┼─────────┤
│ │梁錦源(以│(12)99年5 月21日│30,000元 │同上 │
│ │梁閔智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梁錦源 │(13)99年12月3日 │15,000元 │同上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211,000元 │
├──┼─────┼─────────┬─────────────┬─────────┤
│7 │林金䓺 │(1)97年6 月4 日 │217,992 元(美金7,16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往│
│(原│ │ │匯費) │NATWEST BANK PLC、│
│起訴│ │ │ │受款人JEFFREY O. │
│書附│ │ │ │OSA 、帳號00000000│
│表編│ │ │ │號帳戶 │
│號1 │ │ ├─────────────┼─────────┤
│) │ │ │520,000元 │現金交陳春達收取 │
│ │ │ ├─────────────┼─────────┤
│ │ │ │110,887 元(美金3,50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LEE │
│ │ │ │ │GENEVIEVE 、目的地│
│ │ │ │ │MA NCHESTER │
│ │ │ │ │U.K. │
│ │ │ ├─────────────┼─────────┤
│ │ │ │110,887 元(美金3,50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CHEN CAROLYN│
│ │ │ │ │、目的地MANCHESTER│
│ │ │ │ │U.K. │
│ │ ├─────────┼─────────────┼─────────┤
│ │ │(2)97年6 月17日 │632,248 元(美金2 萬825 元│以陳春達名義,匯往│
│ │ │ │含匯費) │NATWEST BANK PLC、│
│ │ │ │ │受款人JEFFREY O. │
│ │ │ │ │OSA 、帳號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 ├─────────────┼─────────┤
│ │ │ │110,851 元(美金3,50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CAROL BERTHA│
│ │ │ │ │、目的地MANCHESTER│
│ │ │ │ │ U.K. │
│ │ │ ├─────────────┼─────────┤
│ │ │ │110,851 元(美金3,50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GERALDINE │
│ │ │ │ │JASMINE 、目的地 │
│ │ │ │ │MANC HESTER U.K. │
│ │ ├─────────┼─────────────┼─────────┤
│ │ │(3)97年7 月21日 │480,472 元(美金15萬805 元│以陳春達名義,匯往│
│ │ │ │含匯費) │NATWEST BANK PLC、│
│ │ │ │ │受款人JEFFREY O. │
│ │ │ │ │OSA 、帳號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 ├─────────────┼─────────┤
│ │ │ │126,768 元(美金4,000 元含│以林金䓺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HOPE EMERELD│
│ │ │ │ │、目的地MANCHESTER│
│ │ │ │ │ U.K. │
│ │ │ ├─────────────┼─────────┤
│ │ │ │126,768 元(美金4,00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BOLTON │
│ │ │ │ │FRANCENE、目的地 │
│ │ │ │ │MANC HESTER U.K. │
│ │ │ ├─────────────┼─────────┤
│ │ │ │63,536元(美金2,000 元含匯│以林洳馨名義,匯給│
│ │ │ │費) │受款人HENCOCK │
│ │ │ │ │KATHY 、目的地 │
│ │ │ │ │MANCHESTER U.K │
│ │ │ ├─────────────┼─────────┤
│ │ │ │63,536元(美金2,000 元含匯│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費) │受款人HENCOCK │
│ │ │ │ │KATHY 、目的地 │
│ │ │ │ │MANCHE STER U.K. │
│ │ ├─────────┼─────────────┼─────────┤
│ │ │(4)97年8 月26日 │148,110 元(美金4,500 元含│以林金䓺匯給受款人│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GAZMAGUSA │
│ │ │ │ │TURKEY │
│ │ ├─────────┼─────────────┼─────────┤
│ │ │(5)97年9月8日 │230,656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洳馨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EZULIKE │
│ │ │ │ │ONYEKACHI 、目的地│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30,656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金䓺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EZULIKE │
│ │ │ │ │ONYEKACHI 、目的地│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30,656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桂建秋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EZULIKE │
│ │ │ │ │ONYEKACHI 、目的地│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99,033元(美金3,000 元含匯│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6)97年10月7日 │236,269 元(美金7,00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匯費)(起訴書誤載23萬6,25│EZULIKE ONYEKACHI │
│ │ │ │9 元)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3萬6,269 元(美金7,000 元│以林洳馨名義,匯給│
│ │ │ │含匯費)(起訴書誤載23萬6,│EZULIKE ONYEKACHI │
│ │ │ │259 元)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36,269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金琦名義,匯給│
│ │ │ │匯費)(起訴書誤載23萬6,25│EZULIKE ONYEKACHI │
│ │ │ │9元)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3萬6,269 元(美金7,000 元│以王紅力名義,匯給│
│ │ │ │含匯費)(起訴書誤載23萬6,│EZULIKE ONYEKACHI │
│ │ │ │259元)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36,269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金䓺名義,匯給│
│ │ │ │匯費)(起訴書誤載23萬6,25│EZULIKE ONYEKACHI │
│ │ │ │9 元)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36,269 元(美金7,000 元含│以陳素琬名義,匯給│
│ │ │ │匯費)(起訴書誤載23萬6,25│EZULIKE ONYEKACHI │
│ │ │ │9元)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101,443 元(美金3,000 元含│以林文彥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7)97年10月24日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陳春達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金䓺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桂建秋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文彥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張文旺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洳馨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林金琦名義,匯給│
│ │ │ │匯費) │受款人HODGE │
│ │ │ │ │IFEANYI CANDY 、目│
│ │ │ │ │的地 GAZMAGUSA │
│ │ │ │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陳素琬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王紅力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 │243,923 元(美金7,000 元含│以江金銘名義,匯給│
│ │ │ │匯費) │EZULIKE ONYEKACHI │
│ │ │ │ │目的地 │
│ │ │ │ │GAZMAGUSA TURKEY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7,572,194元 │
├──┼─────┼─────────┬─────────────┬─────────┤
│ 8 │陳金順 │(1)97年7 月至98 │1,810,000 元(其中29,000元│匯款部分匯入梁美雲│
│(原│ │ 年6 月19日 │以陳金宏名義匯款) │渣打銀行帳戶,其餘│
│起訴│ │ │ │現金交陳春達收取 │
│書附│ ├─────────┼─────────────┼─────────┤
│表編│ │(2 )98年10月12日│17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號10│ ├─────────┼─────────────┼─────────┤
│) │ │(3 )98年10月20日│100,000元 │同上 │
│ │ ├─────────┼─────────────┼─────────┤
│ │ │(4)98年11月18 日│25,000元 │同上 │
├──┼─────┼─────────┼─────────────┼─────────┤
│ 9 │梁敬建 │(1)98年2 月6 日 │4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原│ │ │ │ │
│起訴│ │ │ │ │
│書附├─────┼─────────┼─────────────┼─────────┤
│表編│梁敬建(以│(2)98年2 月16日 │60,000元 │同上 │
│號2 │郭得雄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 │ │
│ ├─────┼─────────┼─────────────┼─────────┤
│ │梁敬建(以│(3)98年5 月14日 │40,000元 │同上 │
│ │郭得雄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140,000元 │
├──┼─────┼─────────┬─────────────┬─────────┤
│10 │江金銘 │(1)98年5 月4 日 │20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原│ ├─────────┼─────────────┼─────────┤
│起訴│ │(2)98年5 月7 日 │100,000元 │同上 │
│書附│ ├─────────┼─────────────┼─────────┤
│表編│ │(3 )98年5 月13日│70,000元 │同上 │
│號5 │ ├─────────┼─────────────┼─────────┤
│) │ │(4 )98年5 月14日│20,000元 │同上 │
│ │ ├─────────┼─────────────┼─────────┤
│ │ │(5 )98年5 月18日│100,000元 │同上 │
│ │ ├─────────┼─────────────┼─────────┤
│ │ │(6 )98年5 月21日│50,000元 │同上 │
│ │ ├─────────┼─────────────┼─────────┤
│ │ │(7 )98年6 月1 日│180,000元 │同上 │
│ │ ├─────────┼─────────────┼─────────┤
│ │ │(8 )98年6 月6 日│40,000元 │同上 │
│ │ ├─────────┼─────────────┼─────────┤
│ │ │(9 )98年6 月18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10)98年6 月26日│1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8 │同上 │
│ │ │ │萬元) │ │
│ │ ├─────────┼─────────────┼─────────┤
│ │ │(11)98年6 月29日│2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萬│同上 │
│ │ │ │元) │ │
│ │ ├─────────┼─────────────┼─────────┤
│ │ │(12)98年7 月6 日│8,000元 │同上 │
│ │ ├─────────┼─────────────┼─────────┤
│ │ │(13)98年7 月30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14)98年9 月14日│18,000元(起訴書誤載為18 │同上 │
│ │ │ │萬元) │ │
│ │ ├─────────┼─────────────┼─────────┤
│ │ │(15)98年9 月21日│30,000元 │同上 │
│ │ │ │ │ │
│ │ ├─────────┼─────────────┼─────────┤
│ │ │(16)98年9 月22日│26,000元 │同上 │
│ │ ├─────────┼─────────────┼─────────┤
│ │ │(17)98年10月5日 │8,000元 │同上 │
│ │ ├─────────┼─────────────┼─────────┤
│ │ │(18)98年10月12日│17,000元 │同上 │
│ │ ├─────────┼─────────────┼─────────┤
│ │ │(19)98年10月28日│5,000元 │同上 │
│ │ ├─────────┼─────────────┼─────────┤
│ │ │(20)98年11月10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21)98年11月17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22)98年11月27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23)98年12月8 日│14,000元 │同上 │
│ │ ├─────────┼─────────────┼─────────┤
│ │ │(24)98年12月14日│6,000元 │同上 │
│ │ ├─────────┼─────────────┼─────────┤
│ │ │(25)98年12月29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26)99年1 月26日│10,000元 │同上 │
│ │ ├─────────┼─────────────┼─────────┤
│ │ │(27)99年3 月2 日│60,000元 │同上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1,060,000元 │
├──┼─────┼─────────┬─────────────┬─────────┤
│ 11 │邱依密 │(1 )99年1 月7 日│46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原│ ├─────────┼─────────────┼─────────┤
│起訴│ │(2 )99年1 月15日│170,000元 │梁美雲○○郵局帳戶│
│書附│ ├─────────┼─────────────┼─────────┤
│表編│ │(3 )99年2 月1 日│120,000元 │同上 │
│號7 │ ├─────────┼─────────────┼─────────┤
│) │ │(4 )99年2 月2 日│70,000元 │同上 │
│ │ ├─────────┼─────────────┼─────────┤
│ │ │(5 )99年2 月4 日│130,000元 │同上 │
│ │ ├─────────┼─────────────┼─────────┤
│ │ │(6 )99年3 月1 日│75,000元 │同上 │
│ │ ├─────────┼─────────────┼─────────┤
│ │ │(7)99年4 月26 日│70,000元 │同上 │
│ │ ├─────────┼─────────────┼─────────┤
│ │ │(8 )99年2 月23日│165,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 │ ├─────────┼─────────────┼─────────┤
│ │ │(9 )99年2 月23日│335,000元 │匯款至游昇奮中華郵│
│ │ │ │ │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
│ │ │ │ │0000000 號、帳號 │
│ │ │ │ │0000000 號之帳戶,│
│ │ │ │ │游昇奮再依陳春達指│
│ │ │ │ │示,分別以游昇奮及│
│ │ │ │ │許聖弘名義,利用西│
│ │ │ │ │聯匯款服務匯給 │
│ │ │ │ │LAWNSON MUUGU 、目│
│ │ │ │ │的地LONDONU.K. │
│ │ │ │ │ │
│ ├─────┼─────────┼─────────────┼─────────┤
│ │邱依密(以│(10)99年2 月11日│140,000元 │梁美雲渣打銀行帳戶│
│ │邱進約名義│ │ │ │
│ │匯款) │ │ │ │
│ │ ├─────────┴─────────────┴─────────┤
│ │ │ 被害金額合計:1,735,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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