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614,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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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劉泓志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103年度
易字第1234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將台南地院103年易字第1234號案件移轉管轄到金門地方法院,理由如下:㈠中華民國的土地只有金門馬祖,今天中國戰敗的流亡政權中華民國的法院卻遍佈台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條,被告沒有任何行為是在金門馬祖所做觸犯法律必須討論,因此領中華民國薪水的法官群,只有到金門馬祖審案方合法制。

臺灣不屬於中國政權中華民國的屬地,在臺灣的任何行為,自受刑事訴訟法第5條限制,中華民國政府沒有權利管轄。

在台灣有任何犯罪,相當於人民在法國、英國犯罪,中華民國政府沒有任何管理權。

㈡除非法官群找到中華民國政府有⒈租用台灣的合約⒉買斷台灣的合約,否則中華民國法官群要在台澎審案是不法的,因此要合乎憲法下,相當於美國日本政府協助在台灣犯罪的人員,協助引渡罪犯中華民國領土,要審理台灣罪犯,只有中華民國固有土地金門馬祖,中華民國政府的法院方可審案。

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6.7.8.9.10條,要求移轉管轄到金門地方法院,因為台灣根據舊金山合約是屬於美日同盟聯合國的。

㈢除非本案法官提出,台南侯雨利家族基隆侯家霧峰林家租用台灣0000-0000 的合約,中華民國方可在台灣審核案件,但本人非1949年中華民國承租後來台的中國人,因此為遭中華民國不法竄改國籍的日本難民,將待移轉到金門地方法院再做爭執云云。

二、按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最高法院19年聲字第20號、34年聲字 第11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所謂移轉管轄,受移轉管轄之法院,自以該管法院管轄區域內之下級法院為限,始得為之。

三、本件聲請人以臺灣不屬於中華民國屬地,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沒有管轄權,要求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移轉管轄到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云云。

惟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 年8 月29日以103 年度偵字第3009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現繫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 年度易字第1234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被訴上開詐欺等案件,目前既繫屬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而該院之直接上級法院雖為本院,惟本件被告聲請移轉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並非本院管轄區域內之下級法院,顯與首開規定意旨不符。

是以,被告向本院聲請移轉至本院所轄以外之地方法院,依上說明,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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