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658,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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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宏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3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宏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宏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7 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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