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易,482,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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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82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建志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 年度易字第317 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35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4 年8 月11日判決,該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亦得參照之。

二、查本件提起上訴者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有上訴書可參,本院於104 年8 月11日判決後製作判決正本時,將上訴人誤植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而與原本不符,顯有錯誤。

因此部分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本院自得依職權予以裁定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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