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易,48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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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董強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收受原審(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104 年6 月30日所為之104年度易字第366 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04 年7 月21日提起上訴,其所提上訴書僅聲明上訴,而未敘明任何理由,惟其非僅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4 年8 月13日內)補提此部分上訴理由,甚迄今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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