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訴,288,2015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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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哲瑋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王冠霖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關於非法持有刀械罪部分)。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非法持有刀械罪部分,其為最重法定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提起上訴,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二、至本院判決關於上訴人其餘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則依法送上訴,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欣玲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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