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上訴,385,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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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澄凱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澄凱羈押期間,自民國104年8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許澄凱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5月22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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