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威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法律扶助)
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614 號被告李明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民國104 年12月19日上午9 時25分宣判,茲因宣判當天係星期六國定假日,特裁定更正為104 年12月16日上午9 時25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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