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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春明
選任辯護人 龍毓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12號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6040 號、第1790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薛春明部分撤銷。
薛春明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薛春明經原審判決有罪後,檢察官及被告薛春明均提起上訴,上訴後,被告薛春明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被告薛春明死亡之事實,應可認定。
三、原判決未及審酌於此,為被告薛春明有罪之判決,檢察官及被告薛春明上訴認應為有罪或無罪之判決,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難以維持,自應予撤銷,並為被告薛春明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作成本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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