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聲,598,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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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志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志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志銘前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後,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年1月2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另應執行易服勞役220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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