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4,軍聲再,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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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軍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柏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96年上重更三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高判字第135號,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3年度雄訴字第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蔡長林
法 官 陳義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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