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
-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 二、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與甲○○為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通話見面
-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
-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
- 一、原審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毒品危
- 二、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另關於刑之量定,乃實體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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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惠珠
選任辯護人 王竑力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419 號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2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民國100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 號「○○○○」大樓後方,以新臺幣(下同)2 千元之代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中證述之證據能力:㈠按證人之警詢筆錄,性質上為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陳述,因未經被告為反對詰問,原則上不能採為論罪依據,但如證人在審判中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所供竟與先前之警詢口供不符,經參酌其他證據資料結果,足認較早之警詢筆錄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所必要者,為實現司法正義,例外許為適格之證據,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2 規定即明。
然若警詢時所陳和審判中所述並無不符,則採用審判中之證言,斯已足矣,自應回歸原則,排除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爭執證人甲○○警詢中供述,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15 頁)。
本院審酌上開證人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其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於警詢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尚無明顯不符,是無引用其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認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無證據能力。
二、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業已勘驗被告:㈠105 年7 月7 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之錄音光碟;
㈡105 年8 月17日在原審準備程序中之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141 至158 頁)。
其中被告在偵查中之陳述部分,筆錄所載核與錄音之內容相符(比對結果詳如附表二㈠所示),另被告在原審準備程序中之陳述部分,其筆錄記載僅寥寥十多行,惟被告實際陳述內容極多,其中並夾敘法院勸諭部分,難認筆錄所載內容係整合自被告陳述之真意,從而筆錄所載核與錄音之內容不符(比對結果詳如附表二㈡所示),依前揭說明,被告在偵查中之陳述部分,其筆錄所載既與錄音內容相符,自有證據能力;
至於被告在原審準備程序之陳述部分,其筆錄所載既與錄音內容不符,自無證據能力。
三、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定有明文。
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本判決有罪部分其餘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與甲○○為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通話見面被告同時並交付價值2,000 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而甲○○則在相隔2 日後有給付被告金錢2,000 元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辯稱:伊不是販賣,而是跟甲○○合資購買云云;
另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是與甲○○合資,由被告先幫甲○○代墊金錢,日後再跟甲○○拿錢,被告並無賺取差額,僅係構成幫助施用等語。
經查:㈠被告乙○○有於100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27分許及3 時40分許,與甲○○為附表一所示之通聯譯文內容,而被告於上開通話結束後,有於同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 號「○○○○」大樓後方與甲○○見面,另二人在見面時,被告乙○○有交付甲○○甲基安非他命1 包,而甲○○則在相隔2 日後,有給付被告2,000 元,此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67 頁、第207 頁),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憑,且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06 至207 頁),從而被告有於100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 號「○○○○」大樓後方,與甲○○相約見面,被告當場並交付價值2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而甲○○則在相隔2 日後,有給付被告2,000 元,此部分之事實即堪予認定。
㈡按受施用毒品者委託,代為向販售毒品者購買毒品後,交付委託人以供施用,並收取價款,與受販售毒品者委託,將毒品交付買受人,並收取價款,二者同具向毒販取得毒品後交付買受人並收取代價之行為外觀,其固因行為人主觀上,究與販售者抑或買受人間有意思聯絡,而異其行為責任,單純意在便利、助益施用而基於與施用者間之意思聯絡,為施用者代購毒品之情形,僅屬幫助施用,若意圖營利,而基於與販售者間之犯意聯絡,代為交付毒品予施用者,始為共同販賣,然販毒之人,不論大、小盤商、零售,甚或臨時起意偶一為之者,莫不意圖營利,又毒品交易亦不必然以現貨買賣為常態,毒品交易通路賣方上、下手間,基於規避查緝風險,節約存貨成本等不一而足之考量,臨交貨之際,始互通有無之情形,亦所在多有,故毒販與買方議妥交易後,始轉而向上手取得毒品交付買方,不論該次交易係起因於賣方主動兜售或買方主動洽購,毒販既有營利意圖,尚非可與單純為便利施用者乃代為購買毒品之情形等同視之,而均論以幫助施用罪,二者之辨,主要仍在營利意圖之有無,不可不慎,俾免輕啟販毒者行險僥倖之機(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43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被告乙○○既有交付毒品與購毒者甲○○並有收取價金之行為,究為純屬代購、合資等幫助施用行為或販賣毒品,仍應依其交易模式及與購毒者之互動過程為認定。
查:⒈依證人甲○○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證人甲○○係於100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27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其中證人甲○○先在電話中詢問被告身邊有無毒品現貨,被告回稱有後,證人甲○○馬上表示要拿2 千元的甲基安非他命,並說價金部分明天再給,而被告因怕證人賴帳,還特地在電話中強調「你明天一定要拿給我」,換言之,依附表一所示之交易過程,證人甲○○已明確表明其欲購買2,000 元之毒品,被告除同意並表示其有現貨外,亦再三強調不可賴帳,是被告於甲○○在電話中提出購買需求訊息後,隨即在約13分鐘之時間內二人馬上碰面,被告並當場將價值約2 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與甲○○,與一般買者表明購買後,賣家與之相約見面出售交貨之常情無異。
另被告雖辯稱其係與甲○○合資云云,然一般買賣中,買方如欲以合資方式購得物品,應會先表明其資力不夠之意,並探求對方是否同意合資向第三人購買,成立與否,仍賴對方是否有此需求而定,然觀諸該通通話,被告明確向證人表示其身邊即有毒品現貨,證人只要保證不會賴帳即可,被告顯立於賣家可以直接提供貨源並決定價額之地位,與單純被動取得買者提供之款項,再前往代購之情形不同,本件應屬買賣行為無誤。
⒉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雖一度附和被告稱:伊是請被告幫忙拿毒品云云。
惟證人甲○○於偵查已明確陳證:「(向乙○○購買幾次毒品?)5 次。
(買何毒品?)安非他命,每次買1000元至2000元。
(交易地點?)大約都在嘉義市仁愛路附近」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33頁),已明確表示其是向被告購買毒品,且彼此間交易情形並非僅有起訴書所指這次,核與附表一譯文所示被告均未表示自己之出資額,隨即同意出貨乙情一致。
且如證人甲○○係與被告合資購買,應會在購得毒品後與被告攤分毒品,然依被告及證人甲○○前揭陳述,被告與甲○○彼此間係銀貨兩訖,並無攤還彼等應分擔出資額之情事,更未攤分毒品,由甲○○全數取得毒品。
倘被告有參與出資,並承受風險為證人甲○○購得甲基安非他命後,竟絲毫未得毒品,實與常理有違,證人甲○○上開合資之證詞,實難採信。
從而,被告與證人甲○○間並無合資且係由被告獨自前往取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事,應無疑義。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販賣。
另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入或賣出毒品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販賣第二級毒品屬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各次買賣之價量,亦無公定價格,可能隨供需雙方之資力、關係之深淺、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就價格、數量俱臻明確供述外,委難察得實情。
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
從而,縱未確切查得販賣所賺取之實際差價,但除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者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
復衡以近年來毒品之濫用,危害國民健康與社會安定日益嚴重,治安機關對於販賣或施用毒品之犯罪行為,無不嚴加查緝,各傳播媒體對於政府大力掃毒之決心亦再三報導,已使毒品不易取得且物稀價昂,況販賣毒品並非受社會肯認之志工行為,端無只有平白付出而不求利得回報之可能,是苟被告於有償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之交易過程中無利可圖,尚無甘冒被查緝移送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而平白從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之理,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價差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認定。
本案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業據本院認定如前所述,且有上述證據資料可佐,而被告與上開證人間並非至親或有特殊之情誼關係,倘非有利可圖,當無承擔高度風險並耗費時、力以電話聯繫,而出面代購再以原價交付甲基安非他命,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獲利之事實甚明。
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至於被告有無於偵、審中自白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部分,其中被告在105 年7 月7 日檢察官偵查中係自白犯行,且該次筆錄經核與錄音內容相符,業如前述,故被告在偵查中已有自白。
另被告在原審105 年8 月17日準備程序中,雖經本院勘驗錄音內容核與筆錄所載不符,不能認為被告在該次原審準備程序中自白犯行,惟被告於原審105 年8 月26日審理時已明確陳稱:「(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承認」(見原審卷第40頁)、「(是否以你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民國100 年5 月21日下午3 時4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 號「○○○○」大樓後方,以新台幣2,000 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予甲○○?)是,沒錯」(見原審卷第44至45頁),而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此段審判中之筆錄記載,並未抗辯其有與錄音內容不符而聲請本院勘驗比對,足認被告於105 年8 月26日在原審中之自白,係本於其陳述真意所記載,堪認被告有於審理中自白犯行無訛。
而被告既有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叁、上訴駁回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證明確,因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並審酌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離婚, 2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從事臨時工之工作。
其無視毒品對於健康之戕害及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而販賣毒品,助長毒害擴散,行為可議;
兼衡被告販賣毒品之對象、次數與數量多寡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3 年6 月。
且說明: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
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至於關於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並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得(如尚有「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等,亦屬之),除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而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外,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犯罪行為人或非善意第三人所有之部分,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是以,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收之價金即犯罪利得均已收訖,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 1張),為被告用於聯繫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而供犯罪之用,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本院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另關於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本件原審於審酌上情後,量處被告上開刑期,衡情其刑之量定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使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具妥當性而無違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客觀上要難謂有何濫用權限、失之過輕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情事,足見其刑之量定亦稱允當。
從而被告上訴主張否認犯罪,因而指摘原判決不當,核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件論罪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通訊監察書、譯文內容及所持用門號
┌──┬──────────┬──────────┬──────────┬──────────┐
│編號│(1)販賣毒品對象 │通訊監察書、譯文內容│毒品總類/數量金額( │ 備 註 │
│ │(2)交易時間及地點 │及所持用門號 │新臺幣) │ │
├──┼──────────┼──────────┼──────────┼──────────┤
│ 一 │(1)甲○○ │通訊監察書:原審100 │甲基安非他命/1包 │譯文中,購毒者甲○○│
│ │(2)100年5月21日下 │年聲監字第000160號( │/2,000元 │稱:這樣拿「2」就好 │
│ │ 午3時40分許在嘉│見警卷第47-48頁) │ │。「2」係指拿2千元的│
│ │ 義市○○路000號│ │ │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
│ │ 「○○○○」大 │A:乙○○ │ │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
│ │ 樓後方 │(門號:0000000000) │ │述明確(見原審卷第18 │
│ │ │B:甲○○ │ │頁)。 │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 │ │
│ │ │:100年5月21日下午3 │ │ │
│ │ │時27分53秒(警卷第14│ │ │
│ │ │頁) │ │ │
│ │ │ │ │ │
│ │ │B:妳在那裡? │ │ │
│ │ │A:在外面。 │ │ │
│ │ │B:我感覺我欠一點點 │ │ │
│ │ │ 。 │ │ │
│ │ │B:妳在那裡? │ │ │
│ │ │A:我一樣 │ │ │
│ │ │B:一樣是那裡? │ │ │
│ │ │A:你想。 │ │ │
│ │ │B:就是不知道。 │ │ │
│ │ │A:你常常來,會不知 │ │ │
│ │ │ 道。 │ │ │
│ │ │B:妳在家那裡? │ │ │
│ │ │A:對。 │ │ │
│ │ │B:妳現在有嗎? │ │ │
│ │ │A:有。 │ │ │
│ │ │B:我可以去嗎?明天 │ │ │
│ │ │ 再給你。 │ │ │
│ │ │A:明天要有確定。 │ │ │
│ │ │B:【這樣拿「2」就好│ │ │
│ │ │ 】。※※※ │ │ │
│ │ │A:好。 │ │ │
│ │ │B:妳再拿下來樓下就 │ │ │
│ │ │ 好。 │ │ │
│ │ │A:你到了,我再下去 │ │ │
│ │ │ 。 │ │ │
│ │ │B:我在妳家後面那裡 │ │ │
│ │ │ 。 │ │ │
│ │ │A:後面巷子。 │ │ │
│ │ │B:後面好嗎? │ │ │
│ │ │A:好好。 │ │ │
│ │ │B:好。 │ │ │
│ │ │A:妳明天一定拿給我 │ │ │
│ │ │ 。 │ │ │
│ │ │B:「2」就好。 │ │ │
│ │ │A:好,我知道。 │ │ │
│ │ │ │ │ │
│ │ │通訊監察譯文通話時間│ │ │
│ │ │:100年5月21日下午3 │ │ │
│ │ │時40分21秒(警卷第14│ │ │
│ │ │: │ │ │
│ │ │ │ │ │
│ │ │A:喂。 │ │ │
│ │ │B:姐ㄚ,我到了。 │ │ │
│ │ │A:好好,我下去。 │ │ │
└──┴──────────┴──────────┴──────────┴──────────┘
附表二:
㈠(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9號105年7月7日偵訊) ┌──┬────┬─────────────────────────────┬─────────────────────────┐
│編號│錄影時間│ 勘 驗 結 果 │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249號105年7月7日 │
│ │ │ │ 偵訊筆錄第22頁筆錄記載 │
│ │ │ │ │
├──┼────┼─────────────────────────────┼─────────────────────────┤
│ 1 │00:00:29│檢察官問 │問:曾持用 0000000000 ? │
│ │ │ 乙○○妳認識甲○○? │答:是。 │
│ │ ~ │被告答 │問:於100年5月21日下午3點40分,在「○○○○」大樓後│
│ │00:01:47│ 甲○○?沒有,不認識這個人。甲○○這個人我不認識。 │ 方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得款2000元? │
│ │ │檢察官問 │答: 這件事我不記得了。 │
│ │ │ 住○○鄉○○村○○○? │問:(提示警卷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與甲○○交易之通話內 │
│ │ │被告答 │容? │
│ │ │ 沒有,這個人我不認識。 │答:我確實有通話,但甲○○我沒有印象。 │
│ │ │檢察官問 │問:妳只是名字跟人連不起來而已? │
│ │ │ 住過嘉義市? │答: 對,對,都連不起來。 │
│ │ │被告答 │問:所以妳有在當天交易毒品? │
│ │ │ 對。 │答:是。 │
│ │ │檢察官問 │問:涉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是否認罪? │
│ │ │ 住在哪裡?「○○○○」哦? │答:我認罪。 │
│ │ │被告答 │諭知如點名單。 │
│ │ │ 那是什麼大樓我忘記了。 │中華民國105年07月07日下午10時21分 │
│ │ │檢察官問 │ │
│ │ │ 對啊,○○路000號,「○○○○」? │ │
│ │ │被告答 │ │
│ │ │ 好像,對,對。 │ │
│ │ │檢察官問 │ │
│ │ │ 幾樓?妳住幾? │ │
│ │ │被告答 │ │
│ │ │ 那個忘了,我不知道,已經3、4,4年多了。 │ │
│ │ │檢察官問 │ │
│ │ │ 大概100年間,對不對?差不多民國100嘛? │ │
│ │ │被告答 │ │
│ │ │ 差不多,應該差不多。 │ │
├──┼────┼─────────────────────────────┤ │
│ │00:01:49│檢察官問 │ │
│ 2 │ │ 曾持用0000000000? │ │
│ │ │被告答 │ │
│ │ ~ │ 對。 │ │
│ │ │檢察官問 │ │
│ │ │ 現在還在用嗎? │ │
│ │00:01:59│被告答 │ │
│ │ │ 沒有,那一支早就沒用了。 │ │
│ │ │ │ │
├──┼────┼─────────────────────────────┤ │
│ 4 │00:02:07│檢察官問 │ │
│ │ │ 100年5月21日下午3點40分,在嘉義市「○○○○」就是妳住的 │ │
│ │ ~ │ 地方後面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2000塊?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這個,真的這件事,甲○○這件事我不記得了,有這個人│ │
│ │00:03:14│ 真的我不記得。因為這麼多年,因為我真的忘記這個人了。 │ │
├──┼────┼─────────────────────────────┤ │
│ 5 │00:03:15│檢察官問 │ │
│ │ │ (提示警卷通訊監察譯文)這一篇妳看一下,人家都有錄「拿2 │ │
│ │ ~ │ 了啦,「拿2 」啦「拿2 」啦? │ │
│ │ │被告答 │ │
│ │00:04:07│ 這個我確認,只是甲○○這個名字我真的忘記了。 │ │
│ │ │檢察官問 │ │
│ │ │ 妳確認是什麼意思? │ │
│ │ │被告答 │ │
│ │ │ 就是我有通這件。 │ │
│ │ │檢察官問 │ │
│ │ │ 有打這個電話?我有通話? │ │
│ │ │被告答 │ │
│ │ │ 對,然後甲○○的名字我沒有印象。 │ │
│ │ │檢察官問 │ │
│ │ │ 妳只是名字跟人連不起來而已? │ │
│ │ │被告答 │ │
│ │ │ 對,對,都連不起來。 │ │
├──┼────┼─────────────────────────────┤ │
│ 6 │00:04:30│檢察官問 │ │
│ │ │ 所以妳有在當天交易毒品,這個沒有錯? │ │
│ │ ~ │被告答 │ │
│ │ │ 對,我承認。 │ │
│ │00:05:51│檢察官問 │ │
│ │ │ 妳有認罪?認罪可以減刑哦? │ │
│ │ │被告答 │ │
│ │ │ 有,我有認罪。可是檢察官,因為我不是在,我沒有販賣。 │ │
│ │ │檢察官問 │ │
│ │ │ 蛤?妳沒有販賣? 我現在在檢察官問妳有沒有販賣,妳跟我講 │ │
│ │ │ 沒販賣?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因為我沒有在販賣這種。 │ │
│ │ │檢察官問 │ │
│ │ │ 不是這是什麼?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就是。 │ │
│ │ │檢察官問 │ │
│ │ │ 那妳現在就不算認罪阿,妳沒有減刑的那個哦? │ │
│ │ │被告答 │ │
│ │ │ 有阿,我有認罪阿。 │ │
│ │ │檢察官問 │ │
│ │ │ 妳要認罪那妳要說妳有販賣,不要說妳沒有販賣? │ │
│ │ │被告答 │ │
│ │ │ 有,我有認罪。 │ │
│ │ │檢察官問 │ │
│ │ │ 不然就變成我們就那個? │ │
│ │ │被告答 │ │
│ │ │ 我知道。 │ │
└──┴────┴─────────────────────────────┴─────────────────────────┘
㈡(原審105年8月17日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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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錄音時間 │ 勘 驗 結 果 │ 原審105年度訴字第419號卷第18頁筆錄記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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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8:07 │法官問 │ │
│ │ │ 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有何意見?還有包括本件還│被告答 │
│ │ ~ │ 有譯文,有無什麼意見?妳之前在檢察官那邊也有認罪?│ 無意見,我認罪。 │
│ │ │被告答 │ 我有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100年5│
│ │00:11:54 │ 我有拿給他。 │ 月21日下午3時40分許,在嘉義市○○路000號「友愛大第│
│ │ │法官問 │ 」大樓後方,以新台幣2,000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 譯文裡面還有講到「2」,之前甲○○說就是2000元,「2│ 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甲○○。我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 │
│ │ │ 」就是2000元,妳們譯文裡面還有講到「2」,到底有沒 │ 是因為我自己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去人家買甲基安│
│ │ │ 有賣? │ 非他命,甲○○打電話給我說要貳仟,我就從自己施用的│
│ │ │被告答 │ 甲基安非他命撥出我自己認為2千元的數量給甲○○。我 │
│ │ │ 我沒有賣。 │ 賣給甲○○貳仟元大約賺100元,價差就是用來供我吸食 │
│ │ │法官問 │ 之用。譯文裡面的「2」,是甲○○要跟我拿貳仟元的甲 │
│ │ │ 妳沒有賣,那個「2」是要幹什麼? │ 基安非他命。 │
│ │ │被告答 │ 我販賣的動機就是我自己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但我經濟│
│ │ │ 沒有,我自己都承認。 │ 條件不好,所以只好用這種方式來支應自己施用甲基安非│
│ │ │法官問 │ 他命的費用,我自己也為施用毒品所苦,我後來也戒毒很│
│ │ │ 那在檢察官那邊,那我可能要跟妳確認,妳在檢察官那邊│ 久沒有施用毒品了。我後來離開嘉義到基隆就是打算離開│
│ │ │ 是沒有認罪,是不是?因為這個會涉及到到時候有無偵審│ 我周遭吸毒的朋友,好好把毒品戒掉。 │
│ │ │ 自白的問題,妳要考慮好喔? │ 另外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已經不知道丟到何處,│
│ │ │辯護人答 │ 我離開嘉義之後這支電話就沒有再用了。 │
│ │ │ 被告她的意思是說當初是跟甲○○一起合資購買,就是王│法官問 │
│ │ │ 仁助找她一起合資購買,甲○○沒有先拿錢給她,然後她│ 辯護人有何意見? │
│ │ │ 先幫甲○○墊款,墊款之後,甲○○需要拿藥的時候,要│辯護人答 │
│ │ │ 跟她拿藥,她才跟甲○○拿那個藥的成本2000元拿回來而│ 意見同被告,若今日所提的準備書狀意見與被告不同之處│
│ │ │ 已,就是等於是跟她,託她一起合資購買就對了,所以她│ ,以被告陳述為準。 │
│ │ │ 認為說這樣的行為,她覺得好像又跟販賣不一樣。 │ │
│ │ │ │ │
│ │ │法官 │ │
│ │ │ 所以辯護人,我可能要跟她確定,她在偵查當中當如果認│ │
│ │ │ 罪是這個意思,我會把它寫下來,因為這涉及到將來有無│ │
│ │ │ 偵審自白,因為目前很多人都是在偵查當中先認罪,一審│ │
│ │ │ 先否認,到二審,一審被判了,覺得大概沒辦法那個了,│ │
│ │ │ 二審她又認罪,在我這邊通常我們會把這個部分問清楚,│ │
│ │ │ 問清楚的話,她有可能就是沒辦法擇一了,到時候她有罪│ │
│ │ │ 的話。 │ │
│ │ │法官 │ │
│ │ │ 我跟妳說,這邊我會問妳問清楚,問說妳在檢察官那邊為│ │
│ │ │ 何要承認,是什麼情況承認,到時候可能沒有偵審自白,│ │
│ │ │ 那是差,妳的律師會跟妳分析,如果沒有偵審自白的話,│ │
│ │ │ 妳起跳就是7年起跳,妳是否有聽懂?如果偵審自白,是3│ │
│ │ │ 年半起跳,一差了3年半,妳要講清楚,那我要先跟妳確 │ │
│ │ │ 認一下。 │ │
│ │ │辯護人答 │ │
│ │ │ 我跟被告有討論過,她是說她是承認有拿毒品給甲○○,│ │
│ │ │ 然後也有跟甲○○拿錢,這個行為如果鈞院認為說她這個│ │
│ │ │ 是構成。 │ │
│ │ │法官問 │ │
│ │ │ 那個「2」是什麼意思?拿2000? │ │
│ │ │辯護人答 │ │
│ │ │ 2000元對,就是那個藥,二級毒品的成本是2000元,就是│ │
│ │ │ 她跟上手。 │ │
│ │ │法官問 │ │
│ │ │ 有一種就是,妳跟甲○○是什麼關係? │ │
│ │ │被告答 │ │
│ │ │ 朋友。 │ │
│ │ │法官問 │ │
│ │ │ 什麼樣的朋友?很好的朋友嗎?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 │ │
│ │ │法官問 │ │
│ │ │ 沒有很好的朋友?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我跟他不太認識。 │ │
│ │ │法官問 │ │
│ │ │ 不太認識? │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不太認識那妳要先想好喔,妳是幫他拿2000元的甲基安非│ │
│ │ │ 他命?還是怎麼樣? │ │
│ │ │被告答 │ │
│ │ │ 有阿。 │ │
│ │ │法官問 │ │
│ │ │ 妳要注意,因為這個一差... │ │
│ │ │被告答 │ │
│ │ │ 我知道。 │ │
│ │ │法官問 │ │
│ │ │ 有無偵審自白一差就差了3年半的刑度? │ │
├──┼─────┼───────────────────────────┤ │
│ 2 │00:12:02 │辯護人答 │ │
│ │ ~ │ 她現在是,審判長。 │ │
│ │00:15:44 │法官 │ │
│ │ │ 辯護人,你要不要再跟她確認一下,因為這種我一定會問│ │
│ │ │ 清楚,一差就差3年半,不可能太草率? │ │
│ │ │辯護人答 │ │
│ │ │ 她是說這個行為如果鈞院認為說是她構成販賣的話,她也│ │
│ │ │ 是認罪。 │ │
│ │ │法官問 │ │
│ │ │ 到底是怎麼樣的?妳要是說合資,合資那就是妳們要共同│ │
│ │ │ 拿錢出去買,回來以後,妳有無共同拿錢出去買?妳有出│ │
│ │ │ 錢嗎? │ │
│ │ │被告答 │ │
│ │ │ 有。 │ │
│ │ │法官問 │ │
│ │ │ 結果混在一起?買回來,妳是買整包再回來分,還是怎樣│ │
│ │ │ ? │ │
│ │ │被告答 │ │
│ │ │ 不是買整包的,我幫他墊款。 │ │
│ │ │辯護人答 │ │
│ │ │ 她幫他墊款,他沒有先拿錢給她。 │ │
│ │ │法官問 │ │
│ │ │ 妳幫他墊款,通常依照我的經驗,通常妳幫他墊款,妳又│ │
│ │ │ 跟他不是有很大的關係,這種東西妳也知道罪很重,妳都│ │
│ │ │ 完全沒有過濾嗎?例如說有的人是從海洛因那裡撥一點點│ │
│ │ │ 下去,就是撥一點自己施用,有的是比如說2000元,我幫│ │
│ │ │ 你拿,拿2000元,但是我中間我去跟人家拿,可能只要 │ │
│ │ │ 1500元,賺一點點差價,有這種型態,就是一個賺差價,│ │
│ │ │ 一個是賺一些甲基安非他命來自己施用,另外一個就是完│ │
│ │ │ 全都沒有拿,通常妳跟他又沒有什麼關係,妳剛才妳說跟│ │
│ │ │ 他也不熟,妳說都完全沒有賺差價,也沒有那個,那我就│ │
│ │ │ 覺得怪怪的。我要瞭解,妳幫他拿甲基安非他命的時候,│ │
│ │ │ 有無撥一點點下來使用?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 │ │
│ │ │法官問 │ │
│ │ │ 妳有無賺差價? │ │
│ │ │被告答 │ │
│ │ │ 我沒有賺他的差價。 │ │
│ │ │法官問 │ │
│ │ │ 他跟妳又沒有? │ │
│ │ │被告答 │ │
│ │ │ 那是朋友介紹,朋友介紹認識。 │ │
│ │ │法官問 │ │
│ │ │ 對,他跟妳又沒有很好的,彼此又不熟,那妳為何要幫 │ │
│ │ │ 他這樣?妳知道這個罪很重嗎,就算是轉讓,也是有很 │ │
│ │ │ 大的,刑度也很重,妳都完全沒有任何過濾,妳就願意 │ │
│ │ │ 幫他這樣嗎?幫他去拿甲基安非他命嗎?這樣會不會違 │ │
│ │ │ 反常理?這邊其他的人既然(跟妳講?)妳這個案件, │ │
│ │ │ 檢察官其實,妳仔細看,蠻多人,後來檢察官只有起訴 │ │
│ │ │ 這一次而已,包括張宏偉(音譯),很多人他們後來檢 │ │
│ │ │ 察官是都沒有給妳起訴,但是警詢的時候,問的時候, │ │
│ │ │ 還有包括其他人也都說有跟妳買還有林俊良(音譯), │ │
│ │ │ 最後檢察官又,甲○○原本講還不只一次,但是也只有 │ │
│ │ │ 起訴這麼一次,因為這一次有譯文,所以我真的要勸妳 │ │
│ │ │ 可能要想清楚,現在到底是怎麼樣,要不然妳要說服法 │ │
│ │ │ 官說為什麼,妳們關係又不熟,那妳又願意冒這樣的一 │ │
│ │ │ 個風險,妳的意思就是幫他調藥而已,調藥來來給他而 │ │
│ │ │ 已? │ │
├──┼─────┼───────────────────────────┤ │
│ 3 │00:15:52 │法官 │ │
│ │ │ 如果依照你們歷次(律師?)的那個的關於,你大概也 │ │
│ │ ~ │ 知道一般來講法院為什麼,辯護人,你要不要再確認一 │ │
│ │ │ 下,還是我們直接就照她這樣寫?還是要跟她再確認一 │ │
│ │00:17:16 │ 下? │ │
│ │ │辯護人答 │ │
│ │ │ 因為我們認為她的行為,她當初是沒有獲利的,就是說 │ │
│ │ │ 她是合資購買,然後就是說。 │ │
│ │ │法官問 │ │
│ │ │ 這樣怎麼會是合資購買呢?這樣也不是合資購買,你光 │ │
│ │ │ 是合資購買? │ │
│ │ │辯護人答 │ │
│ │ │ 就是說她沒先出錢,就是說她可能有幫他墊款,這個行為│ │
│ │ │ 如果因為她有先後的關係,所以如果鈞院認為這樣的行為│ │
│ │ │ 還是販賣的話,她是認罪,她是認為說她。 │ │
│ │ │法官諭 │ │
│ │ │ 我們沒辦法這樣,她到底有沒有罪,我要根據她講的事實│ │
│ │ │ 來認定,那我們去調查,最主要現在就是到底有無偵審自│ │
│ │ │ 白。妳在檢察官那邊是說有交易毒品,現在律師又說這不│ │
│ │ │ 是交易,妳是幫他拿,妳再拿給他?如果說妳所謂的交易│ │
│ │ │ 是指這個意思的話,那表示說妳在檢察官那邊不是認罪,│ │
│ │ │ 那我就給妳記下來,那這樣將來就沒有偵審自白了。 │ │
│ │ │ │ │
│ │ │ │ │
├──┼─────┼───────────────────────────┤ │
│ 4 │00:17:17 │辯護人答我可以跟被告互相商量一下嗎? │ │
│ │ │法官問可以,你要我們休庭,還是要單獨在這邊? │ │
│ │ │辯護人答我們先休庭5分鐘,檢察官,檢座麻煩你。 │ │
│ │ ~ │法官問 │ │
│ │ │ 等一下有一個案件是幾點?(書記官:3點15分) │ │
│ │ │法官諭知:休庭5 分鐘,好好想一下。 │ │
│ │ │ │ │
│ │ │ │ │
│ │00:17:38 │ │ │
├──┼─────┼───────────────────────────┤ │
│ 5 │00:17:39 │續行開庭。 │ │
│ │ │ │ │
│ │ ~ │法官問情況怎麼樣? │ │
│ │ │辯護人答 │ │
│ │00:19:26 │ 我們就如果這樣的行為還是認為是販賣,就是認罪,我們 │ │
│ │ │ 認罪。 │ │
│ │ │ │ │
│ │ │法官問 │ │
│ │ │ 那我要跟你問清楚,因為這一差會差了3年半,因為販賣二│ │
│ │ │ 級起跳就是7年起跳,你要是檢察官那裡有認罪,法院這裡│ │
│ │ │ 也有認罪,確實真的有販賣,妳在檢察官那邊也承認,在 │ │
│ │ │ 法院這邊也承認說確實有販賣,那這樣的話,是可以減到 │ │
│ │ │ 由3年6個月起跳,這樣是否聽得懂?3年半起跳,一般來說│ │
│ │ │ ,這種我們大概都是這樣在處理,所以妳自己可能要先考 │ │
│ │ │ 慮清楚,要不然的話,法官這邊也會問妳為什麼在檢察官 │ │
│ │ │ 那邊會承認的原因,那如果妳說妳承認的話,我也會問清 │ │
│ │ │ 楚,就是說妳從中,中間妳是賺差價,或者是幫他買了之 │ │
│ │ │ 後,拿一點量下來自己施用,還是怎麼樣?差價比如說賺 │ │
│ │ │ 個100元,還是怎麼樣? │ │
├──┼─────┼───────────────────────────┤ │
│ 6 │00:19:27 │辯護人答她沒有賺那個差價。 │ │
│ │ │法官問 │ │
│ │ │ 那是賺那個嗎?幫他買的藥,她拿一點藥下來自己用嗎? │ │
│ │ │被告答對。 │ │
│ │ │法官問 │ │
│ │ │ 是這樣?就是說從中間,妳去買來賣他,但是比如說同樣 │ │
│ │ │ 買2000元的藥,妳可能給他撥一點下來,然後再賣給他, │ │
│ │ │ 這樣是不是?價錢都一樣,只是藥那個量有少了,少一點 │ │
│ │ │ 點,因為妳自己也有在施用,就給自己施用,這樣是不是 │ │
│ │ │ ? │ │
│ │ │被告答對。 │ │
│ │ │ │ │
│ │ │ │ │
├──┼─────┼───────────────────────────┤ │
│ 7 │00:19:58 │法官問 │ │
│ │ │ 那支電話可能到時候也是要跟妳沒收。所以說妳是用 │ │
│ │ ~ │ 0000000000的行動電話跟甲○○聯繫的?到時候這支電話 │ │
│ │ │ 就是要跟妳沒收,這樣是否聽得懂? │ │
│ │ │被告問沒有,這支電話我沒有用。 │ │
│ │00:20:19 │ │ │
├──┼─────┼───────────────────────────┤ │
│ 8 │00:20:20 │法官問因為當時是監聽這一支的? │ │
│ │ │被告答那支電話我現在沒有。 │ │
│ │ │法官問 │ │
│ │ │ 現在不管,如果將來這支電話要給妳沒收,沒辦法沒收的 │ │
│ │ │ 話,就是看看這支電話有多少錢,檢察官會給妳沒收價金 │ │
│ │ │ ,這樣是否聽得懂?妳到時候看這支是中古機,還是什麼 │ │
│ │ │ ,現在一支手機沒有多少錢。那支電話就是可以沒收就是 │ │
│ │ │ 了,這樣聽得懂嗎?所以確實是有這支電話為聯絡工具沒 │ │
│ │ │ 有錯?監聽的,要不要給妳看一下監聽的那個?妳就是這 │ │
│ │ │ 支電話,不對,他是打妳0000000000,還有一個000000000│ │
│ │ │ ,這是什麼? │ │
│ │ │辯護人答那個是時間,前面是時間。 │ │
│ │ │法官問對,監聽的是上面那個,0976,沒有錯? │ │
│ │ │辯護人答對,沒有錯。 │ │
│ │ │法官問辯護人給她看一下,是這支電話沒有錯?這支聯絡的?│ │
│ │ │辯護人答對。 │ │
│ │ │被告答對。 │ │
│ │ │法官問到時候這支就是要給妳沒收,這樣妳知道? │ │
│ │ │被告答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21:47 │ │ │
├──┼─────┼───────────────────────────┤ │
│ 9 │00:21:48 │法官問 │ │
│ │ │ 所以有在100年5月21日下午3點40分就是這個譯文的時間,│ │
│ │ │ 在嘉義市○○路000號「○○○○」大樓後面用2000元賣一│ │
│ │ ~ │ 包甲基安非他命給甲○○,沒有錯?有沒有? │ │
│ │ │被告答有。 │ │
│ │00:22:06 │ │ │
├──┼─────┼───────────────────────────┤ │
│10 │00:22:10 │法官問 │ │
│ │ │ 妳說妳賣甲基安非他命給他是妳去跟別人也是拿2000元的 │ │
│ │ ~ │ 甲基非他命,是不是? │ │
│ │ │被告答 │ │
│ │00:23:00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但是妳拿回來以後,妳會撥一點甲基安非他命下來自己用│ │
│ │ │ ,對不對?然後其餘的再拿去賣給那個甲○○,是不是?│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剩下的再拿去賣給甲○○,是不是?剩下的再以2000元再│ │
│ │ │ 賣甲○○,所以說妳不是賺那個價差,妳是賺這個量差,│ │
│ │ │ 沒有錯? │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我是賺甲基安非他命的量差」,妳有撥一點下來自己施 │ │
│ │ │ 用,因為妳自己有在吃,是否這樣? │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11 │00:23:02 │法官問 │ │
│ │ │ 所以妳販賣的動機就是因為妳自己有施用,沒辦法才去販│ │
│ │ ~ │ 賣的,是不是?妳自己有在吃甲基安非他命。 │ │
│ │00:23:58 │被告答 │ │
│ │ │ 嗯。 │ │
│ │ │法官問 │ │
│ │ │ 沒有錢可以買,只有用這個方法? │ │
│ │ │被告答 │ │
│ │ │ 嗯。 │ │
│ │ │法官問 │ │
│ │ │ 可以多少吃一些甲基安非他命,是不是這樣?辯護人,你│ │
│ │ │ 是否知道我們在講什麼意思?你看一下? │ │
│ │ │辯護人答 │ │
│ │ │ 這樣可以少花一點錢,應該不是說沒有錢買。 │ │
│ │ │法官問 │ │
│ │ │ 妳本身經濟條件不是很好? │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經濟條件不好,所以只好用這種方式,可以少花一點錢來│ │
│ │ │ 施用毒品? │ │
│ │ │被告答對。 │ │
│ │ │(法官:這樣可以少花一點錢來施用甲基安非他命) │ │
├──┼─────┼───────────────────────────┤ │
│12 │00:24:07 │法官問 │ │
│ │ │ 妳的意思就是說妳本身也是為毒品所苦,不得已才出此下│ │
│ │ ~ │ 策,是不是這樣? │ │
│ │ │被告答 │ │
│ │00:24:26 │ 對。 │ │
│ │ │辯護人答 │ │
│ │ │ 是。 │ │
├──┼─────┼───────────────────────────┤ │
│13 │00:24:27 │法官問 │ │
│ │ │ 不得已才以這種方法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是不是這│ │
│ │ ~ │ 樣? │ │
│ │00:24:34 │被告答 │ │
│ │ │ 是。 │ │
├──┼─────┼───────────────────────────┤ │
│14 │00:24:35 │法官問 │ │
│ │ │ 妳說甲○○這個部分是他跟妳講,譯文裡面說「2」,這 │ │
│ │ ~ │ 個「2」是2000元的意思沒有錯?是甲○○要跟妳拿2000 │ │
│ │ │ 元,是不是? │ │
│ │ │被告答 │ │
│ │00:25:05 │ 對,是。 │ │
├──┼─────┼───────────────────────────┤ │
│15 │00:25:06 │法官問 │ │
│ │ ~ │ 然後他跟妳講好的時候,妳再去跟別人拿,是否這樣?他│ │
│ │00:25:47 │ 電話打給妳以後,妳再去跟別人拿2000元的甲基安非他命│ │
│ │ │ ,還是怎麼樣?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 │ │
│ │ │辯護人答 │ │
│ │ │ 是她有先買起來。 │ │
│ │ │法官問 │ │
│ │ │ 先買起來,然後再給他,先撥。這樣不對,妳先買起來的│ │
│ │ │ 話? │ │
│ │ │辯護人答 │ │
│ │ │ 原本是合,就是說甲○○事先有跟她聯絡說要叫她買的時│ │
│ │ │ 候多買一些,他之後有需要跟她拿,所以她自己本身是也│ │
│ │ │ 可以吸。 │ │
├──┼─────┼───────────────────────────┤ │
│16 │00:25:48 │法官問 │ │
│ │ │ 應該也不會這樣,我覺得,辯護人你,因為有一種方式,│ │
│ │ ~ │ 就是說比如說因為妳自己也有在施用,買的量比較多一點│ │
│ │ │ ,因為買的量比較多,所以會比較便宜,所以說妳再從中│ │
│ │00:26:12 │ 間拿,從妳買的比較多的部分再撥一點點出來賣給甲○○│ │
│ │ │ ,是這樣? │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辯護人答 │ │
│ │ │ 對。 │ │
├──┼─────┼───────────────────────────┤ │
│17 │00:26:13 │法官問 │ │
│ │ │ 這樣這個就不是賺量差,這個是賺價差,因為這樣的話,│ │
│ │ ~ │ 錢多少可以賺一點點,比如說賺個100元,賺個多少,這 │ │
│ │ │ 也是,妳是否聽得懂?就是說變成同樣的量,甲○○跟妳│ │
│ │00:27:35 │ 拿要2000元,妳跟別人拿可能只要1800元就行了,因為妳│ │
│ │ │ 是買得比較多嘛,自己施用還有給他,是不是?是否這樣│ │
│ │ │ ?這要講清楚,妳們是否可以確認一下現在是怎麼樣? │ │
│ │ │辯護人答 │ │
│ │ │ 因為原先是甲○○找她合買的時候,就是說她原本,比如│ │
│ │ │ 說她自己可能,就是說她一次只是要去買5000元的量,但│ │
│ │ │ 是甲○○跟他說叫她多買一些的時候,比如說她5000元可│ │
│ │ │ 能只有買3公克,但是她現在如果一次買8000元的時候, │ │
│ │ │ 她可以跳到5公克或者是6公克。 │ │
│ │ │法官問 │ │
│ │ │ 就是比較優惠? │ │
│ │ │辯護人答 │ │
│ │ │ 對,她變成說,她原本的5000元是3公克的話,她2000元 │ │
│ │ │ 看多少,然後她就給他多少。 │ │
├──┼─────┼───────────────────────────┤ │
│18 │00:27:36 │法官問 │ │
│ │ │ 可是妳們這邊譯文裡面完全沒有講到合買? │ │
│ │ ~ │辯護人答 │ │
│ │ │ 沒有,是甲○○的證詞裡面他在。 │ │
│ │00:28:50 │法官問 │ │
│ │ │ 那時候看她在檢察官那邊有一點在鬆動,我知道你們,我│ │
│ │ │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看到他的證詞以後,妳們又有點在鬆動│ │
│ │ │ ,可是後來她又轉回來,檢察官有給她轉回來,當然有的│ │
│ │ │ 時候(她在警局的時候?)是講得很明確,而且她自己也│ │
│ │ │ 講了,因為時間很久了,要以講的為準? │ │
│ │ │辯護人答 │ │
│ │ │ 對,所以說我們不是轉,就是說她有販賣,但是沒有獲利│ │
│ │ │ ,她只是說賺量差而已。 │ │
│ │ │法官問 │ │
│ │ │ 我們現在就是要瞭解這個量差,要跟我講,你量差是怎麼│ │
│ │ │ 樣,是說甲○○跟妳講「2」的話,2000元尤其你看,他 │ │
│ │ │ 後來又說「姐仔,我有夠了」,那表示說妳那邊就是有甲│ │
│ │ │ 基安非他命可以給他了,而且時間才差13分鐘而已? │ │
│ │ │辯護人答 │ │
│ │ │ 他在這個5月21日之前就可能有跟乙○○講過了,講說要 │ │
│ │ │ 買毒品。 │ │
├──┼─────┼───────────────────────────┤ │
│19 │00:28:51 │法官 │ │
│ │ │ 我覺得後面這個都沒有說,這個不能那個的,而且甲○○│ │
│ │ │ 之前他在警詢完全不是這樣講,假如要是時間比較久了,│ │
│ │ ~ │ 我是覺得他後面,一般來講,你看,他一開始還跟檢察官│ │
│ │ │ 講說「總共跟她買過5次,每次都買1000到2000」,他說 │ │
│ │00:31:35 │ 不太記得了,1年前的事,他是後面才講說兩個人一起購 │ │
│ │ │ 買,量會比較多,但是之前在警局的時候不是這樣講,然│ │
│ │ │ 後他說他會先打電話問她是不是有毒品,你看後來檢察官│ │
│ │ │ 不是也是覺得很奇怪嗎?「既然你不確定何時跟她拿,她│ │
│ │ │ 如何先幫你購買」,他說是先打電話問她,就是像這個,│ │
│ │ │ 問說有沒有毒品,有的話才過去,那表示說就不是先購買│ │
│ │ │ 的。你看,後來他又說「所以這就是先買來賣你」,就是│ │
│ │ │ 被告先買,買完以後再賣給甲○○,他後來是這樣講,我│ │
│ │ │ 看得出來他一開始有想要怎麼樣,但是後來檢察官的證詞│ │
│ │ │ 他又有把他問清楚。乙○○,我跟妳講,賺量差跟賺價差│ │
│ │ │ 一樣都是營利,我目的就是雖要瞭解的是說你為何要賺這│ │
│ │ │ 個差額?妳到底是因為自己有施用,不得已才去賣,還是│ │
│ │ │ 怎麼樣?妳可以跟法官講清楚,但是妳這樣講法很奇怪,│ │
│ │ │ 說法就是很奇怪,我們可能還是要實際來調查,我希望說│ │
│ │ │ 妳看看情況到底是怎麼樣,當然也可以跟妳的律師去商量│ │
│ │ │ ,看看妳們到底是怎麼樣。 │ │
│ │ │辯護人答 │ │
│ │ │ 所以她是賺量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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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0:31:36 │法官 │ │
│ │ │ 她都自己先買起來了,怎麼賺量差?那表示說她一開始就│ │
│ │ ~ │ 不是甲○○說找她買2000元她才去拿的,由譯文看也不是│ │
│ │ │ 這樣,表示她那邊本來就有甲基安非他命在那邊,我剛剛│ │
│ │00:34:12 │ 問說「這些甲基安非他命是妳自己在施用的,還是怎麼樣│ │
│ │ │ ,剛好甲○○打電話給妳,妳也想要賣給他,賺一點點小│ │
│ │ │ 小的差價,還是怎麼樣」,如果不是這樣的話,那我們就│ │
│ │ │ 自己認定了,因為妳這種我覺得怪怪的,不是這樣講法的│ │
│ │ │ 啦,我看起來會比較類似說妳自己本身就有甲基安非他命│ │
│ │ │ 在身旁了,甲○○打電話給妳,跟妳說要要2000元,那妳│ │
│ │ │ 就拿2000元給他,由譯文來看也是這樣,至於說妳原本身│ │
│ │ │ 上那些甲基安非他命到底是要做什麼樣,到底是妳原本就│ │
│ │ │ 要販賣的,還是說自己在施用,然後有多出來一點點,想│ │
│ │ │ 說賣給他一點點沒關係,賺一點點量,賺一點點價差,還│ │
│ │ │ 可以再買來施用,還是怎麼樣,那就是另外一回事,這樣│ │
│ │ │ 瞭解了嗎?但是妳剛才講說事先先跟他講,我覺得這個不│ │
│ │ │ 合常理,甲○○後來也否認,說甲○○是先跟妳講說要買│ │
│ │ │ 多少,然後妳再拿錢去買,跟譯文這邊也兜不起來。現是│ │
│ │ │ 賺多、賺少嘛,妳的意思是妳是怕說,妳是否怕說,因為│ │
│ │ │ 如果賺得比較多一點,怕說法官刑量會比較重,是這樣,│ │
│ │ │ 還是到底是怎麼樣,如果說。 │ │
│ │ │ │ │
├──┼─────┼───────────────────────────┤ │
│21 │00:34:13 │辯護人答 │ │
│ │ ~ │ 不是,她的意思是說她本來是買來自己用,甲○○打電話│ │
│ │ │ 給她的時候,她只是撥一些給他而已。 │ │
│ │00:34:43 │法官問 │ │
│ │ │ 撥一些給他,這樣應該也是算價差,賺的錢比較少,賺個│ │
│ │ │ 100元,還是怎麼樣,就是原本2000元的量,妳去買的會 │ │
│ │ │ 比較多,但是賣給他的量就會比較少? │ │
│ │ │辯護人答 │ │
│ │ │ 所以她認為她是賺量差,因為她可以留一些可以自己施用│ │
│ │ │ 。 │ │
│ │ │法官問 │ │
│ │ │ 也算是價差,因為2000元就她自己來買,就會買得比較多│ │
│ │ │ ? │ │
│ │ │辯護人答 │ │
│ │ │ 對。 │ │
├──┼─────┼───────────────────────────┤ │
│22 │00:34:44 │法官問 │ │
│ │ │ 賣給甲○○的就比較少? │ │
│ │ ~ │辯護人答 │ │
│ │00:35:56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所以她自己買的話,可能用1800元就可以買得到了,假設│ │
│ │ │ 她要是賣給甲○○1800元的量,就可以賣他到2000元,那│ │
│ │ │ 就是賺價差? │ │
│ │ │辯護人答 │ │
│ │ │ 是,但是就是她主觀上,當時她認為說。 │ │
│ │ │法官問 │ │
│ │ │ 那個價差跟量差其實都是一樣的意思,跑不掉,但是這種│ │
│ │ │ 都是可以解釋得通。妳是否原本要那個的,然後妳想說加│ │
│ │ │ 減賣,剛好甲○○要跟妳討,妳就賣給他,是否這樣?只│ │
│ │ │ 是賺得比較少而已,是不是這樣? │ │
│ │ │被告答 │ │
│ │ │ 對。(之後聽不清楚) │ │
│ │ │法官問 │ │
│ │ │ 現在到底是什麼?要講清楚? │ │
│ │ │辯護人答 │ │
│ │ │ 就是說法官你認為說她是有賺價差,像這個量可能就是說│ │
│ │ │ 她可能去買的時候,她可以錢比較少,但是她主觀上只是│ │
│ │ │ 要賺那個量來自己吸用而已,就是說等於是說她吸用的這│ │
│ │ │ 一部分她沒有付出成本。 │ │
├──┼─────┼───────────────────────────┤ │
│23 │00:35:57 │法官問 │ │
│ │ │ 一樣都是,這種都是可以換算,錢都轉換成量。好,我給│ │
│ │ ~ │ 妳記下來。那剛剛講的就整個又要更改了是不是?還是怎│ │
│ │ │ 麼樣?妳確定了?妳講法要講清楚,要確認,就是說妳原 │ │
│ │ │ 本,妳賣甲基安非他命給甲○○是因為妳之前自己本身就│ │
│ │00:37:12 │ 有在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有去跟人家買甲基安非他命,王│ │
│ │ │ 仁助打電話來給妳的時候,說要2000元,妳就從妳買來自│ │
│ │ │ 己施用的甲基安非他命裡面撥個妳自己認為的2000元的量│ │
│ │ │ 給他,是否這樣? │ │
│ │ │被告答 │ │
│ │ │ 是。 │ │
│ │ │法官問 │ │
│ │ │ 這2000元妳也都一樣,都是可以換算,平均甲○○跟妳買│ │
│ │ │ 20 00元的量,妳跟人家買大概只要1800元或是1900元或 │ │
│ │ │ 是怎麼樣,可以花比較少的錢就可以買得到了,這樣是不│ │
│ │ │ 是? │ │
│ │ │被告答 │ │
│ │ │ 是。 │ │
│ │ │(法官:我自己認為2000元的數量給甲○○) │ │
├──┼─────┼───────────────────────────┤ │
│24 │00:37:13 │法官問 │ │
│ │ │ 所以妳這樣賺,大概賺多少?是100元,還是多少?賺量 │ │
│ │ ~ │ 也是,賺錢也是,是賺個100元,還是怎麼樣?賺個意思 │ │
│ │ │ 意思的,100元,意思意思,就是沒有賺多少? │ │
│ │00:38:05 │辯護人答 │ │
│ │ │ 就沒有很多,就是說她應該是,她自己本身就是量差,說│ │
│ │ │ 要用錢來換算,她也不會算。 │ │
│ │ │法官問 │ │
│ │ │ 所以我說大概的數量而已? │ │
│ │ │辯護人答 │ │
│ │ │ 大概的數量,這樣的話,可能大概就1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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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00:38:06 │法官問 │ │
│ │ │ 2000元妳大概是賺個100元,還是200元?乙○○,2000元│ │
│ │ │ 妳大概賺個多少?賺100元?還是賺200元?還是又賺更多│ │
│ │ ~ │ ?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 │ │
│ │00:38:24 │法官問 │ │
│ │ │ 大概賺多少? │ │
│ │ │被告答 │ │
│ │ │ 大概100元。 │ │
│ │ │(法官:我賣給甲○○2000元,大概就是賺100元左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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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00:38:35 │法官問 │ │
│ │ ~ │ 這個價差就是來支應妳吸用毒品之用? │ │
│ │00 :38:43 │被告答 │ │
│ │ │ 有。 │ │
├──┼─────┼───────────────────────────┤ │
│27 │00:38:44 │法官問 │ │
│ │ │ 確定這樣?我要跟妳確定,是這樣沒有錯?那甲○○譯文│ │
│ │ ~ │ 裡面他有提到「2」,這個「2」就是他要跟妳拿2000元的│ │
│ │00:39:26 │ 甲基安非他命,是不是? │ │
│ │ │被告答 │ │
│ │ │ 是。 │ │
│ │ │法官問 │ │
│ │ │ 妳要看清楚,譯文裡的「2」是甲○○要跟妳拿2000元, │ │
│ │ │ 是不是? │ │
│ │ │被告答 │ │
│ │ │ 是。 │ │
│ │ │(法官:譯文裡的「2」就是甲○○要跟我拿2000元) │ │
├──┼─────┼───────────────────────────┤ │
│28 │00:39:27 │ │ │
│ │ │法官問 │ │
│ │ │ 所以妳販賣甲○○甲基安非他命目的就是供自己賺一點價│ │
│ │ ~ │ 差,支應自己吸食的費用,對不對?因為妳經濟條件不好│ │
│ │ │ ,用這種方法來支應妳吸用甲基安非他命的費用? │ │
│ │ │被告答 │ │
│ │00:40:42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因為妳自己也為甲基安非他命所苦,是不是? │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法官答 │ │
│ │ │ 妳現在還有無在施用? │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 │ │
│ │ │法官問 │ │
│ │ │ 妳後來有戒掉了? │ │
│ │ │被告答 │ │
│ │ │ 有,5年,5年多了。 │ │
│ │ │法官問 │ │
│ │ │ 妳那時候為何離開嘉義?就是打算離開毒窟,離開這些毒│ │
│ │ │ 友,重新過生活,是否這樣? │ │
│ │ │被告答 │ │
│ │ │ 是。 │ │
│ │ │(法官:我後來也把甲基安非他命戒掉了,我已經很久沒有施│ │
│ │ │用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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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0:41:17 │法官問 │ │
│ │ │ 是真的,還是假的? │ │
│ │ ~ │被告答 │ │
│ │ │ 真的啦。 │ │
│ │00:41:42 │法官問 │ │
│ │ │ 妳離開嘉義就直接去基隆了? │ │
│ │ │被告答 │ │
│ │ │ 對。就是要把我這個。 │ │
│ │ │(法官:我後來離開嘉義到基隆最主要就是要離開有吸毒的朋│ │
│ │ │友,好好地把毒品戒掉) │ │
│ │ │法官問 │ │
│ │ │ 最主要是離開妳周遭的那些有吸毒的朋友? │ │
│ │ │被告答 │ │
│ │ │ 對。 │ │
│ │ │法官問 │ │
│ │ │ 妳再看一下,是不是這樣,整個都對? │ │
│ │ │被告答 │ │
│ │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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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00:41:43 │ 法官請檢察官出證。 │ │
│ │ │檢察官答 │ │
│ │ ~ │ 證據如證據清單。 │ │
│ │ │法官問 │ │
│ │00:42:25 │ 辯護人,你所述都是同被告? │ │
│ │ │辯護人答 │ │
│ │ │ 同被告。 │ │
│ │ │法官問 │ │
│ │ │ 你今天所提的準備書狀如果跟被告所陳述不一樣,就以被│ │
│ │ │ 告陳述為準? │ │
│ │ │辯護人答 │ │
│ │ │ 是。 │ │
│ │ │ │ │
├──┼─────┼───────────────────────────┤ │
│31 │00:42:26 │法官問 │ │
│ │ ~ │ 乙○○,那支0000000000的電話妳也不知道丟到哪邊去了│ │
│ │00:43:35 │ ? │ │
│ │ │被告答 │ │
│ │ │ 我不知道。 │ │
│ │ │ │ │
│ │ │(法官:另外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我已經不知道丟到│ │
│ │ │哪邊去了。) │ │
│ │ │法官問 │ │
│ │ │ 妳當初離開嘉義的時候,這支電話也順便就沒有再用了?│ │
│ │ │被告答 │ │
│ │ │ 沒有。 │ │
│ │ │(法官:我離開嘉義之後,我這隻電話就沒有在用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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