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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益群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21日
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所附「受刑人詹益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藏匿人犯罪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更正為「103 年度上訴字第665號 、666號 、667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所附「受刑人詹益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中,藏匿人犯罪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均誤載為「104 上訴665 等」,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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