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5,聲,252,2016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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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登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登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登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3 月8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峪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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