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5,聲,274,2016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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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國隆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至4號及7號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號至4號及7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國隆因犯毀棄損壞、恐嚇取財及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號至4號及7號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編號1號至4號及7號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黃國隆請求將附表編號1號至4號及7號所示之罪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併罰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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