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俊傑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俊傑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1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9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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