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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靜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靜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7 年2 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玟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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