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附民,4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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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李尹嫻
葉堂宇
楊麗娟
任媛汝
鄧咏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武
李尹嫻
被 告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江益
被 告 英得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千瑜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被 告 尚鴻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全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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