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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文鴻
上列上訴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1071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31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
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7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得依同法第372條前段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
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
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所依憑之證據有如何之錯誤(例如原判決所採納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違誤之處,而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
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
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
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例如:所指摘訴訟程序之瑕疵,將因第二審重新審理而補正、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等),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835 、1344、153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判決依憑被告乙○○供陳與告訴人甲○○為夫妻關係,前經原審家事庭於105 年3 月23日以105 年度家護字第146 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其不得對告訴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並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告訴人為騷擾之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 年。
該保護令內容業於同年 4月1 日9 時,經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員警執行告知及交付保護令影本給被告;
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附表一所示之聖經內容等訊息給居住雲林縣境內之告訴人等情(見警卷第1-2 頁,偵卷第11-12 頁,原審卷第46頁),佐以證人即告訴人甲○○之證述(見警卷第3-4 頁;
偵卷第12頁)及卷附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之譯文、原審105 年度家護字第146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訊息之翻拍照片114 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通常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見警卷第5-13、15、17頁,偵卷第14-42 頁,原審卷第25頁)等證據,認定被告明知原審105 年度家護字第146 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所命應遵守事項,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臺中市其住處等地,以通訊軟體LINE密集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聖經內容等訊息給居住在雲林縣境內之告訴人,以此方式使告訴人感到心理上之痛苦、畏懼,而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
對被告上開犯行,論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就公訴意旨認被告上揭犯罪事實另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尚有未洽,惟罪名同一,應予更正。
又被告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密集傳送訊息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且說明起訴書所指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所傳送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觀之,或係被告帶領雙方子女外出活動、單純節日祝福與生活狀況之訊息,或為告訴人囑咐事項之應答,或屬勞健保等金錢事項之連繫,且多經告訴人回應或要求知悉,均非屬上揭保護令所定之精神上不法侵害或騷擾行為範圍,自不能認此部分有違反保護令犯行,起訴意旨就此部分容有誤會,惟此與前揭有罪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並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夫妻關係,明知原審家事法庭業因其先前實施之家庭暴力行為,而對其核發保護令,竟無視保護令之誡命,未能妥適處理夫妻相處問題,仍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為實不足採。
惟念其對客觀事實均能坦承、態度良好,且衡其動機、手段、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之精神不法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20日,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已詳敘其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均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經核其採證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並無輕重失衡之情,應予維持。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離家後,母罹憂鬱症,父則因糖尿病已30年,每周洗腎3 次,及2 名幼子之照顧責任,再加前與告訴人經商失敗所負550 萬元債務,均由伊承擔。
告訴人未盡人媳、人妻、人母之責,伊無怨恨,反為其祝福。
告訴人僅列出LINE通訊上對伊不利之證據,尚有許多兩人之對話並未列出,伊手機剛好壞了,無法舉證,伊之出發點是祝福,並無觸法之故意。
雖原審刑度可易科新臺幣2 萬元,惟對負債中之伊負擔實在太大,且若入監,小孩、公司恐遭巨變等語。
㈠按刑罰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符合規範體系及目的,於裁量無所逾越或濫用,即屬適法妥當,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審依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全案情節,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受刺激、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犯後態度等情狀,量處前揭拘役刑,責罰相當,並無不當或有違法之處。
㈡原判決已依起訴書所載之被告傳送之對話內容,就構成違反通常保護令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就未構成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均已詳論其理由。
是以,原判決以前揭證據所為之認定,並無不合。
四、綜上所陳,被告所執上訴理由,空言否認有犯罪故意及原判決量刑太重,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實質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
對卷內同一證據資料之判斷持不同之評價,逕指原判決認定事實不當,違背證據法則,揆諸首揭說明,均難謂係依卷內訴訟資料或新事證提出之具體理由。
核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件上訴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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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訊息時間 │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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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4月21日6時57分 │詩119:71我受苦是於我有益,為要使我學習你的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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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4月22日8時 │賽1:17學習行善,尋求公平,解救受欺壓的;給孤兒伸│
│ │ │冤,為寡婦辨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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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4月23日7時55分 │腓4:9 你們在我身上所學習的,所領受的,所聽見的,│
│ │ │所看見的,這些事你們都要去行,賜平安的神就必與你│
│ │ │們同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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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4月24日8時6分 │才德的婦人誰能得著呢?她的價值遠勝過珍珠。她丈夫│
│ │ │心裡倚靠她,必不缺少利益;她一生使丈夫有益無損。│
│ │ │她開口就發智慧;他舌上有仁慈的法則。她觀察家務,│
│ │ │並不吃閒飯。她的兒女起來稱他有福;她的丈夫也稱讚│
│ │ │她,說:才德的女子很多,惟獨你超過一切。艷麗是虛│
│ │ │假的,美容是虛浮的;惟敬畏耶和華的婦女必得稱讚。│
│ │ │願她享受操作所得的;願她的工作在城門口榮耀祂。 │
│ │ │琳:妳就是這位才德的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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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4月25日8時4分 │提後1:14從前所交託你的善道,你要靠著那住在我們裡│
│ │ │面的聖靈牢牢的守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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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年4月26日8時1分 │路22:32 但我已經為你祈求,叫你不至於失了信心,你│
│ │ │回頭以後,要堅固你的弟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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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5年4月27日8時3分 │西3:13倘若這人與那人有嫌隙總要彼此包容,彼此饒恕│
│ │ │;主怎樣饒恕了你們,你們也要怎樣饒恕人。 │
│ │ │弗4:32並要以恩慈相待,存憐的心,彼此饒恕,正如神│
│ │ │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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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5年4月28日7時54分 │詩86:15 主啊,你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不輕易發怒,│
│ │ │並有豐盛的慈愛和誠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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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5年4月29日8時46分 │箴4:25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的眼睛(原文是皮)當向│
│ │ │前直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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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5年5月3日9時47分 │申5:4 耶和華在山上,從火中,面對面與你們說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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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年5月4日8時44分起│林後3:5 並不是我們憑自己能承擔什麼事;我們所能承│
│ │至17時34分 │擔的,乃是出於神。 │
│ │ │ │
│ │ │老婆:也請妳記得妳是我的太太身份、也是媽媽的身份│
│ │ │、也是媳婦的身份、妳現在沒有ㄧ件有做好本份的、我│
│ │ │都還ㄧ直在包容妳、因為我愛妳。孩子的部份:我也每│
│ │ │天請他們禱告、更愛妳這個媽媽 │
│ │ │ │
│ │ │琳:上帝創造男人和女人、男人要照顧疼愛女人、女人│
│ │ │要協助支持男人、老公真的希望妳快點回答、照顧小孩│
│ │ │、不要讓他們在成長過程中有遺憾、這是我們承擔不起│
│ │ │的。老公我也學習上帝給我的這ㄧ課了、可否也請妳包│
│ │ │容我、原諒我 │
│ │ │ │
│ │ │沒妳在我身邊、我快樂不起來、沒妳在我身邊、我喜樂│
│ │ │不起來、甲○○: │
│ │ │我是6 年4 班的乙○○、請妳看在上帝的面前、原諒我│
│ │ │、我ㄧ定會做個好丈夫、好爸爸、好兒子、好女婿 │
│ │ │ │
│ │ │是男人就是像我現在、誠實、勇敢的面對我的家庭問題│
│ │ │、而不是離婚逃避? │
│ │ │ │
│ │ │我愛妳、也愛這個家 │
│ │ │ │
│ │ │老婆:我真的很需要妳的幫忙、不管是在家庭方面、還│
│ │ │是工作方面、因為我還要還負債、又要賺錢、而我們裏│
│ │ │面的都是新人、真的需要妳的協助 │
│ │ │ │
│ │ │我知道妳從以前、就最關心我的身體、所以我都有在運│
│ │ │動、也帶小孩去打藍球、但最近我的身體真的感受到、│
│ │ │有不好的訊息、不瞞妳說、糞便都有帶血、如果萬一有│
│ │ │什麼事的話、就要請妳帶2 位孩子回妳家、我恐怕也辦│
│ │ │法照顧了、畢竟還有工作上面的事情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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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5年5月5日8時33分至│弗5:9 光明所結的果子就是一切良善、公義、誠實。 │
│ │19時28分 │ │
│ │ │我剛把地下室的撞球桌、搬遷走了、以後包裝盡量會在│
│ │ │下面。 │
│ │ │這是今天歐咾掛上的紅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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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5年5月6日6時17分、│詩116:9 我要在耶和華面前行活人之路。 │
│ │9時37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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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5年5月7日6時45分起│箴4:25你的眼目要向前正看;的眼睛(原文是皮)當向│
│ │至20時41分 │前直觀。 │
│ │ │ │
│ │ │老婆:我更喜歡妳回家 │
│ │ │我們都需要妳 │
│ │ │ │
│ │ │妳知道每個月要支出18萬左右、少了妳在身旁、就差很│
│ │ │多了、員工都還是新人、妳都不回來幫我 │
│ │ │ │
│ │ │哎!我現在能做多久就多久了、我的身體健康有微樣了│
│ │ │相信妳要恨我、也不久了就讓妳唸好了 │
│ │ │ │
│ │ │總之:看到妳快樂、我也快樂了孩子聽說能看到妳、那│
│ │ │幾天他們超快樂的、但我這個做父親的很失敗、不能夠│
│ │ │讓他們一直快樂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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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5年5月8日7時24分 │才德的婦人誰能得著呢?她的價值遠勝過珍珠。她丈夫│
│ │ │心裡倚靠她,必不缺少利益;她一生使丈夫有益無損。│
│ │ │她開口就發智慧;他舌上有仁慈的法則。她觀察家務,│
│ │ │並不吃閒飯。她的兒女起來稱他有福;她的丈夫也稱讚│
│ │ │她,說:才德的女子很多,惟獨你超過一切。艷麗是虛│
│ │ │假的,美容是虛浮的;惟敬畏耶和華的婦女必得稱讚。│
│ │ │願她享受操作所得的;願她的工作在城門口榮耀祂。 │
│ │ │琳:妳就是這位才德的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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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5年5月9日7時8分起 │詩136:8 他造日頭管白晝,因他的慈愛永遠長存。 │
│ │至9時5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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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5年5月10日8時34分 │林前1:3 願恩惠、平安從神我們的父並主耶穌基督與你│
│ │起至17時12分 │們。 │
│ │ │ │
│ │ │琳:妳真的要走到離婚嗎?我和孩子一直在等妳? │
│ │ │妳難到都不愛我了嗎? │
│ │ │ │
│ │ │我ㄧ直在為我們的婚姻學習改變、而且我們的婚姻覺對│
│ │ │不是、我倆說了算、而是有上帝當我們的中保 │
│ │ │ │
│ │ │琳:我以經捨棄我的自尊心、從新打破學習了、妳在外│
│ │ │面說我們的性關係房事如何!以及告上法院等等? │
│ │ │我不是都在承受妳的羞辱嗎?我們是一體、妳如何傷害│
│ │ │我、等於如何傷害妳、 │
│ │ │ │
│ │ │愛:是無條件包容 │
│ │ │ │
│ │ │我們家和公司、ㄧ直都需要妳的幫忙。 │
│ │ │ │
│ │ │請妳回家、不要在四處找工作了、我們的債款、我ㄧ直│
│ │ │在承著、真的需要老婆妳的協助,請讓我獼補我之前的│
│ │ │、無知、驕傲、傲慢 │
│ │ │ │
│ │ │我們之間有爭執、爭吵、那就來修正嗎那對夫妻不爭吵│
│ │ │ │
│ │ │請妳清醒清醒一點妳還有老公跟小孩、陪伴在妳身邊 │
│ │ │ │
│ │ │琳:原諒我!老公在等妳、不要在恨我了 │
│ │ │ │
│ │ │接納我好嗎!我可愛的老婆? 寶貝琳!不要再生氣好嗎│
│ │ │? │
│ │ │ │
│ │ │寶貝琳:叩!叩!在嗎?妳是我最重要的老婆!也是孩│
│ │ │子最重要的媽媽! │
│ │ │妳很重要 │
│ │ │ │
│ │ │總而言之:老婆請妳回家 │
│ │ │ │
│ │ │今天要寄妳的咖啡貨過去、同仁們知道是妳要的、都特│
│ │ │別認真仔細的包裝 │
│ │ │ │
│ │ │同仁們對妳這個老闆娘、都非常尊敬 │
│ │ │ │
│ │ │婚姻不是1+1=2 ,而是0.5+0.5 =。 │
│ │ │即兩個人各削去自己的個性和缺點,再湊合在一起。 │
│ │ │ │
│ │ │老婆:我都可以改我的個性了、妳難過都不能退ㄧ步嗎│
│ │ │? │
│ │ │ │
│ │ │老婆:文鴻我到底有多差!妳可以跟我說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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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5年5月11日10時12分│來10:35 所以,你們不可丟棄勇敢的心;存這樣的心必│
│ │起至19時28分 │得大賞賜。 │
│ │ │ │
│ │ │琳:今早大榮有送貨去、妳不在、我有跟他說、下午再│
│ │ │麻煩送一次、再請妳簽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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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5年5月12日6時11分 │詩17:2願我的判語從你面前發;願你的眼睛觀看公正。│
│ │ │https://youtu.be/000000_vnm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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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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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訊息時間 │訊息內容 │起訴書附│
│ │ │ │表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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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4月30日18時14分│今天教會主日學、至泰安后花園控窯 │編號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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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5月4日8時44分起│老婆大人:當然沒問題啦 │編號12 │
│ │至17時34分 │ │ │
│ │ │老婆:提早祝妳母親節快樂 │ │
│ │ │ │ │
│ │ │妳的帳號給我。還有妳的勞健保、我上個月│ │
│ │ │以重新幫妳加保 │ │
│ │ │ │ │
│ │ │琳:再麻煩在幫我傳遞 │ │
│ │ │ │ │
│ │ │我要帶小孩去參加禱告會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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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5年5月5日8時33分至│我剛剛以付完了 │編號13 │
│ │19時28分 │ │ │
│ │ │傳給妳我繳費、是怕妳重複繳款 │ │
│ │ │ │ │
│ │ │剛剛帶孩子們!至好事多逛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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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5年5月6日6時17分、│琳:祝妳媽媽節快樂 │編號14 │
│ │9時37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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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5年5月9日7時8分起 │這是昨天妳送小孩回家、○○在家哭的樣子│編號17 │
│ │至9時55分 │ │ │
│ │ │沛琳:有件事情要跟您商量、○○這樣下去│ │
│ │ │不是辦法、我怕她會精神崩潰、我很沉重的│ │
│ │ │心、跟妳說、我想讓○○至虎尾讀書、跟妳│ │
│ │ │在一起、不然看到○○哭鬧的樣子、我這個│ │
│ │ │做爸爸的心很難受、○○現在比較大、需要│ │
│ │ │的是爸爸教他的人際關係、但○○現階段需│ │
│ │ │要的是媽媽的愛、這是我現在無法取代的、│ │
│ │ │沛琳妳若還是這樣狠心的話、我應該會用最│ │
│ │ │快的方式退學處理、把○○送過去妳那邊、│ │
│ │ │畢竟妳的媽媽、也要有承擔責任。 │ │
├──┼──────────┼───────────────────┼────┤
│6 │105年5月11日10時12分│要帶小孩參加禱告會 │編號19 │
│ │起至19時28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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