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
- ㈠、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不得持有
- ㈡、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亦係藥事法所定非經許可不得
-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理由
-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之證據,經提示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
- 二、訊據被告就前揭事實坦承認罪不諱(見偵㈡卷﹙105年度偵
- 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不得持有、販賣之第
- 四、核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 五、
- ㈠、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66號裁
- ㈡、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前揭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
- ㈢、被告雖始終坦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然是項犯罪既因法規競
- ㈣、刑法第59條所謂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憫恕,認為
-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
- 六、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審酌其僅國中畢業之
- 七、被告上訴略陳其並非辯駁自身犯行或有何異議,僅請求審視
- 八、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件審理期日傳票經裁定公示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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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忠發
指定辯護人 邱麗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72 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5169、7009、7711、8176、84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 罪 事 實
一、
㈠、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不得持有、販賣之第二級毒品,詎基於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之各別犯意,於民國104 年10月17日起至105 年2 月25日止,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事宜,約定在臺南市○○區、楠西區、○○區、○○區、中西區等處,分別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葉仲豪、張素貞、呂宜和、羅朝興及蘇聰韋等人,並收取不等對價(各次販賣之對象、時間、地點、數量及對價等,詳如附表編號1 至24、26、30、31、36至55)。
㈡、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亦係藥事法所定非經許可不得轉讓之禁藥,詎基於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各別犯意,於104 年12月5 日至105 年1 月25日,持用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張素貞聯絡後,在臺南市○○區等處,將僅供吸食之些微甲基安非他命無償轉讓張素貞(如附表編號25、27至29、32至35)。
嗣經檢警循線查獲上情,並經被告同意執行搜索扣得上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 卡1 張)、玻璃球吸食器2 組、夾鍊袋3 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認定事實所援引之證據,經提示檢察官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頁145-215 ),而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見本院卷頁241 、247 、253 ),然其前於原審就檢察官起訴所舉具適當性之證據,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卷頁57反-58 ),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權限,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即告確定,即令上訴亦同,況且卷查被告亦無任何之爭執表示,本院審酌該等審判外陳述作成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綜合判斷,認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與起訴待證事實具關連性且無證據價值過低之情形,包括卷內其餘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復無使用禁止之情形,皆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認定事實之判斷依據。
二、訊據被告就前揭事實坦承認罪不諱(見偵㈡卷﹙105 年度偵字第5169號﹚頁2-27、124-125 、163 反,聲羈卷頁5-6 ,原審卷頁25反-26 、57、147 反、152 ,本院卷頁27),核與證人羅松峯、葉仲豪、張素貞、呂宜和、羅朝興及蘇聰韋等人之證述相符(羅松峯部分,見偵㈠卷﹙105 年度毒偵字第587 號﹚頁2-13反;
葉仲豪部分,見偵㈠卷頁53-60 、205 反-207;
張素貞部分,見偵㈠卷頁81-87 反、209-211 ;
呂宜和部分,見偵㈠卷頁114-119 反、213-214 反;
羅朝興部分,見偵㈠卷頁133-138 、216-217 ;
蘇聰韋部分,見偵㈡卷頁132-138 、158-159 反),並有針對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核發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監字第702 號、104 年度聲監續字第1000、1086、1146號、105 年度聲監續字第56、131 號通訊監察書(見警㈠卷頁249-260 )暨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見警㈠卷頁37-117)、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暨照片(見警㈠卷頁125-133 ),及羅松峯、張素貞、呂宜和、羅朝興之尿液檢驗報告可稽(見警㈠卷頁195-196 、222 、227 ,警㈡卷頁161 、165、181 、185 ),復有上開門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張)扣案足憑,堪認屬實。
此外,訊據被告不諱言其販毒之好處是上手會給一些毒品(見104 年度他字第4252號卷頁124 反,原審卷頁152 反-153),尤揆以上述毒品交易通話譯文顯示,被告就購毒者之殺價迭言及「不能沒有賺錢」、「不能說我不要賺讓我賠錢」(見警㈠卷頁37、44),足證被告係從毒品販賣過程牟利,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無誤。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不得持有、販賣之第二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稱之禁藥,轉讓甲基安非他命,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屬法規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法理,擇一處斷。
是除甲基安非他命之轉讓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成年人轉讓未成年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第9條)等法定刑重於轉讓禁藥之罪名外,應適用轉讓禁藥罪處斷。
被告各該轉讓張素貞之甲基安他命皆祇一小包,據張素貞供述在卷(見偵㈠卷頁83反-86 ),衡情應僅係供吸食之些微份量,別無事證足證達淨重10公克以上,是被告該等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應依藥事法論處。
四、核被告販賣甲基安非他命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1 至24、26、30、31、36至55);
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為,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如附表編號25、27至29、32至35)。
所犯上開5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
㈠、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100 年度聲字第1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於103 年7 月9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除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無期徒刑不得加重外,餘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各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前揭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㈢、被告雖始終坦認轉讓甲基安非他命,然是項犯罪既因法規競合關係,擇一適用轉讓禁藥罪論處,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規定減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㈣、刑法第59條所謂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可憫恕,認為即使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之酌量減輕其刑,所指法定最低度刑,於遇有依其他法定事由減刑時,係指減輕後之最低度處斷刑而言。
被告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最低法定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經前揭刑罰加減後,處斷刑度為逾有期徒刑3 年6 月,刑罰嚴峻程度已相對和緩,難認有情輕法重之苛刻,別無其他可憫實據,無再酌減其刑餘地。
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指犯人之供出毒品來源,使偵查機關得據以對之發動調查,並因此而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始足當之。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限制「供出」與「查獲」間必須有事理上之因果關連性,非謂犯人一有作出其犯行毒品來源之供述,且所販毒品之上游正犯或共犯亦遭查獲,即可就後者是否導因於前者之緣故置而不論,率依上開規定減免刑責。
被告到案後固於105 年4 月29日指證所販甲基安非他命購自案外人李樹林(見偵㈡卷頁196-197 ),然警方前自104 年10月2 日起對被告執行之通訊監察中,即已監聽得悉被告係從綽號「阿呆」之李樹林販入甲基安非他命,稽諸麻豆警分局偵查隊於104 年10月25日繕具之通訊監察查證報告直指李樹林即被告上游即明(見偵㈡卷頁28,原審卷頁139-141 ),且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屢屢出現經警方查證身分之「李樹林」此一真實姓名,益可明瞭(見原審卷頁115-124 ),足證早於被告獲案供出其上游毒販為李樹林之前,警方即獨立發展並已蒐證掌握相關之客觀具體事證,知悉其所販毒品之來源者,何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函覆李樹林尚未拘提到案(見原審卷頁114 ),故被告顯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免刑責。
六、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依法論罪科刑,審酌其僅國中畢業之學歷智識,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動機、目的與次數,流散毒(藥)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之前從事養鳥蛋工作,未婚,無待扶養親屬之家庭暨生活狀況,兼衡相關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依被告犯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整體非難評價、各罪間之關連及所侵害法益等面向,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儆懲與更生之刑罰目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10月。
另敘明104 年12月17日之修正後刑法,將沒收改為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且適用裁判時法律,關於犯罪所得,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應為相對義務沒收,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
因應上開沒收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於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自同年7 月1 日施行,將供販賣各級毒品所用或因該等犯罪所得財物之相對義務沒收規定,刪除販賣各級毒品所得財物沒收部分,而逕適用刑法沒收章規定;
另將供販賣各級毒品所用之物,改為絕對義務沒收而為刑法之特別法。
扣案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 張),係供被告販賣毒品、轉讓禁藥所用之物,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 至24、26、30、31、36至55所示販賣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於如附表編號25、27至29、32至35轉讓禁藥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而各該未扣案不等之販毒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各該販賣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以上沒收(追徵)併執行之。
至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及夾鍊袋等物與本案無直接關係,不予沒收。
原判決上揭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及沒收亦稱妥適。
七、被告上訴略陳其並非辯駁自身犯行或有何異議,僅請求審視其坦誠之心意與犯後態度,給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與刑法第57條規定之恩惠云云。
然被告販賣毒品犯行不符供出來源因而查獲之減免其刑要件,業如前述,又揆以原審就被告併罰數罪之宣告刑暨所定執行刑,係根據所認定之各該犯罪事實與全案情節,以其責任為基礎,兼及預防目的等一切情狀而為,輕重得宜,尤未失入,洵無違法或不當,被告空言上訴,並不足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件審理期日傳票經裁定公示送達而合法傳喚(見本院卷頁241 、247 、253 ),於審理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南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對象 │交易方式 │時間 │地點 │毒品價量/禁藥數量│原判決主文 │
├──┼───┼──────────┼───────┼─────┼─────────┼───────────────┤
│1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0月17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3時32分通話後│區往○○區│,新臺幣(下同)3,│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涵洞口 │000 元。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2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0月24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2時36分通話後│區往○○區│,3,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橫路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3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10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9時18分通話後│區往○○區│,1,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橫路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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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2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9時08分通話後│區往○○區│,2,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涵洞口(│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土地公廟)│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5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5日│證人羅松峯│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9時13分通話後│位於臺南市│,2,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區○○│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里○○00號│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之8住處附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近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6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9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0時46分通話後│區往○○區│,1,5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涵洞口(│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土地公廟)│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
│7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2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1時56分通話後│區往○○區│,2,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涵洞口(│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土地公廟)│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8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6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3時26分通話後│區往○○區│,1,5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涵洞口(│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土地公廟)│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並收取對價。 │ │ │ │張)沒收。 │
├──┼───┼──────────┼───────┼─────┼─────────┼───────────────┤
│9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9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1時41分通話後│區往○○區│,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涵洞口(│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土地公廟)│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10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20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9時29分通話後│區往○○區│,5 兩二仙膠(市價│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某時許 │之涵洞口(│約1,500元)。 │品所得伍兩二仙膠沒收,於全部或│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土地公廟)│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並收取對價。 │ │ │ │。 │
├──┼───┼──────────┼───────┼─────┼─────────┼───────────────┤
│11 │羅松峯│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13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6時通話後某時│區往○○區│,5 兩二仙膠(市價│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許 │之涵洞口(│約1,500 元)及1000│品所得伍兩二仙膠及新臺幣壹仟元│
│ │ │松峯聯絡交易事宜,嗣│ │土地公廟)│元現金。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松峯,│ │ │ │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
│ │ │並收取對價。 │ │ │ │M 卡壹張)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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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1日│臺南市中西│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8時50分許 │區○○夜市│,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附近某超商│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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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2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5時許 │區○○○全│,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之販賣│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家便利商店│ │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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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3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9時40分許 │區○○街附│,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近某橋樑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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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9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2時40分許 │區○○○全│,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家便利商店│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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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5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9時02分許 │區○○○全│,1,5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家便利商店│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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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6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0時40分許 │區○○○全│,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家便利商店│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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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13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4時05分許 │區○○○全│,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家便利商店│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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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26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4時40分許 │區○○○全│約半錢,2,5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家便利商店│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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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31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1時許 │區○○○某│,2,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涼亭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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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6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9時42分許 │區○○○路│,2,5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0段茶の魔 │ │品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手飲料店前│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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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葉仲豪│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24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1時許 │區郵局 │,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葉│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仲豪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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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3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3 時10分許 │區○○○○│,500 元(自被告積│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欠證人張素貞之債務│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素貞聯絡交易事宜,嗣│ │ │中扣除,故未給付現│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金)。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對價以欠債相抵。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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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9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5時40分許 │區○○旅社│,2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 │品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素貞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張素貞,│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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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5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9 時30分許 │區○○○全│,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家便利商店│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前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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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8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 時50分許 │區○○○○│,1,000 元(自被告│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積欠證人張素貞之債│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素貞聯絡交易事宜,嗣│ │ │務中扣除,故未給付│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現金)。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葉仲豪,│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對價以欠債相抵。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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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8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2時30分許 │區○○○○│,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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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14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0時25分許 │區○○○○│,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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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18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4時25分許 │區○○○○│,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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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20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使用市話│10時40分許 │區○○○ │,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000 號之張素貞│ │000巷5號工│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絡交易事宜,嗣於右│ │寮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命│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販賣交付張素貞,並收│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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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22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0時20分許 │區○○○○│,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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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23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2時45分許 │區○○○○│,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 │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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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25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8時30分許 │區○○國中│,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涼亭 │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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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20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1時10分許 │區○○○ │,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000巷0號工│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寮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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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25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2時03分許 │區○○街 │,無償轉讓。 │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張│ │000號 │ │捌月。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0000│
│ │ │素貞聯絡後,嗣於右列│ │ │ │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 │時地將禁藥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轉讓與張素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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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張素貞│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10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使用市話│20時25分許 │區○○○○│,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000 號之張素貞│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聯絡交易事宜,嗣於右│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列時地將甲基安非他命│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販賣交付張素貞,並收│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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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呂宜和│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26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4時許 │區○○街 │,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呂│ │000號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宜和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呂宜和,│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38 │呂宜和│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31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1時30分許 │區○○街 │,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呂│ │000號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宜和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呂宜和,│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39 │呂宜和│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14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3 時許 │區○○街 │,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呂│ │000號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宜和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呂宜和,│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40 │呂宜和│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22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8時許 │區○○街 │,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呂│ │000號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宜和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呂宜和,│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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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呂宜和│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30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0 時30分許 │區○○街 │,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呂│ │000號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宜和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呂宜和,│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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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呂宜和│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9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1時40分許 │區○○街 │,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呂│ │000號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宜和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呂宜和,│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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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呂宜和│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25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4時10分許 │區○○街 │,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呂│ │000號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宜和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呂宜和,│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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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羅朝興│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0月8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8 時許 │區○○○涵│3,5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 │洞口 │ │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
│ │ │朝興聯絡交易事宜,嗣│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朝興,│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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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羅朝興│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15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接近17時許 │區○○○旁│,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朝興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朝興,│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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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羅朝興│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1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1時許 │區○○○ │,1,800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羅│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
│ │ │朝興聯絡交易事宜,嗣│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
│ │ │他命販賣交付羅朝興,│ │ │ │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並收取對價。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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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0月19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7時57分許 │區○○○全│,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家便利商店│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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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3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0時許 │區○○○全│,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家便利商店│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前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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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1月28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2時許 │區○○○○│,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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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2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0時許 │區○○○○│,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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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4 年12月28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8時許 │區○○○ │,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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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1 月27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6時許 │區○○○ │,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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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1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18時許 │區○○○ │,5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 │ │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
│54 │蘇聰韋│甲○○持用0000000000│105 年2 月5 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號行動電話與持用0000│23時許 │區○○街 │,1,000 元。 │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 │ │ │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
│ │ │聰韋聯絡交易事宜,嗣│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非│ │ │ │,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電話壹支│
│ │ │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並收取對價。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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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蘇聰韋│蘇聰韋以其持用之0000│105 年2 月16日│臺南市○○│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甲○○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
│ │ │000000號行動電話,傳│22時許 │區○○街 │,500 元(以星辰網│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毒│
│ │ │送簡訊予甲○○欲以遊│ │ │路遊戲幣值1,000 元│品所得星辰網路遊戲幣壹仟元沒收│
│ │ │戲幣兌換,甲○○以其│ │ │支付)。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行動│
│ │ │動電話聯繫交易事宜,│ │ │ │電話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嗣於右列時地將甲基安│ │ │ │壹張)沒收。 │
│ │ │非他命販賣交付蘇聰韋│ │ │ │ │
│ │ │,並收取對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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