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6,聲,432,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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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森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森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森永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4163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 年2 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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