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0000-000000
(本件係性侵害案件,依法資料不公開)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0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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