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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鍾謝瑞雲
張晉榮
薛張梅英
劉張錢英
嚴湘庭
陳伎華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心慈
林武
被 告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88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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