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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信忠
被 告 邱郁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固屬合法,但因被告已於民國一0六年五月八日撤回刑事案件上訴,本院僅剩應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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