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柯貴雄係址設臺中市○○區○○路○
-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
-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
- 四、訊據被告柯貴雄坦承貴雄公司於103年11月11日,自越南以
- 五、經查:
- (一)貴雄公司於103年11月11日,自越南以每公斤1.2美元(
- (二)公訴意旨主張貴雄公司委請SGS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如
- (三)另證人即斯托那威公司東寧總店店長陳明雄固證稱:斯托
- (四)證人即大統經理柯貴寶、貴雄公司會計沈玉貞固均證稱:
- (五)至於證人即高雄大統會計高夙嬅、證人即高雄大統員工張
- (六)綜上所述,附件二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3年11月27日之
- 六、上訴理由及說明:
- (一)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販賣殘
- (二)惟查:
- (三)至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7236號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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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貴雄
選任辯護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48 號,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965號、第10095 號、第10132 號、第1160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被告柯貴雄係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1 樓之「大統茶莊」(下稱臺中大統)商號之負責人,並以其配偶許秋梅名義分別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 樓(即柯貴雄設籍地)設立「大統茶莊」商號(下稱高雄大統)、在高雄市○○區○○○路000 號設立「貴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貴雄公司),貴雄公司之實際營業處所則位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而柯貴雄實為貴雄公司、臺中大統及高雄大統之實際負責人。
貴雄公司營運模式係自國外進口茶葉,之後再依照臺中大統及高雄大統之業務需求出貨予臺中大統及高雄大統,再由臺中大統及高雄大統銷售至各地茶飲商店。
另「斯托那威有限公司」(下稱斯托那威公司),登記地為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1樓,以「英國藍」品牌茶飲,透過全國95家加盟店對外經營茶飲零售,而斯托那威公司則長期向臺中大統訂購「阿薩姆紅茶」、「烏龍茶」及「翡翠綠茶」等茶葉製作成茶類飲品販售予消費者。
貴雄公司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自越南共和國(下稱越南)以每公斤1.2 美元【折合新臺幣(下同)為36元】之價格進口「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20.052公噸,柯貴雄於到貨後取樣委請SGS 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該實驗室於同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顯示該批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高達0.007ppm,超過國家安全容許量0.002ppm3 .5倍之多。
詎柯貴雄為牟取高額利潤,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明知食品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者,即不得販賣,卻仍隱匿上情照常出貨予臺中大統,再由臺中大統出貨予斯托那威旗下之「英國藍」加盟店,製作茶飲販售予消費者,如有加盟店需要SGS 實驗室之檢驗報告,柯貴雄便交付先前不同批茶葉曾檢驗合格之檢驗報告予斯托那威公司,致斯托那威公司及旗下之「英國藍」加盟店誤信其販售之茶葉均通過國家標準檢驗合格,而於104年間以每台斤200 元之價格向臺中大統購買「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進而使不知情加盟店之工作人員以上開原物料製成茶飲而銷售予遍及全國之消費者,致危害國人身體健康甚鉅,柯貴雄並以此方式共詐得金額約100 萬元(貴雄公司自104 年1 月4 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止,共出貨「綠茶」至臺中大統共計3,000 公斤,換算成台斤約為5,000台斤,乘以200 元)。
嗣斯托那威公司因所販售之玫瑰花茶飲,經抽檢驗出含有不合格農業DDT 殘留,而斯托那威公司為避免其他原物料供應商所提供原物料亦有問題,遂自行將臺中大統所供貨之「茉莉綠茶」茶葉送驗後,發現芬普尼含量高達0.009ppm,遠逾國家容許標準值0.002ppm,隨即通報臺南市政府衛生局。
嗣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持原審核發搜索票分別會同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前往臺中大統、高雄大統及貴雄公司執行搜索,始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49條第2項之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罪等罪嫌。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的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的認定。
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
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詐欺取財、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罪等罪嫌,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高雄大統經理柯貴寶、貴雄公司會計沈玉貞、被告配偶許秋梅、高雄大統會計高夙嬅、高雄大統員工張惠珍、高雄大統業務陳宗林、臺中大統經理柯進成、臺中大統包裝員工胡素幸、斯托那威公司東寧總店店長陳明雄、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臺中大統會計蔡年桂、臺中大統業務胡智源等之證述,貴雄公司進口報單,貴雄公司自行送請SGS 實驗室檢驗之檢驗報告19份,附件六所示斯托那威公司送SGS 實驗室檢驗之翡翠綠茶報告,高雄大統扣押物配方手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104 年5 月20日第FDZ0000000000 號函,104 年4 月22日高雄市衛生局貴雄公司大統茶莊陳述意見表,附件四所示臺南市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及附件三所示抽驗物品收據,進口報單,貴雄公司外帳(銷貨憑單日報表)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柯貴雄坦承貴雄公司於103 年11月11日,自越南以每公斤1.2 美元(折合為36元)之價格進口「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20.052公噸,「英國藍」加盟店於104年間以每台斤200 元之價格向臺中大統購買「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貴雄公司自104 年1 月4 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止,出貨「綠茶」至臺中大統共計3,000 公斤,換算約為5,000 台斤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及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犯行,辯稱:貴雄公司之營運模式係由國外廠商先將茶葉「樣品」從越南寄送來,經送驗後若不符合政府標準,就不會下單進口,附件二所示103 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之檢測標的係貴雄公司之茶葉「樣品」,經檢驗後芬普尼超標,就沒有進口這批「樣品」的茶葉,而103 年11月11日所進口之翡翠綠茶茶葉,是早在103 年6 月4 日就先以越南寄來的樣品去送驗,即附件八所示103 年6 月10日檢驗報告合格後才進口,並無明知食品殘留農藥超過安全容許量,仍隱匿此情,照常出貨販售犯行等語。
五、經查:
(一)貴雄公司於103 年11月11日,自越南以每公斤1.2 美元(折合為36元)之價格進口「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20.052公噸,「英國藍」加盟店於104 年間以每台斤200 元之價格向臺中大統購買「翡翠綠茶」之原物料「茉莉綠茶」,貴雄公司自104 年1 月4 日起至同年4 月5 日止,出貨「綠茶」至臺中大統共計3,000 公斤,換算約為5,000 台斤等情,有貴雄公司進口報單、104 年4 月22日高雄市衛生局貴雄公司大統茶莊陳述意見表、貴雄公司外帳(銷貨憑單日報表)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自承,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二)公訴意旨主張貴雄公司委請SGS 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如附件二所示該實驗室於103 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顯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高達0.007ppm,超過國家安全容許量0.002ppm3 .5倍之多,被告明知綠茶茶葉殘留農藥已超過安全容許量,卻仍隱匿上情照常出貨予臺中大統,再由臺中大統出貨予斯托那威公司旗下之「英國藍」加盟店製作茶飲販售予消費者,嗣經斯托那威公司自行將臺中大統所供貨之「茉莉綠茶」茶葉送驗後,發現芬普尼含量高達0.010ppm(起訴書誤載為0.009ppm)云云。
於茲應審究者為:⒈檢察官所提出如附件二所示SGS 食品實驗室103 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與如附件六所示斯托那威公司自行委請該實驗室104 年4 月21日之檢驗報告,是否針對同一批茶葉之檢驗報告?⒉檢察官所提出如附件二所示、斯托那威公司自行送驗如附件六所示之茶葉,是否為被告所經營臺中大統出貨予斯托那威公司之茶葉?⒊被告於偵查中是否確已自白本案犯行?又其自白情節是否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茲分述如下:⒈檢察官所提出貴雄公司委請SGS 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如附件二所示103 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偵6965號卷第54頁),顯示該批受檢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為0.007ppm。
另斯托那威公司自行送驗委請該實驗室進行測試,如附件六所示104 年4 月21日之檢驗報告(偵6459號卷第94頁),顯示該批受檢之翡翠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為0.010ppm。
既由同一SGS 食品實驗室進行殘留之農藥「芬普尼」檢驗,惟測試結果各為0.007ppm、0.010ppm,並不一致,再者,附件二所示檢驗報告之茶葉,係由貴雄公司於103 年11月20日送驗;
附件六所示檢驗報告之茶葉,係由斯托那威公司於104 年4 月15日送驗,在時間差距上達約五個月左右,檢察官復未能提出任何客觀證據,足以證明二者確屬同一批茶葉,實難遽信該二份檢驗報告所受檢之綠茶茶葉,確屬同一批茶葉。
⒉有關附件六所示SGS 食品實驗室104 年4 月21日初示檢驗報告(申請廠商:斯托那威公司,產品名稱:翡翠綠茶,測試結果:芬普尼達0.010ppm,偵6459號卷第94頁)部分,其送驗採樣之茶葉來源:⑴證人即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檢驗科技公司)食品服務部行銷副主任李一興於原審證稱:我與林佳潔是SGS 的行銷人員,負責拜訪客戶,給一些風險管理的建議。
我知道「英國藍」事件後,有跟「英國藍」的相關人員聯繫,「英國藍」的陳玉惠(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就請我過去斯托那威公司一趟。
104 年4 月15日(取樣日期)到達斯托那威公司辦公室時,還沒有任何的樣品,陳玉惠也還沒有決定要取哪些樣品檢驗。
經過討論後,陳玉惠覺得有檢驗必要,便打電話委託「英國藍」的同仁去一間分店把樣品取回來。
取樣樣品是散裝約200 公克左右,用夾鍊袋封起來,並非真空包裝,之後由林佳潔帶回去五股的SGS 公司進行後續動作。
至於這個送檢驗樣品從那邊採樣出來,我沒有親眼看到,是斯托那威公司自己人員才知道等語(原審卷一第150 、152 至153 頁、155 至156頁)。
證人即臺灣檢驗公司業務林佳潔於原審證稱:當時是因為新聞報導「英國藍」事件,我與李一興一起去拜訪斯托那威公司。
104年4月15日抵達該公司辦公室時,還沒有看到送驗樣品,我與李一興在辦公室等斯托那威公司人員把樣品從附近門市準備好帶過來。
當時我與李一興拿到的是裝好在夾鍊袋裡的樣品,之後由我將該樣品帶回五股。
至於裝在夾鍊袋裡的樣品從哪邊來的,我沒有看到等語(原審卷一第157頁、第158至159頁)。
證人即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於原審證稱:當時「英國藍」玫瑰花事件爆發後,便聯繫SGS人員來公司取樣送驗,將洲界公司、還有大統的茶葉都驗一驗。
104年4月15日我打電話請「英國藍」開封店員工「馬欣銘」將綠茶拿過來斯托那威公司辦公室,再交與SGS人員帶回檢驗等語(原審卷一第160至161頁)。
⑵此外,並有臺灣檢驗公司104 年11月27日台檢(食)字第104112 701號函表示附件六檢驗報告之收樣人員為李一興、林佳潔(原審卷一第128 頁)、105 年2 月25日台檢(食)字第105022501 號函表示附件六檢驗報告當初廠商送驗茶葉樣品外觀為「夾鍊袋包裝」暨所附該樣品散裝照片(原審卷二第171 、172 頁)、證人陳玉惠所出具無法提供「馬欣銘」聯繫方式之陳報狀(原審卷三第138 頁)在卷可憑,核與上開證人李一興、林佳潔、陳玉惠所為證述相符,其等證詞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⑶綜合上開證人李一興、林佳潔、陳玉惠等之證述及前開函文資料,則附件六所示SGS 食品實驗室104 年4 月21日檢驗報告之送驗採樣之茶葉來源,既為斯托那威公司負責人陳玉惠以電話聯繫員工「馬欣銘」至「英國藍」分店(開封店)採樣,並將所取得散裝茶葉置於夾鍊袋內交與SGS人員李一興、林佳潔送驗,復無「馬欣銘」之聯繫方式以供查證,自難遽認附件六所示檢驗報告之受驗茶葉來源,確係被告所經營臺中大統出貨予斯托那威公司者。
且亦無法排除上開送驗散裝茶葉有摻混其他公司茶葉之可能,因之檢察官以附件二、附件六所示檢驗報告,即認被告涉犯故意隱匿附件二之檢驗報告結果,販賣殘留超量農藥茶葉,涉犯詐欺、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等犯行,自尚嫌率斷。
⒊檢察官認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已自白其明知於103 年11月11日,自越南共和國進口「翡翠綠茶」,經SGS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結果如附件二檢驗報告顯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為0.007ppm,被告仍隱匿上情照常出貨云云。
查:⑴經原審於106 年8 月17日當庭播放勘驗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檢察官偵訊光碟,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原審卷三第112 至117 頁,即如本判決附表所示)。
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曾一度供述: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標,要賣給客人前,要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等語,此部分固經原審勘驗無誤,然被告於該次偵查中進一步與檢察官尚有如下對話內容【檢察官以「檢」表示,被告以「柯」表示,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柯:就是9 斤半,就是把他稀釋半斤,那這樣就OK了。
檢:稀釋,可是你是用什麼茶稀釋阿?柯:我如果說假設,譬如說。
檢:喔,他綠茶可能分好幾種等級。
柯:對。
檢:這種最高等級的,最低等級的有問題,超標,就用最高等級的摻一摻。
柯:對,他配只要配半斤就好了。
檢:啥?你說送驗配半斤?柯:對,如果說有超標的話,平均等級,如果配到不超過千分之2 ,那就是合乎政府的。
檢:然後依照比例去稀釋,譬如,去稀釋,譬如最低等級的綠茶超標,我再用其他等級的綠茶去混合,等級,不是同級,等級的綠茶去混合,然後如果照我計算的比例的話,應該就不會超標,你的意思是這樣嘛?柯:對。
比如說9 斤半配半斤,那消化掉,這樣就不會超過千分之2 。
(同上原審勘驗筆錄,如附表)。
惟查,茶葉本身屬固體,並非液體,而殘留於茶葉中之農藥「芬普尼」,須採用實驗室化學分析方法(均質後取樣,並進行「芬普尼」定量分析,詳下述)才能檢驗出所殘留的農藥「芬普尼」含量,並非僅僅檢測附著在茶葉表面上的農藥而已,此種情形下,如何可採用被告所述之「加入其他茶葉稀釋方法」,將「芬普尼」超標的茶葉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已難以想像,且不合常理。
況各種等級的茶葉都可能存在殘留農藥的問題,最高級或不同等級茶葉既未先經「芬普尼」檢測合格,所稱「用最高等級或不同等級茶葉去稀釋最低等級茶葉」的方法,並非採「無農藥殘留的茶葉去稀釋農藥殘留超標的茶葉」方法,所稱「就合乎政府標準」云云,實難信可達其效果,無從憑採。
再者,被告於該次偵查中與檢察官尚有如下對話:檢:那所以你們配完還會再去送驗嗎?柯:啥?檢:配完不會驗了吧?也是大概看那個數字然後去用比例配,對不對?柯:對對。
用那個比例。
檢:好,我們配完之後不會再送驗,因為我會根據檢驗出的數據喔?柯:對,是。
(同上原審勘驗筆錄,如附表)。
被告既稱是用最高等級或不同等級茶葉稀釋最低等級茶葉,並採用9 斤配半斤的比例,以本案而論自越南進口「茉莉綠茶」為20.052公噸,按上開稀釋比例,要使用最高等級或不同等級茶葉約達1.114公噸之多,如此作法是否符合成本考量已有莫大疑問,既耗費高額成本,以多達約1.1140公噸最高等級或不同等級茶葉加入稀釋,而最高等級或不同等級茶葉在稀釋前未經農藥「芬普尼」殘留檢驗,稀釋後亦不再送驗,不知成效,所稱達成「就合乎政府標準」的目的,顯出於憑空想像,實有違一般商人將本求利之經營本質,難令人採信。
再查被告該次偵查中與檢察官間亦有如下對話內容:檢:你11月的喔,11月的芬普尼是0.005 ,還有0.007 (附件一檢驗報告所示2014年11月20日送驗者),那這個數字比「英國藍」那邊扣到的還低0.015 (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還低阿,懂我意思嗎?一半而已阿。
柯:聽懂。
檢:所以不可能,不可能是這批吧,因為這一批的數字已經0.005 了阿,英國藍扣到的這麼高,你如果有再稀釋的話,不可能越稀釋越高嘛。
柯:英國藍,英國藍的多高?檢:英國藍,英國藍的是0.015阿。
柯:0.015。
檢:對阿,0.015 欸,可是11月份的你進關進來去送驗只有0.005 還有0.0007(應為0.007 之口誤)),所以不可能是這一次的啦,如果你有稀釋的話。
柯:報告檢察官,那個茶有時候驗的時候喔,很難說,……就是結果,因為看茶,如果說有芬普尼,假設那個茶,這袋茶裡面,你去抓這次去驗,或許這次會剛好,這一批。
檢:好。
我知道你的意思,有時候這一批剛好在茶園的很旁邊,然後剛好農藥噴的很多喔。
柯:對對對。
檢:農藥不一定均勻就對了啦?柯:對對對。
檢:那8 月跟11月到底是哪一次出問題阿?英國藍的這一批,我們現在假設說我給你犯罪事實縮到最小。
柯:應該算是10月,因為現在已經4月份嘛。
檢:對。
柯:應該如果是8月份應該早就賣出去了。
檢:11月,11月?柯:應該是11月,判斷應該是11月。
檢:我判斷應該是11月,然後後面寫因為茶葉噴灑農藥不一定很均勻,不一定,不一定很均勻,所以每一批茶葉抽驗的結果,不代表同一批茶葉也都是一樣的數字,所以,也都是一樣的數字,數值,數值,所以11月進關0.005 或0.007 ,但後來英國藍卻檢驗出0.015,這是有可能的,0.015 ,這是有可能的。
所以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然後你也知道這個不合格,但是你卻出給了臺中,出給臺中,然後臺中再出給英國藍,應該是這樣吧?柯:(點頭)。
檢:大統茶莊,讓大統茶莊臺中出貨給英國藍。
好吧,那所以這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部分你有承認嗎?柯:(點頭)是依上開檢察官與被告之對話,被告雖先供述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標,要售出前,會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再行出售,則關於附件六所示檢驗報告之茶葉(由斯托那威公司送請檢驗),何以「芬普尼」檢驗結果仍為超出容許標準0.002ppm甚多之0. 010ppm ,豈不是越稀釋濃度越高,足見被告上開供述「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標,要賣給客人前,要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云云,與卷存事證亦不符,難信確為事實而可採信,此亦經檢察官於上開對話中質疑。
益徵附件二所示103 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與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4 月30日檢驗結果報告(芬普尼0.015p pm )、附件六所示104 年4 月21日檢驗報告(芬普尼0.01 0ppm )之檢測綠茶茶葉,應非同一批。
至於被告自我解釋稱「檢驗結果不一致,係因農藥噴灑不均勻」云云,然被告僅是單純買入茶葉之進口商,並非種植茶葉之人或在茶園噴灑農藥之人,是被告所稱「檢驗結果不一致,係因農藥噴灑不均勻」,核屬出於被告臆測之詞,實難以採信。
是被告上開自白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標,要售出前,會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等語,自非可採。
⑵檢察官另主張:被告前曾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自承即使檢驗報告不合格,還是會藉由稀釋之方式,慢慢讓產品流到市場上去,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我明知這個不合格,但仍出給了臺中,再從臺中出給英國藍等語。
惟查:如附表所示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被告於檢察官詢問時,二人間對話完整內容如下:檢:好,我們配完之後不會再送驗,因為我會根據檢驗出的數據喔?柯:對,是。
檢:然後依照比例去稀釋,譬如,去稀釋,譬如最低等級的綠茶超標,我再用其他等級的綠茶去混合,等級,不是同級,等級的綠茶去混合,然後如果照我計算的比例的話,應該就不會超標,你的意思是這樣嘛?柯:對。
比如說9 斤半配半斤,那消化掉,這樣就不會超過千分之2 。
檢:所以即使是檢驗報告不合格的話,你還是會讓這些產品流到市場上去嘛,對不對?柯:應該是慢慢,慢慢的。
檢:慢慢。
柯:因為大部分都在倉庫裡面。
檢:這些流到市場上去,應該是慢慢的,應該是慢慢的,因為還有很多在倉庫裡面。
檢:所以喔,我們去SGS 調到的資料,總共有從2012年9月13號開始到今年的3 月30號,從2012年9 月3 ,9月13至今年3 月30日止,貴雄公司總共送驗,送給SGS19 次喔。
柯:是。
檢:那其中綠茶驗出芬普尼的就有八次,有八次喔。
柯:是。
檢:這八次的檢驗報告你都有看到對不對?柯:對。
但是有一部分是沒有進來的,不是每一次進來。
檢:有一部分,喔,你是說樣品。
柯:是樣品。
檢:sample,你拿去驗。
柯:對。
檢:沒有過你就沒有進?柯:沒有過就沒有進了。
檢:好。
柯:那像去年8 月我人在,我就8 月份、9 月份在國外,那是我沒有驗就進來了。
檢:那如果拿這八張給你看,你有辦法分辨出哪一些有進哪一些沒進嗎?因為我們必須要確定,我們要寫起訴書或法官寫判決書,要很確定犯罪事實喔,幾年幾月幾日然後數量多少。
柯:是。
檢:我們必須要特定。
你有辦法分辨的出來嗎?柯:太長,時間太長的,……記不得了。
檢:好啦,那去年的8 月份?柯:是。
檢:8 月28號這一張,這個你有看過嗎?柯:可以借我看嗎?檢:欸,你要看我去拿,好不好,你要看我去拿,我現在沒有帶過來。
柯:不用不用,因為有些是真的是就那個是時間太長我真的記不得,有些真的是像我說去年9 月份、8 月份進來,確實沒有檢驗。
則依上開檢察官與被告之全部對話內容,被告已明確表示SGS 檢驗報告之檢測標的,僅係貴雄公司之茶葉「樣品」,若檢測結果殘留農藥超標,後續即未進口,則檢察官徒以貴雄公司103 年11月11日進口報單,載有該日有自越南進口「翡翠綠茶」之原物料即「茉莉綠茶」20.052公噸(偵69 65 號卷第33頁),即推論附件二所示103 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所示之受檢茶葉「綠茶」,即係該批103 年11月11日所進口之「茉莉綠茶」云云,所為推論應出於臆測之詞,已難憑採。
⑶再依被告與檢察官上開對話的前後文觀之,針對檢察官詢問:你還是會讓檢驗報告不合格的產品流到市場上?被告答稱:「應該是慢慢,慢慢的。」
「因為大部分都在倉庫裡面。」
「但是有一部分是沒有進來的,不是每一次進來。」
「是樣品(拿去驗)。」
「沒有過就沒有進了。」
「那像去年(103 年)8 月我人在,我就8 月份、9 月份在國外,那是我沒有驗就進來了。」
「因為有些是真的是就那個是時間太長我真的記不得,有些真的是像我說去年9月份、8 月份進來,確實沒有檢驗。」
堪認被告雖一度就檢察官所詢:有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慢慢的流到市場上之事為肯定表示,然亦再三說明是拿茶葉「樣品」去檢驗,且檢驗不合格的茶葉就沒有進口,103 年8 月、9 月進口的茶葉,因其人在國外是沒有檢驗就進口,其他的則時間太久,記不得了等語。
堪認被告於該次偵查中並未明確供承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貴雄公司在103 年11月11月自越南進口的「茉莉綠茶」,確實由其取樣後送SGS 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並明知該實驗室在103 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記載,該批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高達0.007ppm,仍於104 年間由臺中大統出售予斯托那威公司及旗下「英國藍」加盟店。
是檢察官主張被告前於該次偵查中已自承即使檢驗報告不合格,還是會藉由稀釋之方式,慢慢讓產品流到市場上去,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我明知這個不合格,但仍出給了臺中,再從臺中出給英國藍云云,難認與上開原審當庭勘驗被告於該次偵查中所為陳述內容及意旨相符,尚非可採。
(三)另證人即斯托那威公司東寧總店店長陳明雄固證稱:斯托那威公司向臺中大統進貨「特選綠茶」,經檢驗發現殘留農藥超標等語(偵6459號卷第137 至138 頁),及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稽查員朱俊穎證稱:於104 年4 月21日至「英國藍」紅茶店東寧總店稽查,有查扣一包600 公克完整密封包裝的綠茶茶葉等語(原審卷一第148 至150 頁),且有附件三所示抽查人員朱俊穎簽名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抽驗物品收據(抽驗日期:104 年4 月21日,偵6965號卷第63頁)、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受理日期:104 年4 月21日,報告日期:104 年4 月30日,採樣商號:址設臺南市○區○○路000 號「英國藍紅茶店」,特選綠茶:芬普尼0.015ppm,偵6965號卷第56頁)為憑。
然查:證人即臺灣檢驗科技公司食品服務部行銷副主任李一興於原審證稱:每一個送驗樣品茶葉至少會需要100 公克等語(原審卷一第155 頁);
而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104 年11月3 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40179059號函(原審卷一第84頁)檢送附件三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抽驗物品收據所載當日抽驗剩餘之「特選綠茶」,再經原審於104 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當庭以電子磅秤測量上開抽驗後所餘「特選綠茶」重量為572 公克,有該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查(原審卷一第100 至101 頁),以該特選綠茶原密封包裝每包600 公克,可知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以28公克(600 -572 =28)茶葉為檢驗,其所採檢測標的之茶葉母數與臺灣檢驗科技公司人員所述(至少100 公克)差異甚大,已有可疑。
況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故意隱匿附件二所示SGS 食品實驗室103 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所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0.007p pm ,該批綠茶豈會在售出與「英國藍」加盟店後竟然芬普尼濃度突暴增2倍以上,而高達附件四所示檢驗結果報告之0.015ppm,顯不合理,益徵附件四檢驗結果之採樣或檢測過程中,非無摻雜其他茶葉或被污染之可能。
(四)證人即大統經理柯貴寶、貴雄公司會計沈玉貞固均證稱:交給下游客戶之檢驗報告,都是合格的檢驗報告,未曾見過不合格的檢驗報告等語(偵6459號卷第4 至17頁、第20至29頁、第42至50頁),而附件一所示貴雄公司送SGS 檢驗報告匯整(送樣日期:00000000~00000000,共19份),其中固有8 份檢驗報告係芬普尼超標(逾0.002ppm)。
然查:⑴附件一之檢驗報告匯整中編號12之送樣日期103 年6 月4日、樣品名稱綠茶、報告編號VZ000000000之檢驗結果為「均符合」,此有附件八所示SGS食品實驗室103年6月4日報告編號VZ000000000測試報告(申請廠商:貴雄公司,產品名稱:茉香綠茶,測試結果:符合衛生福利部茶葉農藥殘留標準,他1907號卷第185頁)可稽。
⑵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4 年4 月21日至臺中大統抽驗「特選綠茶」,產品殘留農藥檢驗結果「與規定相符」,此有附件七所示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4 年7 月30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40069444號函在卷可(審訴卷第44頁)。
⑶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科於104 年4 月23日至高雄大統抽驗,測試「綠茶茶葉」殘留農藥,檢測結果為「與規定相符」此有附件五所示104 年4 月27日申請單編號B104F0886 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交查卷第19頁)。
再經原審函詢該局有關上開函示檢測項目有無包含「芬普尼」,經該局回覆:檢測項目包含「芬普尼」,檢驗結果未檢出,此有該局104 年11月4 日高市衛食字第10438533900 號函可憑(原審卷一第87頁)。
⑷依附件五、七、八所示檢驗結果,被告之貴雄公司、臺中大統、高雄大統之綠茶茶葉,產品殘留農藥檢驗結果均「與規定相符」,則被告辯稱:營運模式係由國外廠商先將茶葉「樣品」從越南寄送來,經送驗後若不符合政府標準,就不會下單進口進來等語,尚非全然無據。
則104 年4月間在被告之貴雄公司、臺中大統、高雄大統所抽檢之綠茶茶葉,產品殘留農藥檢驗結果均「與規定相符」,何以於同時期(104 年4 月間)在「英國藍」加盟店所查扣綠茶茶葉竟如附件四所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結果報告,「芬普尼」檢出高達0.015ppm(受理日期:104 年4 月21日,報告日期:104 年4 月30日,特選綠茶:「芬普尼」0.015ppm,偵6965號卷第56頁),非無可能為斯托那威公司或其他加盟店有自行摻混其他茶葉情事,實不能僅憑上開二份檢驗結果報告,即認定被告所售出之綠茶茶葉,確有殘留農藥「芬普尼」超標情事。
(五)至於證人即高雄大統會計高夙嬅、證人即高雄大統員工張惠珍、證人即高雄大統業務陳宗林、證人即臺中大統經理柯進成、證人即臺中大統包裝員工胡素幸、證人即臺中大統會計蔡年桂、證人即台中大統業務胡智源之證述,均僅能證明被告所經營貴雄公司、高雄大統、臺中大統之出貨、進貨情形,均無從據以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及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等犯行。
(六)綜上所述,附件二所示SGS 食品實驗室103 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所示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Fipronil)固達0.007ppm,然被告是否明知該批綠茶茶葉殘留農藥已超過安全容許量0.002ppm,仍隱匿此情,照常出貨販售,及被告所出售予「英國藍」之綠茶茶葉,是否殘留農藥「芬普尼」超標之部分,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顯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且被告前揭所辯尚非全無可信之餘地,自不得遽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食品安全衛生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44條第1項第2款、第49條第2項之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罪等罪責相繩。
本案要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上訴理由及說明:
(一)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涉犯公訴意旨所指詐欺取財、販賣殘留超量農藥食品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①原審未就「農藥定量分析」一詞為任何定義,從而「農藥定量分析」是否足以推翻被告偵查中所述「農藥噴灑不均勻」的解釋,實有疑義。
農藥定量分析之內涵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原審有未予調查之違誤。
②被告曾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自承: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標,要賣給客人前,要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即使檢驗報告不合格,還是會藉由稀釋之方式慢慢讓產品流到市場上去,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而被告明知這個不合格,但仍出給了臺中,再從臺中出給英國藍,被告會將茶葉調配到合乎標準值,但完成後被告也沒有再去驗這是其的錯誤等語。
被告供述會將農藥超標之茶葉加入其他等級的茶葉,稀釋成政府合格的標準云云,惟拿來作為稀釋之用的茶葉本身亦可能有農藥超標之問題,則兩者相加後芬普尼數值越稀釋越高的狀況,亦非不能想像,原審僅以被告稀釋的茶葉不可能「芬普尼」數值更高,率認附件二與附件六報告所檢測之綠茶茶葉並非同一批,自屬理由矛盾。
③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已有上開自承等語,足認被告確有於103 年11月進口農藥超標茶葉之事實,原審以被告於該次偵查中已表示SGS 檢驗報告之檢測標的僅係貴雄公司之茶葉「樣品」,若檢測結果殘留農藥超標,後續即未進口等語之認定,與卷證資料不符,亦非可採等語。
(二)惟查:⒈經本院依檢察官聲請向衛福部食藥署函查結果,該署函復謂:實驗室進行農藥分析時,係將送驗檢體均質後取樣,並依檢驗方法之流程進行定量分析,所出具之檢驗報告亦僅對該次送驗之檢體負責等語,有衛福部食藥署107 年11月29日FDA 研字第1079904241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1 頁)。
是依上開函文所示,實驗室係將送驗檢體均質後取樣,再進行農藥芬普尼定量分析。
顯見送驗的茶葉樣品在儀器檢驗分析前,有進行均質處理【均質意指:藉助於流動時產生的剪切力等作用將物料細化、將脂肪球碎化的操作(參閱維基百科)。
另參酌「茶葉農藥檢驗服務平台」網頁所示,茶葉樣品須進行的處理為:磨粉→秤重→添加溶劑→均質→過濾→淨化→濃縮】。
再進行分析方法中的定量分析【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屬分析方法,定量分析意指:測定物質(化合物)中各組分的相對含量的分析方法。
定性分析意指確定物質(化合物)的組分,只有確定物質的組成後,才能選擇適當的分析方法進行定量分析(參閱維基百科)】。
如附表所示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二人固如下對話:【檢:好。
我知道你的意思,有時候這一批剛好在茶園的很旁邊,然後剛好農藥噴的很多喔。
】【柯:對對對。
】【檢:農藥不一定均勻就對了啦?】【柯:對對對。
】等語(同上原審勘驗筆錄,如附表)。
被告雖供稱茶園農藥噴灑不一定均勻云云,然依上開衛福部食藥署回函所示:所出具之檢驗報告僅對該次送驗之檢體負責等語,堪認姑不論茶園農藥是否噴灑均勻,各次檢驗報告僅屬該次送檢的茶葉檢體農藥檢測結果,無法相互比較,更無法推論各次檢驗結果不一致是否與茶園農藥噴灑有無均勻有關。
況且被告為茶葉進口商,並非茶園種植者,亦非茶園農藥噴灑者,所稱「茶園農藥噴灑不一定均勻」云云,顯係出於臆測之詞,檢察官復未提出任何客觀事證可佐,被告此部分所述自無可信。
上訴意旨質疑「農藥定量分析」是否足以推翻被告偵查中有關「農藥噴灑不均勻」的解釋,主張原審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等語。
然此部分既經本院向衛福部食藥署函詢明確,且「定量分析」為一種分析方法,被告所為「農藥噴灑不均勻」的說詞實無可採,此部分調查應已明確,上訴理由尚非可採。
⒉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接受檢察官詢問時自承:茶葉檢測結果若芬普尼超標,要賣給客人前,要稀釋到政府合格的標準等語,違反一般商人將本求利之經營本質,亦不合常理,且與卷存事證不符,已難以採信。
再者被告於該次偵查中雖肯認會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慢慢的流到市場上,然亦再三說明是拿茶葉樣品先去檢驗,檢驗不合格的茶葉就沒有進口。
103 年8 月、9 月進口的茶葉,因其人在國外是沒有檢驗就進口,其他的則時間太久,記不得了等語,堪認被告於該次偵查中並未自承貴雄公司在103年11月11月自越南進口的「茉莉綠茶」,確實由其取樣後送SGS 食品實驗室進行測試,並明知該實驗室在103 年11月27日之檢驗報告記載,該批綠茶所殘留之農藥「芬普尼」高達0.007ppm,仍於104 年間由臺中大統出售予斯托那威公司及旗下「英國藍」加盟店等情,已詳如前述。
檢察官主張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已自承即使檢驗報告不合格,還是會藉由稀釋之方式,慢慢讓產品流到市場上去,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我明知這個不合格,但仍出給了臺中,再從臺中出給英國藍云云,難認與被告當時陳述意旨相符,尚非可採。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已有上開自承為據,並被告於該次偵查中供稱:在茶葉調配後沒有再去驗是我的錯等語,推論因拿來作為稀釋之用的茶葉本身亦可能有農藥超標之問題,則兩者相加後芬普尼數值越稀釋越高的狀況亦非不能想像,而主張被告所述加入茶葉稀釋的方式,縱稀釋後「芬普尼」數值更高亦屬合理可採云云。
惟查,參諸衛福部食藥署前述函文關於茶葉農藥殘留檢驗過程,係將送驗茶葉檢體均質後取樣,並依檢驗方法之流程進行「芬普尼」定量分析,被告供述用最高等級茶葉稀釋最低等級茶葉,並採用9 斤配半斤的比例云云,以此作法實難信可達使茶葉農藥「芬普尼」檢驗合乎政府標準之目的,已詳如前述。
況且被告從未提及用以稀釋的最高等級或不同等級茶葉,在調配前曾經送SGS 食品實驗室經農藥殘留檢驗合格,復稱:調配稀釋完成的茶葉亦沒有再送驗云云,則其所述9 斤配半斤的稀釋調配方式,不但要花費大量金錢購買不同等級茶葉稀釋,調配前後又從未送驗,如何可得出此稀釋方式將「使茶葉農藥檢驗合乎政府標準」之目的,被告上開所述作法顯非合理可信,自難信確與事實相符。
據被告不合常理、不可信之稀釋調配說詞,再行推論出調配稀釋後的茶葉可能使農藥芬普尼殘留數值更高的結論,推論的基礎事實既已不合理,所得結論更非可信。
上訴意旨先以茶葉稀釋調配後可得到農藥「芬普尼」殘留數值更高的結果為合理可信,再予反推被告供述稀釋調配作法為可採,其論述當屬有違論理法則,此部分上訴理由,殊無可採。
⒊又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偵查中確曾明確陳述SGS 檢驗報告之檢測標的僅係貴雄公司之茶葉「樣品」,若檢測結果殘留農藥超標,後續即未進口等語,有原審106 年8 月17日當庭播放勘驗被告於104 年5 月2 日檢察官偵訊光碟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查(原審卷三第114 至115 頁)。
原審依上開勘驗結果,進而認定檢察官所主張被告已自承貴雄公司103 年11月11日進口報單所示自越南進口的「茉莉綠茶」20.052公噸,即為附件二所示103 年11月27日檢驗報告芬普尼數值0.007ppm之同批綠茶,有率斷之處等語,並非無據。
上訴意旨指謫原審此部分認定與卷證資料不符,而有理由矛盾之處云云,尚難採信。
從而,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至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17236 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該案件與本案為同一犯罪事實,屬事實上一罪為同一案件,而移送併案審理;
以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33606 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該案件犯罪事實與本案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同一案件關係,而移送併案審理等語,惟本案之犯罪事實,既經原審為無罪之諭知,復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則上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即無犯罪事實同一案件或實質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分別退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鴻明提起公訴,檢察官彭郁清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惟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提起上訴,上訴書狀內應具體載明本院判決有何該條文第一項各款所定事由。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
│附表:原審106 年8 月17日勘驗筆錄(原審卷三第112 頁至117 頁│
│ ) │
├─────────────────────────────┤
│一案號案由:104年度訴字第448號 │
│二勘驗標的:柯貴雄104年5月2日檢察官訊問錄影檔案 │
│三勘驗結果: │
│㈠ 以下自該次偵訊筆錄第3 頁第3 行「所以你拿給沈玉貞去SGS檢│
│ 驗的茶葉不見得都是樣品?」起至同頁第5 行「是,有時我不 │
│ 放心,會再貨物進口之後,我會抽驗,沒有全部拿去驗。」止 │
│ ,即畫面左上方顯示之時間2015/05/02 01:35:45 起至2015/05│
│ /02 01:36:44止(該檔案播放時間第15分9 秒起至16分08秒止 │
│ )逐字勘驗如下:(檢察官部分以「檢」表示,柯貴雄部分以 │
│ 「柯」表示,對話內容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 │
│ 檢:所以你拿給沈玉貞去SGS檢驗的茶葉喔? │
│ 柯:是。 │
│ 檢:不見得都是樣品? │
│ 柯:對。 │
│ 檢:也有些是進口之後你才去驗的?是不是? │
│ 柯:對,因為我不放心他們,如果說是可以,那是如果說驗不過│
│ ,那就不行,因為我有出口到日本去,所以必須先送驗,才│
│ 可以,農糧署過關之後才可以。 │
│ 檢:會在貨物進口之後,你意思是說因為你不放心越南,所以你│
│ 在貨物進口之後,你還會拿去送驗? │
│ 柯:對,我是抽驗而已。 │
│ 檢:抽驗哦? │
│ 柯:對。 │
│ 檢:沒有全部是不是? │
│ 柯:沒有全部。 │
│ 檢:我會,我會抽驗,沒有全部拿去驗。 │
│㈡以下自該次偵訊筆錄第3 頁倒數第12、13行「SGS 在2014年8 月│
│ 28日有收到你們公司送驗的綠茶,芬普尼是0.036 ,超過標準18│
│ 倍,你如何解釋?」起至第4 頁倒數第3 、4 行「我承認我有請│
│ 員工拿合格的檢驗報告給他們看,但是我心裡面是覺得那些東西│
│ 我已經稀釋過了,應該已經合格了。」止,即畫面左上方顯示之│
│ 時間2015/05/02 01:41:50 起至2015/05/02 02:01:17 止(該檔│
│ 案播放時間第21分13秒起至40分40秒止)逐字勘驗如下:(檢察│
│ 官部分以「檢」表示,柯貴雄部分以「柯」表示,對話內容無法│
│ 辨識部分以「…… 」表示)。 │
│ 檢:可是SGS在2014年8月28號有收到一份你們公司送驗的綠茶,│
│ 檢出的芬普尼,芬普尼是0.036欸。 │
│ 柯:0.036。 │
│ 檢:對,有驗耶。 │
│ 柯:超過1.多阿? │
│ 檢:0.002,這樣是超過18倍耶,0.036。 │
│ 柯:0.00 │
│ 檢:我們標準是0.002,對阿,18倍耶,18倍耶。 │
│ 柯:8月份? │
│ 檢:對阿,就是8月28號阿,有驗捏,有一張阿,這次有驗耶。 │
│ 柯:8月份驗的? │
│ 檢:對阿,8月28號送驗的阿。 │
│ 柯:那就不是8月份進的,不是8月份進的。8月份進8月份驗。 │
│ 檢:應該就是這一批出問題吧? │
│ 柯:阿,那一批貨很可能還在公司。 │
│ 檢:啥? │
│ 柯:公司還留很多,因為我。 │
│ 檢:你公司,對阿,所以你,所以衛生局去你公司驗出來也是有│
│ 阿。 │
│ 柯:應該是留在公司,因為我有特別交待我的員工,因為那個芬│
│ 普尼如果超過的東西,我們要賣給客人的話,就是要稀釋到│
│ 我們政府所規定合格的。 │
│ 檢:你意思是說如果有超標的話,你會要求員工要加茶葉去把它│
│ 稀釋到說沒有超標是不是? │
│ 柯:比如說他如果說,因為我們不記得..多少,檢察官說驗多少│
│ ?超過18倍? │
│ 檢:對阿。 │
│ 柯:去年? │
│ 檢:去年8月阿。你說如果有超標的話,你會要求員工。 │
│ 柯:就是9斤半,就是把他稀釋半斤,那這樣就ok了。 │
│ 檢:好,沒有超標。 │
│ 柯:那像...。 │
│ 檢:等一下等一下,對阿,所以這樣合理,因為這個送驗的時候│
│ ,剛進關你們去驗0.036,阿後來因為可能你們有稀釋,所 │
│ 以到了大統茶莊有沒有,然後到英國藍,0.015。 │
│ 柯:那是不是...。 │
│ 檢:剩不到一半。 │
│ 柯:不,是不是這批我不曉得,因為,是不是...。 │
│ 檢:我跟你講啦。 │
│ 柯:是不是? │
│ 檢:所以,所以不合格的話,其實你知道嘛,對不對? │
│ 柯:是。 │
│ 檢:你知道不合格你還是你會交待員工摻進去然後賣出去? │
│ 柯:對,稀釋到合格以後。 │
│ 檢:稀釋,可是你是用什麼茶稀釋阿? │
│ 柯:我如果說假設,譬如說。 │
│ 檢:喔,他綠茶可能分好幾種等級。 │
│ 柯:對。 │
│ 檢:這種最高等級的,最低等級的有問題,超標,你就用最高等│
│ 級的摻一摻? │
│ 柯:對,他配只要配半斤就好了。 │
│ 檢:啥?你說送驗配半斤。 │
│ 柯:對,如果說有超標的話,平均等級,如果配到不超過千分之│
│ 2,那就是合乎政府的。 │
│ 檢:那所以你們配完還會再去送驗嗎? │
│ 柯:啥? │
│ 檢:配完不會驗了吧?也是大概看那個數字然後去用比例配,對│
│ 不對? │
│ 柯:對對。用那個比例。 │
│ 檢:好,我們配完之後不會再送驗,因為我會根據檢驗出的數據│
│ 喔? │
│ 柯:對,是。 │
│ 檢:然後依照比例去稀釋,譬如,去稀釋,譬如最低等級的綠茶│
│ 超標,我再用其他等級的綠茶去混合,等級,不是同級,等│
│ 級的綠茶去混合,然後如果照我計算的比例的話,應該就不│
│ 會超標,你的意思是這樣嘛? │
│ 柯:對。比如說9斤半配半斤,那消化掉,這樣就不會超過千分 │
│ 之2。 │
│ 檢:所以即使是檢驗報告不合格的話,你還是會讓這些產品流到│
│ 市場上去嘛,對不對? │
│ 柯:應該是慢慢,慢慢的。 │
│ 檢:慢慢。 │
│ 柯:因為大部分都在倉庫裡面。 │
│ 檢:這些流到市場上去,應該是慢慢的,應該是慢慢的,因為還│
│ 有很多在倉庫裡面。 │
│ 檢:所以喔,我們去SGS調到的資料,總共有從2012年9月13號開│
│ 始到今年的3月30號,從2012年9月3,9月13至今年3月30日 │
│ 止,貴雄公司總共送驗,送給SGS19次喔。 │
│ 柯:是。 │
│ 檢:那其中綠茶驗出芬普尼的就有八次,有八次喔。 │
│ 柯:是。 │
│ 檢:這八次的檢驗報告你都有看到對不對? │
│ 柯:對。但是有一部分是沒有進來的,不是每一次進來。 │
│ 檢:有一部分,喔,你是說樣品。 │
│ 柯:是樣品。 │
│ 檢:sample,你拿去驗。 │
│ 柯:對。 │
│ 檢:沒有過你就沒有進? │
│ 柯:沒有過就沒有進了。 │
│ 檢:好。 │
│ 柯:那像去年8月我人在,我就8月份9月份在國外,那是我沒有 │
│ 驗就進來了。 │
│ 檢:那如果拿這八張給你看,你有辦法分辨出哪一些有進哪一些│
│ 沒進嗎?因為我們必須要確定,我們要寫起訴書或法官寫判│
│ 決書,要很確定犯罪事實喔,幾年幾月幾日然後數量多少。│
│ 柯:是。 │
│ 檢:我們必須要特定。你有辦法分辨的出來嗎? │
│ 柯:太長,時間太長的,..記不得了。 │
│ 檢:好啦,那去年的8月份? │
│ 柯:是。 │
│ 檢:8月28號這一張,這個你有看過嗎? │
│ 柯:可以借我看嗎? │
│ 檢:欸,你要看我去拿,好不好,你要看我去拿,我現在沒有帶│
│ 過來。 │
│ 柯:不用不用,因為有些是真的是就那個是時間太長我真的記不│
│ 得,有些真的是像我說去年9月份、8月份進來,確實沒有檢│
│ 驗。 │
│ 檢:我跟你講啦,我覺得喔,因為我們至少要抓一個犯罪事實。│
│ 柯:是。 │
│ 檢:那英國藍這一批。 │
│ 柯:是。 │
│ 檢:最近被扣到的嘛。 │
│ 柯:是。 │
│ 檢:然後你芬普尼有超標的,呃。 │
│ 柯:他是千分之? │
│ 檢:芬普尼有超標的最近有二次,一次是2014年的8月28號。 │
│ 柯:是。 │
│ 檢:一次是,喔,還有一次是2014年的11月20號,這次有驗2種 │
│ ,藍花綠茶和綠茶2種。 │
│ 柯:是,那請問藍花綠茶有通過嗎? │
│ 檢:這2種。怎麼樣? │
│ 柯:藍花綠茶有通過嗎? │
│ 檢:都沒過,我現在跟你講的是都沒過的。 │
│ 柯:都沒過。 │
│ 檢:對,不過我覺得喔,應該就是828那一次,因為你知道為什 │
│ 麼嗎? │
│ 柯:是。 │
│ 檢:你11月的喔,11月的芬普尼是0.005,還有0.007,那這個數│
│ 字比英國藍那邊扣到的還低0.015還低阿,懂我意思嗎?一 │
│ 半而已阿。 │
│ 柯:聽懂。 │
│ 檢:所以不可能,不可能是這批吧,因為這一批的數字已經0.00│
│ 5了阿,英國藍扣到的這麼高,你如果有再稀釋的話,不可 │
│ 能越稀釋越高嘛。 │
│ 柯:英國藍,英國藍的多高? │
│ 檢:英國藍,英國藍的是0.015阿。 │
│ 柯:0.015。 │
│ 檢:對阿,0.015欸,可是11月份的你進關進來去送驗只有0.005│
│ 還有0.0007,所以不可能是這一次的啦,如果你有稀釋的話│
│ 。 │
│ 柯:報告檢察官,那個茶有時候驗的時候喔,很難說,....就是│
│ 結果,因為看茶,如果說有芬普尼,假設那個茶,這袋茶裡│
│ 面,你去抓這次去驗,或許這次會剛好,這一批。 │
│ 檢:好。我知道你的意思,有時候這一批剛好在茶園的很旁邊,│
│ 然後剛好農藥噴的很多喔。 │
│ 柯:對對對。 │
│ 檢:農藥不一定均勻就對了啦? │
│ 柯:對對對。 │
│ 檢:那8月跟11月到底是哪一次出問題阿?英國藍的這一批,我 │
│ 們現在假設說我給你犯罪事實縮到最小。 │
│ 柯:應該算是10月,因為現在已經4月份嘛。 │
│ 檢:對。 │
│ 柯:應該如果是8月份應該早就賣出去了。 │
│ 檢:11月,11月? │
│ 柯:應該是11月,判斷應該是11月。 │
│ 檢:我判斷應該是11月,然後後面寫因為茶葉噴灑農藥不一定很│
│ 均勻,不一定,不一定很均勻,所以每一批茶葉抽驗的結果│
│ ,不代表同一批茶葉也都是一樣的數字,所以,也都是一樣│
│ 的數字,數值,數值,所以11月進關0.005或0.007,但後來│
│ 英國藍卻檢驗出0.015,這是有可能的,0.015,這是有可能│
│ 的。所以11月份這一批有進口,然後你也知道這個不合格,│
│ 但是你卻出給了台中,出給台中,然後台中再出給英國藍,│
│ 應該是這樣吧? │
│ 柯:(點頭)。 │
│ 檢:大統茶莊,讓大統茶莊台中出貨給英國藍。好吧,那所以這│
│ 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部分你有承認嗎? │
│ 柯:(點頭) │
│ (柯貴雄轉身看著律師。) │
│ 檢:好,我再問你,好,我再問你,欸,這些不合格的報告你都│
│ 自己收起來,會不會給台中或桃園的分公司? │
│ 柯:因為是我自己...,因為這個,不好的東西只有我知道。 │
│ 檢:你的柯進成、柯貴寶他們不知道嗎? │
│ 柯:...。 │
│ 檢:我都自己藏起來,收起來,然後柯貴寶、柯進成他們不知道│
│ 。那,那個沈玉貞知不知道? │
│ 柯:他不會知道,她只是收件交給我。 │
│ 檢:她不會看裡面的報告? │
│ 柯:她不會,應該不會看。 │
│ 檢:她不會看我的報告。那下游的廠商就是說你的客戶。 │
│ 柯:是。 │
│ 檢:會跟你要檢驗報告對不對? │
│ 柯:是。 │
│ 檢:那你就拿一個合格的檢驗報告給他們看? │
│ 柯:對。 │
│ 檢:拿以前的,合格檢驗報告是不是? │
│ 柯:是,就是最近的。 │
│ 檢:就離現在時間點最近的? │
│ 柯:對,最近的。 │
│ 檢:那這部分也涉犯詐欺罪。 │
│ 柯:我沒有..詐欺。 │
│ 檢:啥? │
│ 柯:我沒有詐欺,我有把他調配到像...。 │
│ 檢:不是不是,這個你的律師可以跟你解釋一下,你的客戶之所│
│ 以跟你要檢驗報告,是為了想要知悉說你這個來源,ok不ok│
│ ,這個茶葉有沒有問題。 │
│ 柯:是。 │
│ 檢:那這個事實上是有問題的茶葉,農藥有超標,但是你拿一張│
│ 合格的給他看,讓他誤以為,誤以為說這個沒問題,然後你│
│ 看現在英國藍,導致他們有財產上的損害。 │
│ 柯:英國藍沒有給他報告。 │
│ 檢:欸,他們有的加盟店也會跟他們要,會跟那個柯進成要,要│
│ 他們就給他一張看,這樣子,這部分是詐欺罪,你問你律師│
│ 這樣會不會構成詐欺罪。 │
│ 柯:我是把他調到最低的,不超過百分比的。 │
│ 檢:可是我覺得你調的應該是沒有成功啦,因為他驗出來的還是│
│ 都有阿,你這種方法能不能夠降低他的那個比例,我覺得還│
│ 是有問題耶,對不對,因為你不管怎麼調啦,事實上英國藍│
│ 驗出來就是0.015就是這麼高,而且我現在只問你綠茶而已 │
│ 。 │
│ 柯:那原始報告...,英國藍自己調配這個問題。 │
│ 檢:但是你不用怕啦,因為食品衛生管理法跟詐欺是會合在一起│
│ 變成一罪的啦,你律師等一下會跟你解釋啦,這個是同一個│
│ ,一個行為喔,如果一個行為犯了數罪,我同一個行為犯了│
│ 2個罪名,那我們最後只是抓一個來處斷這樣而已。 │
│ 柯:我沒有,沒有那個詐欺的那個心理,所以我平常就是,... │
│ 用平常來想說我要用最好的茶...,這是我心裡啦。 │
│ 檢:欸,可是你這個心態也不對阿,事實上你知道這個有問題的│
│ ,你還去隱瞞這個事情,出貨給人家,本來就是有問題阿。│
│ 柯:那我說我對於這個是我個人想法,如果我配合到就是把它調│
│ 配到這個合乎標準值。 │
│ 檢:可是有沒有合乎標準你也沒有把握對不對? │
│ 柯:但是我...。 │
│ 檢:照你的比例,阿驗,完成了之後你也沒有再去驗阿,對不對│
│ ? │
│ 柯:對,這是我的錯,這是我的錯誤,如果想說這個比例,9斤 │
│ 半配半斤,那個這個比例在我的數字裡面不會超標。 │
│ 檢:你剛剛,曾律師你要不要跟他討論看看,看這個詐欺的部分│
│ 喔,看是要,看是要他的講法去寫筆錄還是就一起承認這樣│
│ 子? │
│ (柯貴雄轉頭看向律師) │
│ 檢:因為法律上喔,對你來說其實沒差啦,沒差你聽你律師講。│
│ (律師向柯貴雄解釋) │
│ 柯:我是照事實,我是照事實講,我是照事實講,因為我把它調│
│ 配。 │
│ 檢:ok,好,沒有關係。 │
│ 柯:調配到比例是最理想的,我現在不是認罪不認...。 │
│ 檢:ok,好,沒有關係。(手指書記官螢幕)沒有沒有,我承認│
│ 喔,我有請員工,請員工拿合格的檢驗報告給他們看,但是│
│ 我心裡面是覺得那些東西我已經稀釋過了,稀釋過了,好這│
│ 樣就好,稀釋過了。 │
│ 柯:稀釋到政府的...。 │
│ 檢:稀釋過了,好,應該已經合格了。 │
│ 柯:對。 │
│ 檢:這樣子喔。 │
│ 柯:對,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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