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7,原上訴,10,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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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岡謹芊



指定辯護人 楊瓊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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