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8,聲,977,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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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彥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4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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