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8,上易,96,2019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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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96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儀賢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1478號,中華民國108 年1 月9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53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郭儀賢已預見若將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他人使用,可能為他人利用從事財產犯罪,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為達獲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5萬元對價之目的,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至臺南市東區某統一超商,以寄送之方式,將其所申設臺灣土地銀行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及彰化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共五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寄送予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嗣該犯罪集團所屬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而於106 年12月4日,撥打電話予郭玟妤,而向其佯稱為金石堂商家,誤訂為12本書,須操作提款機,致郭玟妤因而陷於錯誤,乃於同日20時13分、20時16分,分別存款5 千元、2 萬5 千元至被告前開土地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郭玟妤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供之寄貨單及Line對話紀錄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坦承上開土地銀行帳戶為其所申辦使用,其於上開時、地,將土地銀行帳戶,連同名下所申辦之彰化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共五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依身分不詳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指示,寄送予身分不詳稱為「莊家慶」之成年人,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辯稱:106 年5 月間我在手機網路遊戲平台認識「陳小姐」,我有加她的Line,她向我介紹是線上「畢諾克博奕公司」,公司不在臺灣,會員須以美金兌換新臺幣,會有匯兌的差額,公司要徵人,但這工作只能作三個月,三個月內算合法,工作內容是提供金融帳戶及提款卡跟公司配合,作會員的匯兌,薪水是固定的獎金,一個月一個帳戶是3萬元等語。

當時我不理會她,但106年11月間我因發生車禍、感情因素、爺爺生病等,家中經濟狀況很差,自己精神狀態不好,因為需要錢,就和陳小姐聯絡。

我有問她是否合法公司,並耽心有風險是帳戶內的餘額可能會被領走?她回答我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先把帳戶內的錢清空,我去網路上查詢確實有這家公司,因此相信她,寄送這五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給對方指定的「莊家慶」,當時只想應徵工作及需要錢,沒想到他會作為詐欺取財使用,沒有幫助詐欺取財故意等語。

五、經查:

(一)本案上開土地銀行帳戶係被告所申辦使用,而被告於106年11月27日,在臺南市東區某統一超商,將上開土地銀行帳戶,連同名下所申辦之彰化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北富邦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等共五個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依身分不詳自稱「陳小姐」之成年女子指示,寄送至新北市五股區統一超商福泰門市予身分不詳稱為「莊家慶」之成年人簽收。

嗣「陳小姐」、「莊家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於106 年12月4 日,撥打電話予告訴人郭玟妤,而向其佯稱為金石堂商家,因將郭玟妤所訂購1 本書誤寫為訂購12本書,須操作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致郭玟妤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於同日20時13分、20時16分,分別存款5 千元、2 萬5 千元至被告前開土地銀行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等情,有證人即告訴人郭玟妤於警詢中之證述,被告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提供之寄貨單及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正。

(二)於茲應審究者為:被告交付本案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等資料時,主觀上是否預見其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將作為他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使用,而不違背其本意?分述如下:⒈被告前開所辯,業據其提出與「陳小姐」在Line上之對話紀錄一份為憑(併辦警卷第27至39頁),依上開對話紀錄所示,雙方相互傳送之對話訊息內容如下:【2017年5月20日六】陳小姐:哈嘍,我們公司Pinnacle Sports 線上博彩唯一 國內招募作業組。

陳小姐:先與你簡單介紹工作性質,因本公司支持多國家 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會員輸贏結 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 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

1 本帳戶月 領30000 ,期領5000,一個戶名最多只能配合7 本就是210000。

陳小姐:零風險。

不用你帳戶有錢,不用你拉客。

不用你 簽賭之類,不用你提供任何證件和印章。

陳小姐:公司兼職很簡單的,不會耽誤你時間。

陳小姐:簡單的說,配合你只需要寄存簿跟提款卡給我們 公司使用,第一期的薪水會先給你。

陳小姐:工作內容,配合5 天以後存簿會寄還給你,財務 需要出入賬會提前預約,帶存簿要到銀行刷一次 明細單PO給財務,提款卡配合三個月到期了就會 退還給你。

被 告:請問我的收益是來自兌匯的匯差嗎?陳小姐:一個名字申辦的帳戶只能配合7 個帳戶,配合三 個月到期結束配合,總計配合18期。

陳小姐:不是你的戶名也可以,只要有存簿跟金融卡能夠 正常使用就可以配合。

……【2017年5月25日四】被 告:我目前只有兩本。

陳小姐:現在方便嗎?被 告:這個是安全的嗎?有沒有什麼風險我需要先了解 ?陳小姐:http://www .pinnaclesports .com/zh-tw/ . 這是我們公司線上投注站官址,你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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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一個郵局一個彰銀。

陳小姐:這你都可以放心,我們都是合法經營的。

陳小姐:你有要配合我會教你怎麼寄給我們公司缺職據點 ,據點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第一期的薪水就會 先給你。

陳小姐:簽收後,第一天入檔案,第二天確認,第三天安 排用薪水,我們都是統一操作,需要3個工作日 。

陳小姐:你的薪水你再給我另外一個帳戶拍傳我,或者說 你給我地址用寄的給你也可以,看你怎麼樣比較 方便。

被 告:如果我週一去開戶再一起給來得及嗎?陳小姐:可以的。

陳小姐:我們長期招收。

……【2017年11月25日六】被 告:你好,請問還能參加嗎?我這邊有約4-5 存摺可 用,彰銀、土地、郵局、富邦。

陳小姐:早安。

陳小姐:目前有缺口喔。

被 告:缺口的意思是?陳小姐:你要配合幾個?現在有名額空缺喔。

陳小姐:四個什麼銀行的。

被 告:上面寫的。

彰銀、土地、郵局、富邦。

陳小姐:簿子跟卡片能夠正常使用嗎?被 告:可以。

陳小姐:薪水是匯到你另外的帳戶還是寄給你。

被 告:帳戶好了。

陳小姐:麻煩你寄件人、寄件電話報給我。

領取我們公司 薪水帳戶拍傳給我。

做完薪水檔案,我會教你怎 麼寄。

被 告:OK.風險呢?陳小姐:沒有的,你放心,我這裡已經招募那麼久了。

被 告:嗯,我看週一能不能去把元大舊的帳號開起來。

禮拜一處理這件事。

統一看看四本或五本存摺都 改好密碼。

沒問題了,我就照您說的寄過去。

陳小姐:設定密碼,去超商ATM 機就可以設定好,不用跑 銀行。

你可以先寄四個,禮拜一再寄處理好的。

……陳小姐:配合的帳戶簿子與卡片都要寄出,寄之前提款卡 先拿到提款機修改密碼,設定成116688,方便公 司統一管理,為了避免發生誤會,請查詢帳戶餘 額。

【2017年11月26日日】……陳小姐:簿子不用更新。

陳小姐:你只要把卡片密碼設定成000000。

陳小姐:任何提款機都可以設定好喔。

能設定你存取1000 試試,確認下是否能正常使用。

……陳小姐:薪水是怎麼給你?薪水是匯到你另外的帳戶還是 寄給你?被 告:帳戶,我給你。

陳小姐:麻煩你,寄件人,寄件電話報給我,領取我們公 司薪水帳戶拍傳給我,做完薪水檔案,我會教你 怎麼寄。

……陳小姐:今天整理,直接寄嗎?我們指定寄7-11交貨便, 超商有ATM機,你直接用就可以了。

被 告:帳戶餘額,中信122 元,富邦0 元,彰銀0 元, 土銀664 元,郵局65元,密碼116688,整理完了 。

……陳小姐:寄7-11交貨便,用袋子裝好拿給店員,卡片很脆 別弄壞了,與店員講你要寄「交貨便」,不懂可 以問店員,門市店號:165703門市,店名:福泰 ,收件人:莊家慶,電話0000000000。

寄好了, 單子PO給我,OK嗎?……被 告:沒事,你們什麼時候會寄回來呢?陳小姐:簿子是第一期薪水給你後先寄還給你。

卡片是配 合六個月到期或者中途你要退出,也會寄還給你。

……被 告:我這邊多問一句,請您包涵。

配合這個之後,我 在往後申請貸款或其他需要聯徵紀錄會不會有需 要注意怎麼說明嗎?陳小姐:不用,以後你要貸款的話,帳戶是有出入帳的, 到時候你貸款的額度會高很多喔。

我們公司有調 控。

不會影響到你。

陳小姐:寄好了單子PO給我。

被 告:好的。

……【2017年11月27日一】陳小姐:還在門市,還沒配送喔。

可以請你打個電話,改 寄到桃園嗎。

被 告:咦,這麼久嗎?陳小姐:對喔,我剛剛查都是在你寄的門市,我剛收到簡 訊,新北的名字很滿了,為了不耽誤到你,請你 改寄桃園可以嗎?……被 告:我聯絡看看。

陳小姐:門市店號:902458門市,店名:冠廷,收件人: 廖威欽,電話:0000000000」。

處理結果如何跟 我講下唷。

……被 告:收走了,他說早上收的。

則依被告所提出上開其與「陳小姐」在Line上之通訊對話紀錄,「陳小姐」確實向被告宣稱「我們公司Pinnacle Sports 線上博彩唯一國內招募作業組。」

「先與你簡單介紹工作性質,因本公司支持多國家會員投注,全台不同區域會員很多,會員輸贏結算兌匯,存取金額比較大,存取的帳戶不夠用,公司要找配合提供帳戶給會員兌換。」

「零風險。

不用你帳戶有錢,不用你拉客。

不用你簽賭之類,不用你提供任何證件和印章。」

「你只需要寄存簿跟提款卡給我們公司使用,第一期的薪水會先給你。

工作內容,配合5 天以後存簿會寄還給你,……提款卡配合三個月到期了就會退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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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沒有的,你放心,我這裡已經招募那麼久了。」

「這你都可以放心,我們都是合法經營的。」

等情。

則被告辯稱:手機網路遊戲平台認識「陳小姐」,她向我介紹是線上「畢諾克博奕公司」,公司不在臺灣,會員須以美金兌換新臺幣,公司要徵人,這工作只能作三個月,工作內容是提供金融帳戶及提款卡跟公司配合,作會員的匯兌,陳小姐說是合法的公司,當時只想應徵工作及需要錢,去網路上查詢確實有這家公司,因此相信她,寄送這五個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含密碼)給對方指定的「莊家慶」等語,已非全然無據。

⒉雖被告與自稱「陳小姐」之LINE對話中,曾詢問「這個是安全的嗎,有沒有什麼風險我需要先瞭解?」,「陳小姐」遂提供「http ://www .pinnaclesports .com/zh-tw /這是我們公司線上投注站官址,你可以看看。」

供被告查證所宣稱公司官方網址,以取信被告。

經查詢該網址,確實有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網頁,亦有「線上博彩- 最佳體育博彩賠率- 畢諾克之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參(原審卷二第275 至276 頁)。

另於被告在Line對話中詢問「陳小姐」任職這份工作的「風險呢?」「陳小姐」答稱:「沒有的,你放心,我這裡已經招募那麼久了。」

等語。

審酌被告自106 年5 月20日獲知該訊息後,至106 年11月25日再與自稱「陳小姐」聯繫,時間已間隔半年左右,是以當陳小姐回覆被告:「沒有的,你放心,我這邊已經招募那麼久了」,且有上述畢諾克線上體育投注網頁為佐,衡情,若為非法投注站,這半年中理應被檢、警掃蕩,該LINE對話者應被檢舉、封鎖,故本件客觀上確存在讓被告相信之資訊。

何況,被告前揭辯稱其所謂風險是其帳戶存款是否被領走乙事,而被告確實於LINE中向對方報告「帳戶餘額,中信122 元、富邦0 元、彰銀0 元、土銀664 元、郵局65元,密碼000000」等情,亦與被告所辯相符。

堪信「陳小姐」上開所為已足使被告產生租借其帳戶者係作公司會員匯兌使用,不至於濫用其帳戶資料充作犯罪工具之認知,尚難認被告主觀上預見該帳戶將為詐欺集團所取得,且詐欺集團將之用於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為被告所容任、漠不關心者。

⒊再依「陳小姐」提供被告之公司線上投注站網址「http:// www .pinnaclesports .com/zh-tw /」,經查詢結果確為「線上博彩- 最佳體育博彩賠率- 畢諾克之網頁」,有該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憑(原審卷二第275 至276 頁)。

依該網頁所示,明確記載:「Pinnacle(畢諾克)獲庫拉索娛樂場與運彩營業許可,營業許可號碼為8048/JAZ2013 -013 」,「Pinnacle(畢諾克)博彩公司線上體育博彩- 您的頂級國際博彩公司,0000-0000Pinnacle 」,並有投注「英式桌球」、「英式橄欖球聯盟」、「阿爾卑斯滑雪」等項目,顯見該公司宣稱為一間國際博彩公司,營運項目遍及國外,且取得國內運動彩券之營運許可,堪認被告主觀上並無認知該公司可能涉及地下匯兌、賭博匯款等不法洗錢行為財產犯罪,其金融帳戶資料將供作存入公司不法所得之用,實難認被告主觀上已知悉所提供之金融帳戶資料要存入公司不法所得或用於收受贓款,難認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⒋另參以被告發覺其金融帳戶資料遭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他人之工具後,即於Line對話中向「陳小姐」表示:「先趕緊把帳戶寄回來給我吧,現在我其他所有銀行都不能使用了」、「包括我原本的」、「到底是不是合法啊」、「我應該怎樣跟警察說明這個情況?!我可不想犯法」、「看了你們是詐騙……」等語(併辦警卷第39頁),由被告接獲警方通知時,仍問對方「到底是不是合法啊」,益證被告於寄送土地銀行等金融帳戶資料與「陳小姐」指定之人時,應無預見詐欺集團將以之用於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使用。

⒌檢警為打擊詐欺集團,針對詐欺集團之目的在於取得金錢,必須透過銀行帳戶收取詐欺款項,而帳戶所有人之身分可輕易得知。

故詐欺集團往往以人頭帳戶之方式避免遭檢警追查,是如能斷絕人頭帳戶之情事,或可有效遏止詐欺集團之運作。

然經檢警追訴人頭帳戶長期以來之結果,固使一般民眾不再輕易將帳戶交付陌生人使用以換取報酬,惟詐欺集團對此亦已有所變通,其等為順利取得人頭帳戶以免無法收受詐欺款項,當金錢已難以購得他人帳戶時,其等遂改以其他手段取代,常見者即以詐欺方式為之。

而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等相關資料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否則不致輕易流通使用該帳戶資料,此誠為一般民眾諳知之理。

是詐欺集團為取信收取帳戶之對象,避免收取對象懷疑自己可能成為詐欺集團之人頭帳戶,莫不以各種方式欺瞞行騙,或欺以社會經驗、金融實務之常識不足,誆稱須提供帳戶以代為辨理各種手續;

或利用收取對象貪財僥倖之心態,謊稱工作兼職輕鬆,提供帳戶配合公司即可獲得薪水,宣稱帳戶用途合法,或僅供其他遠較詐欺集團犯行輕微之不法情事使用,如謂詐欺集團可詐欺他人金錢,實無謂詐欺集團不能詐欺他人帳戶使用之理。

又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且與教育程度、從事之職業、心智是否成熟,並無必然之關連。

蓋詐欺集團成員所為,無非鼓如簧之舌,以虛捏誆騙為能事,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更時有高學歷、有豐富知識或社會經驗者遭詐欺之情事發生,故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詐欺集團之詐騙手法。

因此,提供自己帳戶資料給他人之人是否能警覺會因之幫助他人從事不法行為,仍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嚴格證據法則認定之,尚不能僅憑吾等之智識經驗為基礎,遽予推認行為人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

⒍就本案而言,被告交付土地銀行等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陳小姐」,其目的既在於求職獲取薪資報酬,依前開被告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內容,及「線上博彩- 最佳體育博彩賠率- 畢諾克之網頁」,形式上觀察,足使被告信賴「陳小姐」確係該線上國際博彩公司人員,公司合法長期招募民眾從事兼職工作,工作內容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會員匯兌使用之說詞。

雖「陳小姐」所提供之薪資報酬為租借一個金融帳戶每月高達3 萬元,而不合情理,仍無法排除被告於本案中受「陳小姐」以高薪或高利欺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可能。

此觀被告所提出上開Line對話紀錄,「陳小姐」指示被告將金融帳戶資料改寄送至「收件人:廖威欽,電話0000000000。」

同樣,收購帳戶之詐騙集團成員以類似手法騙取邱建越帳戶資料,所留下之電話亦為「0000000000」,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邱建越係受騙而交付帳戶之辯解為真,遂認為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乙節,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 年度偵字第2623、3733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存卷可考(原審卷二第149 頁至第153 頁),堪認同遭受詐騙而寄送帳戶資料者,非僅止於被告一人,被告自有受「陳小姐」以高薪或高利詐騙金融帳戶資料之可能。

⒎刑事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客觀上有幫助行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即行為人知他人係實施犯罪,且認識其行為將足以就他人所實施之犯罪發生助力為要件,若其行為雖在外觀上有對他人犯罪施以助力,然其對正犯之犯罪行為並無認識,即屬欠缺幫助故意,自難論以幫助犯。

本案既無法排除被告係因遭「陳小姐」以高薪或高利詐騙而交付前開金融帳戶資料,業如上述,或能認其上開所為,欠缺注意而明顯有過失,然刑法對於過失幫助詐欺犯,並未設有處罰規定,被告至多僅應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仍難認其對於前開帳戶遭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有何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犯意,自難認被告具有幫助詐欺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故其所為尚與幫助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三)綜上,被告因求職而提供土地銀行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陳小姐」,欠缺證據可認被告已預見提供該等資料將作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或有容任該等資料作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而不違背其本意,亦無法排除被告有受「陳小姐」騙取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可能,自尚無法遽認被告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

從而,本件依檢察官所舉及卷內所有直接、間接之證據,就被告所涉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尚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本諸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之犯行自屬不能證明。

六、上訴理由及說明:

(一)原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謂:①依被告供述可知,其主觀上對於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對方,是要做為存入公司不法所得,而可能涉及地下匯兌及賭博匯款等不法洗錢行為等財產犯罪乙節,已有認識及預見,其心中已認知有風險,對於金融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用於收受贓款一事,難諉為不知,其為求收入,提供多達五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對方,容任對方為不法目的使用,自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

②對方既有使用帳戶之需,竟不思自行申辦,反而大費周章收集他人帳戶使用,顯與一般交易常情相悖,其用途實屬可疑。

被告應可預見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竟仍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該來路不明之人,顯具有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原審認被告僅有過失,認事用法有所不當等語。

(二)惟查:⒈依卷附「線上博彩- 最佳體育博彩賠率- 畢諾克之網頁」(原審卷二第275 至276 頁)所示,該公司宣稱為一間國際博彩公司,營運項目遍及國外,且取得國內運動彩券之營運許可,尚難認被告對於該公司可能涉及地下匯兌、賭博匯款等不法洗錢行為已有認識並預見。

再者被告於上開Line對話紀錄中,曾詢問「陳小姐」有關提供帳戶資料供該公司使用,「這個是安全的嗎,有沒有什麼風險我需要先瞭解?」「陳小姐」遂提供其公司之「畢諾克線上投注站」網址供被告查詢,以取信被告。

另於被告在Line對話中詢問「陳小姐」任職這份工作的「風險呢?」「陳小姐」亦安撫被告稱:「沒有的,你放心,我這裡已經招募那麼久了。」

等語,與被告在相隔半年左右與「陳小姐」再次聯絡,該公司仍屬存在,未遭檢、警掃蕩之情亦相符,客觀上存在讓被告相信之資訊。

另被告前揭辯稱其所謂風險是指耽心帳戶存款是否被領走,與其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內容亦相符,已詳為論述如前,尚難認被告主觀上預見該帳戶將為詐欺集團所取得,且詐欺集團將之用於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為被告所容任或漠不關心。

上訴理由主張依被告之供述可知,被告有認識並預見公司涉及地下匯兌及賭博匯款,且心中認知有風險,仍容任對方為不法目的使用,被告自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尚非可採。

⒉原判決參酌被告之供述、被告所提出與「陳小姐」間之Line對話內容紀錄、「陳小姐」提供予被告其所屬公司之網址資料所查詢而得「線上博彩- 最佳體育博彩賠率- 畢諾克之網頁」等事證,認定被告確係向自稱為「陳小姐」之人求職,而提供土地銀行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陳小姐」,欠缺證據可認被告已預見提供該等資料將作為詐欺集團之犯罪工具,或有容任該等資料作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而不違背其本意,亦無法排除被告有受「陳小姐」騙取上開金融帳戶資料之可能,尚難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其論述自無違誤或不當之處。

又被告所應徵之工作內容為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並獲取高薪,雖有不合常情之處,然被告是否能單憑此不合常理之處,即能警覺認知對方可能將從事財產犯罪之用,而推論其用途可疑?仍應審酌具體個案情形,依嚴格證據法則認定之,不能僅憑吾等之智識經驗為基礎,遽行推論被告應有同等警覺而有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

檢察官主張被告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來路不明之人,悖於一般交易常情,用途可疑,顯具有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案之幫助意思,原審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云云,容有誤會,尚非可取。

從而,上訴意旨以其所持論據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應予駁回。

(三)至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偵字第2046號、第2047號移送併辦意旨,以該案件與本案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而移送併案審理等語,惟本案之犯罪事實,既經原審為無罪之諭知,復經本院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則上開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即無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分別退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蒨提起上訴,檢察官趙中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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