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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林信典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 年1 月11日裁定(107 年度聲字第10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於民國105 年3 月間至106 年2 月28日涉犯之數罪刑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抗告人所涉犯之數罪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之規定,原審漏未審酌抗告人應受減輕之規定,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顯有疏漏,爰請鈞院再次審酌上開有利於抗告人之事由,撤銷原裁定,並酌量減輕定應執行之刑。
㈡再者,一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行為人倘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偵審自白認罪,法院科處之刑度約為有期徒刑10-12 年,倘有數罪之情形經併合處罰定刑後,約為8-9年間,本案抗告人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原審法院雖未認定抗告人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規定,惟抗告人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之規定,原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顯然過苛。
又抗告人所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行為上雖無競合或接續關係,然抗告人涉犯之時期實有重疊之情,屬複數犯罪行為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本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爰請鈞院審酌上情,撤銷原裁定,並酌定較輕之執行刑。
㈢抗告人對所涉犯之罪刑,深感悔悟,不僅愧對國家社會,更愧對家人所殷殷期盼,抗告人前已在偵審階段坦承犯罪、勇於認罪,並接受司法制裁,而本案檢察官一再把抗告人同一時期所涉之數罪分別先後起訴、分別審判,致抗告人處於不利之境地。
而抗告人業已步入中年,對原裁定所定有期徒刑25年,是抗告人難以承受之重,以抗告人現今之年紀,已無重歸社會之機會,縱然能重返社會,以如此長之刑期,返鄉後只會浪費社會資源。
請鈞院秉持法律係以戒人為惡之宗旨,若以達到懲戒之功能及矯正之目的,給予抗告人不令人絕望之執行刑。
㈣綜上所述,原審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顯有過苛,有悖於一般國民對司法之信賴,更未考量國民平均年齡為男性73歲等情狀,原裁定過苛之執行刑致令抗告人將老死獄中,懇請鈞院法外開恩,撤銷原裁定,並重新酌量較輕之執行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又法律上賦予法院或法官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得恣意任為或毫無限制,而須在法規或法律原則之規範界限內,衡酌個案之具體情況,為公平、合理、適當之裁決。
是於裁量時,自須受法律規範之目的、精神、理念及法律秩序所指導。
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目的在使被告(或受刑人)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享有併合處罰、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97 號裁定意旨參照)。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另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否則有悖於公平正義,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之違失(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申言之,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我國法制係採加重單一刑主義,此即刑法第50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考量立法者所以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
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內部界限之支配。
具體而言,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另行為人所犯數罪不但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
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從而,數罪併罰在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際,自應再為應執行之刑的決定,亦屬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其考量結果,並非單純表示一種數罪刑度的總和而已,而是再次對於同一行為人責任的檢視。
相較刑法第57條定有科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此項規定係對一般個別犯罪行為之裁量而言。
而合併刑之宣告,則屬一種對犯罪人本身及所犯之各種犯罪的綜合判斷。
故定執行之刑的宣告,並非在法定範圍之內自由裁定,應注意行為人從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及考量刑法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妥為宣告。
而刑法的功能中,除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之外,更重要的是,行為人再社會化及具體的社會保護作用,否則加諸過度之刑罰於被告,徒僅造成責任報應,去實現一個未知、抽象的正義。
因此,是否為被告長期性監禁宣告的同時,應一併考量被告犯案情節對社會之衝擊,並注意此舉是否造成被告更生絕望的心理影響,使得被告的人格遭受過度壓抑或破壞。
換言之,必須考量刑罰手段的相當性,儘量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之刑罰方法,不宜過度強調所謂一般預防的刑罰目的,此應亦屬最高法院所揭示「內部界限」之意義。
三、經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嗣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合併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5年。
㈡按抗告人所犯就附表所示之罪共25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合計該25罪之總刑度為159 年6 月(此為外部界限)。
又因其中如附表編號7-16所示各罪,曾經原審以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
附表編號17-25 所示各罪,曾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月確定,再加計其他未被定應執行刑部分(附表編號1-6 ),合計共28年7 月(此為內部界限),是原審就附表所示25罪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25年,係在其各罪最長刑期16年9 月以上及內部界限之範圍內,並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及附表所示25罪曾定應執行刑總和之限制,固非無據。
㈢惟細繹附表之各罪,附表編號1-3 、5-6 為施用毒品罪;
附表編號4 為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
附表編號24為轉讓禁藥罪;
附表編號7-16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附表編號18-23 、25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含既遂、未遂),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實屬類似,衡以抗告人就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情節尚非重大,為免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過高,實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以鼓勵其真心改過向上,儘早回歸正常社會。
惟原審就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25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5年,與本案聲請定刑前之刑期相較,其酌減之比例尚少,顯然未參酌抗告人之人格特性,所犯各罪態樣、關係、非難重複性,回復受侵害之社會秩序需求之高低,矯治受刑人之效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致實質上,抗告人因原審裁定之犯行所受處罰高於其所犯其餘同類案件,應屬不利於抗告人,而不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難謂與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法律目的及刑罰之公平性無違,故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非妥適,自屬難昭折服。
從而,抗告人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㈣又原審既已就附表所示之刑之執行刑為實體審酌,則本院自為裁定並未損及抗告人審級利益,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後段規定得自為裁定。
本院經核認原聲請為適當,並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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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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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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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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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3 月21日或22日某│106 年9 月6 日 │106 年9 月6 日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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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 年度案號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5號 │年度毒偵字第2318號 │年度毒偵字第23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513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74號 │106 年度訴字第1374號 │
│實├───┼───────────┼───────────┼───────────┤
│審│判 決│106年11月15日 │106年11月28日 │106年11月28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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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513號 │107 年度台非字第148號 │107 年度台非字第148號 │
│決├───┼───────────┼───────────┼───────────┤
│ │確定判│106年12月4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
│ │決日期│ │(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
│ │ │ │6年12月19日) │6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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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是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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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3622號(臺灣│年度執字第68號(經非常│年度執字第68號(經非常│
│ │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上訴改分107 年度執更字│上訴改分107 年度執更字│
│ │執助字第932號)。 │第1390號)。 │第139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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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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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10公克以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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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 月 │
│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 │算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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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自106 年7 月11日前不久│105年10月4日 │105年10月4日 │
│ │之某時起至106 年7 月11│ │ │
│ │日上午6時45分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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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
│ 年度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295號 │年度毒偵字第2064 號 │年度毒偵字第206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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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808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6號 │106 年度訴緝字第26號 │
│實├───┼───────────┼───────────┼───────────┤
│審│判 決│106年12月22日 │106年11月6日 │106年11月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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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808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201號 │
│決├───┼───────────┼───────────┼───────────┤
│ │確定判│107年1月15日 │107年1月12日 │107年1月12日 │
│ │決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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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 否 │ 是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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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
│ │年度執字第263 號(臺灣│年度執字第334 號(臺灣│年度執字第333 號(臺灣│
│ │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
│ │執助字第83號)。 │執助字第103號)。 │執助字第104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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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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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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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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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4年7月21日 │105年7月13日 │10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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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
│ │年度偵字第5493、5550、│年度偵字第5493、5550、│年度偵字第5493、5550、│
│ │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5981、6306、684號 │5981、6306、684號 │5981、6306、684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
│實│ │2號 │2號 │2號 │
│審├───┼───────────┼───────────┼───────────┤
│ │判 決│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
│決│ │2號 │2號 │2號 │
│ ├───┼───────────┼───────────┼───────────┤
│ │確定判│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
│ │決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 │ )。 │ )。 │ )。 │
│ │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
│ │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
┌─────┬───────────┬───────────┬───────────┐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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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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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8月15日 │105 年8月20日 │105年7月16日 │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
│ │年度偵字第5493、5550、│年度偵字第5493、5550、│年度偵字第5493、5550、│
│ │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5981、6306、684號 │5981、6306、684號 │5981、6306、684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
│實│ │2號 │2號 │2號 │
│審├───┼───────────┼───────────┼───────────┤
│ │判 決│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
│決│ │2號 │2號 │2號 │
│ ├───┼───────────┼───────────┼───────────┤
│ │確定判│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
│ │決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 │ )。 │ )。 │ )。 │
│ │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
│ │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9月 │
├─────┼───────────┼───────────┼───────────┤
│ 犯罪日期 │105 年7月18日 │105年8月1日 │105 年6 月中旬某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
│ │年度偵字第5493、5550、│年度偵字第5493、5550、│年度偵字第5493、5550、│
│ │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
│ 年度案號 │5981、6306、684號 │5981、6306、684號 │5981、6306、684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
│實│ │2號 │2號 │2號 │
│審├───┼───────────┼───────────┼───────────┤
│ │判 決│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9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
│決│ │2號 │2號 │2號 │
│ ├───┼───────────┼───────────┼───────────┤
│ │確定判│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
│ │決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 │ )。 │ )。 │ )。 │
│ │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
│ │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6年9月 │有期徒刑16年3月 │
├─────┼───────────┼───────────┼───────────┤
│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24日 │106年2月9日 │106年2月11日 │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 │年度偵字第5493、5550、│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
│ │5797號、106 年度偵字第│ │ │
│ 年度案號 │5981、6306、684號 │ │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6 年度訴字第1267 號 │106 年度訴字第1267 號 │
│實│ │2號 │ │ │
│審├───┼───────────┼───────────┼───────────┤
│ │判 決│106年12月29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09 、82│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
│決│ │2號 │ │ │
│ ├───┼───────────┼───────────┼───────────┤
│ │確定判│107年1月22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
│ │決日期│ │(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
│ │ │ │7年2月26日) │7年2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字第378 號(│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 │ 7 年度執助字第110 號│ 度執更字第1389號)。│ 度執更字第1389號)。│
│ │ )。 │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
│ │②編號7 至16所示之罪經│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 │ 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 │ 徒刑4 年10月確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 │ │ 月確定。 │ 月確定。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6年9月 │有期徒刑16年9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2月20日 │106年3月16日 │106年2月28日 │
│ │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267號 │106 年度訴字第1267號 │106 年度訴字第1267號 │
│實├───┼───────────┼───────────┼───────────┤
│審│判 決│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
│決├───┼───────────┼───────────┼───────────┤
│ │確定判│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
│ │決日期│(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
│ │ │7年2月26日) │7年2月26日) │7年2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 │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 │ 度執更字第1389號)。│ 度執更字第1389號)。│ 度執更字第1389號)。│
│ │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
│ │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 │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 │ 月確定。 │ 月確定。 │ 月確定。 │
└─────┴───────────┴───────────┴───────────┘
┌─────┬───────────┬───────────┬───────────┐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轉讓禁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罪日期 │106年3月4日 │106年3月6日 │106 年7 月底至8 月中旬│
│ │ │ │間某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267號 │106 年度訴字第1267號 │106 年度訴字第1267號 │
│實├───┼───────────┼───────────┼───────────┤
│審│判 決│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6日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107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
│決├───┼───────────┼───────────┼───────────┤
│ │確定判│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107年9月20日 │
│ │決日期│(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
│ │ │7年2月26日) │7年2月26日) │7年2月26日)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 │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 │ 度執更字第1389號)。│ 度執更字第1389號)。│ 度執更字第1389號)。│
│ │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
│ │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 │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 │ 月確定。 │ 月確定。 │ 月確定。 │
└─────┴───────────┴───────────┴───────────┘
┌─────┬───────────┬───────────┬───────────┐
│編 號│ 25 │(以下空白) │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年9月 │ │ │
├─────┼───────────┼───────────┼───────────┤
│ 犯罪日期 │106 年9 月4 日或5 日間│ │ │
│ │某時 │ │ │
│ │(聲請書誤載為106 年9 │ │ │
│ │月6 日)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 │ │ │
│ 年度案號 │年度偵字第9418、9940號│ │ │
├─┬───┼───────────┼───────────┼───────────┤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後├───┼───────────┼───────────┼───────────┤
│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1267號 │ │ │
│實├───┼───────────┼───────────┼───────────┤
│審│判 決│106年12月26日 │ │ │
│ │日 期│ │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107 年度台非字第149號 │ │ │
│決├───┼───────────┼───────────┼───────────┤
│ │確定判│107年9月20日 │ │ │
│ │決日期│(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10│ │ │
│ │ │7年2月26日)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 │
│科罰金之案│ │ │ │
│件 │ │ │ │
├─────┼───────────┼───────────┼───────────┤
│備 註│①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 │ │
│ │ 7 年度執字第2104號(│ │ │
│ │ 經非常上訴改分107 年│ │ │
│ │ 度執更字第1389號)。│ │ │
│ │②編號17至25所示之罪經│ │ │
│ │ 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 │ │
│ │ 非字第149 號判決判處│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3 │ │ │
│ │ 月確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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