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蔡聯芳與蔡洪雪香係夫妻(下稱蔡聯芳等2人),蔡忻惠為
- 二、詎蔡聯芳等2人因不欲蔡忻惠強制執行取得其等財產,竟勾
- 三、案經蔡忻惠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
- 貳、實體部分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㈠被告蔡聯芳、蔡洪雪香、洪雪鸞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雖於偵查、
- ㈡被告3人雖於原審否認系爭本票債權並非虛偽,辯稱:因蔡聯芳
- ㈢從而,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之任意性自白,與前述告訴人蔡忻惠
- 二、論罪科刑
- ㈠新舊法比較適用
- ㈡犯罪構成理由
-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 一、原審以被告3人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事證明確,審酌告
- 二、被告3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認罪坦承犯行,請求從
- 三、又本案本票正本2紙係被告3人用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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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1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洪雪香
蔡聯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進長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雪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54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976號、108年度偵字第22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蔡聯芳與蔡洪雪香係夫妻(下稱蔡聯芳等2人),蔡忻惠為蔡聯芳胞姐。
蔡聯芳等2人自民國89年5月間起至97年7月止,向蔡忻惠借款(由蔡忻惠以電匯或ATM轉帳方式匯款至蔡洪雪香指定之帳戶)供其等繳付登記在蔡洪雪香名下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暨其上同段0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0號房屋(下稱○○路房地)之貸款並清償該貸款抵押債權完畢後,因蔡聯芳等2人拒絕償還借款,蔡忻惠即以蔡洪雪香為債務人聲請對蔡洪雪香之財產實施假扣押,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929號裁定蔡忻惠供擔保後,得對蔡洪雪香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嗣經蔡忻惠聲請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15號對蔡洪雪香下列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㈠對○○路房地為假扣押查封登記。
㈡對蔡洪雪香於京城商業銀行○○分行〈下稱京城銀行○○分行〉之存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7萬6,849元予以扣押(下稱存款債權),並訴請蔡洪雪香返還借款,經臺南地院103年度訴字第52號、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3號、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蔡洪雪香應給付蔡忻惠168萬1,487元本息確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將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3號判決蔡洪雪香敗訴之7,000元本息部分廢棄發回,蔡忻惠就該廢棄部分撤回起訴而確定,原審判決將蔡忻惠經判決確定之借款債權誤繕為168萬8,487元,應更正為168萬1,487元)。
蔡忻惠即以該民事確定判決對蔡洪雪香前述假扣押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臺南地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15432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
二、詎蔡聯芳等2人因不欲蔡忻惠強制執行取得其等財產,竟勾串蔡洪雪香胞妹洪雪鸞,明知蔡聯芳與蔡洪雪香並未積欠洪雪鸞320萬元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㈠於104年間某日,由蔡洪雪香簽發:①票面金額170萬元、發票日102年4月5日、未載到期日之無記名本票(票號00000000號)、②票面金額150萬元、發票日103年6月5日、未載到期日之無記名本票(票號00000000號)(以下合稱系爭本票),由蔡聯芳準備司法院制式《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表格交由洪雪鸞於聲請人欄及具狀人欄簽名,蔡聯芳填載內容並檢附系爭本票,以洪雪鸞之名義,於104年11月16日向臺南地院遞狀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致使不知情之該院司法事務官依形式審查後,於104年11月20日將洪雪鸞對蔡洪雪香上開320萬元虛偽本票債權本息得為強制執行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104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而核發送達,並因蔡洪雪香故意未提出抗告而於104年12月8日確定,司法事務官再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足生損害於蔡忻惠及臺南地院核發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與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正確性。
㈡於104年12月間蔡聯芳準備司法院制式《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表格交由洪雪鸞於聲請人欄及具狀人欄簽名,蔡聯芳填載內容並以系爭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以洪雪鸞之名義,於104年12月21日向臺南地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對前述假扣押之○○路房地及存款債權實施強制執行而為行使,經臺南地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1543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執行法院),致使不知情之司法事務官將洪雪鸞為債權人之不實事項接續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各該執行文書,京城銀行○○分行並依執行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將扣押之存款債權扣除手續費之餘額57萬6,649元匯交執行法院,○○路房地則於105年8月30日由第三人蔡旻霖以180萬元拍定買受,嗣不知情之司法事務官為形式審查後,據以製作105年2月17日存款債權57萬6,649元之分配表(下稱甲分配表)、105年10月12日不動產拍定所得180萬元之分配表(下稱乙分配表),暨各該分配結果彙總表,分別將不實系爭本票債權登載於上開職務上掌管之分配表等文書內,致使蔡忻惠所能分配之金額減少,甲分配表部分,洪雪鸞獲分配45萬1,462元(含執行費2萬5,600元),蔡忻惠僅獲分配12萬5,171元(含執行費7,200元),乙分配表部分,洪雪鸞獲分配40萬5,169元(含執行費5,700元),蔡忻惠僅獲分配25萬0,668元(含執行費6,252元)(另有抵押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參與分配),足生損害於蔡忻惠及執行法院關於強制執行處理之正確性。
嗣蔡忻惠就甲分配表對蔡洪雪香、洪雪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臺南地院柳營簡易庭於106年1月6日以105年度營簡字第115號判決甲分配表中洪雪鸞之分配金額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應改分配予蔡忻惠,蔡洪雪香、洪雪鸞不服提起上訴,經臺南地院於106年10月11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
執行法院遂依職權剔除洪雪鸞之不實本票債權後,先於106年1月8日更正甲分配表,蔡忻惠獲分配57萬6,649元(含執行費7,200元),並在加入提存款利息434元後,於107年3月15日更正乙分配表,蔡忻惠獲分配62萬4,971元(含執行費6,252元),致被告3人未生得利既遂之結果。
而由於蔡忻惠於105年2月26日提出本案告訴,經檢察官偵查,發覺系爭本票裁定及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均係由蔡聯芳代洪雪鸞進行,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蔡忻惠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用認定犯罪事實之具傳聞性質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3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84頁、第163-164頁),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與本案待證事實間之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要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
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傳聞法則之適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事證認有違背法定程式或有偽造變造所取得之排除事由,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蔡聯芳、蔡洪雪香、洪雪鸞對於上揭犯罪事實雖於偵查、原審及上訴本院之始否認犯行,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認罪坦承犯行(見本院卷第74-75頁、第161頁、第215-219頁)。
辯護人則以:⑴被告蔡聯芳等2人因經濟狀況不佳,房屋要被拍賣,一時失慮始以假債權參與分配,因告訴人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縱使被告蔡聯芳等2人製造假債權,對告訴人的影響仍屬有限。
⑵請審酌被告蔡聯芳等2人無前科,因環境所迫,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且因經濟不允許,無多餘金錢,始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請給予緩刑宣告等語,為被告蔡聯芳等2人辯護。
經查:⒈蔡聯芳等2人自89年5月間起至97年7月止,向蔡忻惠借款,由蔡忻惠以電匯或ATM轉帳方式匯款至蔡洪雪香指定之帳戶,供蔡聯芳等2人繳付登記在蔡洪雪香名下之○○路房地貸款,然於清償該貸款抵押債權完畢後,蔡聯芳等2人未償還借款,蔡忻惠遂經臺南地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929號裁定供擔保後,聲請對蔡洪雪香之○○路房地及對京城銀行○○分行之存款債權實施假扣押執行,業經本院調取臺南地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15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閱無訛。
蔡忻惠訴請蔡洪雪香返還借款部分,前經本院103年度上字第93號判命蔡洪雪香應給付蔡忻惠168萬8,487元本息,蔡洪雪香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將其中蔡洪雪香敗訴之7,000元本息部分廢棄發回,蔡忻惠於105年6月21日本院104年度上更一字第23號審理時,就該廢棄部分撤回起訴而確定,亦即歷經三審訴訟後,蔡洪雪香應給付蔡忻惠168萬1,487元借款本息始告確定,亦有該民事訴訟事件歷審判決在卷可參,以上事實被告3人均未爭執。
⒉蔡洪雪香簽發系爭本票2紙,在蔡聯芳準備之《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內聲請人欄及具狀人欄簽名,由蔡聯芳填載內容並檢附系爭本票2紙,以洪雪鸞之名義,於104年11月16日向臺南地院遞狀聲請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獲准,該裁定送達蔡洪雪香後,未據蔡洪雪香抗告而確定,並據司法事務官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等情,業經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本院復調取臺南地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卷宗查閱無誤。
⒊蔡洪雪香於蔡聯芳準備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內聲請人欄及具狀人欄簽名,蔡聯芳填載內容並以系爭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以洪雪鸞之名義,於104年12月21日向臺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對○○路房地及存款債權實施強制執行而為行使,經執行法院受理而對該等財產實施強制執行,扣押存款債權57萬6,649元,○○路房地以180萬元拍定,嗣由司法事務官於105年2月17日製作甲分配表(存款債權部分),105年10月12日製作乙分配表(○○路房地部分),暨各該分配結果彙總表,致使蔡忻惠所能分配之金額減少,經蔡忻惠就甲分配表對蔡洪雪香、洪雪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一審獲勝訴判決,蔡洪雪香、洪雪鸞不服提起上訴,遭駁回上訴確定。
執行法院在分配表異議之訴一審判決後,先後更正甲、乙分配表,剔除洪雪鸞之系爭本票債權,被告3人因而未生得利之結果等情,亦經本院調取104年度司執字第11543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全卷、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全卷核閱無訛。
㈡被告3人雖於原審否認系爭本票債權並非虛偽,辯稱:因蔡聯芳塑膠生意週轉發生問題,蔡聯芳等2人陸續向洪雪鸞借款以支應資金缺口及房貸,如附表一所示蔡聯芳支票帳戶內存入之款項係向洪雪鸞所借,洪雪鸞另以其配偶廖益賢、兒子廖文聖、女兒廖文琪及親戚賴嘉旎之名義陸續將借款匯進蔡洪雪香安順郵局帳戶,經先後於102年、103年對帳後,始簽發系爭2紙本票云云。
然經臺南地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審理調查,依蔡聯芳於該民事訴訟供述:伊是伊透過蔡洪雪香向洪雪鸞借款,由洪雪鸞開立支票存入伊支票帳戶之金額大概有80幾萬元,至於蔡洪雪香給伊的借款,伊無法舉證錢怎麼來的等語,足認借貸關係存在於蔡聯芳與洪雪鸞之間,無法證明蔡洪雪香與洪雪鸞間有附表一所示之借貸關係存在,業已詳載於判決理由,並經本院調取該訴訟事件全卷查閱無訛。
再者,附表一所示蔡聯芳支票帳戶存入託收之支票內容,依各該支票票載發票日、票據託收日、票款入帳日之紀錄,該等支票均係於票載發票日前約3-4個月間託收,而至票載發票日屆至始提示兌現,並無貼現提前取款情形,殊難想像何以在蔡聯芳等2人急需用錢而向洪雪鸞借款之情形下,洪雪鸞同意借款卻交付遠期支票,而蔡聯芳夫妻取得該支票亦未貼現變現或直接將支票轉讓用於支付欠款,反卻託收存入3-4個月後始兌現取用,而被告3人對此未提出合理答辯,參酌告訴人於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本案原審審理證稱:該等支票係蔡聯芳於88-89年間與廖益賢合作製造販售塑膠麻將牌組,由廖益賢交付蔡聯芳就北部銷售應分得款項等情,與附表一所示蔡聯芳支票帳戶存入託收支票之紀錄無違,認被告3人辯稱該等支票均係洪雪鸞交付之借款云云,顯難採信,已據原審判決理由說明綦詳。
其次,被告3人所辯先後於102、103年對帳後始簽發系爭2紙本票乙情,未據提出各次對帳依據及計算方式,無從佐證對帳計算出與系爭本票面額相當之借款金額,且經原審調閱蔡洪雪香安順郵局交易明細(見附表二),該帳戶自93年1月起至103年12月底止,洪雪鸞固然有按月存匯款至該帳戶,各月匯入款項雖有不同,惟多呈各月至少5千元以上存匯款入帳,期間長達10年,且於系爭本票票載發票日(102年4月5日、103年3月17日)後,仍持續定期匯款,而上開存入之款項多係用以按月扣繳保費,提款紀錄甚少(提款部分見附表二▼),顯見係專用於定期扣繳保費,客觀上難認係因蔡洪雪香亟需用錢向洪雪鸞借款始由洪雪鸞存匯入,且該帳戶按月扣繳保費後仍有餘額之情況下,何以蔡洪雪香未提領使用,或僅提領少部分金額,參酌告訴人於分配表異議之訴及本案原審審理時證稱:洪雪鸞於93年間因倒會欠債,由蔡洪雪香替其償還會款,洪雪鸞該等存匯款應係分期償還蔡洪雪香之款項等語,客觀上難認係蔡洪雪香向洪雪鸞之借款,反而較符合告訴人證訴情節之外觀等情,亦經原審調查後於判決理由說明綦詳。
㈢從而,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之任意性自白,與前述告訴人蔡忻惠提起之返還借款、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訴訟事件調查審理,及原審判決調查所呈現之結果,均相符合,堪信為真實,渠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適用刑法第214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關於罰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修正前需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
參見附錄法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即可。
㈡犯罪構成理由⒈按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事件,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對執票人聲請為形式上審查,即將本票內容登載於裁定上准予強制執行,無須為實質上審查,以判斷本票債權內容真偽,故以虛偽債權所簽立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符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936號裁判要旨參照)。
依相同法理,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亦屬非訟事件,執行法院僅就債權人檢附之執行名義及聲請事項為形式上審查,即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無須審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執行名義債權真偽,故以內容不實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如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自亦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次按債務人勾結他人成立虛偽債權,取得不實之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共同向執行法院為債務人騙回部分之拍賣價金,係共犯刑法之詐欺得利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非第388號裁判要旨參照)。
上開行為,係俗稱「訴訟詐欺」案型(另有其他衍生型),雖行為人係向法院施用詐術,法院固屬直接被害人,然其行為目的係在取得強制執行所分配之財產,是該行為之被害人尚包括因該強制執行致財產或利益因而受損害之人。
⒊罪名與罪數及刑之減輕事由 ⑴再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旨在針對不特定、多數性之詐欺行為類型,因其侵害社會程度及影響層面均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故予加重處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85號判決參照)。
被告蔡聯芳、蔡洪雪香、洪雪鸞均明知蔡洪雪香並未積欠洪雪鸞系爭本票面額之債務,為規避債務人蔡洪雪香名下財產遭告訴人蔡忻惠強制執行及減少蔡洪雪香之清償成數,由蔡洪雪香簽發系爭本票,洪雪鸞佯裝債權人,再由蔡聯芳以洪雪鸞名義聲請系爭本票裁定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而使臺南地院不知情之承辦司法事務官,將該虛偽債權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上,並使執行法院不知情之承辦司法事務官登載於各該執行文書,並據以製作甲、乙分配表,將不實本票債權列入分配,倖告訴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執行法院遂將該虛偽債權剔除,致被告3人之目的未能得逞,核其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被告3人涉犯毀損債權部分,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撤回告訴,見106年度偵字第15976號卷第195頁)。
⑵被告3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⑶被告3人雖先後藉由法院核發不實之本票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將虛偽之本票債權列入參與分配債權,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惟依強制執行程序之法定程式要件(即取得執行名義與聲請強制執行),上開行為,均係為達成取得分配財產及減少告訴人分配成數之前置行為,且均係出於詐得分配財產之同一目的,除應認屬接續行為外,該等行為亦屬其等為詐得分配財產之手段,是該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得利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有局部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是被告3人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係構成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罪,顯未注意本案係由被告3人共同實施詐欺犯行,尚有未洽,惟業經原審諭知上開加重詐欺得利未遂罪名,並經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理時改以加重詐欺未遂罪論告(見原審卷第320、358頁)。
另就乙分配表(即○○路房地賣得價金)部分,起訴書雖未記載此部分事實,惟此部分事實,仍屬被告3人為詐取分配財產之部分行為,與起訴部分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⑷被告3人已著手實行詐欺行為,惟因告訴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勝訴而由執行法院將系爭本票債權剔除,致未詐得分配財產,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3人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事證明確,審酌告訴人長期提供現金借款資助蔡聯芳等2人,告訴人就本案執行債權取得確定判決後,原僅要求以扣押之京城銀行○○分行存款債權和解,仍遭蔡聯芳等2人拒絕,告訴人遂聲請終局執行,被告3人卻虛偽製造本案本票債權,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進而聲請強制執行,謀求取回財產,侵害告訴人分配成數,且於告訴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獲勝訴確定後,於○○路房地執行分配時,又對告訴人分配金額聲明異議,延宕告訴人受償時間,所為非是,並斟酌被告3人素行、知識程度、與告訴人之關係、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雖未能遂行犯行但使告訴人徒耗勞費之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蔡聯芳、蔡洪雪香、洪雪鸞有期徒刑10月、6月、6月之罪刑。
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所為刑之宣告,亦係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情狀後而為,所量定之刑未逾越法定刑範圍或有何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稱允當。
二、被告3人雖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認罪坦承犯行,請求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宣告等語。
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雖事關其是否有悔悟之心,而得對被告量刑為有利審酌事項,然亦應斟酌被告係在訴訟程序中何一個階段認罪、在何種情況下認罪,以明應否對量刑產生影響。
查被告3人於偵查、原審均矢口否認犯行,上訴本院於上訴理由狀原亦否認犯行,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方認罪坦承犯行。
本院審酌被告蔡聯芳等2人在告訴人自89年5月3日起至97年7月21日止,逐月以電匯或ATM轉帳方式,陸續將借款金額轉入蔡洪雪香指定之蔡聯芳荷蘭銀行○○分行帳戶,供蔡洪雪香繳納○○路房地之貸款(見返還借款訴訟事件歷審判決),於告訴人請求返還借款時,不僅拒絕清償,在告訴人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執行蔡洪雪香所有○○路房地及存款債權,同時訴請返還借款時,蔡洪雪香對返還借款敗訴部分提起二、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38號判決將其中7,000元本息部分廢棄發回(其餘168萬1,487元本息部分駁回蔡洪雪香之上訴而確定),告訴人就廢棄發回之7,000元本息部分撤回起訴,顯係為避免徒耗訴訟資源。
被告3人為取回執行財產以減少告訴人分配成數,另製造本案虛偽之本票債權,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復於告訴人就甲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獲勝訴判決後,猶提起上訴,經臺南地院於106年10月11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判決駁回蔡洪雪香、洪雪鸞之上訴確定後,執行法院據以更正甲、乙分配表,蔡聯芳等2人猶聲明異議(以蔡洪雪香名義提出,蔡聯芳為代理人),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始順利完成分配(見本院卷第127-132頁)。
又告訴人提出本案告訴後,自偵查至原審提出各項抗辯,原審因而傳喚告訴人以證人身分行交互詰問,並就被告3人抗辯及所提出之各項抗辯逐一調查釐清後,認定被告3人共同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而為罪刑之宣告,被告3人上訴本院,上訴理由狀猶否認犯行,於本院準備程序認罪坦承犯行,實不無出於案情已臻明朗,企求輕判,然數年爭訟,耗費相當司法資源,亦使告訴人為實現借款債權,不僅供擔保實施假扣押,同時訴請返還借款,歷經三審訴訟確定,聲請強制執行,被告3人猶製造虛偽本票債權,意圖取回蔡洪雪香執行標的之財產,減少告訴人分配成數,告訴人被迫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歷經數年訟累,可以想見身心俱疲,而於本院審理時表示無調解意願(見本院卷第92-1頁),難認被告3人在本院準備程序後所為認罪坦承犯行,係出於真心悔悟,因認被告3人於本院認罪此一量刑變動因素,尚未達到改變原審量刑之程度,故被告3人以其等均已認罪為由,上訴請求量處較輕之刑及為緩刑之宣告,均無理由,均應予以駁回。
三、又本案本票正本2紙係被告3人用以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據以聲請強制執行,連同104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本票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一併交付執行法院,於執行終結後,已據執行法院以107年4月20日南院武104司執合字第115432號函將上開文書及本票全部檢還洪雪鸞,留存影本附卷(見本院調取之執行卷宗),系爭本票2紙固屬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該2紙本票影本已編定於上開104年度司票字第2196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15432號卷宗內,且經臺南地院105年度營簡字第115號、106年度簡上字第8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判決認定不足以證明洪雪鸞對蔡洪雪香有該本票債權存在,因認本票正本2紙縱經發還洪雪鸞,已無法做為其他使用,價值低微,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縱予沒收或追徵,對於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影響,復不妨害被告3人刑度之評價,對於預防及遏止犯罪之助益不大,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原審判決未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尚無不當。
又該2紙本票為被告蔡洪雪香簽發後交與被告洪雪鸞,並非偽造之本票,無從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士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罰金貨幣單位與罰鍰倍數)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附表一 編 號 支票內容(依蔡聯芳存入三信帳戶託收日排序) 蔡聯芳三信託收日及入帳日 支票號碼 發票帳戶 票載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託收日 票款入帳日 1 AW0000000 台企銀○○ 廖益賢 89.01.13 58,000 88.10.08 89.01.14 2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1.13 59,000 88.11.02 89.01.14 3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1.21 58,000 88.11.02 89.01.24 4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1.31 57,000 88.11.02 89.02.01 5 AW0000000 台企銀○○ 廖益賢 89.02.18 60,000 88.11.02 89.02.19 6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2.11 61,000 88.11.23 89.02.14 7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2.21 61,000 88.11.23 89.02.22 8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3.03 60,500 88.12.01 89.03.04 9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3.10 61,000 88.12.01 89.03.13 10 AW0000000 台企銀○○ 廖益賢 89.04.13 58,000 89.01.05 89.04.14 11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3.15 60,500 89.01.05 89.03.16 12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3.24 50,500 89.01.05 89.03.27 13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4.06 56,000 89.01.21 89.04.07 14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4.14 55,000 89.01.21 89.04.15 15 CM0000000 ○○區農會 洪雪鸞 89.04.31 50,500 89.01.21 89.05.03
附表二 日 期 洪雪鸞辯稱借款蔡洪雪香之借款支出 蔡洪雪香安順郵局帳戶入帳及該月帳戶交易情形 存簿轉帳(帳戶‧轉帳金額) 無摺存入 入帳後餘額 當月帳戶交易情形 洪雪鸞 廖文綨 廖文聖 轉帳金額 93.09.15 15,000 16,808 ㈠前月餘額: 4,798元。
/本月餘額: 14.02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5,778 元。
93.11.08 30,000 49,056 ㈠前月餘額: 19,056元。
/本月餘額: 46,30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4.02.05 20,000 34,836 ㈠前月餘額: 14,836元。
/本月餘額: 32,08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4.04.25 10,000 33,529 ㈠前月餘額: 26,284元。
/本月餘額: 33,52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4.10.14 10,000 47,899 ㈠前月餘額: 40,654元。
/本月餘額: 47,89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4.11.09 10,000 55,144 ㈠前月餘額: 47,899元。
/本月餘額: 75,52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 94.12.09 10,000 79,345 ㈠前月餘額: 75,529元。
/本月餘額: 77,47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1 筆。
②匯款2 筆共10,000元。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3 筆共5,778 元 ②提領共12,000元。
95.01.16 10,000 84,724 ㈠前月餘額: 77,479元。
/本月餘額: 94,72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5.01.26 10,000 94,724 95.02.20 國泰 10,000 101,969 ㈠前月餘額: 94,724元。
/本月餘額:116,96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5.02.24 15,000 116,969 95.03.06 20,000 136,969 ㈠前月餘額:116,969元。
/本月餘額:141,17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5,778 元。
95.03.15 一銀 5,000 136,172 95.03.15 國泰 5,000 141,172 ▼ 95.04.17 國泰 10,000 138,417 ㈠前月餘額:147,172元。
/本月餘額:138,417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②提領1 筆10,000元。
▼ 95.05.18 一銀 6,000 136,662 ㈠前月餘額:138,417元。
/本月餘額:156,66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②提領1 筆5,000元。
95.05.29 20,000 156,662 ▼ 95.07.03 國泰 12,000 143,934 ㈠前月餘額:131,934元。
/本月餘額:146,17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②提領1 筆10,000元。
95.07.24 10,000 146,179 ▼ 95.08.31 5,000 148,424 ㈠前月餘額:146,179元。
/本月餘額:143,42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5.10.02 國泰 15,000 152,848 ㈠前月餘額:137,848元。
/本月餘額:150,09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 95.11.09 20,000 162,338 ㈠前月餘額:150,093元。
/本月餘額:206,338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3 筆。
②票款52,000元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②提領3 筆共18,000元。
95.11.14 國泰 5,000 162,338 95.11.21 國泰 5,000 154,338 95.12.19 一銀 5,000 205,762 ㈠前月餘額:206,338元。
/本月餘額:206,18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5,576 元。
▼ 96.01.16 一銀 4,000 12,426 ㈠前月餘額:206,181元。
/本月餘額: 12,426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②提領2 筆共195,000元。
96.03.20 國泰 10,000 14,095 ㈠前月餘額: 9,671元。
/本月餘額: 14,09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5,576 元。
96.04.25 國泰 5,000 16,340 ㈠前月餘額: 14,095元。
/本月餘額: 16,34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96.05.15 國泰 5,000 18,553 ㈠前月餘額: 16,340元。
/本月餘額: 18,55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55 元。
△ 96.06.20 國泰 5,000 10,347 ㈠前月餘額: 18,553元。
/本月餘額:110,42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1 筆。
②轉帳2 筆共11,880 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5,086元。
▼ 96.09.29 國泰 3,000 37,242 ㈠前月餘額: 39,850元。
/本月餘額: 37,24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5,608 元。
②提領1 筆10,000元。
▼ 96.10.19 國泰 3,000 7,455 ㈠前月餘額: 37,242元。
/本月餘額: 7,45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1 筆2,787 元。
②提領1 筆30,000元。
96.11.15 國泰 5,000 9,668 ㈠前月餘額: 7,455元。
/本月餘額: 14,668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87元。
96.11.26 國泰 5,000 14,668 96.12.31 國泰 5,000 14,162 ㈠前月餘額: 14,668元。
/本月餘額: 14,16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5,608 元。
97.02.13 10,000 18,588 ㈠前月餘額: 11,375元。
/本月餘額: 14,09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5,574 元。
97.02.18 國泰 5,000 23,588 97.04.14 國泰 3,000 18,193 ㈠前月餘額: 17,980元。
/本月餘額: 18,19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87 元。
97.05.13 國泰 5,000 20,406 ㈠前月餘額: 18,193元。
/本月餘額: 20,406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 筆2,787 元。
97.06.16 國泰 10,000 15,320 ㈠前月餘額: 20,406元。
/本月餘額: 15,37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5,088 元。
97.07.15 國泰 10,000 22,586 ㈠前月餘額: 15,373元。
㈡本月餘額: 22,586元。
㈢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1筆共2,787元。
97.09.22 國泰 10,000 24,191 ㈠前月餘額: 17,012元。
/本月餘額: 24,19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5,608 元。
97.10.15 國泰 5,000 26,404 ㈠前月餘額: 24,191元。
/本月餘額: 56,74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2 筆。
②人壽匯入26,044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5,892 元。
97.10.21 7,400 33,804 ▼ 97.12.16 國泰 5,000 40,018 ㈠前月餘額: 19,254元。
/本月餘額: 45,10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3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3 筆共14,236 元。
②提領1 筆10,000元。
97.12.22 10,000 40,109 97.12.24 國泰 5,000 45,109 98.01.15 國泰 10,000 43,694 ㈠前月餘額: 45,109元。
/本月餘額: 43,69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1,415 元。
98.02.20 國泰 10,000 40,132 ㈠前月餘額: 43,694元。
/本月餘額: 40,13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562元 ▼ 98.03.16 中信 10,000 36,854 ㈠前月餘額: 40,132元。
/本月餘額: 21,85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3 筆13,278 元。
②提領1 筆15,000元。
98.04.20 國泰 5,000 16,397 ㈠前月餘額: 21,854元。
/本月餘額: 13,85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562元。
98.05.13 中信 5,000 15,505 ㈠前月餘額: 13,292元。
/本月餘額: 13,11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177元。
98.05.21 中信 5,000 13,115 98.06.08 20,000 33,115 ㈠前月餘額: 33,115元。
/本月餘額: 10,68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5 筆共22,476 元。
98.07.06 15,000 25,682 ㈠前月餘額: 10,682元。
/本月餘額: 21,40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3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282元。
98.07.09 國泰 5,000 27,895 98.07.17 國泰 4,000 24,505 ▼ 98.08.17 中信 5,000 16,223 ㈠前月餘額: 21,400元。
/本月餘額: 13,22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2 筆共10,177元。
②提領1 筆3,000元。
98.09.07 10,000 23,223 ㈠前月餘額: 13,223元。
/本月餘額: 10,22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2,998元。
+ 98.10.01 國泰 5,000 15,225 ㈠前月餘額: 10,225元。
/本月餘額: 5,937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4 筆共13,282元。
②提領1 筆1,000元。
98.10.09 國泰 5,000 16,432 98.11.06 10,000 15,937 ㈠前月餘額: 5,937元。
/本月餘額: 15,76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177元。
98.11.16 國泰 10,000 15,760 98.12.07 10,000 25,760 ㈠前月餘額: 15,760元。
/本月餘額: 12,78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2,998元。
99.01.08 10,000 22,781 ㈠前月餘額: 12,781元。
/本月餘額: 19,49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282元。
99.01.25 國泰 10,000 22,604 99.03.09 10,000 13,602 ㈠前月餘額: 9,235元。
/本月餘額: 16,12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3,110元。
99.03.14 中信 10,000 23,602 99.04.18 中信 3,000 8,861 ㈠前月餘額: 16,125元。
/本月餘額: 5,756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369元。
99.05.06 10,000 15,756 ㈠前月餘額: 5,756元。
/本月餘額: 5,49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364元。
99.06.07 20,000 25,492 ㈠前月餘額: 5,492元。
/本月餘額: 9,91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5 筆共22,588元。
99.06.14 國泰 7,000 17,381 99.07.06 10,000 19,919 ㈠前月餘額: 9,919元。
/本月餘額: 6,55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369元。
▼ 99.08.06 10,000 16,550 ㈠前月餘額: 6,550元。
/本月餘額: 11,26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2 筆共10,290元。
②代付票款3150元存入並支出。
99.08.13 中信 5,000 18,763 99.09.06 10,000 21,260 ㈠前月餘額: 11,260元。
/本月餘額: 15,12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3,136元。
99.09.30 國泰 7,000 15,124 △ 99.11.08 15,000 18,968 ㈠前月餘額: 1,729元。
/本月餘額: 35,17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3 筆。
②人壽匯入2,901 元、代收票據共2,439 元、匯款2 筆共4 千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2筆共10,698元。
99.11.15 一銀 5,000 16,171 99.11.22 15,000 34,171 99.12.27 國泰 5,000 26,645 ㈠前月餘額: 35,171元。
/本月餘額: 26,64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3,544元。
100.01.24 國泰 5,000 20,947 ㈠前月餘額: 26,645元。
/本月餘額: 17,84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803元。
100.02.14 40,000 55,055 ㈠前月餘額: 17,842元。
/本月餘額: 43,46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2 筆共10,777元。
②提領1 筆10,000元。
100.02.18 6,400 53,465 100.03.11 30,000 67,832 ㈠前月餘額: 43,465元。
/本月餘額: 64,84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3 筆共13,623元。
100.03.17 國泰 5,000 64,842 ▼ 100.04.18 國泰 5,000 48,309 ㈠前月餘額: 64,842元。
/本月餘額: 45,20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4 筆共13,882元 ②「台南泥水」提領14,156元。
100.05.02 30,000 75,204 ㈠前月餘額: 45,204元。
/本月餘額: 69,387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817元。
100.05.16 國泰 5,000 69,387 ▼ 100.06.16 國泰 5,000 51,246 ㈠前月餘額: 69,387元。
/本月餘額: 79,07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3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5 筆共23,141元。
②「台南泥水」提領10,240元。
100.06.21 20,000 71,311 100.06.29 18,000 79,071 100.07.18 國泰 5,000 73,254 ㈠前月餘額: 79,071元。
/本月餘額: 85,14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3,922元。
100.07.20 15,000 88,254 ▼ 100.08.01 11,000 96,149 ㈠前月餘額: 85,149元。
/本月餘額: 60,28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2 筆共10,869元。
②提領2 筆共30,000元。
100.08.18 國泰 5,000 60,280 ▼ 100.09.06 20,000 80,280 ㈠前月餘額: 60,280元。
/本月餘額: 61,44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4 筆共13,715元。
②「台南泥水」提領5,120 元。
△ 100.11.11 11,000 65,235 ㈠前月餘額: 47,471元。
/本月餘額: 68,10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2 筆。
②委播款1 筆9,551 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20元。
100.11.30 11,000 68,102 101.02.15 11,000 48,625 ㈠前月餘額: 40,412元。
/本月餘額: 40,49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20元。
101.03.01 中信 10,000 50,492 ㈠前月餘額: 40,492元。
/本月餘額: 47,726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3,766元。
101.03.14 11,000 55,859 101.04.16 11,000 47,806 ㈠前月餘額: 47,726元。
/本月餘額: 44,70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4,025元。
101.05.15 11,000 44,747 ㈠前月餘額: 44,701元。
/本月餘額: 44,747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1.06.07 國泰 5,000 49,747 ㈠前月餘額: 44,747元。
/本月餘額: 37,54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5 筆共23,278元。
101.06.18 11,000 37,469 101.07.16 11,000 37,586 ㈠前月餘額: 37,540元。
/本月餘額: 36,95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1,581元。
101.08.01 20,000 56,959 ㈠前月餘額: 36,959元。
/本月餘額: 46,00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1.10.01 國泰 5,000 157,205 ㈠前月餘額:157,205元。
/本月餘額:146,25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2.01.22 10,000 112,683 ㈠前月餘額:113,387元。
/本月餘額:112,68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2.01.22 國泰 10,000 112,683 △ 102.03.05 國泰 5,000 108,679 ㈠前月餘額:101,729元。
/本月餘額: 99,87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2 筆。
②跨行匯入1,950 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3,800元。
102.03.21 國泰 5,000 99,879 ◎ 102.04.05 ◎CH774104本票(170 萬元)票載發票日◎ 102.04.17 國泰 10,000 98,925 ㈠前月餘額: 99,879元。
/本月餘額: 98,92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2.05.17 國泰 10,000 97,971 ㈠前月餘額: 98,879元。
/本月餘額: 97,97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2.06.24 國泰 5,000 79,851 ㈠前月餘額: 97,971元。
/本月餘額: 79,85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5 筆共23,278元。
102.08.01 國泰 5,000 73,270 ㈠前月餘額: 68,270元。
/本月餘額: 57,316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5,954元。
102.09.04 國泰 5,000 62,316 ㈠前月餘額: 57,316元。
/本月餘額: 516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3 筆共13,800元。
②提領3 筆共48,000 元。
102.10.07 15,000 15,516 ㈠前月餘額: 516元。
/本月餘額: 4,562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2.11.05 國泰 5,000 9,562 ㈠前月餘額: 4,562元。
/本月餘額: 13,608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2.11.12 15,000 21,741 ◎ ● 102.12.03 本院103 訴52繫屬(102 營調166 )起訴請求198 萬9332元及自103.01.04 起利息 △ 102.12.24 國泰 5,000 7,867 ㈠前月餘額: 13,608元。
/本月餘額: 17,867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1 筆。
②現金存入1 筆3,000 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3,800元。
102.12.31 10,000 17,867 103.01.23 國泰 5,000 11,913 ㈠前月餘額: 17,867元。
/本月餘額: 11,91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3.02.13 10,000 19,092 ㈠前月餘額: 11,913元。
/本月餘額: 11,27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1 筆。
②代收款3,200元。
⑵提領:①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3.03.14 10,000 15,612 ㈠前月餘額: 11,279元。
/本月餘額: 7,47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3 筆共13,800元。
◎ ● 103.03.17 本院103 訴52號一審判決日蔡洪雪香(訴代蔡聯芳)應給付蔡忻惠198 萬9332元及自103.01.19 起之法定利息。
△ 103.05.13 國泰 5,000 6,837 ㈠前月餘額: 4,658元。
/本月餘額: 6,704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1 筆。
②現金存入1 筆8,000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3.06.03 10,000 16,704 ㈠前月餘額: 6,704元。
/本月餘額: 5,440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5 筆共23,278元。
103.06.11 12,000 13,559 ◎ 103.06.05 ◎00000000本票(150 萬元)票載發票日◎ 103.07.11 15,000 17,619 ㈠前月餘額: 5,440元。
/本月餘額: 8,859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1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4 筆共11,581元。
103.08.04 國泰 5,000 13,859 ㈠前月餘額: 8,859元。
/本月餘額: 17,905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左列存款2 筆。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3.08.14 15,000 26,038 △ 103.09.11 10,000 22,238 ㈠前月餘額: 17,905元。
/本月餘額: 19,781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1 筆。
②代收票款676 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3 筆共13,800元。
103.09.29 國泰 5,000 19,781 103.09.23 南高103 上93二審判決日原判決超過168 萬8487元(含自103.01.19 起法定利息)以外廢棄。
103.11.14 國泰 5,000 19,006 ㈠前月餘額: 9,827元。
/本月餘額: 10,873元。
㈡交易概況:⑴存款:①左列存款1 筆。
②現金存入1 筆7,000元 ⑵提領:人壽扣款2 筆共10,954元。
103.12.12 7,000 12,206 104.10.23 104 台上2038判決二審判決駁回中之7 千元部分撤銷發回(發回部分由南高104 上更㈠23更審,經原告105.06.21撤回此部分起訴)。
104.11.12 10,000 19,436 104.11.16 本票強制執行聲請日 105.06.08 15,000 1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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