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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鉅霖(原名曾保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鉅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鉅霖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蘭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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