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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張新弘
吳秀玫
洪玉珠
江國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茂成
被上 訴 人 鄭水龍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毀損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1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鄭水龍被訴毀損案件,業已諭知無罪在案(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9號刑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茲據檢察官提起上訴,惟本院仍維持第一審對被上訴人鄭水龍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7號)。
揆諸前開規定,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姚慈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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