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上訴,1385,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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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文
  2. 事實及理由
  3. 壹、犯罪事實
  4. 一、丙○○、丁○○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
  5. ㈠、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3、8
  6. ㈡、丁○○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
  7. ㈢、丙○○與丁○○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
  8. ㈣、丙○○與吳家駒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9. ㈤、丁○○基於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地
  10. ㈥、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
  11. 二、經警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04號、聲監續字第
  12.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13.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14. 二、被告丙○○、丁○○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潘彥
  15. 三、交易金額及犯罪所得部分:
  16. ㈠、被告丙○○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潘彥文、王
  17. ㈡、被告丁○○附表一編號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甲○○部分,
  18. ㈢、被告丁○○附表一編號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沈美君部分
  19. 四、就附表一編號7之交易過程及對象,起訴意旨雖認為,被告
  20. ㈠、依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所示,被告丙○○與乙○○之通話內容,乙○
  21. ㈡、再核以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之通話內容提及「(乙○○)他說還沒
  22. ㈢、108年5月25日除乙○○與被告丙○○有如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
  23. ㈣、甲○○與乙○○熟識,曾透過乙○○向被告丙○○、丁○○購買毒品
  24. ㈤、證人乙○○於偵查中雖未提及本次交易係與甲○○所共同購買,
  25. ㈥、再就被告丙○○、丁○○於乙○○住處門口所收取之購毒價金1,0
  26. ㈦、至於證人甲○○雖證稱:108年5月25日13時40分,在乙○
  27. ㈧、是以,被告丙○○、丁○○及證人乙○○一致陳稱,當天係由被告
  28. 五、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
  29. 六、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30. 參、論罪科刑
  31. 一、被告丙○○、丁○○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
  32. ㈠、核被告丙○○、丁○○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修
  33. ㈡、被告丁○○犯罪事實㈤之犯行,並非對少年轉讓或轉讓達淨重10
  34. ㈢、被告丙○○、丁○○就犯罪事實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
  35. ㈣、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011號、第191
  36. 二、被告丙○○、丁○○就附表一編號2、7、之犯行;被告丙○○與
  37. 三、被告丙○○附表一編號1至9、、至、附表二編號1
  38. 四、刑之加重
  39. ㈠、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
  40. ㈡、被告丁○○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
  41. ㈢、被告丙○○、丁○○均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
  42. 五、刑之減輕
  43. ㈠、被告丙○○部分
  44. ㈡、被告丁○○部分
  45. ㈢、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部分
  46. 六、撤銷原判決之理由(附表一編號7,即被告丙○○原判決附表一
  47. ㈠、原判決以被告丙○○、丁○○附表一編號7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
  48. ㈡、爰審酌被告丙○○、丁○○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乙○○、甲○○
  49. 七、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6、8至、至、附表二之
  50. ㈠、原判決以被告丙○○、丁○○附表一編號1至6、8至、至所
  51. ㈡、經核原判決上開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宣
  52. ㈢、被告丙○○部分,刑罰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係屬事實審法院
  53. ㈣、被告丁○○部分:⒈被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罪刑,並不符
  54. 八、原判決就被告丙○○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
  55. 肆、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
  56.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57.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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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嘉瑋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法扶律師)
李國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剛廷




選任辯護人 林士龍律師(法扶律師)
彭大勇律師(法扶律師)
郭栢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0號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980號、第12981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011號、第1912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丙○○、丁○○附表一編號7所處罪刑(即丙○○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部分;

丁○○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部分),及就丙○○、丁○○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均撤銷(不含沒收部分)。

丙○○、丁○○共同犯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

丙○○、丁○○其他上訴駁回(即附表一編號1至6、8至、至、附表二編號1至3所處罪刑及沒收、丁○○附表二編號2、3定應執行刑部分,及附表一編號7沒收部分)。

丙○○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丁○○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甲、有罪部分

壹、犯罪事實

一、丙○○、丁○○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丁○○亦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不得持有、轉讓或販賣,仍分別為以下犯行:

㈠、丙○○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3、8、9、、、所示時間、地點、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王誠輝、潘彥文1次(即編號1部分)、乙○○3次(即編號3、8、9部分)、陳志成1次(即編號部分)、馮玉高1次(即編號部分)、周曰正1次(即編號部分)。

㈡、丁○○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至、所示時間、地點、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乙○○2次(即編號、部分)、甲○○6次(即編號至部分)、沈美君4次(即編號至部分)、羅子健3次(即編號至部分)、陳東方1次(即編號部分)。

㈢、丙○○與丁○○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7、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潘彥文1次(即編號2部分)、乙○○及甲○○1次(即編號7部分)、周曰正1次(即編號部分)。

㈣、丙○○與吳家駒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4、5、6所示時間、地點、方式,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乙○○3次。

㈤、丁○○基於基於轉讓禁藥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所示時間、地點、方式,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與羅子健1次。

㈥、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方式,對潘彥文、王誠輝施以詐術,致潘彥文、王誠輝陷於錯誤,因而交付附表二編號1所示金錢與丙○○。

丁○○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方式,對乙○○施以詐術,致乙○○陷於錯誤,因而交付附表二編號2所示金錢與丁○○。

丁○○另與黃詠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方式,對盧祥龍施以詐術,致盧祥龍陷於錯誤,因而交付附表所示金錢與丁○○、黃詠鈺。

二、經警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監字第104號、聲監續字第325號、第414號、第511號、第630號通訊監察書,於108年2月27日至7月21日間,對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及依同法院108年聲監字第329號、聲監續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於108年5月22日至7月19日間,對丁○○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

並並於108年7月24日,依同法院108年聲搜字第754號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4樓402室丙○○住處、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8樓之14丁○○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因而查獲上情。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被告丙○○、丁○○及辯護人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卷第284-285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丙○○、丁○○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潘彥文(警939號卷,下稱警一卷,第19之1-19之8頁,偵12980號卷,下稱偵一卷1,第93-98頁)、乙○○(警一卷第19之17-19之27頁,警843號卷,下稱併案警一卷,第66-69頁,偵一卷1第299-303頁)、甲○○(他403號卷,下稱移案他一卷第29-31頁,警一卷第19之36-19之46頁,偵一卷1第399-402頁)、陳志成(警一卷第19之55-19之58頁、19之59頁,偵一卷2第23-235頁)、沈美君(偵一卷2第7-21頁、79-83頁)、羅子健(偵一卷2第91-104頁、163-167頁)、陳東方(偵一卷2第243-268頁、329-332頁)、周曰正(偵一卷3第189-200頁、221-224頁)、盧祥龍(偵12981號卷,下稱偵二卷,第87-93頁、111-113頁)、吳家駒(警281號卷,下稱追加警卷第3-9頁,偵2919號卷,下稱追加偵二卷,第97-101頁,原審109年度訴字第873號卷第69-74頁,原審卷2第267-309頁)之證述及指認(警一卷第19之9-19之13頁、19之28-19之32頁、19之47-19之51頁、19之60-19之61,併案警一卷第70-74頁,偵一卷2第47-53頁、127-135頁、305-313頁,偵一卷3第209-217頁,偵二卷第101-109頁)均相符,並有原審108年聲監字第104號、聲監續字第325號、第414號、第511號、第630號通訊監察書(丙○○部分,偵一卷3第347-361頁)、108年聲監字第329號、聲監續字第614號通訊監察書(丁○○部分,偵一卷3第363-367頁)、附表三、四所示通訊監察譯文、GOOGLE地圖(追加警卷第95-99頁、追加原審卷第63-66頁)、台灣之星電信公司提出之門號0000000000使用IP歷程(追加偵二卷第77-88頁)、原審108年聲搜字第75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勘查採證同意書、現場及扣押物品與扣案物品初步檢驗結果(警一卷第106-115頁、138-14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警二卷第79-85頁、89-9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0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5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併案偵一卷第37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10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1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併案警二卷第399-403),及附表五所示扣案物可佐。

三、交易金額及犯罪所得部分:

㈠、被告丙○○附表一編號1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潘彥文、王誠輝部分,證人潘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與王誠輝合資以5,000元向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1包,是王誠輝用手機和丙○○聯絡,王誠輝問丙○○方不方便從臺南來義大醫院,我在旁邊聽到丙○○在電話中說要貼他油錢500 元,我說500元太多,我只願意出300元等語(警一卷第19之4頁,偵一卷1第95-96 頁),被告丙○○則供稱:這次交易有成功,我好像是賣潘彥文及王誠輝1,000 元的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我們是到現場才講價格跟數量,因為我大概會攜帶1,000元及2,000元份量的幾包甲基安非他命在身上,是王誠輝打電話問我,我開車前往,到場後他們2個人湊了1,300元還是1,500元給我,然後我拿1 包甲基安非他命交給王誠輝;

我去的時候,他們說要用欠的,我說不要,後來他們只有給我1,300元至1,500元等語(警一卷第8頁反面-9頁,偵一卷3第14頁),而觀諸附表三編號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潘彥文、王誠輝額外補貼之300元,應屬促使被告丙○○完成本次毒品交易之對價,亦為被告丙○○該次販賣毒品犯行所應付出之成本,仍屬犯罪所得。

至於交易價金部分,證人潘彥文雖證稱為5,000元,然無其他證據可佐,依罪疑唯利被告原則,應認被告丙○○該次交易毒品價金1,300元。

㈡、被告丁○○附表一編號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甲○○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取得之利益為價值1,500元之遊戲點數,然觀諸附表三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丁○○與甲○○通話之末,仍稱「你先去繳」、「你就先去繳啦」、「你先繳你先繳」、「你聽不懂人話嗎」等語,顯見甲○○就被告丁○○要求以代買遊戲點數為交易代價,並未與實際履行,則被告丁○○供稱:我是向甲○○收取現金1,500元,原本確實是要求甲○○幫忙繳交遊戲點數費用,但甲○○動作太慢,所以我就直接抵達交易地點,向其收取現金1,500元,並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給甲○○後,我再自己去全家便利商店繳費等語(本院卷一第144頁,本院卷二第182頁),尚非無據,是此部分被告丁○○之販賣所得,應為現金1,500元,公訴意旨應屬誤會。

㈢、被告丁○○附表一編號所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沈美君部分,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丁○○犯罪所得為現金250元及價值50元之蝦仁羹1碗,惟依證人沈美君證稱:我請被告弄250元的毒品量給我,其中50元是用蝦仁羹代替,另外我再交付現金200元給被告等語(偵一卷2第10至11、80至81頁),復參以附表三編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證人沈美君與被告丁○○約定購買相當於250元數量之毒品,並表示其中50元以蝦仁羹代替,被告丁○○供稱,該次交易應該是向沈美君收取現金200元以及1碗價值50元之蝦仁羹(原審卷二第182頁),足認被告丁○○該次交易所得,應為現金200元及1碗價值50元之蝦仁羹。

四、就附表一編號7之交易過程及對象,起訴意旨雖認為,被告丙○○先與乙○○聯絡後,先前往乙○○住處收取1,000元,由被告丁○○於108年5月25日15至16時間某時,前往乙○○住處,將甲基安非他命1包販賣給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然查:

㈠、依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所示,被告丙○○與乙○○之通話內容,乙○○向被告丙○○表示:「要過來嗎?」、「他說還沒到,你來我房間坐一下」、「到了」等語,被告丙○○則於編號7③之通話中稱:「等我,馬上到」等語,顯屬約定在乙○○住處見面之通話,而對照以被告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上開通話時之基地台位置,係由永康區○○路0000號0樓移動至永康區建國里○○路00巷00號0樓附近(偵一卷1第230-231頁),亦即呈現向證人乙○○永康區○○路000巷00號住處移動之情況,足認被告丙○○於附表三編號7③與乙○○通話後,確實有前往乙○○住處之事實。

然被告丙○○與乙○○於108年5月25日,僅有如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⑩所示之4次通話紀錄,此有該行動電話之通聯紀錄可查(本院卷第453-455頁),是被告丙○○與乙○○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應係確認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前之通話,然該部分之對話內容,卻只呈現2人約定見面,並未提及任何關於毒品種類、數量或交易金額之用語,是證人乙○○於偵查中證稱:我原本與丙○○聯絡,要過來說也是暗號,因為電話中不願意講,是見面才講。

那次丙○○有先過來我家向我收了1千元,但是後來我打不通丙○○的電話,就打給丁○○,因為我等了很久,向丁○○催,我有向丙○○說1千,就是他中午先前來我這邊拿的等語(偵一卷1第301頁),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即可相符,是被告丙○○於108年5月25日12時41分(即附表三編號7③)通話後見面,僅收取購毒價金並約定交易毒品,並未交付毒品,應為實情。

㈡、再核以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之通話內容提及「(乙○○)他說還沒到,你來我房間坐一下」、「(丙○○)他到了你再打給我」、「(乙○○)喂,到了」、「(丙○○)等我,馬上到」等語,依其等對話脈絡,乙○○與被告丙○○約定在住處見面,必須等待第三人到來,乙○○在該人到達後,方通知被告丙○○前來,顯然該次交易並非僅乙○○單獨與被告丙○○完成,而是有第三人參與之情況。

㈢、108年5月25日除乙○○與被告丙○○有如附表三編號7①②③之通話外,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當天稍後亦有附表三編號7④⑤⑥所示3次聯繫,其中編號7④之初次通話,僅與被告丙○○與乙○○編號7③之通話相差不到半小時,證人甲○○於通話中向被告丙○○表示:「剛剛那一張。

在狗鱉他,是我」、「你要過來嗎」等語,再於編號7⑤之通話中稱:「狗鱉這邊有要來嗎?」等語,通話中所稱「狗鱉」即乙○○,此亦為證人乙○○、甲○○一致證述在卷(本院卷第362頁,警一卷第19-38頁),觀諸證人乙○○、甲○○與被告丙○○電話聯絡之時間十分密集,且證人甲○○於被告丙○○於附表三編號7③之通話後,前往向乙○○收取現金1,000元不久,隨即以附表三編號7④之通話向被告乙○○詢問:剛剛那一張,在狗鱉他是我等語,顯見證人甲○○與被告丙○○聯繫之事,即證人乙○○與被告丙○○聯繫後收取現金1,000元之事,並非證人甲○○另外再以編號7④之通話與被告丙○○約定交易毒品,此由乙○○再於同日稍後之13時42分,再以附表三編號7⑧之通話向被告丁○○確認:剛剛那1000勒等語,即可確認上開證人乙○○、甲○○與被告丙○○、丁○○聯繫之通話,目的均為以1,000元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

㈣、甲○○與乙○○熟識,曾透過乙○○向被告丙○○、丁○○購買毒品,此為被告丁○○供稱:甲○○有跟我們買過毒品,他有時後會跑去乙○○家,因為我們有一陣子不想賣他,他就會跑去乙○○家,假裝是乙○○,甲○○會假裝是狗鱉,所以有時候甲○○要買毒品,會跑去乙○○家拿等語在卷(本院卷第446-447頁),而甲○○曾持用張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假冒為乙○○向被告丙○○約定購買毒品,此由108年5月23日、24日之通訊監察譯文呈現:⒈(108年5月23日11時21分34秒)「(丙○○)你誰啊」、「(甲○○)狗鱉啊」、「(丙○○)你狗鱉嗎?」、「(丙○○)你不是志偉嗎?」、(11時25分39秒)「(丙○○)剛剛不是你說的吧?」、「(乙○○)不是啦」、「(丙○○)志偉就志偉」、「(乙○○)他怕你不來」、「(丙○○)還假裝成狗鱉」;

⒉(108年5月24日17時55分30秒)「(甲○○)拜託來一趟,狗鱉這裡」、「(丁○○)你誰啊?」、「(甲○○)我志偉啦」等語(警一卷19-19背面-19-20頁),亦可見得,再佐以證人乙○○證稱:108年5月23日通訊監察譯文中持用我電話跟丙○○通話的是我朋友志偉。

108年5月24日是我朋友志偉用我家用電話打給丁○○,應該是要買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警一卷第19-20頁正面及背面),及證人甲○○證稱:志偉是我的舊名等情(警卷一第19-37頁背面),足認證人甲○○確實會透過乙○○向被告丙○○、丁○○購買毒品,並約定在乙○○住處交易。

㈤、證人乙○○於偵查中雖未提及本次交易係與甲○○所共同購買,然依其證稱:108年5月25日有成功,最後是下午大約3、4點左右,在我家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交易,1小包1千元,不過這次我錢已經先給丙○○了(警一卷第19-22頁背面)、我原本與丙○○聯絡,要過來說也是暗號,因為電話中不願意講,是見面才講,但是打電話他就知道我是要買毒品。

印象中那次丙○○有先過來我家向我收了1千元,但是後來我打不通丙○○的電話,就打給丁○○,他們有時同時來。

我也順便留了丁○○的電話。

13時42分我與丁○○的通話,是因為我等了很久,向丁○○催,底下我有向丙○○說1千,就是他中午先前來我這邊拿的(偵一卷1第301頁)等情,亦可證明被告丙○○、丁○○於附表三編號7③之通話後抵達乙○○住處,先向乙○○收取購毒價金1,000元後,再前往他取處得毒品,而乙○○因不耐久候,頻以電話催促等情,此實與被告丁○○陳稱:我記得那天的過程是,我跟丙○○去「殺肉場」(台語),好像是要過去的路上,先去跟乙○○的家門口跟他收1千元,後來我們就去「殺肉場」(台語),當時我們還沒有拿毒品回來,所以我們先去「殺肉場」(台語)購買丙○○車子要用的零件,後來他們就打來一直催,但是當時我們毒品還沒有拿回來,是到後面我才有拿過去給他等語相符(本院卷第445頁)。

㈥、再就被告丙○○、丁○○於乙○○住處門口所收取之購毒價金1,000元,除由甲○○於附表三編號7④通話中向被告丙○○稱:「剛剛那一張。

在狗鱉他,是我」、「你要過來嗎」等語,可認確實為甲○○所提供外,另依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表三編號7④通話中,甲○○向丙○○稱剛剛那一張在狗鱉是我,我有聽到這通對話,甲○○特別強調是他的,因為錢是他給的(本院卷第363頁)、甲○○說錢是他的,就是錢已經給了,但貨沒有拿來,我打給丁○○是因為貨沒有送過來,我一直催,當時應該是我與甲○○一起在我家(同卷第369-370頁)等語,亦證稱當天交易是由甲○○出錢之事實。

再對照以當天之通訊監察譯文,除證人甲○○、乙○○密集且連續以電話催促被告丙○○及丁○○前來乙○○住處外,乙○○更於附表三編號7⑧所示與丁○○、丙○○之通話中稱:「阿剛剛那1000勒?」、「等很久了,拜託一下」等語,足以證明甲○○所交付之現金1,000元,係與乙○○共同購買毒品之價金,被告丙○○、丁○○收受後,另前往他處取得甲基安非他命,由被告丁○○前往交付乙○○,此亦可由附表三編號7⑩所示通話中,被告丙○○向乙○○表示:「我等一下叫人家拿過去」等語加以佐證。

㈦、至於證人甲○○雖證稱:108年5月25日13時40分,在乙○○家,以1,000元跟丙○○買甲基安非他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偵一卷1第19-53頁背面),然其亦於警詢時證稱:交易時還有乙○○在場等語(警一卷第19-38頁),並未否認乙○○確實參與該次交易之事實,而其雖證稱交易時間為13時40分,然108年5月25日13時42分(即附表三編號7⑧)乙○○仍於電話中向被告丁○○催促「剛剛那1000勒」等語,顯見先前所交付之購毒現金1,000元,被告丙○○、丁○○並未完成交付甚明,再稽之以被告丙○○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108年5月25日之基地台位置,除於附表三編號7③所示通話時(12時41分),出現在乙○○住處附近(即○○區○○里○○路,偵一卷1第230-231頁),此後即移往臺南市○○區○○路000○0號7樓(本院卷第453頁),未再出現於乙○○住處附近等情,亦可證明被告丙○○並未於108年5月25日13時40許,前往乙○○住處交付毒品與甲○○之事實,證人甲○○證稱,當天13時40分許在乙○○住處交易毒品,顯與客觀證據不符。

㈧、是以,被告丙○○、丁○○及證人乙○○一致陳稱,當天係由被告丙○○收取1,000元後,與被告丁○○前往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再由被告丁○○前往乙○○住處交付等情,應屬事實,證人甲○○證稱當天交易時間為13時40分,並非可採,而證人乙○○證稱,於附表三編號7⑩與丙○○通話後,在其住處取得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為甲○○所出資,透過乙○○向被告丙○○聯繫,再由被告丁○○所交付,即可認定。

五、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輒因買賣雙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賣行為則同一,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但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8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處罰之「販賣」毒品罪,所著重者為在主觀上有藉以牟利之惡性,及對毒品之擴散具有較有償或無償轉讓行為更嚴重之危害性,被告「營利」之意圖係從客觀社會環境、情況及人證、物證等資料,依據證據法則綜合研判認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丙○○、丁○○附表一編號1至部分所示犯行,均為有償交易,並收取相當之對價或以債務抵償,然其等與本件購毒者間,並非親屬或友人關係,且本身亦有施用毒品之需求,亦無可能隨意將取得不易之毒品,以低於取得成本之代價販賣與他人。

而被告丙○○、丁○○附表一編號1至所示毒品交易,並非均在住處內完成,則其等為完成毒品交易,尚且需負擔外出交易之時間與交通勞費,並承擔遭查獲之風險,如非交易所得之利益明顯高於應付出之成本與風險,實難認其等有何進行此等交易之可能性,是依客觀之社會環境之情況、證人之證述及被告之供述等證據資料,被告丙○○、丁○○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意圖,足以認定。

六、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告丙○○、丁○○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規定,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年7月15日施行,其中第4條第2項規定,提高有期徒刑刑度及併科罰金額度;

第17條第2項之偵審自白減刑要件,由「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減刑之要件更為嚴格,是綜合比較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更有利於被告丙○○、丁○○,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整體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而行為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未達法定應加重其刑之一定數量)與成年男子,同時該當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應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則,擇較重之轉讓禁藥罪論處(最高法院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0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是以:

㈠、核被告丙○○、丁○○犯罪事實一之㈠、㈡、㈢、㈣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品罪,其等基於販賣之目的而持有第二級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販賣毒品罪,因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如行為人以一行為同時販賣毒品給數人,僅成立單純一罪,不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20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38 號判決意旨參照),附表一編號1、7部分,被告丙○○、丁○○係以一販賣行為,同時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王誠輝、潘彥文;

乙○○、甲○○,屬單純一罪,起訴意旨就附表一編號認為被告丙○○係分別販賣與甲○○、乙○○7部分,認為應論以數罪(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1,詳下六㈠所述),容有誤解。

㈡、被告丁○○犯罪事實㈤之犯行,並非對少年轉讓或轉讓達淨重10公克以上之情況,是核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㈢、被告丙○○、丁○○就犯罪事實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丙○○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詐騙潘彥文、王誠輝,為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㈣、臺灣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011號、第1912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丙○○、丁○○事實上一罪之犯罪事實移送併辦,原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一併審理。

二、被告丙○○、丁○○就附表一編號2、7、之犯行;被告丙○○與吳家駒就附表一編號4、5、6之犯行;

被告丁○○與黃詠鈺就附表二編號3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丙○○附表一編號1至9、、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共14次犯行,被告丁○○附表一編號2、7、、、至、、、、附表二編號2、3所示共2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刑之加重

㈠、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105年度簡字第17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由同法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取財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年度上易字第4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104年度簡字第22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9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後,於107年7 月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㈡、被告丁○○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7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02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4年度簡字第1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3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與第1案接續執行後,於106年8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

㈢、被告丙○○、丁○○均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考量被告丙○○、丁○○前開犯罪均為與毒品相關犯罪,且犯罪時間密集,均曾有入監執行刑罰之紀錄,卻未因此矯正其惡性,仍持續不斷沾染毒品,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以其等正值壯年,均有相當之謀生能力,並無透過販賣毒品以營利之必要,之所以不斷涉入毒品犯罪,實乃對於脫離毒品之自我意志薄弱,如未能因本次刑罰之執行確實矯正,恐將反覆因毒品犯罪進出監所,虛度人生,是以,本件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加重其刑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之情況,爰除就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不予加重外,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刑之減輕

㈠、被告丙○○部分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須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知悉並據以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始能獲上述減輕或免除其刑之寬典。

亦即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與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始足以當之。

若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於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前,已經透過其他方式知悉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或被告雖供出毒品來源,但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並非因其供述而破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亦即二者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者,即與上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不合(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⑴被告丙○○雖於警詢中供出其附表一所販入之第二級毒品來源為綽號「琪琪」之人(併案警二卷第45頁),然經原審法院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下稱永康分局)關於綽號「琪琪」之偵查結果略以:未因丙○○供出其所販賣毒品來源而查獲綽號「琪琪」之人等語,有永康分局108年12月1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623831號函、臺南地檢署109年8月21日南檢文重108偵12980字第1099054844號函暨所附職務報告可參(原審卷一第379頁,卷二第261至264 頁)。

⑵被告丙○○於警詢中表示其毒品來源尚有「王國豐」(警一卷第16頁反面)部分,永康分局、臺南地檢署亦函覆略以:丙○○供出其所販入毒品來源為王國豐之前,王國豐即因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警報請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故非因丙○○之供述而查獲王國豐販賣毒品情事等語,有永康分局108年11月7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80542486號函、臺南地檢署109年7月2日南檢文宙109偵1811字第1099042461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211頁,本院卷二第57頁)。

⑶被告丙○○於警詢中表示其毒品來源尚有「王俊傑」部分,雖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以王俊傑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與丙○○、丁○○罪而報告臺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有第一分局109年1月6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622259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職務報告可參(原審卷一第481-483頁、卷二第263頁),然此部分犯行為王俊傑所否認,有調查筆錄在卷可憑(原審卷2第109-113頁),復無其他證據可佐,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係指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者,雖不以達有罪認定之已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為必要,必也至少已臻至起訴門檻之證據明確且有充分之說服力,方得獲邀上開減免其刑之寬典,同時亦可避免因此一損人利己之誘因而無端嫁禍第三人(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94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尚難單憑被告丙○○單一之指訴,即認為有因而查獲王俊傑之情形。

⒉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1(警一卷第8頁背面)、3(警卷一第10頁背面)、7(偵一卷第15頁)、8(警一卷第13頁)、9(警一卷第13頁)、(警一卷第16頁)、(偵一卷3第275頁、289頁)、(偵一卷3第276頁、292頁)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行,有其警詢、偵查筆錄及本院審理筆錄可憑。

⒊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於偵查中,就附表一編號2、4、5、6、(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2、3、4、附表八編號3)部分否認犯行,然對於特定類型犯罪有規定被告自白應給予司法豁免或減輕刑事責任寬典,係本於突破法院應能積極發現實體真實之理想主義傳統思維,間接承認在訴訟制度下「發現真實」有其極限,當無礙於公益與法秩序前提下,鼓勵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積極參與真實之發現,使犯罪事實能早日釐清、追訴權可順利發動與使案件之審判及早確定,故給予相當程度之司法豁免或減刑利益。

此處所謂自白,係指承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並為願負刑事責任之陳述,惟若僅係記憶錯誤、模糊而非故意遺漏犯罪事實之主要部分,或只係對於自己犯罪行為之法律評價有所誤解,但均經偵、審機關根據已查覺之犯罪證據、資料予以提示或闡明,於明瞭後而對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認罪之表示,自不影響自白之效力。

又不論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係出於主動或被動、簡單或詳細、一次或多次,均得稱為自白(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2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⑴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本院認定係被告丙○○與丁○○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潘彥文,並以被告丙○○附表二編號1之詐欺所得抵償,被告丙○○就該部分犯罪事實已於警詢中供稱:這次是因為欠他108年3月6號拿冰糖騙潘彥文,答應要還錢,後來丁○○說他身上有安非他命,要幫我前往找潘彥文談,他可以先賣一點安非他命給潘彥文他們,應該是有交易成功,因為後來潘彥文就沒有打給我了(警卷一第10頁)等語,就該次交易是與丁○○共犯,並以先前債務抵償,且有交易成功等情,均為明白肯定之供述。

⑵附表一編號4之犯行,被告丙○○曾於警詢時供稱:大約是於108年5月22日10時3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消防局後面乙○○家交易。

我販賣1包約0.2公克的安非他命給乙○○等語(警一卷第11頁正面及背面),已為坦承犯罪事實之供述。

⑶附表一編號5之犯行,被告丙○○於偵訊時供稱:(問:乙○○說108年5月23日11時48分後某時你電聯乙○○後,推由不詳人前往乙○○上開住處,交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乙○○,並收取1000元?)實在,但我不知道交易的金錢,因為我懶得去,我有開擴音,旁邊吳家駒聽到,說要我讓給他做,他就自己去交易了(偵一卷3第15頁),其對於檢察官就交易過程之提問,已表示實在,並未否認,至於其餘交易細節不復記憶,並不影響自白之認定。

⑷附表一編號6之犯行,被告丙○○於偵訊時供稱:(問:乙○○說108年05月23日13時14分你電聯乙○○後,推由不詳人前往乙○○上開住處,交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乙○○,並收取1000元?)這次可能也是吳家駒。

(問:如此的話,他直接跟吳家駒聯繫就好?)我們這行有個規矩,如果吳家駒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我的客人要電話,會讓人覺得他想要搶客人(偵一卷第15頁)等語,其對於與吳家駒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乙○○之事實,亦為肯定之供述。

⑸附表一編號之犯行,被告丙○○於偵查中供稱:這些通話是周曰正要跟我買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對話,是周曰正打電話給我說要過來找我購買安非他命,但是丁○○跟我說這個小條的給他賺,於是丁○○就親自下去跟周曰正交易,本次的交易時間就是在108年4月11日13時34分通話完後,丁○○就自己下去和周曰正交易安非他命,詳細的地點、金額、數量我不清楚等語(偵一卷3第293-294頁),亦坦承與周曰正通話之目的為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並由丁○○於108年4月11日13時34分通話完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周曰正之事實,至於交易地點、金額、數量未能明確供述,究與否認犯罪不同,仍屬自白犯罪。

⒋是以,被告丙○○部分,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然就附表一編號1至9、、至所示犯行,因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㈡、被告丁○○部分 ⒈被告丁○○就附表一編號2(偵卷二第24頁)、7(併案警一卷第38頁)、(併案警一卷第39頁)、(偵一卷3第281頁)、至(偵一卷3第281-282頁)、(偵二卷第28頁)、(併案警一卷第44頁)所示犯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雖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稱「因而查獲」,係指被告翔實供出毒品來源之具體事證,因而使有偵查(含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動偵查(或調查)作為,並因而查獲者而言。

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必以被告所稱供應自己毒品之人與嗣後查獲之其他正犯或共犯間具有關聯性,始稱充足。

倘被告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犯罪時間,在時序上較早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即令該正犯或共犯確因被告之供出而被查獲;

或其時序雖較晚於該正犯或共犯供應毒品之時間,惟其被查獲之案情與被告自己所犯同條項所列之罪之毒品來源無關,均仍不符合上開應獲減、免其刑之規定要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21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供出毒品來源,及破獲相關他人犯罪,二種要件兼具,才能因其戴罪立功,享受寬典,非謂行為人一有「自白」、「指認」毒品來源之人,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3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⑴被告丁○○於警詢中供稱其向綽號「○阿」之女子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並指認該人為某甲,復提出其與該人之LINE對話紀錄佐證,有被告指認某甲刑案相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可參(併案警一卷第49至54頁),而某甲於108年6月中旬某日時,以LINE通訊軟體與被告聯繫交易毒品事宜後,在臺南市永康區某處,以2,7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丁○○之犯行,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檢察官偵辦,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嗣由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44號、第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2月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805461695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433號追加起訴書、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4號、第396號判決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485-497頁,卷二第23-27頁),再觀諸上開刑事案件移送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查獲某甲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過程,係因檢警查獲被告丁○○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後,續行調查被告丁○○所供出毒品來源即某甲,因而查獲,且上開移送書及起訴書所引作為某甲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證據,即為被告丁○○所提出其與某甲之LINE對話紀錄,此外,亦未記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足見某甲於上開時、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丁○○,係因被告丁○○之供述而查獲。

⑵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4號、第396號判決所認定,某甲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丁○○之時間,係依被告丁○○於該案之證述及某甲之自白,認定為108年6月中旬某日,被告丁○○於原審法院則供稱,已不記得上開向某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具體日期,只記得是108年6月份向某甲買的,附表一編號、、、、、、、(即原判決附表一編號3、4、9、10、15、16、17、18)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毒品來源均係某甲等語(原審卷二第180-181頁),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就某甲販賣與被告丁○○之時間,以較有利於被告丁○○之方式認定,被告丁○○於本件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因犯罪時間均在108年6月以後,無法排除均係上開原審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4號、第396號判決所認定,由某甲販賣與被告丁○○之甲基安非他命所轉賣,此部分之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遞減輕之。

⑶至於被告丁○○上訴後又以,被告丁○○曾因遭誣指轉讓第二級毒品,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09號判決無罪確定,被告丁○○於該案警詢中,亦供稱毒品來源為某甲,且購買毒品時間從108年4月中旬開始,並提供108年5月22日、6月18日LINE對話紀錄,則被告丁○○於108年5月22日既已有向某甲詢問價格,其後應有購買毒品之行為,是本件被告丁○○犯罪時間於108年5月22日以後者,亦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丁○○於原審稱108年6月才向某甲購買,並非正確,應以被告丁○○前開案件中所稱,108年4月開始向某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就本件被告丁○○108年4月以後之犯行,均予以減輕其刑。

且被告丁○○亦曾於原審供稱,108年3月間起,即向某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再由被告丁○○於另案提出之108年5月間LINE對話紀錄以觀,被告丁○○與某甲已有所認識,並非初次購買,可以推論被告丁○○應於108年3、4月間就有向某甲購買,是依有利於被告丁○○之認定方式,應就被告丁○○本件108年3月以後之犯行,亦均予以減輕其刑,並提出被告丁○○108年6月25日調查筆錄及LINE對話紀錄為佐(本院卷第319-349頁),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並非謂被告一有供出毒品上手即可獲得減刑寬典,仍須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與被告犯行有關之毒品來源,方得依法減刑,本件被告丁○○雖有供出毒品來源某甲,因而查獲某甲於108年6月某日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被告丁○○之事實,業如上所述,至於被告丁○○雖於另案又供稱,某甲另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且犯罪時間為108年6月之前,然被告丁○○該部分之供述,並無因此使檢調機關查獲某甲販賣毒品之事實,自不能徒以被告丁○○曾於另案供述某甲販賣毒品之時間,即據以為被告丁○○本案減刑之依據,至於被告丁○○又辯稱,上開某甲109年度訴字第244號、第396號判決所認定,某甲販賣與被告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不能排除可能在108年3月、4月或5月間,然此與某甲於該案之自白並不相符,僅被告丁○○於本案審理中變更後之說詞,又若縱使被告丁○○所辯,108年3月、4月或5月間,另有向某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亦與109年度訴字第244號、第396號判決屬不同之犯罪事實,而未經檢警所查獲,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部分「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者而言,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本件被告丙○○、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刑部分,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7 年,與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以無期徒刑為法定罪低刑度,顯有差異,被告丙○○、丁○○復有上開減刑事由,法定最低刑度已經大幅降低,而被告丙○○、丁○○犯罪頻率不低,具有一定之社會危害性,且被告丙○○、丁○○均有多次毒品犯罪相關紀錄,與毒品沾染不斷,而其等有固定之毒品來源,且得以獨立完成販賣毒品犯行,並有相當獲利,此與受毒驅使,為免費取得施用毒品機會,淪為毒販遞送毒品、收取價金工具之販賣型態不同,是本院衡酌各該犯罪情節後,認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法定最低刑度,並無何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之狀況,不合於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要件,併予說明。

六、撤銷原判決之理由(附表一編號7,即被告丙○○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及被告丁○○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部分所處之罪刑):

㈠、原判決以被告丙○○、丁○○附表一編號7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被告丙○○、丁○○該部分之犯行,係於108年5月25日12時41分後某時,先向乙○○收取甲○○所有之購毒價金1,000元後,再於同日16時18分後之某時,由被告丁○○將甲基安非他命交付與乙○○,而同時販賣與甲○○、乙○○,原判決認定被告丙○○於108年5月25日13時40分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甲○○(即被告丙○○原判決附表一編號部分),被告丙○○再與被告丁○○於同日15至16時許,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乙○○(即被告丙○○原判決附表一編號7部分及被告丁○○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部分),就被告丙○○部分,誤論以2罪,且就犯罪時間部分,認定與卷證不符,被告丁○○部分,則為漏未認定同時販賣與甲○○,均有違誤。

而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

然縱檢察官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之關係時,或檢察官主張起訴事實屬數罪之關係,然法院審理結果,認應為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時,則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67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意旨雖就被告丙○○、丁○○於108年5月2日販賣與甲基安非他命與乙○○、甲○○之犯行,認為應論以2罪,然本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丙○○、丁○○該部分係同時販賣與乙○○、甲○○,僅論以單純一罪,因審理結果並無犯罪事實減縮或擴張之情形,僅就檢察官起訴之各該犯行,合併為一罪予以評價,併予敘明。

被告丙○○上訴主張該部分僅為1次販賣行為,為有理由,被告丁○○上訴意旨雖未指摘於此,然因原判決認定事實仍有未當,均應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丙○○、丁○○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乙○○、甲○○,並收取購毒價金1,000元,助長毒品之流通,危害他人身心,且被告丙○○、丁○○均有數次毒品前科紀錄,由施用毒品者轉變為提供毒品角色,行為之惡性提升,然考量該次犯罪交易金額不高,犯罪情節尚非嚴重,並斟酌被告丙○○已離婚,育有1名年幼子女,由母親扶養,前以賣菜為生,收入不穩定等家庭生活狀況;

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陳精神狀況不佳,另有多次毒品及恐嚇犯罪之前科。

被告丁○○未婚、無子女,前以賣水果維生,僅母親與其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前有多次藥事法及毒品犯罪相關前科之素行,暨其等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刑(不含沒收部分)。

七、上訴駁回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6、8至、至、附表二之罪刑、被告丁○○附表二編號2、3定應執行刑部分,及附表一編號7沒收部分)

㈠、原判決以被告丙○○、丁○○附表一編號1至6、8至、至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犯行,附表二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比較新舊法後,論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部分論以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附表二部分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並說明:⒈被告丙○○、丁○○本件犯行均構成累犯,且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加重其刑導致罪刑不相當之情況,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法定刑為無期徒刑部分除外)。

⒉被告丙○○、丁○○附表一編號1至6、8至、至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⒊被告丁○○附表一編號、、、、、、、所示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丙○○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丁○○其餘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不合於上開減刑要件,不予減輕。

⒋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部分,於減刑後,法定最低刑度並無過重之情況,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⒌沒收部分說明:⑴犯罪所得部分:被告丙○○、丁○○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款項,應依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此外:①附表一編號部分,乙○○原應給付被告丁○○購毒價金1,000元,然因乙○○先前遭被告丁○○詐欺而給付700元(即附表二編號2之詐欺取財犯行),雙方即約定將被告丁○○詐得之700元抵銷其中一部分之購毒價金,乙○○再補差額300元予被告丁○○,被告丁○○實際上取得現金300元等情,業據被告丁○○陳述明確在卷(原審卷一第144-146頁,卷二第176頁)。

②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丙○○、丁○○平分犯罪所得1,000元,為其等分別坦承在卷(原審卷二第150頁),各諭知沒收500元及追徵。

③就附表二編號2詐欺取財犯行,被告丁○○有向乙○○收取款項700元,為被告丁○○供承在卷(原審卷一第146頁)。

④被告丙○○附表一編號4、5、6與共犯吳家駒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係由吳家駒向乙○○收取購毒款項後,將全數款項交與被告丙○○,再由被告丙○○將利潤分給吳家駒,若賣價值1,000 元之毒品,吳家駒分得100元,若賣500元,吳家駒則分得50元等情,業據其等確認在卷(原審卷二第299-302 頁,追加原審院卷第133-136頁),是被告丙○○就該部分分得之金額,屬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追徵。

⑤附表一編號2部分,被告丙○○、丁○○係以潘彥文先前遭被告丙○○詐欺(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犯行)而積欠之債務5,000元抵銷,為被告丙○○、丁○○供述在卷(原審卷一第145頁、卷二第150頁),亦據潘彥文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一卷1第97頁),則被告丙○○此部分既未實際取得5,000 元之款項,且其用以抵銷購毒價金之5,000 元債務,此部分不予沒收或追徵。

⑥附表一編號部分,被告丙○○與周曰正原約定交易毒品價金為500元,被告丙○○向周曰正收取1,000元後,並未找還周曰正500元,被告丙○○並未將犯罪所得與被告丁○○朋分等情,為被告丙○○所不爭執(原審卷二第150-151頁),亦據證人周曰正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偵一卷3第197、223-224頁),則被告丙○○所收取1,000 元扣除原約定價金500元後,剩餘未返還周曰正之500元,應係被告丙○○另對周曰正所負之債務,而非該次毒品交易之對價,此部分犯罪所得應為500元,並對被告丙○○宣告沒收追徵。

⑦被告丁○○附表二編號3與黃詠鈺共同詐欺取財部分,被告丁○○供稱其並未收到盧祥龍交付之1,000元,為黃詠鈺全部拿走(原審卷二第178頁),復無證據足認被告丁○○對於上開款項有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⑵扣案毒品部分:①扣案白色結晶7包(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590公克、1.369公克、0.030公克、3.435公克、3.015公克、1.465公克、0.016公克,含包裝袋7 枚),經送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0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1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併案警卷二第399-403頁),且為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剩餘,於被告丙○○最後一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一編號)之罪刑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②被告丁○○扣案之白色結晶3包(檢驗前淨重各為0.075、0.067、0.079公克,檢驗後淨重各為0.064、0.055、0.068公克)及殘渣袋1只,送驗結果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10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157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併案偵一卷第37頁),惟上開甲基安非他命3包及殘渣袋1只均係被告丁○○另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剩餘,而非本案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所剩等情,業經被告丁○○供述在卷(警二卷第10頁,原審卷二第179頁),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⑶犯罪所用之物部分:①被告丁○○部分,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含SIM卡1枚),係被告丁○○分別供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詐欺取財犯行所用;

扣案夾鏈袋2批,則係被告丁○○預備供販賣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以分裝甲基安非他命及冒充毒品之冰糖、葡萄糖而使用之物;

扣案毒品包裝盒1個,則係被告丁○○供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犯行所用,亦據被告丁○○於審理中供述在卷(原審卷二第179至180頁)。

是就被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SIM卡、夾鏈袋2批、毒品包裝盒1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夾鏈袋部分屬預備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漏未引用,應予補充更正),在各該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就被告丁○○轉讓禁藥部分,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SIM卡、毒品包裝盒1個,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就被告丁○○詐欺取財部分,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及SIM卡、夾鏈袋2批,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②被告丙○○部分,被告丙○○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係被告丙○○供販賣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

扣案電子磅秤1台、分裝勺1支,則係丙○○供販賣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犯行所用之物,分裝袋1批則為預備供販賣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所用之物,均為被告丙○○供述在卷(原審卷二第292 頁,警一卷第6頁)。

是就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批、分裝勺1 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分裝袋部分屬預備供販賣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原判決漏未引用,應予補充更正),分別在各該犯罪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就詐欺取財部分,扣案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電子磅秤1台、分裝袋1批、分裝勺1支,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

③被告丙○○扣案之三星廠牌、門號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並非本案所用;

扣案現金41,300元,非犯罪所得(原審卷二第300、302-303 頁),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性,均不予宣告沒收。

⒍量刑理由略以:⑴被告丙○○部分:審酌被告丙○○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竟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非但對施用者之身心造成傷害,而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巨資以致散盡家財、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

被告丙○○復不思循正當途徑取財,以冰糖冒充毒品而獲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均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丙○○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價格、各別與丁○○及吳家駒彼此間分工狀況、附表二編號1詐得款項,以及被告丙○○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被告丙○○罹有適應障礙症(有診斷證明書可參,原審卷二第13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8、9、、至、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編號1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⑵被告丁○○部分:審酌被告丁○○無視國家查緝毒品之禁令及毒品對人體健康之戕害,竟意圖營利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予他人,非但對施用者之身心造成傷害,而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巨資以致散盡家財、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甚鉅;

復不思循正當途徑取財,以冰糖、葡萄糖冒充毒品而獲取他人財物,所為實應予非難;

復考量被告丁○○各次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販賣毒品之數量及價格、與同案被告丙○○彼此間分工狀況、轉讓毒品之數量、詐得款項、與另案被告黃詠鈺彼此間分工狀況,以及被告丁○○坦承全部犯行,並供出毒品來源之犯後態度;

兼衡其於審理中自陳國中肄業、未婚、無子女、入監前從事餐飲業內場之工作、月收入約45,000元、須扶養母親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附表二編號2、3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二2、3部分,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㈡、經核原判決上開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及沒收之宣告亦屬妥適,被告丙○○上訴意旨略以:⒈原判決就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量刑實嫌過重。

⒉原判決就詐欺取財部分,因被告丙○○犯罪所得僅5,000元,卻量處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金高達120,000元,亦嫌過重。

被告丁○○上訴意旨則以:⒈本件被告丁○○販賣二級毒品次數雖達19次,然細觀其販賣之對象及金額,僅及於吸毒者友儕間互相小量轉售,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顯與中、大盤商販賣予社會中不特定多數人之情形有別。

復觀諸其販賣之動機,亦無非係因自身吸毒惡習花費不貲,進而販賣毒品以貼補自己購毒之費用,其行為固值非難,惟實與長期販賣毒品營利者有別,原判決未見及此,而排除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之適用,稍嫌速斷。

再查,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並不排除同法第57條所列之量刑事由,仍應就犯罪之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

是以,審酌被告丁○○年紀尚輕,並無販毒前科,偵、審中全部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及犯罪情節尚屬非重,被告丁○○經本次偵審程序應當可知所警惕,倘能酌減其刑,助其早日復歸社會,有利於刑法矯正目的之達成。

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乃就累犯是否一律加重作成解釋,其中聲請釋憲之9個案件中亦有先構成毒品案後,再販賣毒品之案例。

而該解釋文並未因此認定同為毒品案犯罪即應一律加重,故於毒品相關犯罪之個案仍應審酌是否為同類型之犯罪。

而衡情,若前、後案皆為販賣行為時,則輕易認定為符合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要件,但若先前為吸食毒品罪遭判刑,則因吸食行為應當認定是行為人戕害自己身體,而應以另類「病患」方式視之對待,與販賣行為有行為態樣本質上之差異,刑度亦有差異,且後罪之販賣行為亦可能是因伴隨環境之變遷或因謀生而涉犯,因此難認行為人均具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因此原判決未查明此相關情事及要件,一律以累犯加重,應有違誤。

⒊本件被告丁○○犯行,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因而查獲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故除宣告刑外,執行刑應可再較原審判決所處刑度為輕,以啟自新。

㈢、被告丙○○部分,刑罰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及定應執行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全部判決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不可摭拾其中片段,遽予評斷,倘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說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而為刑之量定,及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而定應執行刑。

若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其權限,即無違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78號判決意參照)。

原判決就被告丙○○販賣第二級毒品、詐欺取財部分,均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項量刑因素,並說明其量刑之理由,並無裁量失當之情況,且原判決就被告丙○○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僅量處有期徒刑3年7月至3年9月之刑期,詐欺取財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月,顯屬低度刑之範疇,被告丙○○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並未提出不同於原判決之量刑基礎,其上訴自屬無理由。

㈣、被告丁○○部分:⒈被告丁○○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罪刑,並不符合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要件,業經原判決說明其不予酌減理由,核無不當之處,至於上訴意認為,應考量被告丁○○年紀尚輕、無販毒前科、坦承犯行、犯罪情節非重等各項因素,均為原判決於量刑事由中予以斟酌,且考量上開因素後,亦未達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必要。

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闡釋行為人雖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之要件,法院仍應依個案犯罪情節,具體審酌行為人犯罪之一切情狀暨所應負擔之罪責,以裁量應否依累犯加重之規定加重其刑。

個案中如無應量處減刑後最低度刑之必要,且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致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與前揭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無違,且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尚難認有何違法之情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丁○○構成累犯,而被告丁○○本件犯行,並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致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亦為原判決予以說明其理由,核無上訴意旨所指,違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意旨之情形。

⒊被告丁○○附表一編號2、7、至、至、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上手因而查獲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之適用,業經詳述如上。

⒋綜上,被告丁○○依上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原判決就被告丙○○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一編號1至9、、、至部分所定應執行刑)、被告丁○○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即附表一編號2、7、、、至、、、部分所定應執行刑),因附表一編號7、部分,經本院撤銷改判,定執行刑部分即失所附麗,一併撤銷。

爰就被告丙○○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9、、至)、被告丁○○所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之有期徒刑(即附表一編號2、7、、、至、、、)所處之刑,考量各罪犯罪之時間、情節及犯罪之同質性,兼衡定刑之限制加重與衡平原則,及刑罰矯正之目的,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肆、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粟威穆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二詐欺取財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販賣、轉讓甲基安非他命部分
編號 行為人 販賣時間及地點 交易過程 罪刑及沒收 1 丙○○ 108年3月5日凌晨5時30分後同日某時,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號之義大醫院停車場門口 王誠輝於108年3月5日凌晨2時34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詳附表三編號1所示),丙○○並以上開行動電話上網登入「星城網路遊戲」聊天室,與王誠輝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誠輝、潘彥文,並收取王誠輝、潘彥文交付之價金1,000元及補貼之油資3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丙○○ 丁○○ 108年3月27日晚上5時57分後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歐德家具行門口 潘彥文於108年3月27日凌晨2時31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詳附表三編號2所示),並透過「星城網路遊戲」聊天室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由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潘彥文,購毒價金則以潘彥文先前於108年3月6日遭丙○○詐欺而交付之5,000元抵銷。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3 丙○○ 108年5月14日上午11時47分許,在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前 乙○○於108年5月14日上午11時17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3所示),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並收取乙○○交付之價金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丙○○ 吳家駒 108年5月22日上午10時21分許,在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前公園 乙○○於108年5月22日上午9時41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4所示),由吳家駒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並收取乙○○交付之價金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丙○○ 吳家駒 108年5月23日上午11時48分至同日中午12時12分此期間某時,在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前 乙○○於108年5月23日上午11時21分許、同日上午11時25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5所示),由吳家駒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並收取乙○○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丙○○ 吳家駒 108年5月23日下午1時14分許,在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前 乙○○於108年5月23日中午12時12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6所示),由吳家駒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並收取乙○○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丙○○ 丁○○ 108年5月25日下午4時18分後某時,在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前 丙○○、丁○○、乙○○、甲○○於108年5月25日上午11時48分起,以附表三編號7所示方式聯絡後,先由丙○○、丁○○前往左列地點,向乙○○收取購毒價金1,000元後,前往不詳處所取得甲基安非他命,再由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乙○○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附表三編號1)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丙○○ 108年5月27日上午9時8分後同日某時,在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 乙○○於108年5月27日上午9時8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8所示),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並收取乙○○交付之價金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丙○○ 108年6月2日下午4時28分後同日某時,在乙○○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 乙○○於108年6月2日下午2時24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9所示),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並收取乙○○交付之價金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6月4日下午5時38分後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丁○○於108年6月4日下午3時51分許,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乙○○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乙○○,並收取乙○○交付之價金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6月9日上午9時34分後某時,在臺南市永康區復興路277巷口附近 乙○○於108年6月9日上午9時34分許,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乙○○,購毒價金則以乙○○先前於108年6月8日遭丁○○詐欺而交付之700元抵銷一部分款項,丁○○並另收取乙○○交付之剩餘款項3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丙○○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8年5月25日1時40分,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販賣甲基安非命與甲○○。
(此部分撤銷後,與編號7部分合併為一罪之諭知)  丁○○ 108年5月28日下午1時35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62巷與五福街口 甲○○於108年5月28日上午11時52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0.5公克)與甲○○,並收取甲○○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5月29日上午8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前 甲○○於108年5月29日上午7時57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0.5公克)與甲○○,並收取甲○○交付之價金1,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5月30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前 甲○○於108年5月30日下午2時15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0.5公克)與甲○○,並收取甲○○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前 甲○○於108年5月31日下午2時49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0.5公克)與甲○○,並收取甲○○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6月1日上午7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前 甲○○於108年6月1日上午6時40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0.5公克)與甲○○,並收取甲○○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6月2日上午4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下午4時20分許,應與更正),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附近 甲○○於108年6月2日凌晨2時47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約0.5公克)與甲○○,並收取甲○○交付之價金1,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5月27日晚上9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尚青黃昏市場旁變電箱前 沈美君於108年5月27日下午7時58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沈美君,並收取沈美君交付之價金200元及價值50元之蝦仁羹1碗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及蝦仁羹壹碗(價值新臺幣伍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5月29日下午5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姜林診所前 沈美君於108年5月29日下午3時58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沈美君,並收取沈美君交付之價金2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5月29日晚上9時2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尚青黃昏市場旁變電箱前 丁○○於108年5月29日下午6時9分起,以附表三編號所示方式聯絡後,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沈美君,並收取沈美君交付之價金3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5月29日晚上10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尚青黃昏市場旁變電箱前 沈美君於108年5月29日晚上10時6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沈美君,並收取沈美君交付之價金4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6月8日下午2時29分至同日下午3時41分間某時、108年6月9日凌晨0時30分後某時,在臺南市某處、臺南市○○區○○路000號附近之兵營前 羅子健於108年6月8日下午2時29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先於同日下午2時29分至同日下午3時41分間某時,在臺南市某處,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羅子健,並收取羅子健交付之價金1,000元;
嗣因羅子健向丁○○反應該包甲基安非他命品質不純,丁○○繼於同年月9日凌晨0時30分後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附近之兵營前,更換品質較好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羅子健。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6月9日凌晨3、4時之間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 羅子健於108年6月9日凌晨1時17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羅子健,並收取羅子健交付之價金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2)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6月15日晚上7時30分後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多那之烘焙坊旁變電箱前 羅子健於108年6月15日晚上7時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羅子健,並收取羅子健交付之價金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4)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丙○○ 108年6月10日晚上6時50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臺南市政府消防局第五救災救護大隊復興分隊前 陳志成於108年6月10日下午4時46分許起,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志成,並收取陳志成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六編號1)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檢驗後淨重共計壹拾點玖貳公克,含包裝袋柒枚)均沒收銷燬之;
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丁○○ 108年7月2日晚上6時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262巷內 丁○○於108年7月2日上午10時32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東方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2包(重量均不詳)與陳東方,並收取陳東方交付之價金1,5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七編號1) 丁○○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丙○○ 108年4月2日凌晨1時5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217巷口 馮玉高於108年4月2日凌晨0時57分許,持用周曰正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周曰正騎乘機車搭載馮玉高前往左列地點,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馮玉高,並收取馮玉高交付之價金1,000元而完成交易。
(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1)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丙○○ 108年4月6日至同年月7日間某時,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214巷附近 丙○○於108年4月6日至同年月7日間某時,以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入LINE通訊軟體與周曰正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丙○○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周曰正,並讓周曰正賒欠購毒價金500元,約定日後再償還。
嗣丙○○於108年4月10日晚上6時50分許,以附表三編號所示方式與周曰正聯絡後,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214巷口附近之統一超商,向周曰正收取購買上開甲基安非他命賒欠之價金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2) 丙○○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丙○○ 丁○○ 108年4月11日下午1時50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214巷附近 周曰正於108年4月11日下午1時23分許,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丙○○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約定交易甲基安非他命事宜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由丁○○於左列時間、地點交付甲基安非他命1包(重量不詳)與周曰正,並讓周曰正賒欠購毒價金500元,約定日後再償還;
嗣丙○○於108年4月17日晚上9時許,前往周曰正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住處,向周曰正收取購買上開甲基安非他命賒欠之價金,周曰正交付1,000元與丙○○,然丙○○未找還周曰正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八編號3) 丙○○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丁○○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 丁○○ 108年6月12日晚上10時9分後某時,在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小東路口附近空屋 羅子健於108年6月12日晚上10時9分許,以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後(詳附表三編號所示),丁○○於左列時間、地點,無償提供淨重未達10公克、僅供施用1次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與羅子健施用1次。
(即起訴書附表五編號3) 丁○○明知為禁藥而轉讓,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毒品包裝盒壹個均沒收。

附表二、詐欺取財部分
編號 行為人 詐欺時間、地點、方式 罪刑及沒收 1 丙○○ 丙○○於108年3月5日晚上10時45分後某時,以其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入「星城網路遊戲」聊天室,經潘彥文上線向其表明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以應允出售甲基安非他命,並以上開門號行動電話與王誠輝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交易方式、地點(詳附表四編號1所示),致潘彥文、王誠輝誤信為真,潘彥文因而將購毒之部分款項匯款與王誠輝,由王誠輝前往與丙○○相約之地點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丙○○即於同年月6日凌晨1時17分後之同日某時,在臺南市政府附近某統一超商,交付以冰糖冒充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王誠輝,王誠輝因而交付其與潘彥文共同出資之5,000元價金與丙○○,丙○○因此詐得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丙○○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九○三二○○八九二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分裝袋壹批、電子磅秤壹台、分裝勺壹支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丁○○ 乙○○於108年6月8日下午2時23分許,以持用之000000000號市內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詳附表四編號2所示),欲向丁○○購買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佯以應允出售甲基安非他命,於同日下午2時5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尚青黃昏市場,交付以冰糖冒充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乙○○,致乙○○誤信為真,因而交付價金700元與丁○○,丁○○因此詐得7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丁○○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均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丁○○黃詠鈺 盧祥龍委由沈美君於108年5月31日下午3時25分許,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詳附表四編號3所示),欲向丁○○購買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丁○○竟與黃詠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丁○○佯以應允出售海洛因,再由黃詠鈺於同日下午4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金三角辦公大樓前,交付以葡萄糖混充之海洛因1包與盧祥龍,致盧祥龍誤信為真,因而交付價金1,000元與黃詠鈺,丁○○、黃詠鈺因此詐得1,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九編號1) 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門號○○○○○○○○○○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夾鏈袋貳批均沒收。

附表三、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108年3月5日 2時3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1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偵一卷1第 23-25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104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47頁) B:喂。
A:喂。
B:上星城一下。
A:蛤? B:你上星城一下。
A:喔。
108年3月5日 2時53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A:喂。
B:不然你有方便過來嗎? A:過去哪啊? B:義大醫院。
A:蛤? B:義大醫院。
A:義大? B:嘿義大醫院。
A:為什麼啊? B:啊我們在這啊。
A:你在那幹嘛? B:就我跟我朋友在這裡啊。
A:喔喔。
B:你看你方便過來嗎? A:義大醫院在哪裡啊? B:義大醫院你不知道義大醫院在哪裡 ?燕巢啊。
A:喔,好啦,我查一下,我查一下地 址。
B:那你馬上過來就跟星城跟你講的那 樣。
A:要早上嗎? B:沒不要早上現在是要現在,現在。
A:靠北啊,你要貼我油錢喔。
B:等一下喔,我問一下(背景音)他說 你要貼他油錢嗎? A:太遠了吧,我台南欸。
B:我朋友問說要貼多少? A:蛤? B:油錢要貼多少? A:看他啊。
B:(背景音)他說看你啊,沒有他說貼 他油錢欸貼多少啊。
B:3百有辦法嗎? A:5啦,5啦。
B:他說5啦,他說5太多了,他說3百啦 ,要嗎? A:好啦好啦好啦。
B:我們在義大醫院你現在馬上要過來 嘛。
A:好。
B:啊你要快欸。
A:好。
B:啊你到的時候打給我。
A:好 108年3月5日 4時14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B:喂。
A:嘿。
B:你到哪了? A:你是沒在接保密號碼是嗎? B:我手機沒響欸。
A:因為你有設定阿。
B:喔不是我設定的不知道誰用的我不 知道。
A:你看要關起來嗎?因為我都用保密 號碼在打啦,我不要用自己的。
B:喔要怎麼關阿?我不知道怎麼關。
A:你叫你朋友幫你關,我等一下再打 給你 B:喔喔,好。
108年3月5日 4時1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B:喂,還是我留別支號碼給你,因為 我這裡沒人會用。
A:阿你傳簡訊過來阿。
B:好。
108年3月5日 4時1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0000000000(簡訊) 108年3月5日 5時2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B:喂。
A:喂,我要到了。
B:喔喔,好,你到了打我剛剛傳簡訊 給你的那支。
A:喔喔,好。
108年3月5日 5時30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B:你到了是嗎? A:到了。
B:你在,你在哪阿,喔,你在外面喔 ,我走出去,我走出去。
A:我在急診路口那。
2 108年3月27日 2時3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2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7-28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104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47頁) B:喂,有聲嗎? A:有有有。
B:你有辦法上線一下嗎? A:有有有。
108年3月27日 14時56分 【B撥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B:喂。
A:喂。
B:我跟你講我下午下班,我會過去找 你齁,啊我跟你講,你可以走到哪 阿? A:我現在沒車,我在永康,我車給朋 友借去嘉義吃飯了, B:沒關係,他什麼時候會回來? A:我不知道欸,他在他朋友出去玩, 不知道1天2天欸,昨天就去了。
B:那我跟你說,你摩托車有了吧 A:沒,我沒騎摩托車的。
B:這樣你也沒辦法出來。
A:蛤? B:我不就還要過去你家找你。
A:沒啊,過來飯店阿。
B:啊你等一下傳住址給我好了。
A:你下班再打給我好了。
B:好好,OK。
108年3月27日 17時26分 【B撥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A:喂。
B:我下班了,我現在在高速公路了。
A:高速公路喔,你到夢時代打給我好 了。
B:中華路那間嗎? A:嘿阿嘿阿。
B:那我到夢時代打給你,你過來好了 。
A:蛤? B:你要過來夢時代,還是怎樣? A:沒啊,我人給朋友載來這阿。
B:喔,你在附近那而已喔。
A:嘿阿。
B:好,我到夢時代的時候打給你。
A:你開什麼色的車,我等一下叫我朋 友過,比較好處理,啊你有帶工具 嗎? B:有有有,你不用煩惱。
A:好,掰掰。
B:喂喂,你親自過來好了啦,不然你 朋友我不認識欸。
A:沒關係啦,都一樣。
108年3月27日 17時42分 【B撥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B:喂。
A:喂。
B:你差不多可以過來了喔。
A:欸,夢時代對面不是有一間家具的 歐什麼的。
B:夢時代對面哪有什麼家具的。
A:你找一下,有一個歐什麼,歐洲, 類似床的東西,啊我叫我朋友走出 去。
B:啊我跟你講一下,你那個要還我的 ,不要摻在一起喔。
A:好。
B:好好。
108年3月27日 17時54分 【A撥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A:喂,對面有一間歐德家具。
B:歐德家具是嗎? A:我朋友站在那,胖子。
B:胖子是嗎?那我叫他上車就好了齁 。
A:都可以阿。
B:喔好,先這樣。
108年3月27日 17時57分 【B撥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B:我沒看到他欸。
A:他在那啊。
B:我在歐德家具門口啊。
A:歐德家具門口,你什麼色的車啊。
B:藍的阿。
A:好,掰掰。
3 108年5月14日 11時1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3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29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414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3-354頁) A:喂。
B:瑋瑋喔? A:黑啊 。
B:狗鱉 。
A:我知道我剛起來,我穿衣服就過去 了。
B:你要過來嗎? A:要啊? B:好好,記得要幹什麼你知道嗎? A:知道啦。
B:好。
4 108年5月22日 9時4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4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29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414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3-354頁) A:喂。
B:喂,瑋瑋喔? A:嘿。
B:要過來嗎? A:你哪裡啊? B:家。
A:你是誰啊? B:狗鱉(音譯)啊。
A:喔,好,我過去。
108年5月22日 10時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B:喂,瑋瑋,還有多久到?我在門口 等你了。
A:喔,拍謝,我忘記了,馬上到。
B:馬上是多久?5分鐘?我在門口等你 。
A:我在中華路麥當這而已。
B:那也是5分鐘啊,在公園那等你。
A:好啦,好啦。
108年5月22日 10時2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A:喂他到了吧? B:(訊號模糊)。
A:他到了啦,要到了。
5 108年5月23日 11時2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5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29-230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414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3-354頁) B:喂。
A:嗯。
B:方不方便? A:你誰啊? B:狗鱉啊。
A:有啊安那?我過去啊。
B:喔喔好好,多久? A:你狗鱉嗎? B:嘿啊。
A:確定? B:多久啊? A:嗯…我現在在中華路麥當勞吃麥當 勞,20分好了,15分好了。
B:快點啦。
A:好,你不是志偉(音譯)嗎? 108年5月23日 11時25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A:喂。
B:喂你20分鐘後要過來喔?他擔心你 不相信說不是我。
A:剛剛不是你說的吧? B:不是啦 。
A:幹,志偉就志偉。
B:他怕你不來。
A:還裝成是狗鱉,你娘勒。
B:好,阿你要過來嗎? A:要啦,我叫人過去了。
B:好好 。
108年5月23日 11時44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B:喂。
A:我朋 友開白色的。
B:蛤? A:我朋友開白色的,快出去外面看。
B:喔,好 。
108年5月23日 11時48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A:喂,人家到了,你門牌幾號 ? B:90號,消防隊後面。
6 108年5月23日 12時1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6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30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414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3-354頁) B:喂,瑋瑋喔? A:喂。
B:靠邀,盧小小的說,叫小弟再跑一 趟好不好? A:好啊,好。
108年5月23日13 時14分【A撥打 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B:喂。
A:到了。
7 108年5月25日 11時48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7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30-231、 333頁 3.原審108年聲監329號、 聲監續字第511號通訊 監察書(偵一卷3第356 -357、363-364頁) B:喂。
A:你誰啊? B:狗鱉啊。
A:喔,靠北喔,怎樣? B:要過來嗎? A:等一下載過去。
B:差不多要多久啊。
A:(語意不清) B:蛤? A:吃飯一下啦。
B:半小時喔。
A:嘿啦。
B:蛤? A:嘿啦。
B:好。
108年5月25日 12時36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B:喂。
A:大仔喔。
B:蛤? A:大仔喔。
B:他說還沒到,你來我房間坐一下。
A:他到了你再打給我。
B:好啊。
108年5月25日 12時4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A:喂。
B:喂,到了。
A:好啦,好好,等我,馬上到。
108年5月25日 13時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甲○○) A:喂。
B:喂,瑋瑋是我。
A:嘿。
B:剛剛那一張,在狗鱉(音譯)他,是 我。
A:什麼東西啊,你在說甚麼啊,聽不 懂。
B:你要過來嗎? 108年5月25日 13時19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甲○○) B:喂,狗鱉(音譯)這邊有要來嗎? 喂,喂,瑋瑋,瑋瑋。
A:喂(撕吼) 108年5月25日 13時2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甲○○) A:喂,等一下快好了啦。
108年5月25日 13時3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A:喂。
B:喂,廷仔。
A:嗯。
B:你要不要來「狗鱉」這-趟? A:你誰啊? B:我啦,狗鱉啦 。
108年5月25日 13時4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A:一直打一直打,幹麼一直打啦。
B:喂,我狗鱉啦,阿有沒有要出來? A:等下好不好。
B:還是你在哪裡我過去。
A:你別吵,你再吵。
B:要不要過來啦? A:你再吵,你吵三小。
B:來啦,你「有沒有」? A:還沒啦,「在拿了」。
B:有沒有要過來啦? A:等下好不好? B:等很久了捏。
A:等很久不然不要啊。
B:你叫「瑋瑋」接一下。
(電話換丙○○接) A:喂。
B:瑋瑋。
B:阿剛剛那「1000」勒? A:什麼剛那1000,我說等一下不行嗎 ? B:欸等很久了,拜託一下。
A:你是在靠背,等一下就過去了,幹 娘一直打你娘機掰勒。
B:你來我再補你。
108年5月25日 13時49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A:喂 。
B:喂要來了嗎? A:你是要問幾次啦? B:等很久了。
A:等很久就等,不然不要啦。
要就等 啦。
B:阿要等差不多多久? A:等多久,等明天啦好不好。
B:不然「錢退一退」。
A:你是在吵什麼?錢收了你不會過來 拿嗎? B:在哪? A:我在,你知道中華北路嗎? B:哪裡啊? A:中華北路。
B:中華北路,哪有中華北路? A:怎麼沒有? B:阿「有沒有」?我直接過去拿。
A:跟你說沒有,在等啦。
B:中華北…錢勒? A:你過來拿啊。
B:中華北哪裡? A:中華北路159號 。
B:阿再來勒? A:4444號。
108年5月25日 16時18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B:喂。
A:(背景音)他拿那種東西還敢跟我 們收錢,我上次拿1千塊,我回來吃 齁,就很不爽阿,只是沒有講而已 ,幹你娘,他拿那種不用錢的東西 你知道嗎? B:真的喔。
A:喂,要過來沒有啦。
B:沒有在這啦。
A:在哪裡啊? B:我哪知道。
A:他在哪裡啊? B:他走了阿。
A:(模糊不清) B:你要過來啊。
A:我等一下叫人家拿過去啦。
B:好好好。
8 108年5月27日 9時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8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31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511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6-357頁) A:喂。
B:喂,老大,狗鱉啊。
A:我知道啊,我在砲校啊,等我一下 好不好。
B:好。
A:20分,這次不用等了,不用等了, 掰掰。
B:好。
9 108年6月2日 14時2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9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231-232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511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6-357頁) A:喂。
B:喂。
A:嘿。
B:瑋瑋喔? A:你誰啊? B:狗鱉(音譯) A:嘿。
B:要不要過來? A:好啊,等我。
B:要多久啊? A:十分鐘。
B:嗯,好,我等你喔。
108年6月2日 16時2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乙○○) A:喂,3分鐘到,3分鐘。
B:喔,好。
 108年6月4日③ 15時51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原審卷2第33-35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喂。
A:多少?要多少? B:到了喔? A:多少? B:「5」啦。
A:掰掰。
108年6月4日③ 16時20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B:喂。
A:狗鱉。
B:到了嗎? A:你可以來嗎? B:蛤? A:你可以過來嗎? B:在哪裡啊? A:中華路。
B:中華路哪裡啊?土魠魚羹那邊嗎? A:沒有。
B:哪裡啊? A:金三角大樓。
B:好。
108年6月4日③ 16時27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丁○○) B:喂。
A:衝三小啦? B:沒有啊,我不知道為什麼有那支號 碼啊。
A:什麼叫不知道為什麼有那支號碼? B:我就是不知道有那支號碼,我才回 撥回去說看是誰打給我。
A:林北等一下拿球棒打爆你的頭,你 現在人勒,人勒,去完惹沒,去完 惹沒? B:我在外面啊,7-11。
A:在叮咚。
B:對啊7-11啊。
A:你在裝孝偉喔。
B:在下雨啊,我有叫他們過來啊。
A:在下雨,確定再下雨,來來來哪裡 在下雨。
B:有下雨,真的。
A:雞掰,這毛毛雨,齁,你在亂逆啦 ? B:我知道啊。
A:你在7-11幹嘛啦? B:上廁所啊。
A:外面那間7-11有廁所,林被怎麼不 知道。
B:有。
A:外面這間7-11有廁所? B:有。
A:好我打你FB。
108年6月4日③ 16時34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丁○○) B:喂。
A:你真的畜生內。
B:幹嘛? A:你叫人家過去7-11喔?蛤? B:蛤? A:你叫人家過去7-11逆啦? B:沒有阿,不是狗鱉家。
A:阿不然狗鱉,不然剛剛志瑋打過來 說他在7-11惹,他說他是狗鱉。
B:什麼7-11?我在狗鱉家內。
A:阿狗鱉勒? B:我在門口啊,我要彎過去消防隊對 面這邊啊,剛彎過去而已阿,我要 跟志瑋說7-11啦,我也沒打給志瑋 內。
A:阿不然剛剛誰用狗鱉號碼打過來的 啊?你先看狗鱉在不在家。
B:好。
108年6月4日③ 17時12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A:喂。
B:喂,好了沒? A:來啊,你來啊。
B:你來,你來。
A:這樣不用,這樣不用了,拜拜,你 不會過來嗎? 108年6月4日③ 17時16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B:喂。
A:喂。
B:他出去了啦。
A:阿去哪裡啊? B:去領錢阿。
A:我要去哪裡等他?快到了內。
B:快到就進來啊。
108年6月4日③ 17時35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A:喂。
B:喂,你走了,他叫你過來,媽的。
A:好好好。
108年6月4日③ 17時38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A:喂,叫他來萊爾富,我不想騎那麼 遠,萊爾富我到萊爾富了。
B:萊爾富那喔?好好。
A:嘿,我到了。
 108年6月9日③ 9時3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原審卷2第45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B:怎麼樣啊700塊勒? A:怎樣你過來拿啊。
B:蛤? A:我好了啊。
B:確定。
A:靠北喔昨天那個我又不知道。
B:昨天那是糖好不好。
A:昨天那個我不知道啦。
B:阿你現在在哪邊? A:你要過來嗎? B:嘿阿。
A:阿你要再多貼我300嘛。
B:好啦,ok啦。
A:你現在多貼我多少,你要多拿多少 ? B:就1啊再拿300給你啦。
A:可不可以再多拿。
B:好啦,你自哪裡,當面再講,電話 不要再講。
A:我在小支他家。
B:小支他家? A:嗯。
B:好我現在過去小支他家。
 108年5月28日③ 11時5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偵一卷1第 339-341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喂你在哪? A:你誰啦? B:你在哪裡啦? A:你不要吵我喔。
B:你到底在哪裡啦? A:你是誰啦? B:「有人要」啦。
A:你不要吵我啦。
108年5月28日 12時1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喂,你那邊有沒有啊? A:要幹麼? B:有沒有啊?…(聽不清) A:要多少 B:5。
A:等下講。
B:等多久? A:不然不說了,吵死。
B:去哪裡? 108年5月28日 12時1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B:去哪裡找你啊? A:我現在沒有,你別吵。
B:等多久啊? A:我不知道,別吵了好不好,我先吃 飯。
B:好啦。
108年5月28日 13時1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B:喂,有沒有? A:你來找我。
B:...(聽不清)。
A:「1張啊」。
B:哪邊?到哪邊約? A:我家。
B:你家在哪裡啊? A:云閣旁邊。
B:云閣,我哪知道你家在哪裡啊。
A:云閣啦。
B:昨天晚上去的那裡喔? A:對。
B:202喔? A:沒有啦,你在外面等我啦。
B:好好好,掰掰。
108年5月28日 13時2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我到了。
A:好你等我。
B:我在門口快一點。
A:好啦等我啦。
108年5月28日 13時3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我要出去了。
B:快一點啦,防空警報快一點。
A:防空警報你先躲起來啊。
B:快一點啦。
108年5月28日 13時35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喂。
A:出來了。
B:快點啊。
A:我在外面了。
B:你在哪?我怎麼沒看到你。
A:因為防空警報我快躲起來 。
B:哎唷別玩快點,我要走了,不然沒 法出去,快點啦。
A:防空警報。
B:怏點啦。
A:防空警報。
B:快點啦快點啦。
 108年5月29日 7時5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偵一卷1第 341-343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方便嗎? A:有啊。
B:「1張」 A:OK。
B:我現在在麻豆,你在哪? A:我在家。
B:這樣我瞭解,我馬上過去,我現在 在麻豆我馬上過去。
A:好掰。
108年5月29日 8時00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 B:我現在麻豆過去,半個小時到 。
A:你要拿「一五」嗎? B:蛤? A:「一五」「一五」。
B:多少? A:「一五」。
B:漂亮嗎? A:「1千5」。
B:漂亮嗎? A:「兩千」很漂亮。
B:「一五啦」漂不漂亮? A:漂亮啊 。
B:OK我現在過去,等我。
A:確定吼?我幫你用囉。
B:好,OK。
A:好掰。
108年5月29日 8時3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喂來啊,快出來我到了,我拿…來 啊。
A:什麼東西? B:我到了快來啦。
A:我在全聯這邊。
B:哪裡? A:尋寶家。
B:頂好? A:尋寶家。
B:尋寶家,OKOK。
108年5月29日 8時3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B:我在尋寶家沒看到你。
A:尋寶家有沒有開? B:沒有。
A:幹你娘真的假的? B:沒,快點啦。
A:那沒開? B:對啊,尋寶家現在沒開,10點才有 開啦。
 108年5月30日 14時15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偵一卷1第 343-345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B:喂,廷仔你在哪? A:我在復興派出所旁邊的7-11。
B:靠邀啊,約別處啦,那邊那麼恐怖 ,別處啦。
A:你就來這我在這吃飯,我沒車啦, 你要就來。
B:阿有沒有? A:你先來。
B:有沒有。
A:有有。
B:哪裡啊?復興派出所那裡阿。
A:復興派出所旁邊那間7-11啦。
B:旁邊那間? A:復興派出所旁邊,對,附近後面。
B:後面哪裡? A:反正我跟你說在路邊,要去小東路 。
B:好,我現在要過去。
108年5月30日 14時45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你在哪? A:我跟你說復興派出所旁邊的7-11, 你聽不懂喔? B:復興派出所旁邊? A:你人在哪? B:我在中華路,我到了,我在...(聽 不清)。
A:中華路我也在中華路。
B:喔,中華路復興派出所旁邊的7-11 喔? A:嘿啦。
B:好啦我知道。
 108年5月31日 14時49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偵一卷1第 345-347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B:喂,你過來「德文」這邊好不好? A:在哪啊? B:德文這邊。
108年5月31日 14時50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有沒有要過來啊? A:好。
B:快一點。
A:好。
108年5月31日 14時53分09秒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我在榮民醫院急診室。
A:阿你不是說德文家,你又跑去那邊 幹麼?你是頭殼… B:好,我過去我過去,你在德文那裡 了喔? A.:我在後面後面。
B:哪邊? A:一直騎過來後面。
B:哪邊啦 ? A:德文家樓下啦,吵死了。
108年5月31日 14時53分56秒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本通為未接通電話) 108年5月31日 14時55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B:我在德文家。
A:我在老鄭家。
B:過來啦過來這邊。
A:你過來啦。
B:你過來啦。
108年5月31日 14時5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你來這邊啦,德文家啦快點啦。
A:不要啦 ,你要你就過來。
B:沒關係啦。
A:你別囉嗦喔。
B:我貼給你。
108年5月31日 14時5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B:過來你聽懂嗎? A:你別囉嗦你要就過來。
B:喂。
A:你要就過來。
B:小支也在那? 108年5月31日 15時3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
B:喂 。
A:衝蝦啦?別再煩我了啦。
B:安那啦? A:蝦咪安那啦? B:「方便嗎」? A:你錢先給我。
B:要來嗎? A:你錢先給我再說 。
B:你在哪? A:你錢要先拿給我嗎? B:阿你在哪? A:我要拿「工作」。
B:你在哪? A:我在榮民醫院。
B:好我等等過去。
 108年6月1日 6時40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347-349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為你在哪裡? A:多少?直接說。
B:「1」。
A:喔好等我回來,掰掰。
108年6月1日 6時4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
B:...(聽不清)。
A:你去德文他家等我,我馬上到掰掰 。
B:喔好。
108年6月1日 6時4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
B:我20分到,20分。
A:好你等我,別吵別催。
B:好 。
108年6月1日 7時13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B:喂你要到了沒? A:快到了快到了,你來急診室掰掰。
B:哪裡啊? A:榮民醫院急診室。
B:喔好好。
108年6月1日 7時1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喂,你在急診室哪裡啊? A:我現在要過去而已,我快到了。
B:急診室喔? A:嘿啦,掰掰。
108年6月1日 7時20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喂,你先來我補你,補你多一點。
A:我在萊爾富。
B:哪裡? A:萊爾富? B:前面那裡嗎? A:嘿。
B:好我過去。
 108年6月2日 2時4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1第349-353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你在哪? A:我在外面怎樣你講? B:有嗎? A:要多少? B:「1」 A:蛤? B:「1」 A:1要等一下。
B:還要等一下。
A:我問一下,你等我一下。
108年6月2日 2時56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你先幫我繳代碼好不好? B:什麼? A:先幫我繳費。
B:你說什麼我聽不清。
A:嘿,買點數。
B:買什麼 。
A:我傳一組號碼給你,你去7-11跟他 你要代碼...。
B:等下,到那邊再說,到榮民醫院那 嗎?到榮民醫院我再幫你買,你「 「東西」拿來我再幫你買。
A:好。
B:好啦,我幫你買我幫你買,你等一 下那個。
A:等一下怎樣? B:你等一下拿「東西」給我啊 。
A:對啊,你先幫我買,我等下多拿給 你。
B:黑啊,你不要「像昨天那樣一點點 」捏。
A:嘿,我等下多拿給你。
B:好啊好啊你直接過來。
A:好 。
108年6月2日 3時07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B:喂。
A:阿你有看到號碼了嗎? B:有。
A:你先去7-11馬上繳,你繳完之後… 快點要多久?你繳完我馬上跟你見 面,我「馬上拿給你」,拿「咖水 欸」,不然就不要,我看你表現。
B:好。
108年6月2日 4時1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甲○○) A:喂。
B:我到了我有看到車禍。
A:你在說三小啦。
B:我到了你在哪? A:你就還沒繳完你到,到你娘啦。
B:快點啦你在哪? A:你先去全家繳,全家繳完再跟我講 。
B:阿你在哪裡? A:我在加油站加油(北海加油站)。
B:你在加油站加油...? A:你調頭了...你現在是不是調頭了? B:蛤? A:你調頭了…好好去全家繳,現在馬 繳。
B:你看到我喔? A:你先去繳,我就跟你說我在加油站 ,你就先去繳啦。
快點,警察在你 旁邊,跟你說少年仔,「安仔」不 要吃那麼多。
(背景音:旁邊的人說 「志偉」在那。
) B:真的可以繳?阿你看得到我? A:我看得到啦,你旁邊一台警察車啦 。
B:我看到你了。
A:你是不是叫警察要點我?幹你娘。
B:我看到你了,我去繳我去繳。
A:我不要你過來,你先繳你先繳。
 108年5月27日 19時5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23-24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喂怎樣?可以嗎? A:什麼可以嗎?聽不懂。
B:我有傳簡訊給你。
A:看不懂。
B:看不懂喔?就是現在先250,250可 以嗎? A:我問一下。
108年5月27日 20時33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B:喂。
A:蝦仁羹勒? B:蝦仁羹在五三國小那邊。
A:阿你有沒有買?你有買嗎? B:我剛在那邊吃了啊。
A:嘿。
B:不然我帶你去? A:我不要我在住院。
B:你要我買過去醫院喔?你要住院喔 ? A:對啊。
B:你要住院我要過去醫院喔? A:阿你幫我帶「工具」喔。
B:蛤?我沒有多的耶。
A:你「工具」帶過來借我一下。
B:一下而已吼? A:一下而已。
B:喔好,阿要到哪裡啊? A:奇美醫院急診室。
= B:急診室1樓喔? A:嗯。
B:阿你在急診室我還要帶「工具」喔 ? A:對啦。
B:好啦好啦,那蝦仁羹要不要? A:隨便,快點。
108年5月27日 20時45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B:喂,我現在在幫你買蝦仁羹 。
A:好你直接到紜閣。
B:蛤? A:直接到我家,菜市場。
B:到你家…。
A:嘿,紜閣汽車旅館。
B:那個門口那邊喔? A:對對對。
B:蝦仁羹買好就過去你家那邊喔? A:嘿。
B:好。
108年5月27日 21時0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B:喂。
A:喂。
B:我在外面捏,你在哪? A:我知道,我要下去了。
B:好。
 108年5月29日 15時5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26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喂你在哪裡啊? A:你要幹麼? B:沒有啊,你要不要過來? A:你要幹麼? B:一樣250而已。
A:沒辦法。
108年5月29日 16時0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B:喂。
A:喂。
B:喂我剛收到傳票。
A:所以勒? B:250就讓我通融一下啦。
A:蛤? B:250就讓我通融一下啦。
A:先不要吵我,我還在高雄,等一下 啦。
108年5月29日 16時3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你等一下回來會不會打電話給我? A:會啦。
B:你就看在我收到傳票...。
108年5月29日 16時56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你剛從中華路經過對不對? B:對對對。
A:你離開了好沒事了。
B:你要來了嗎?你有空了嗎? A:你在哪裡? B:不然我去麥當勞。
A:我在中華路瑋瑋...阿嘉這裡。
B:那我現在過去囉。
108年5月29日 17時0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喂我到診所了。
A:你先幫我買一杯飲料。
B:我剛有買一杯檸檬冬瓜,保特瓶的 ,我還沒開。
A:好好好,那你拿過來。
B:我在診所門口。
A:好掰掰。
 108年5月29日③ 18時9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26-29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怎樣啦? B:你還在那邊喔? A:你要幹麼你講。
B:我再補你100,你再補我一點好不好 ? A:別吵,別亂了好不好。
B:啊我要給你錢阿。
A:你娘100塊是要衝三小。
B:就補一半啊。
A:沒辦法,你要補多少,你再說一次 。
B:就補一點給我啊。
A:那多少給我? B:昨天晚上老闆有借我500塊,阿昨天 晚上吃碗粿又烤肉...。
A:好啦你要給我多少就好了,不要囉 唆啦。
B:現在就借到100啊。
A:那沒辦法了,掰掰。
108年5月29日 18時1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不是阿,剛才我去跟老闆借到100, 那我是不是給了300了,我又不是空 手跟你拿。
A:我不要,就這樣,那一點點,100塊 是要衝三小。
B:可是你這樣真的不夠啊。
A:要就300、500,你娘我300就不想出 了,你娘出你那100塊的。
B:我有錢就跟你拿啊,雖然不多,我 有錢就跟你聯絡。
A:阿我沒辦法,100怎麼用?100我要 怎麼用?去沾菸屎喔? B:可是剛才根本沒有不到阿。
A:最好啦,都給你講就好了,都給你 好不好,全部都給你好不好,不要 廢話。
108年5月29日 19時0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B:喂。
A:喂。
B:現在200? A:300再講。
B:我現在弄到100了。
A:我沒辦法,300。
108年5月29日 19時0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喂,你剛剛說300拿,哥哥要出200 了,現在有300了。
A:哥哥要出200什麼意思? B:他出200我有100啊。
A:阿你不是有200? B:我這邊剩100,我剛跟老闆借100。
A:500啦,500,掰掰。
B:欸,你說要300我現在弄到300了, 你又不要。
A:500我用漂亮一點給你啊。
B:500用多一點喔。
A:嘿啦,掰掰。
108年5月29日 19時0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B:喂,你說300,我已經弄到300了你 還不要? A:我就500,漂亮一點啦,不要囉唆。
B:好啦拜託啦,300。
A:好啦等一下再講,我在處理事情。
108年5月29日 20時2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到底可不可以? A:可以,等一下好不好? B:我們到哪裡等你? A:到紜閣。
B:蛤? A:我家。
B:到你家那個出入口那邊喔? A:對啦。
B:不會很久吼? A:嗯。
B:那我現在帶哥哥過去喔。
A:好啦。
108年5月29日 20時3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喂我們到了。
A:好啦別一直打,很趕嗎? B:對啊哥哥啊。
A:好啦好啦掰掰。
B:馬上喔。
A:好啦,別吵啦,操機掰。
108年5月29日 20時5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別再打了很煩。
B:你有沒有要來啦? A:好啦我再騎車啦,一直打,你再打 林背封鎖了喔。
B:沒有,哥哥在我這邊啊。
A:所以勒,哥哥很大? B:我們有拿錢來阿。
A:有拿錢很大嗎? B:對啊...哥哥趕時間。
A:對你媽啦。
A:你說的哥哥是誰? B:你來就知道。
A:你直接說誰就好。
B:快來啦。
A:你直接說誰。
B:你要不要來? A:要阿,我等一下,我再等人家,人 家這邊東西拿一拿我就回去了啊。
B:那要等多久? A:人家要到了,到了我過去5分鐘就到 了。
B:5分鐘喔 A:嘿。
 108年5月29日 22時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29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你現在還有沒有空? A:幹嗎? B:要還你400。
A:還我400? B:對對對。
A:喔好。
B:本來要還你500,差100。
A:好 108年5月29日 22時10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阿要去哪? A:一樣啦。
B:一樣你家喔?不會很久吼? A:不會。
B:喔喔。
108年5月29日 22時1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我們到了。
A:好啦。
 108年6月8日③ 14時29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105-106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B:阿廷,阿廷,羅子健啦。
A:喂。
B:我要一張,那要等多久? A:現金嗎? B:現金啦,我剛去籌的啦,要等多久 啦,不要讓我等太久啦。
A:你來我家。
B:怎樣? A:來我家啦。
B:好,那我馬上過去喔,你不要給我 差太多喔。
108年6月8日③ 15時4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簡訊】 他的東是半成品,我要退貨。
 108年6月9日③ 1時1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107-109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阿廷我跟你講啦齁,你讓我欠半張 ,剛剛那個東西不夠,才一泡而已 ,你讓我欠半張,但是你補給我, 我拿半張還你可不可以? A:我現在還沒有,我等他補給我啊。
B:你自己本身現在,你剛剛沒去補貨 喔? A:我現在我朋友那邊就是還沒補我, 全部才補我一點而已阿。
B:我一定難過的,靠邀,你拿這樣, 我就幾口,我一泡而已,我就多痛 苦的。
A:哪有一泡阿,超過吧。
B:阿呦,拜託我自己我的量我怎麼不 知道,我會追,這就是不夠我才馬 上傳給你,我不會騙你啦。
A:好,那你等我一下啦。
B:我跟你講,你讓我欠半張,補給我 ,改天半張我會拿給你啦,你聽得 懂嗎? A:等我一下喔。
B:我等你電話喔。
A:喔。
108年6月9日③ 1時19分23秒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簡訊】 量不夠下次補給我~拜 108年6月9日③ 1時19分24秒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簡訊】 你現在那裡,我才一泡! 我用完了!我去找你...... 在弄點給我! 108年6月9日③ 1時19分27秒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簡訊】 回電 108年6月9日③ 1時4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簡訊】 老大要等多久, 你那邊手機給我用~ 快回電~ 108年6月9日③ 2時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A:喂。
B:ㄟ老大你不是要打給我?我再追啦 (聽不清楚)幫忙一下啦。
A:好啦,等一下打給你啦。
B:你的等一下要多久啦,我現在已經 超過了你知道嗎?我在追你知道, 我在追你聽得懂嗎? A:好啦。
B:阿你好你要給我時間,給我一個時 間。
A:給我十分鐘啦,十分鐘。
B:十分鐘齁。
A:嗯。
108年6月9日③ 2時15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A:喂。
B:ㄟ老大,你有在家嗎? A:沒有啦。
B:你有沒有在家? A:還沒,我還沒在家。
B:阿你手機在不在,我手機按不下去 ,他媽的。
A:你有沒有錢啦? B:蛤? A:有沒有錢啦? B:我要讓你欠500(聽不清楚)有錢我 不會,我沒在給人家欠那個啦。
A:1、2百都沒有? B:(聽不清楚) A:我等一下回家打給你,我等一下回 家打給你。
B:阿你回去要多久?一、二十分鐘超 過?我在狂我要跟你要你要。
A:等一下。
108年6月9日③ 2時1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A:我跟你說我等一下打給你。
B:好啦,我等你啦,你不要放我管喔 。
108年6月9日③ 2時4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手機我一為你要送給我!你問有沒有錢 , 近來手頭不方便。
又在找工作~ 我告訴你!著種東西~ 你可以去問!我有錢我就玩~沒錢我就 休息。
認 108年6月9日③ 2時49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羅子健) B:喂,老大怎樣? A:過來找我拿。
B:可以過去了嗎? A:我在277巷。
 108年6月15日③ 19時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0(羅子健)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110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329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63-634頁) A:喂。
B:我在樓下。
A:不對,來我這,我騎到這了。
B:我在你家樓下。
A:中華路多那支再過來有一家全家。
B:什麼支。
A:多那支啦。
 108年6月10日 16時4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原審卷2第29-31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511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6-357頁) B:喂,我小高他朋友。
A:嘿。
B:我想要給你處理1張內。
A:你再說什麼?你在說什麼?我們見 面說好了。
B:阿要去哪裡找你?喂。
A:你叫他打給我好不好? B:蛤? A:你叫他打給我一下啦。
B:阿我這個時候我就沒過去找他。
A:阿不然你怎麼有我的電話? B:阿我昨天就過去找他,你昨晚不是 有打?我12點的時候。
A:我哪有打給你啊?我什麼時候打給 你啊? B:喂。
A:喂,我什麼時候打給你啊? B:我現在有空啦,看你在哪裡我過去 找你啦。
(此段在談論約見面地點) A:你在哪裡啊? B:我在後壁厝,仁德。
(此段談論要在哪裡見面) B:阿不然那個,我在仁和路等你啦。
A:仁和路你要過去他家嘛? B:沒有啦。
A:全聯逆啦? B:蛤 ? A:外面的全聯逆? B:你說怎樣? A:全聯逆?是不是全聯? B:對啦,對啦,外面那間全聯,你多 久會到? A:半小時啦。
B:好好好。
108年6月10日 17時1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A:喂。
B:喂,阿要到了沒? A:還沒? B:還幾分啊? A:還要一下子,你剛剛是不是有打給 小高? B:沒有啦。
108年6月10日 17時3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A:喂。
B:喂,你到哪 ? A:小高叫你打給他,小高叫你打給他 啦。
108年6月10日 18時2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小高友人同0000000000) B:喂。
A:喂。
B:阿我過去那邊等你怎麼等不到你勒 ? A:沒有啊,小高剛剛過來找我啊,嘿 啊。
B:阿我打給他他又沒接。
A:哪有? B:我有打給小高內,我另一隻手機沒 電。
A:你手機沒電了? (此段談論此人都不知道丙○○欲約定 交易地點,所以改到榮民醫院) B:我到那邊打給你嗎? A:嘿。
B:阿你不要再讓我等不到人。
A:不會,你差不多多久會到。
B:我差不多十分鐘。
A:十分鐘,我也差不多十分鐘。
B:喔,好啦。
108年6月10日 18時40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B:喂。
A:喂,要到了,要到了,要到了,塞 車。
B:我到了喔。
108年6月10日 18時42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B:喂,我在門口等你喔。
A:好,塞車馬上到。
108年6月10日 18時4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A:喂,我跟你說要到了,你有辦法等 一下嘛,在5分鐘左右,真的塞車, 我在高速公路這旁邊。
B:好啦,我在門口這一台白色摩托車 。
108年6月10日 18時50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陳志成) B:我在消防局前面內。
A:蛤? B:我在消防局前面內。
A:好,等我,我在30秒,我右轉就到 了。
 108年7月2日 10時32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陳東方)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286-287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614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65-636頁) B:喂。
A:喂。
B:嘿,你好。
A:阿你最近怎麼樣? B:喔,還好。
A:蛤? B:最近還好,這兩天看怎樣再打給你 。
A:沒有啦,你看今天可不可以,因為 我難過了啦。
B:今天沒辦法喔,這兩天沒辦法。
A:拜託一下啦。
B:我這兩天要用到。
A:沒有啦,你先幫我注一下,今天幫 我注一下,5百、1千,注一個1千的 啦。
B:好啦,OK啦,我盡量啦。
我看怎樣 再打給你啦。
A:阿我一樣也是給你啦,只是說你先 幫我注一下,我這裡算給人家吃到 又沒辦法回了,對啊,我要倒了, 至少要回兩張給人家看到意思意思 這樣啦。
B:喔,看怎樣,我今晚再打給你好不 好? A:好好。
 108年4月2日 0時5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周曰正)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警一卷第86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325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0-351頁) (馮玉高持用周曰正門號) B:喂。
A:喂。
B:欸,我不行一直用我的電話打,這 電話是我本人的名字啦,我朋友剛 好騎車回來了,要不然他載我到麥 當勞去阿。
A:好,那我在嘉年華等你。
B:好,0K0K。
108年4月2日 1時1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周曰正) (馮玉高持用周日正門號) A:喂。
B:到了到了。
A:我在嘉年華這邊。
B:好,我過去,過去。
 108年4月10日 18時4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周曰正持用馮玉高電話)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警一卷第87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325號通訊監察書(警卷 一卷第86-87頁) A:喂 B:喂,你在哪裡啊?我剛到嘉年華那邊 耶 A:靠杯,你剛剛不是說在7-11,拍謝拍謝 B:那你現在可以過來嗎?可以過來嗎? A:我用走路的耶 B:蛤?那怎麼辦?那你在哪邊等我? A:你來啦,我下次給你多一點 B:在哪裡? A:7-11旁邊這邊有一個玉山銀行 B:好 108年4月10日 18時46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周曰正持用馮玉高電話) B:喂,我跟你講兵仔市場你知道吧 A:蛤 B:兵仔市你知道吧 A:我就在兵仔市啊 B:嘿 A:兵仔市對面的那個7-11,7-11在過來旁邊有一個貨車,這邊賣吃的 B:好啦,我過去找你啦,你快到了嗎 B:我已經到了,我到了,我在這邊,我在旁邊而已  108年4月11日 13時23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周曰正)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一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警一卷第87頁 3.原審108年聲監續字第 325號通訊監察書(偵 一卷3第350-351頁) A:喂。
B:喂,兄弟阿,我阿正啊。
A:一樣過來阿。
B:你要過來嗎? A:對啊,一樣,沒有啦,我可能要麻 煩你過來喔。
B:這樣子喔。
A:嘉年華。
B:嘉年華,可是我身上。
A:我知道,見面再講啦,你不是有 LINE嗎?我在1分鐘前有密你。
B:對啊。
108年4月11日 13時2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周曰正) A:喂。
B:喂,到了喔。
A:到了,等我就好,等我。
B:好。
108年4月11日 13時34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周曰正) A:喂,等我一下,我爬樓梯。
B:我知道,你乾脆去我那。
A:為什麼,我就沒有要出門,我叫我 朋友下去了欸。
B:這樣喔,啊他現在到了沒。
A:你可以等2分鐘嗎? B:喔,好啊。
 108年6月12日 22時9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0(羅子健) 1.佐證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偵一卷2第109-110頁 3.原審108年聲字第329號 通訊監察書(偵一卷3 第363-634頁) B:喂老大,要讓你請啦。
A:喔靠背,我忘記打給你,我原本忘 記打給你忘記你了,現在打給你了 。
B:喔...(聽不清) A:榮民醫院榮民醫院,上次那邊,上 次你來這邊那個小支家,德文家對 面。
B:你要請我是不是啦。
A:你就過來再講啦。
附表四、詐欺取財部分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時 間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備 考 1 109年3月5日 22時45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1.佐證本判決附表二編號 1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偵一卷1第 25-26頁 3.原審108年聲監字第104 號通訊監察書(偵一卷 3第347頁) B:喂。
A:喂?阿文嗎? B:嘿,你上星城好嗎? A:你叫什麼名字?你有我的ID嗎? B:你ID給我,我現在馬上加你。
A:尬到神經線。
B:尬到神經線? A:嘿,尬是那個,尬到神經線啦。
B:好,我加你。
A:好。
109年3月5日 23時26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潘彥文) B:喂,你不要打電話,你上線。
A:喂,喔喔,好好好。
109年3月5日 23時35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B:喂。
A:你有在上星城嗎? B:我在星城上面阿。
A:啊我剛密你為什麼沒回? B:沒啊,沒有跳在上面,怪怪的。
A:他意思說,因為我叫他先回給我, 他說。
B:我知道,我知道他意思啊。
A:他說要我跟你一起在那跑啊,我是 看你有方便嗎?你人如果可以過來 永康的話,你現在過來我現在拿給 你,我??給你你跟他處理就好,你 想呢,他說他錢有辨法跟你清楚啊 。
B:嘿啊。
A:啊所以你有辦法過來永康嗎? B:我喔??有啊。
A:這樣你。
B:我先問他一下,我問他看看。
A:好。
109年3月6日 0時46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A:喂,啊你直直騎,是不是會經過市 政府,你在市政府的7-11等我就可 以了。
B:市政府的7-11喔,好。
109年3月6日 1時17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丙○○) B:0000000000 (王誠輝) B:喂。
A:喂。
B:我轉給他了叫他看一下。
A:蛤? B:我轉給他了喔。
A:有喔。
B:啊他有看嗎? A:沒有,他現在人騎走了,他說沒辦 法領,他跑去別間7-11領啊。
B:你跑去別間7-11領? A:對啊,他說這間全家沒辦法領啊, 他騎去別間7-11領啊。
B:你就跟他,跟他就好,我打給他看 看。
A:沒啦,我在這間全家等他欸,我哪 知道他騎去哪了。
B:好,沒關係,我打給他,我打給他 。
A:好好好。
2 108年6月8日 14時23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乙○○)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三編號 2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原審卷2第40頁 3.原審108年聲字第329號 通訊監察書(偵一卷3 第363-634頁) B:喂,廷阿,狗鱉。
A:多少,多少。
B:1啦。
A:喔,拜拜。
B:在哪裡找你阿? A:我過去啦。
B:你過來太慢了啦,我過去啦。
A:好啦,我家啦。
B:阿差不多多久,十分鐘。
A:好啦 3 108年5月31日③ 15時25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1.佐證本判決附表三編號 3之犯罪事實 2.譯文出處: 警二卷第296-297頁 3.原審108年聲字第329號 通訊監察書(偵一卷3 第363-634頁) A:喂。
B:喂弟弟喔。
A:怎樣啦? B:你現在有沒有在中華路那邊? A:你要幹麼? B:跟你約下午,有個哥哥想要「還 1000塊」 A:還1000塊,嘿。
B:可是是「另外一種」的。
A:另外一種的沒辦法。
108年5月31日 15時26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那個我給「小支」了,阿你找 小支拿。
B:拿什麼? A:拿你要的阿。
B:拿另外一種那種喔? A:對啊,我叫小支跟你聯絡,你打給 小支阿。
(背景音:丙○○說「你叫他過來榮民 醫院」) B:哥哥說現在要捏。
A:榮民醫院。
B:對啊我們現在在榮民醫院這邊。
A:阿你們在那邊,好。
B:可以現在拿嗎? A:好我現在,掰掰。
108年5月31日 15時33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你們有要現在來嗎? A:要過去了,人家過去了。
B:對對對,哥哥很急啦。
A:很急。
B:好我在榮民醫院門口喔。
A:好門口掰掰。
108年5月31日 15時40分 【A撥打給B】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你在哪阿? B:榮民醫院門口阿。
A:我在門口阿,你在玩我? B:你在門口哪裡阿? A:你在哪裡啦,你就直接講你在哪裡 ? B:榮民醫院門口阿。
A:榮民醫院我怎麼知道在哪裡,我們 就在門口。
B:對啊門口啊。
A:我們在急診室門口捏。
B:你過來,你過來前面啦。
A:喔,前面門口ㄋ一,好。
108年5月31日 15時58分 【B撥打給A】 A:0000000000(丁○○) B:0000000000(沈美君) A:喂。
B:喂,我怎麼沒看到他人啊? A:不干我的事掰掰。
附表五、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 1 安非他命 7包 丙○○ 2 安非他命吸食器 2組 3 分裝袋 1批 4 K他命 2包 5 K盤 1個 6 電子磅秤 1台 7 FM2 5包 8 毒咖啡包 4包 9 毒咖啡包 26包  分裝杓 1支  Iphone6S Plus行動電話 1支  三星牌手機 1支  現金 41,300元  安非他命 3包 丁○○  安非他命夾鍊袋 2批  毒品包裝盒 1盒  安非他命殘渣袋 1只  夏普手機 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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