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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5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明滄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簡松柏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關於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所為羈押裁定(押票),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製作之一0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七號押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欄」關於「自起羈押3月」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羈押三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茲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製作之109年度上訴字第1597號押票「羈押期間及起算日」關於「自起羈押3月」之記載,應係「自109年12月25日起羈押3月」之誤載(本院係於109年12月25日裁定羈押被告),而不影響原裁定之本旨,依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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