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甲○○之配偶施○○(於民國106年5月22日過世,年25歲
- 二、嗣施○○於106年5月22日癌症過世,丁○○於同年8月11
- 三、甲○○於上開3篇文章於爆廢公社張貼後之同年9月間,恰有
- 四、甲○○於為上開女孩黑暗心酸3篇貼文後,於106年10月13
- 五、案經丁○○、丙○○、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就事實欄二、三、四之爆廢公社之女孩黑暗心酸3
- 二、論罪部分:
-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 一、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諸罪,認其事證明確,因予適用個人資
- 二、本院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另關於刑之量定,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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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郁旭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16 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797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之配偶施○○(於民國106 年5 月22日過世,年25歲,2 人於105 年5 月21日登記結婚),前於103 年1 月27日與家中係在臺南市○○夜市經營「○○」香腸大腸攤、自少年起腿部罹患癌症之前夫丁○○登記離婚後,屢次因未能順利探視未成年子女黃○龍且無法單獨帶黃○龍外出,並因丁○○離婚後持用離婚前以施○○名義申辦通訊平板設備積欠電信費用而加遽雙方糾紛,施○○遂於104 年4 月10日向原審法院提起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訴訟(原審法院104年度○○○字第300號,下稱104年親子會面訴訟),惟因施○○於同年9月23日出國短期間無法回國,經原審法院於104年11月12日駁回該訴訟後,丁○○於105年3月14日以自己及黃○龍法定代理人身分對施○○起訴請求返還丁○○代墊扶養費並每月支付黃○龍扶養費事件(原審法院105年度○○○字第399、422號,下稱105年扶養費訴訟),施○○收受調解期日(同年6月20日)通知後因不堪遭訴,於自己臉書抱怨丁○○利用孩子屢次傷害伊,甲○○則於同年5月6日在臉書「爆廢公社」以未指名方式敘說未婚妻遭前夫訴請給付扶養費以尋求網友意見後(下稱甲○○105.05.06爆廢公社徵求意見文,內容詳附表),施○○於同年6月診斷罹患癌症入院引產並接受癌症化療,因丁○○於施○○臉書留言祝施○○康復,施○○認丁○○不再提告扶養費訴訟,惟出院後又收受該案之調解期日(同年8月22日)通知書,遂於同年7月26日在自己臉書針對遭丁○○訴請扶養費張貼伊與丁○○認識至離婚止為丁○○付出將近9年時間及離婚後遭丁○○刁難無法探視黃○龍之自傳性文章(下稱施○○105.07.26臉書前段婚姻自敘文,內容詳附表),經臉書網友搜尋網路資料(即俗謂「肉搜」)得知施○○前夫係丁○○及「○○」香腸大腸攤後於「爆廢公社」與臉書留言抨擊丁○○,丁○○知悉遭肉搜抨擊,除在自己臉書及「爆廢公社」張貼文章陳述自己抗癌過程與前後婚姻經歷及感謝現任配偶之自傳性貼文(105年7月29日爆廢公社貼文,下稱丁○○105.07.29爆廢公社激勵能量文,內容詳附表),並發文指稱施○○、甲○○網路貼文陳述內容不實外,於同年8月22日就甲○○105.05.06爆廢公社徵求意見文及臉書貼文提出妨害名譽與恐嚇危害安全之告訴(105年度偵字第17674號,下稱甲○○前案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於同年11月12日為不起訴處分,經再議發回,再由檢察官於106年10月3日為不起訴處分)後,於同月23日原審法院105年扶養費訴訟開庭期日,因施○○法律扶助律師以施○○罹患重病負擔龐大醫療費用已無自己謀生資力請求依法免除扶養義務為答辯,丁○○始於該庭撤回對施○○訴訟。
二、嗣施○○於106 年5 月22日癌症過世,丁○○於同年8 月11日在個人臉書張貼內容係在指責施○○離婚前嫌棄渠腿部壞死、因與甲○○外遇而主動離婚並讓出黃○龍監護權、渠並無不讓施○○探視黃○龍,故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係施○○敗訴、其提起105 年扶養費訴訟係為讓施○○理解渠已替施○○承擔扶養黃○龍責任,並於施○○出庭後撤回該訴訟,但施○○仍無法理解渠付出,因渠深愛施○○,故不論施○○於離婚前後對渠如何作為及於網路對渠詆毀,渠都能輕易原諒施○○等之與前述過程不符之內容並於文末揚言不會放過甲○○貼文(下稱丁○○106.08.11 臉書貼文,內容詳附表),除使施○○父親施汝勤得知後怒而於翌日(12日)在個人臉書發文記載施○○認識丁○○後所受苦難並澄清施○○與丁○○離婚原因係因伊希望施○○完成學業卻遭丁○○稱係教壞施○○並於施○○在場時當場對伊辱罵畜牲之緣由之貼文(下稱106.08.12 施汝勤臉書貼文,內容詳附表)外,甲○○於獲悉該貼文後,認該文內容顯與施○○受自丁○○苦難及施○○105.07.26 臉書前段婚姻自敘文與上開訴訟經歷不符,雖為維護亡妻施○○名譽及為替施○○抱屈,惟未於丁○○該臉書貼文後或在自己或施○○臉書等適當載體駁斥丁○○該貼文所載內容不實,其明知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且將他人之人像照片與標明照片中之人像係何人之文字相結合,對外即足以識別該人像照片係指某人,而屬於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詎甲○○為替亡妻出氣,竟基於讓不特定公眾知悉施○○生前受自丁○○之苦難與丁○○父母之屈辱之妨害丁○○、丁○○父親丙○○、丁○○母親乙○○(下合稱丁○○父母)名譽之犯意,及損害丁○○父母自主揭露資訊權利之不法意圖,提供其保有之施○○與丁○○及丁○○再婚配偶陳品彤間之通訊訊息、訴訟資料、臉書貼文等資料(下合稱臉書公開貼文與相關通訊與訴訟資料)及丁○○父母個人照片(其中丁○○父親照片上並標註「○○集團- 相堵A 丟董ㄟ」文字;
丁○○母親照片上並標註「○○集團- 處女膜誰弄破董娘」文字),委由不詳網友將施○○自認識丁○○起至過世止自丁○○所受之苦難及丁○○於施○○過世後竟仍張貼106.08.11臉書貼文傷害施○○之過程,繕寫成「女孩黑暗心酸:趴①–真愛無敵篇」、「女孩黑暗心酸:趴②–真愛狗屎篇」、「女孩黑暗心酸:趴③–真愛抗戰篇」(下合稱女孩黑暗心酸3 篇,內容詳附表)文章後,再委由爆廢公社之網友「巴迪」代為張貼在爆廢公社內,而與上開不詳網友及「巴迪」共同基於妨害名譽及非法使用個人資料之共同犯意,由「巴迪」於106 年8 月28、30日陸續將上開3 篇文章及所附資料(內容詳附表),張貼於臉書爆廢公社內,而使該社不特定網友均可閱讀該等文章並自所附資料得知施○○前夫即係經營「○○」香腸大腸攤之丁○○、及丁○○父母之長相,而毀損丁○○、丁○○父母之名譽,並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丁○○父母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丁○○父母。
。
三、甲○○於上開3篇文章於爆廢公社張貼後之同年9月間,恰有丁○○再婚又離婚配偶陳品彤(於104年3月20日登記結婚、於106年5月22日登記離婚)之姻親徐建偉(徐建偉配偶係陳品彤表妹,徐建偉此部分貼文,於偵查中與丁○○和解,經丁○○撤回告訴)於爆廢公社閱讀該3篇文章後,於文後貼文稱渠先前就曾想打丁○○、丁○○「不是咖」、「是孽障」、請甲○○節哀等語,於甲○○貼文回應後,再貼文告知渠認識丁○○緣由,因陳品彤於106年4月間就擬與丁○○離婚所生之監護權、扶養費與申請法律扶助及蒐證丁○○外遇事證等情與施○○有密集聯絡商議,甲○○遂基於妨害丁○○名譽之接續犯意,貼文向徐建偉稱「老婆的表姐(註:指陳品彤)還好當時有照我們教她的方式離婚,不然又被吸血折磨,不過聽說表姐的媽媽跟安南區阿源哥抱怨,他(註:指丁○○)只會跟人要扶養費,自己卻沒在給。」
,而妨害丁○○之名譽。
四、甲○○於為上開女孩黑暗心酸3 篇貼文後,於106 年10月13日以丁○○106.08.11 臉書貼文告訴丁○○妨害死者名譽(107 年度偵字第13788 號,下稱丁○○妨害死者名譽案件)後,甲○○於同年12月30日上午11時48分,在其臉書於敘述昨晚夢到施○○之文字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犯意,於該等文字後,記載「我知道的是,妳會生病跟離開這家人要負最大的責任.這家人我一定弄翻他們.他!我不可能原諒.#等你紅一點我再讓你們臭翻天.#別再夜市喊說你們很有名了」等恫嚇言詞,而揚言損害丁○○、丁○○父母名譽及該攤位商譽以影響攤位生意進而危害其等財產,而危害於丁○○、丁○○父母之安全。
嗣於107年1月26日丁○○與甲○○至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就丁○○妨害死者名譽案件開庭完畢,甲○○對丁○○稱:「準備上爆料!」,丁○○感覺有異,遂搜尋甲○○臉書,除發覺甲○○臉書內上開恫嚇其與其父母之言詞外,並發覺甲○○張貼在其臉書內之上開爆廢公社女孩黑暗心酸3篇貼文連結網址,而獲悉該3篇貼文並進而發現文後之甲○○與徐建偉間之對話貼文,始知上情。
五、案經丁○○、丙○○、乙○○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規定得為證據之情形,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所定情形為前提。
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供述證據暨其他書證、物證,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141 至142 、158 至159 、212 至213 頁),且於本院逐一提示後,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事實欄二、三、四之爆廢公社之女孩黑暗心酸3篇、其與徐建偉對話、其在臉書張貼一定弄翻他們與再讓你們臭翻天之言詞等情,雖均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涉犯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恐嚇罪之犯行,辯稱以:①就事實欄二部分,「女孩黑暗心酸3 篇」係因丁○○於施○○過世後在網路撰寫不實內容貼文詆毀施○○,網友不滿丁○○而搜尋丁○○、施○○先前張貼在網路資料繕寫該3 篇文章並張貼,且敘述均為事實。
②就事實欄三部分,係其將先前因施○○協助陳品彤離婚時所聽聞之訊息,轉述告知徐建偉,並無不實。
③就事實欄四部分,係其在個人臉書上就其懷念施○○所抒發自己情緒之訊息,並非針對丁○○與丁○○父母為傳送,自無恐嚇意思云云。
經查:㈠【「女孩黑暗心酸3 篇」資料提供與繕寫之認定】被告雖稱該3 篇貼文及資料係網友搜尋網路資料後繕寫云云,然查,該3 篇貼文中所引用之電視擷圖、被告、施○○、施汝康即施汝勤、丁○○各自於個人臉書及爆廢公社之貼文或動態(參見附表),雖確屬已經公開於網路之資料,惟就該貼文中之丁○○父母親照片、施○○與丁○○間及施○○與陳品彤間通話軟體對話畫面、施○○與丁○○間之離婚協議書、處理電信費用存證信函、施○○就學貸款還款通知、施○○與施○○母親日記、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調解紀錄、105 年扶養費訴訟之起訴狀與入出境資料等訴訟資料、被告前案妨害名譽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等資料之原本翻拍或複製照片,依卷內被告提出資料,於該3 篇貼文前,該等資料均未曾出現在被告或施○○甚至丁○○之個人臉書或爆廢公社內,依該等資料性質,係各資料所屬當事人以外之人難以取得之未公開資料,是該等資料除非被告提出於他人,客觀上顯難認有網友可取得該等未經公開資料,是依上開資料之性質,並參酌卷內被告臉書及巴迪於爆廢公社相關貼文,該3篇貼文應係被告提供資料委由不詳網友撰寫後,再委由爆廢公社之網友「巴迪」張貼於爆廢公社,應堪認定。
㈡【事實欄一之事實與「女孩黑暗心酸3 篇」內容(含事實欄三之被告回應徐建偉貼文轉述內容)之真實性之認定】依附表時序欄所載之卷內被告、施○○、丁○○、陳品彤各自於臉書、爆廢公社、LINE對話紀錄內所載之訊息與貼文、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之調解紀錄與該案裁定、105 年扶養費訴訟之審理進行過程與答辯狀資料等之證據,及證人施汝勤審理證言,施○○自與丁○○離婚後至過世時止與丁○○間之財產與親子訴訟紛爭,係如事實欄一所載,堪可認定,而「女孩黑暗心酸3 篇」所載之施○○自13歲認識丁○○開始交往至過世時止之經歷,亦堪認實在。
爰就起訴書起訴之言詞及相關主要爭點部分,分述如下:⒈乙○○指稱施○○處女膜不知誰弄破之言詞(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⑴施○○係於13歲時至丁○○家之「○○」大腸香腸攤打工而認識丁○○,並於認識丁○○後約1 星期就與丁○○有性交行為,因當日遲未返家,經施○○母親至丁○○住處尋找,發現施○○與丁○○同睡一室,遂帶同施○○至醫院就診並驗傷,惟丁○○母親乙○○對施○○父母揚稱「你女兒處女膜不知誰弄破的」,施○○父親怒而至警局欲提告,惟因施○○替丁○○求情並以死逼迫施汝勤,經施○○父母允諾後,施○○於警局謊稱伊處女膜係伊自慰弄破等詞而未向警提告等情,經施汝勤、施○○母親吳慧珍於原審審理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63 至176 頁),核與施○○103.01.08 記載離婚原因LINE訊息、105.07.26 臉書前段婚姻自敘文所載情節相符,並有施○○之臺南醫院疑似性侵害診斷紀錄暨護理紀錄可佐(參見附表94.07.04護理紀錄記載)。
⑵丁○○雖於原審審理稱:當時係施○○另有男友,當日係施○○遭男友性侵既遂後,施○○酒後至伊住處哭訴惟謊稱遭男友強制性交未遂(丁○○稱:施○○稱男友強脫伊褲子,但遭伊踢開,之後與男友發生爭吵),因施○○酒醉睡著,伊不知施○○住處確實地點也無法聯絡施○○家人,遂將施○○留宿在伊住處,後吳慧珍至伊住處找施○○後,認為伊與施○○發生性行為而帶施○○驗傷後,伊才知悉施○○已與男友有性關係,伊當時對施○○亦不諒解,伊當時有向警察與施○○父母解釋該過程,主張自己清白,而施○○也稱性交對象非伊,警察即建議施○○父母不要對伊提告遂未成案云云。
然查,如依丁○○所述,施○○當時係酒後遭男友性交既遂,且依丁○○陳述渠係知悉施○○遭男友強制性交,並在警局向施○○父母、丁○○母親、員警說明澄清過程,依當時施○○父母已因施○○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至警局欲提告報案,如自丁○○獲知施○○性交對象另有其人甚或係遭男友強制性交,豈可能不追訴該男友之刑責?且如係強制性交案件,員警聽自丁○○澄清後更無不可能追查之情形。
惟依現有資料,卻未有該名男友遭追查資料,是丁○○上開陳述情節,顯與常情不符。
⑶依上開事證,女孩黑暗心酸3 篇所載之乙○○指稱施○○處女膜不知誰弄破一情,確係有相當可信之依據,而非憑空捏造。
至於,施○○是否於13歲時確與丁○○有性交行為,因丁○○對此事實有爭執,而此事實之認定涉及丁○○是否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女子為性交罪嫌(尚未罹於時效),參酌檢察官偵辦本案時,並未對此部分依職權追查,而施○○已經過世,無從傳訊詰問,爰不就此部分為認定。
⒉施○○離婚原因之認定(含無證據可佐證丁○○指訴被告與施○○有通姦犯嫌;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⑴施○○與丁○○離婚原因,係因於102 年底施○○與施○○父親施汝勤均認施○○應完成因懷孕生產中斷之大學學業,遭丁○○不滿並遷怒於施汝勤,致於103 年1 月1 日施汝勤與施○○向丁○○溝通時,丁○○當場辱罵施汝勤為畜牲,使施○○決意離婚之事實,業據施汝勤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一第170 至176 頁),核與施○○103.01.08 說明離婚原因LINE訊息、105.07.26 臉書前段婚姻自敘文所載內容相符(詳附表)。
是施○○決定與丁○○離婚原因之一,係因丁○○於102年12月底間開始詆毀施汝勤後於103 年1 月1日當面辱罵施汝勤,致使施○○決意與丁○○離婚,應堪認定。
⑵此外,依施○○與丁○○於同年1 、2 月間對話訊息(附表103.01.21 欄對話,丁○○稱2 人未同住20日;
103.02.14欄對話,丁○○稱下個月會至施○○住處拿回衣物)、施○○104 年1 月22日存證信函記載內容(記載「雙方在有婚約期間皆居住於甲方母親擁有之住宅,協議離婚期間,乙方自行整理行李搬出甲方住宅」),參酌女孩黑暗心酸3 篇所載內容,堪認施○○與丁○○約在103 年1 月1 、2 日間,因丁○○帶同黃○龍搬出同住之施○○母親住宅,雙方開始未同住,其後雙方即協商離婚,並因而有施○○於同月8 日以LINE訊息向相關親友解釋離婚原因。
綜合上開事證,2 人分居原因,容有可能係因丁○○辱罵施汝勤所致。
⑶丁○○雖指稱施○○係因婚前與被告通姦外遇而欲離婚,並提出被告103 年1 月1 日臉書(第一次相遇)、施○○與被告於103 年1 月16日之LINE對話內容為證,然查:被告與施○○雖係於施○○離婚前之102 年12月31日或103 年1 月1日認識,而丁○○提出之2 人LINE對話紀錄中確實有以「老公」、「老婆」、「床上也很棒」等之親暱對話,惟以,丁○○於遭被告告訴之妨害死者名譽案件中,就被告與施○○有通姦犯嫌之證據,亦僅提出施○○與被告於103 年1 月6日至16日之LINE通話紀錄(下稱施○○與被告103.01.06-16對話紀錄,出處內容詳附表。
另丁○○106.08.11 臉書貼文中之錄音,經丁○○於該案偵查中稱係伊錄給施○○聽之自己錄音),並未提出其他足以證明通姦犯行之證據,參酌前述丁○○係於103 年1 月1 、2 日間搬離施○○母親住宅,而依施○○與被告上開對話紀錄內容,施○○於登記離婚前仍與母親同住家中,而通話內容中除有上開親暱對話外,並無其他對話可資證明2 人當時有通姦行為,依該等證據,僅能證明施○○於認識被告後隨即有熱戀交往情形,但尚無法據此佐證2人有通姦行為。
⑷綜上事證,施○○雖於離婚登記前即與被告處於交往情形,但依施○○與丁○○相處與衝突發生情形,尚難將施○○決意與丁○○離婚之原因全部歸咎於因認識被告所致。
⒊施○○於離婚後為探視黃○龍提起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之過程與105 年扶養費訴訟被訴之情節(含丁○○於訴訟期間有欲購買奧迪Q5休旅車之臉書並誇耀家中攤位價值之臉書公開訊息;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㈢ 部分):丁○○106.08.11 臉書貼文雖稱渠並無不讓施○○探視黃○龍,故於104年親子會面案件勝訴、其提起105年扶養費訴訟係為讓施○○理解渠替施○○承擔之扶養責任並於施○○出面後即撤回訴訟,然以:⑴關於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部分:依附表時序欄所載之施○○與丁○○聯絡探視黃○龍訊息(103.02.02-103.02.17 、104.03.05-104.04.02 )、施○○於臉書記載之與黃○龍會面之貼文(103.02.08 、104.04.16 、105.05.16 )與照片、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之調解紀錄(104.06.03 、104.06.16 、104.07.08 )及裁定內容、施○○母親日記(104.01.23-105.03.05 ),可認定如下:①施○○於與丁○○離婚後,僅能至丁○○指定地點與黃○龍短暫見面,且約自施○○於104 年1 月22日發函要求丁○○處理電信費用後,即未能與黃○龍會面,至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之第2 次調解日(104.06.16 )始在原審調解庭與黃○龍會面,其後至105 年5 月16日止約一年期間均未能與黃○龍會面(依施○○105.05.16 臉書貼文,扣除該期間之104.09.21-104.12.31 施○○出國期間,約有9 個月在國內而未與黃○龍會面),其後自105 年6 月1 日施○○開始化療起至過世止,除過世前日外,依卷內資料並無施○○有再與黃○龍會面資料。
②依上開過程,施○○於離婚後,約僅於103 年間有探視黃○龍,然依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之調解紀錄,施○○係欲爭取較長且固定之與黃○龍會面交往時間,然遭丁○○以多種理由拒絕並指稱黃○龍害怕施○○與施○○相處不佳(參見附表調解委員於調解紀錄記載之意見),而該案經原審裁定駁回施○○聲請,係因施○○於訴訟中與被告計畫出國工作而於短時間無法回國,而經原審以施○○短期間無法行使該專屬父母之親子會面交往權而駁回該訴訟。
③依上開事證,如丁○○於與施○○離婚後,施○○可順利與黃○龍會面情形,施○○除無須提起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外,調解委員亦不至於調解紀錄為該等紀錄,是丁○○106.08.11 臉書貼文自稱渠並無不讓施○○與黃○龍會面及據此為渠就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勝訴原因之記載,顯難認與事實相符。
女孩黑暗心酸3 篇內所載之起訴緣由與調解過程及駁回原因係與該案訴訟資料相符。
⑵關於105 年扶養費訴訟部分:依附表丁○○於105 年3 月14日起訴狀起訴記載內容及起訴狀要旨、及同表所載之施○○診斷罹癌入院化療、被告、施○○、丁○○於臉書或爆廢公社貼文與動態訊息、該訴訟之調解及審理過程,可認定如下:①丁○○以施○○離婚後僅偶而探視黃○龍,對黃○龍不聞不問,在國外工作收入甚高,但未支付黃○龍扶養費,而渠離婚後再婚僅經營夜市小吃攤位,經濟壓力沉重為由,訴請施○○返還渠代墊扶養費並按月支付黃○龍扶養費(參見105.03.14 起訴狀內容)。
然以,依前述104 年親子會面訴訟,施○○於104 年初起即因多次要求會面未果進而提起訴訟,且施○○在國外僅約3 個月期間之事實,參酌丁○○於105年4 月至7 月間在其臉書張貼欲買奧迪Q5休旅車並自誇「○○」大腸香腸攤在夜市攤位市價比店面還貴之貼文訊息(105. 04.04-105.07.30),丁○○起訴狀內指責施○○之未盡照養義務並自稱經濟壓力沉重等情,顯難認與事實相符。
②依附表時序,丁○○提起訴訟後,施○○得知被訴認遭丁○○糾纏找麻煩而於臉書貼文抱怨(105.05.03-04),被告因而張貼105.05.06 爆廢公社徵求意見文,其後施○○診斷罹癌住院,施○○於105 年7 月4 日在爆廢公社張貼炫耀老公貼文後,丁○○於發送訊息予施○○祝福施○○抗癌,惟施○○其後又再收受調解通知,遂在自己臉書張貼105.07.26臉書前段婚姻自敘文(內容要旨參見事實欄一)並表示會出席調解庭,惟因化療無法出庭,其後於該案調查期日(105.11.23 )由施○○委任之法律扶助律師提出施○○病歷與財力資料主張依法免除扶養責任(參見附表105.11.23 答辯狀要旨),丁○○始於該庭撤回該訴訟。
是依該案訴訟過程,丁○○至少於該案第2 次調解(105.08.22 )前之同年7 月4 日至26日間即知悉施○○罹癌,惟係至該案改分訴訟程序之調查庭(105.11.23 )始撤回該案訴訟,參酌丁○○於臉書與網友余慧蘋對話(依對話內容該案程序尚在進行中),丁○○於該案調查期日前,應未有撤回該案意思。
③依該案上開過程,丁○○於106.08.11 貼文所稱其提起105年扶養費訴訟係為讓施○○理解渠替施○○承擔之扶養責任之動機,其真實性是否屬實已非無疑外,所稱於施○○出面即撤回訴訟之情節,亦難認與事實相符,是女孩黑暗心酸3篇所載之於施○○診斷罹癌後仍遭丁○○起訴返還代墊及支付扶養費之記載,堪認與事實相符。
另丁○○確實有於該段訴訟期間於臉書表示欲購買奧迪Q5休旅車並自誇家中攤位價值之貼文,是綜合相關事證,尚難認該文記載有故意虛構誣陷之情形。
⒋陳品彤於商議離婚時遭與施○○相似訴求之對待之認定(事實欄三之被告轉述與徐建偉內容之轉述真實性之認定;
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⑴陳品彤雖於原審審理證稱丁○○於離婚後有依離婚協議支付扶養費,並稱伊未向母親或親友稱丁○○有未給扶養費之情形等語,然以:①陳品彤於106 年5 月23日登記離婚前,至少自同年4 月10日起,即因欲與丁○○離婚相關事宜而與施○○多次聯絡,而由施○○提供離婚協議書、告知法律扶助方式、甚至施○○並委託友人欲對陳品彤所稱之丁○○外遇對象蒐證,2 人均稱丁○○並未實際帶小孩、思想偏激,陳品彤更稱丁○○會辱罵自己父母、丁○○母親向伊哭訴之證據伊均有保留,丁○○人品不適合教小孩等語,而於施○○稱伊認為丁○○會用對伊方式向其要錢(施○○「我深深覺得他會跟妳要錢/完全用對我的方式對妳」)後,陳品彤稱:「是呀. 一模一樣欸/他會呀/他威脅我說. 上法院、孩子會判給他、我要付扶養費. 我說:好呀!上法院. 」等語,有施○○與陳品彤間之對話紀錄可查(參見附表105.04.10-105.05.22 欄對話紀錄),堪認陳品彤於離婚前應受有與施○○相似之來自丁○○之對待。
②此外,於施○○過世後,被告於同年8 月間以施○○帳號詢問陳品彤與丁○○間是否已辦妥離婚及其後應注意為小孩購買健康保險以防止丁○○日後不願意支付醫療費用,陳品彤回覆已簽妥離婚協議書,並要被告保重,不要跟丁○○再有牽連,亦有該對話紀錄可佐(參見附表同欄)。
③依上開事證,陳品彤雖於離婚後有自丁○○取得約定之女兒扶養費,惟於離婚前確實遭揚言會喪失監護權並負擔扶養費,參酌陳品彤於原審審理自陳於離婚前確實與丁○○鬧得不愉快等語(見原審卷二第271頁),足見陳品彤於離婚前有向施○○求助及有向親友抱怨丁○○等事實,堪可認定。
⑵被告與徐建偉對話係於106 年9 月間(內容詳附表),徐建偉與陳品彤有姻親關係,依對談內容,徐建偉前已對丁○○負面評價,被告係於徐建偉主動告知與丁○○間關係,被告始才轉述該情,是依前述陳品彤於離婚前所受之困擾、被告知悉徐建偉身分屬能查知陳品彤離婚相關訊息之人士,則被告轉述該訊息,應係確實前自施○○或他人得知陳品彤母親有向「安南區阿源哥」就丁○○扶養費問題為抱怨之情形,是依現有事證,尚難認其轉述情節係其虛構或誣指。
⒌丁○○父母有女孩黑暗心酸3 篇文內所載行為之認定:就丁○○母親乙○○於施○○13歲時對施○○父母揚稱「你女兒處女膜不知誰弄破的」之情節,除已如前證外,施汝勤於原審審理更怒而證稱:於施○○彌留過世當日,因施○○很想念黃○龍,故施○○姊姊前往拜託乙○○帶黃○龍到醫院給施○○看最後一面,待會面完畢要離去時,乙○○竟稱這是施○○的報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75 頁),依施汝勤證述當日會面情節,參酌女孩黑暗心酸3 篇文章所載施○○過世當日在醫院情形(該情節應為被告告知網友始可能知悉而撰寫),可認當日雙方人員會面後,最終並非和諧離開,甚或有爭執口角情形發生(客觀上顯難想像於乙○○為該等言詞後,聽聞之施汝勤、被告等人會毫不反應),是丁○○父親丙○○於當日有女孩黑暗心酸3 篇文內所載之對被告出言相堵A丟之言詞,尚非不能採認。
㈢【被告構成誹謗犯行之認定理由】事實欄二、三之女孩黑暗心酸3 篇文章內所載內容及被告與徐建偉對話,依現有證據,固可認與事實相符,且被告為該等貼文與對話緣由係因丁○○106.08.11 臉書貼文而為維護施○○與自己之名譽所致,而涉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傳述事實為真實)、第311條第1款(因自衛自辯之言論)之不罰免責事由,然以:⒈〔就刑法第310條第3項免責事由部分〕該等貼文與對話內容,查屬係施○○與丁○○及丁○○父母間、丁○○與陳品彤間之家事糾紛,客觀上屬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即或丁○○暨其父母係在夜市擺攤設位,無非係一般人謀生之常態,並不會因其職業是攤販即變成公眾人物而涉及公共利益,是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後段規定,自非屬得依同項前段予以免責之情形。
⒉〔就刑法第311條第1款之免責事由部分〕⑴被人類認知之生活世界,係由語言(含文字)所構成,語言即倫理、即公義。
語言係主體面對在場或不在場他人之溝通或訊息媒介,主體依循其語言,對於其語言指涉之該他人負有絕對責任,依循該語言對於該他人外之第三者他人,形成公義或倫理責任。
主體依其語言擔負之絕對責任及公義或倫理責任,形成侵害性言論(如侮辱、誹謗)與公義言論之區別。
另主體對於遭他人語言指涉而回應該他者語言時,依其所負之對他人及第三者他人責任,回應限於與該他人及他者語言所交互形成之生活世界範圍,並以主體及該他人與第三者他人間所構成之倫理關係為界線。
⑵依前述意旨,就刑法第311條第1款規定,可析分如下:①本條各款事由,均以「善意發表」為構成要件(或語境要件),此處所謂「善意」,係其發表言論目的非在以誹謗他人名譽為其行為目的,而係基於為達成本條各款事由之目的而為合於各款情節所為之適當發表。
②本條款「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係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於誹謗行為之具體類型規定。
是本款行為之合法界線,即在於該言論(下稱防衛言論),除於內容上係在自衛自辯外,依該言論可得之利益,不能逾越所保護之合法利益,而該言論所採取之手段形式,亦應限於與防衛對象言論相當程度,如溢出防衛對象言論之手段形式,即難認符合本條之「善意」要件,而依其程度,屬防衛過當甚或脫逸防衛行為構成不法侵害行為而喪失防衛言論性質。
⑶依上開說明,被告該等貼文與對話內容,依其緣由雖係針對丁○○106.08.11 臉書貼文而為之自衛及自辯性質之文字,,然以,丁○○該貼文係張貼於自己個人臉書網頁,並非在「爆廢公社」之公眾網站,是被告如欲對丁○○該臉書貼文為合理自衛或自辯,本應相應於丁○○貼文之程度為之(如在丁○○該臉書貼文下逕為發文指駁、或如同施汝勤之在個人網頁發文澄清),惟被告係將該等貼文委由網友張貼於公眾網站,顯係欲將該等貼文內容散布於不知丁○○該貼文之不特定網友,是其行為難認符合刑法第311條規定之善意發表要件,自難依本條規定予以免責。
⒊依上開說明,被告為該等貼文與對話,雖其內容可認與事實相符,惟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之不罰免責要件,是其所為該等行為,仍構成誹謗犯行。
㈣【被告使用丁○○父母個人照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構成理由】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同法第5條定有明文;
再依同法第2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除非有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定例外狀況,方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⒉查女孩黑暗心酸3 篇文章內之「丁○○父母個人照片」,依該照片內容(丙○○為在攤位前獨照、乙○○為居家獨自大頭照),應係施○○前所保有之照片,是被告持有該等資料,固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情形(查屬同條第1項第8款情形,參見附錄法條),惟被告將該等資料用於女孩黑暗心酸3 篇貼文後轉貼,除無合理必要性且未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各款事由外,因上開丁○○父母個人照片,其中丁○○父親照片係被標註「○○集團- 相堵A 丟董ㄟ」文字,另丁○○母親照片上則遭標註「○○集團- 處女膜誰弄破董娘」文字,換言之,上開丁○○父母個人照片,經與前揭標註之文字相結合,對外即足以識別該人像照片分別係指丁○○父母,而屬於受保護之個人資料。
是被告就張貼女孩黑暗心酸3 篇文章既已對丁○○父母構成誹謗行為,而屬刑事不法,則其使用該等照片並標註文字使人得以辨明丁○○父母長相,顯係有損害丁○○父母之利益之意圖,且本件被告未經告訴人即丁○○父母同意,於臉書社群網站上,擅自張貼載有得以辨明丁○○父母長相之文字照片,使臉書社群網站之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該網頁內容即得直接識別該個人資料,顯已逾越取得上開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聯,且使瀏覽該網頁之人得識別特定個人,造成丁○○父母之困擾,已足生損害於丁○○父母,被告所為自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使用個人資料之行為。
㈤【被告就事實欄四之臉書發文構成恫嚇行為之認定理由】被告就事實欄四之臉書發文,雖辯稱係思念施○○而欲告知施○○之訊息,並非在恫嚇丁○○與丁○○父母云云,然以:⒈被告該臉書貼文係公開狀態,依其所載之要使丁○○與丁○○父母「臭翻天」讓渠等無法在夜市稱有名等詞,可認被告係在揚言要使丁○○、丁○○父母與該攤位名聲受損,而丁○○其後又自被告臉書閱覽發覺該訊息,是斟酌被告已於「爆廢公社」為女孩黑暗心酸3 篇文章之貼文而誹謗丁○○與丁○○父母,則該臉書發文,自應認屬以加害名譽及財產之事恫嚇丁○○與丁○○父母,而構成恫嚇言詞,是被告就此所辯,尚難採認。
⒉另起訴書認被告該發文內容係恫嚇危害丁○○與丁○○父母之生命、身體,惟依該發文整體文意並參酌卷內事證,起訴書此部分記載,諒係贅載,並予更正。
㈥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各該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刑法第305條、第310條規定,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本次修法僅係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關於罰金之貨幣單位及提高倍數予以換算後修法明定(即省去修正前需就原條文依施行法規定計算得出法定刑之步驟;
參見附錄法條),是就該等條文之罪刑並無變動,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逕適用新法規定即可。
㈡罪名與罪數:⒈罪名:⑴被告就事實欄二之與不詳網友及「巴迪」之人在爆廢公社張貼傳述足以毀損丁○○、丁○○父母之女孩黑暗心酸3 篇貼文,而非法利用丁○○父母個人照片之個人資料,足以損壞丁○○父母,並將該3 篇貼文之爆廢公社網址張貼在自己臉書以便連結,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利用個人資料之規定,而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被告就此部分犯行,與「巴迪」及不詳網友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構成共同正犯。
⑵被告就事實欄三之與徐建偉對話而傳述足以毀損丁○○名譽之聽聞轉述,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⑶被告就事實欄四之在其臉書揚言損害丁○○及丁○○父母名譽及其攤位商譽之言詞,而危害於丁○○及丁○○父母安全,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⒉罪數:⑴被告就事實欄二之張貼女孩黑暗心酸3 篇,雖係先後張貼,惟依貼文內容,顯係基於同一誹謗犯意之就同一文章分次貼文,是該3 次貼文與其將該3 篇貼文之爆廢公社網址張貼在自己臉書以供連結之行為,應認屬接續犯之一行為;
另事實欄三之被告與徐建偉於該3篇貼文後之對話貼文,因該對話內容已於該3篇貼文內提及(女孩黑暗心酸:趴③–真愛抗戰篇),應認屬接續同一誹謗犯意下之接續行為,而與該3次貼文合屬一誹謗行為。
而該3篇貼文係同時誹謗丁○○與丁○○父母名譽,並非法利用丁○○父母相片個人資料,應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規定,從一重論以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
⑵被告上開所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事實互異,為數行為,構成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⒊審理範圍擴張之說明:本案起訴書就事實欄二之女孩黑暗心酸3 篇,雖僅擷取其中部分起訴(參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惟依前述說明,被告係基於同一誹謗犯意張貼該3 篇文章,該3 篇文章應整體認屬被告所散布之誹謗文字,而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屬本院審判範圍,且經被告對該3 篇貼文整體為答辯,爰併予審理及認定如事實欄,附此敘明。
三、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女孩黑暗心酸3 篇貼文後所附之「一代女王–夜市正妹」節目片段擷取照片、丁○○臉書動態擷圖、丁○○與施○○離婚協議書及法院調解紀錄照片、○○香腸大腸攤位照片部分,亦係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嫌等語(見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論罪請求記載)。
㈡然查,起訴書所載之上開照片與擷圖,查屬經媒體公開播送(電視節目擷圖)、丁○○前於個人臉書公開張貼資料(丁○○臉書動態與攤位照片)、被告繼承自其配偶施○○所有之訴訟資料(離婚協議書、調解紀錄),是被告蒐集持有該等資料,並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情形(查屬同條第1項第3 、7 、8 款情形,參見附錄法條),至於,被告將該等資料用於女孩黑暗心酸3 篇貼文後之轉貼資料,依其使用方式,就蒐集當時已屬已經公開流通之資料部分(電視節目、丁○○臉書),該轉貼行為除未變更該等資料原本公開流通性質外,該等已經公開資料與施○○訴訟資料,係用於佐證施○○生前所經歷之事實,及彈劾丁○○106.08.11臉書貼文記載不實之依據,而屬證據資料使用之性質,雖施○○於該等貼文時已經過世,惟因該等證據資料之使用,既有維護被告與死者施○○名譽之性質,自應認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之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事由相當,尚難認被告使用該等資料已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嫌(至於其使用此等資料於不適當載體公布而另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則與本條無涉),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諭知,惟此部分事實與本院認定有罪之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叁、上訴駁回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所犯上開諸罪,認其事證明確,因予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05條、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並審酌:㈠被告為本案女孩黑暗心酸3 篇貼文及文後與徐建偉對話、其臉書內恫嚇言詞,雖構成誹謗、非法使用個人資料、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然依其犯罪緣由,係丁○○先為106.08 .11臉書貼文所致,而貼文內容雖毀損丁○○與丁○○父母名譽,惟該3 篇貼文內容,前已經可見於施○○臉書自述自傳內、或已經雙方於臉書中互為發文主張,是斟酌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指述內容之真實性與對告訴人名譽及生活所生之危害程度、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所犯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部分,量處有期徒刑2 月,就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量處拘役30日,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敘明上述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於女孩黑暗心酸3 篇貼文後所附之『一代女王–夜市正妹』節目片段擷取照片、丁○○臉書動態擷圖、丁○○與施○○離婚協議書及法院調解紀錄照片、○○香腸大腸攤位照片」部分,被告此部分不成立犯罪,本應諭知無罪之判決,惟被告此部分被訴事實,公訴意旨認與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事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本院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不合。另關於刑之量定,乃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本件原審於審酌上情後,量處被告上開刑期,衡情其刑之量定已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使罰當其罪而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具妥當性而無違刑罰權之分配正義,客觀上要難謂有何濫用權限、輕重失衡或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情事,足見其刑之量定亦稱允當。
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審量刑過輕,另被告提起上訴以其並無犯罪為由,因而均指摘原判決不當,經核均非有理由,應均予駁回。
本院兼衡被告貼文所述家事糾紛固屬實,惟其內容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雖其動機係為亡妻仗義直言,然因與告訴人並未達成和解,貿然宣告緩刑自不適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炯峯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建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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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時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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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事件要旨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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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07.04 │.施○○疑似性侵害 │【臺南醫院護理紀錄記載】 │
│ │ │ 診療紀錄 │.到院時間:94.07.04/11:00(離院時間:13:45) │
│ │ │.施○○(13歲) │.據案母訴pt自訴今7/4凌晨2點多被朋友帶出去至凌晨6點左右在友人家中找到pt,詢問 │
│ │ │ │ 後才知疑似性侵,返家沖洗後帶至○○○婦產科告知處女膜破裂,故帶入原審要求驗傷│
│ │ │ │ 採證 │
│ │ │ │.13:30 採證盒交由第三分局員警簽收後,13:45 由父母陪同至警局 │
│ │ │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查覆無施○○於94年間之報案資料】 │
│ │ │ │【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函復性侵個案案件保存年限規定為10年,已無相│
│ │ │ │ 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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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12.19 │.丁○○FB日記(給施│【丁○○99.12.19臉書日記】 │
│ │ │ ○○) │.給○○的一封信 │
│ │ │.施○○(19歲) │.六年前妳曾經紿我了一個好大的夢.妳要帶我去哪裡?? │
│ │ │ │.妳好大聲的堅定的眼神告訴我. 天涯海角~ │
│ │ │ │.我深深相信了. 交給了妳. 我的手. │
│ │ │ │.我們不是男女朋友…而我是你的乾媽. 盡管妳的生活圈. │
│ │ │ │.而妳的同學則封我為乾媽這個外號. │
│ │ │ │.在妳初中時候.妳的媽媽跟我說. 妳現在只適合讀書. 專心讀書. │
│ │ │ │.希望我可以讓妳好好完成學業.我跟阿姨這樣說著. 阿姨不要擔心. │
│ │ │ │.我知道妳的意思. 我知道我該怎麼做. 阿姨我明白. │
│ │ │ │.我開始過濾妳身邊每個朋友. 我開始變的很管妳的所有一切. │
│ │ │ │.我開始教與妳人跟人的關西需要經營而不是放著就會自己升值 │
│ │ │ │.我開始教與妳朋友少也許可憐. 朋友多也許快樂. 幾小時的感受. │
│ │ │ │.切忌不小心交到一個壞朋友或者壞男朋友. 影響到的是永久. │
│ │ │ │.是的. 我在妳朋友眼裡. 同學眼裡. 我變成一個大壞人. │
│ │ │ │.也許. 每個人都不喜歡我. 我很愛管妳. 又不讓妳隨便跟朋友出去玩 │
│ │ │ │.把妳所有的時間都管控住. │
│ │ │ │.除非是妳很要好的朋友. 我才會待它. 如自己弟妹一樣. │
│ │ │ │.不然我不曾有過給路人甲好臉色看過~. │
│ │ │ │.在妳高中時候. 妳的媽媽跟我說. 妳現在只適合讀書. 高中課業壓力. │
│ │ │ │.會比國中還重. 希望我可以讓妳好好完成學業. 我跟阿姨這樣說著. │
│ │ │ │.阿姨千萬不要擔心. 我知道我該怎麼做. 阿姨我明白. │
│ │ │ │.也許妳的高中同學很懷疑. │
│ │ │ │.我是不是自己沒朋友. 我是不是在學生時期很討人厭. │
│ │ │ │.怎麼天天這麼有閒在限制妳. 也不讓妳跟朋友去唱K . 去夜店. │
│ │ │ │.高中時候妳很常賴床. 我開始學習著坐著睡覺即使我剛工作完很累. │
│ │ │ │.也不能熟睡. 我必須叫妳起床上課. 等妳去學校了我再睡. │
│ │ │ │.有時候真的睡過頭. 我也堅持妳一定得裝病去看醫生. │
│ │ │ │.有個藥單可以請假. 絕對不能曠課. │
│ │ │ │.在妳大學時候. 妳的媽媽. 妳的爸爸. 妳的爺爺. 妳的家人. │
│ │ │ │.跟妳這樣說著. 妳現在絕對不能有小孩. 不然自毀前程. │
│ │ │ │.我一直都很想讀書. 讀書是我的夢想. 好久好久的夢想. │
│ │ │ │.該高興的. 今年我報名了. 但意外的. 妳考到好學校. │
│ │ │ │.如果我去讀夜校. 妳讀的是日校. 我們兩個的時間就不能連在一起. │
│ │ │ │.我選擇放棄了自己的夢想. 我不讀了. │
│ │ │ │.我希望妳可以好好的讀到畢業. 沒有負面的思緒去讀. │
│ │ │ │.等妳拿到學士畢業證書給我看. 因為妳是我的驕傲. │
│ │ │ │.我們的正式交往. │
│ │ │ │.還記得嗎??在姐姐的學校我們說過的那些話. │
│ │ │ │.四年耶. 等妳滿18歲還要四年. 好久哦~ │
│ │ │ │.國中我等過了. 高中我也等過了. │
│ │ │ │.多個大學. 沒什麼. 只是…可以不要讓我一直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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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5.23 │.施○○結婚登記日 │丁○○與施○○結婚(登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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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07.31 │.施○○生產 │施○○生黃○龍(施○○103.01.08之LINE訊息稱大二休學生小孩) │
│ │ │.施○○(20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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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2.11-│.丁○○施○○離婚前│【105.10.17 丁○○奇美醫院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 │
│ │102.12.16 │ 最近一次住院手術 │(原審卷(一),P.83) │
│ │ │.施○○(22歲) │.丁○○102.12.11 入院,102.12.12 行全人工髖關節置換術手術治療,102.12.16 出院│
│ │ │ │.施○○105.08於FB與網友對話自陳該次有至醫院照顧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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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2.31-│.甲○○FB貼文(與施│【103.01.01 甲○○(000000 0000-和施○○)FB貼文】 │
│ │103.01.01 │ ○○初次相遇) │(原審卷(二),P.41、69、71) │
│ │ │ │.第一次相遇 │
│ │ │ │.2013年12月31日,與施○○. │
│ │ │ │.一輩子很長,很幸運的遇見你愛著. │
│ │ │ │.你一輩子很久,在我們分離後的每一天. │
│ │ │ │【甲○○FB生活要事】2014年,第一次相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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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08 │.施○○LINE訊息說明│【103.01.08 施○○以LINE傳送相關親友告知離婚原因之LINE訊息文】 │
│ │ │ 離婚原因 │(106 他5426卷(二)之2,P.29 -30 ) │
│ │ │ │.因為實在太多人問起我跟他的事情,我一直以來幾乎是保持沉默,讓他自己去發言,可│
│ │ │ │ 是好像造成大家蠻多誤解的,我想我該統一用這篇跟大家說明,為什麼今天我會保持這│
│ │ │ │ 麼強烈的態度要與他離婚。 │
│ │ │ │.跟他在一起約8 年半的時間,剛在一起才第7 天我就跟他發生了關係,然後就被我家人│
│ │ │ │ 抓到,我也被帶去醫院檢驗,我當時才未滿14歲,我的爸媽非常的氣憤堅持要告他,我│
│ │ │ │ 們在第3分局的外面上演有如電視般情節,我跪著跟家人求原諒他甚至已死相逼,最後 │
│ │ │ │ 家人妥協我爸讓我跟檢察官改口說是我自己自慰用破了處女膜,但當時我的爸爸因為他│
│ │ │ │ 的家人說了一句:〔你的女兒也不知道是不是我兒子用破的。〕,我爸才氣憤到跟他家│
│ │ │ │ 人提出賠償,賠償金額是20萬分4次拿,每次拿我爸就被他們家人洗臉一次,從此我爸 │
│ │ │ │ 就不再同意我跟他來往,甚至是非常討厭他的家人,後來我們偷偷摸摸在一起約第3-4 │
│ │ │ │ 年時,我才讓我家人知道我跟他還在一起,在結婚前他對我幾次的暴力相向,彼此兩人│
│ │ │ │ 因異性交友關係約有兩次,但還有幾次是因為發生口角,他還是賞我巴掌,其實他打過│
│ │ │ │ 我後一樣的哄哄我,我總認為在一起一段時間了,沒有到多嚴重的拳腳其實不用太放大│
│ │ │ │ ,所以我都隱忍了。 │
│ │ │ │.關於與他的相處,其實他的想法很多時候是很偏激的,〔相愛容易相處難〕這是他曾告│
│ │ │ │ 訴我的話,所以我都很努力的與他相處,我知道他有潔癖我配合,甚至有次動手也是因│
│ │ │ │ 為他潔癖關係,只因為他把要搬入新家的床擦乾淨,要我站著撐好床,我因為太累不小│
│ │ │ │ 心睡著,床倒在地上後,他氣到衝過來罵了我也打了我一巴掌,然後把我從他麻豆家趕│
│ │ │ │ 出去,是他家人騎著摩托車要我不要跟他計較,我才又回去他身邊。 │
│ │ │ │.他前前後後動手約6次,最後一次是因為吵架,他一個巴掌給我,讓我的頭往牆撞,這 │
│ │ │ │ 是我記憶非常深刻,因為痛很多天,但最後也是因為他哄哄我,所以我又隱忍了。我跟│
│ │ │ │ 他在一起約7年時,他意識到自已的年紀已到適婚,而我才剛滿20歲,他家人與他和我 │
│ │ │ │ 說: │
│ │ │ │ 如果我是認真的要跟他走下去是真的愛他,就要跟他有個寶寶!後來我答應了,不久我│
│ │ │ │ 們有了孩子,但我的家人依然反對,因為我的堅持我家人妥協了,我信誓旦旦的說我會│
│ │ │ │ 幸福的,因為我沒有婚禮沒關係因為他也沒有,他沒有聘金沒關係,因為我家也沒有嫁│
│ │ │ │ 妝,我沒有婚紗沒有關係,因為他也沒有,一個什麼都沒有的婚姻,他什麼都沒有付出│
│ │ │ │ 的情況下把我娶了回家,只憑一張證書就結婚的我,讓我到前陣子都是很珍惜,但對方│
│ │ │ │ 呢?但這些都沒有關係,即使我真的很渴望擁有…。 │
│ │ │ │.在懷孕期間,我天天挺著肚子從台南騎摩托車到麻豆陪他,為他買飯送吃的,他的宿舍│
│ │ │ │ 所有東西都是我挺著肚子一個人從家樂福買好再拿回宿舍,因為他要上課,我的付出我│
│ │ │ │ 都覺得沒什麼,甚至覺得幸福,因為當時覺得只有我才能為他做這些事,懷孕時到孩子│
│ │ │ │ 出生那時候,我真的覺得自己很幸福,在我坐月子期間,孩子的奶是我自己泡,即使半│
│ │ │ │ 夜也是,我曾哭著跟他說:我真的好累,他說他隔天要工作,要我不要拿這種事煩他,│
│ │ │ │ 孩子的吃喝拉撒打掃清潔都是我在處理,只因為他有潔癖,所以孩子非常非常黏我,剛│
│ │ │ │ 懷孕時我都還有再煮飯,等他下班回來吃,因為孩子生後沒有什麼時間,換成我背著孩│
│ │ │ │ 子出去買飯回來給他吃,因為他說孩子沒看到我會哭,他可以回家時買個飯、甚至幫忙│
│ │ │ │ 帶一下小孩,但他回家只要自己洗澡、抽菸、等吃飯、睡覺、玩手機、看電視就可以了│
│ │ │ │ ,這是個老公甚至父親該做的事情?這些都是事實全無虛假,上個月我們也有些糾紛,│
│ │ │ │ 可是既然都結束了,我也不要再拿出來講了,畢竟對方是他的長輩。 │
│ │ │ │.但這次我會如此的憤怒,是因為他對我爸爸的態度,我曾跟他提過我很想要把書給念完│
│ │ │ │ ,因為我大二休學生小孩,我還跟他提過我未來想跟朋友一起開間保母工作室,這些是│
│ │ │ │ 我跟他提過的夢想,他深深的記在他腦中了,但是他不開心,因為我沒有把他家的攤位│
│ │ │ │ 放在我人生第一順位,他認為是我爸爸教壞我,所以他對我的爸爸非常不滿,甚至是在│
│ │ │ │ FB公然的批判我爸爸,說爸爸是人渣豬狗不如,還標註我讓我的親朋好友看到他如此辱│
│ │ │ │ 罵我父親,如果大家不信,這些圖片我都還保有存證,雖然我當時看到後也沒跟他吵架│
│ │ │ │ ,但我放在心裡想說算了就讓他發洩,可是他後來開始天天有意無意提到我爸爸,說我│
│ │ │ │ 這麼不負責任的想法,這都是跟我爸學的,我開始漸漸憤怒不滿,你家跟你可以污辱我│
│ │ │ │ 糟蹋我,但絕對不能這樣子對我的家人,直到1月1日的凌晨我們又因為這事吵了起來,│
│ │ │ │ 雖然這次離婚是我開口提的,但是沒有確定的事我不會開口,因為這次我很確定,他的│
│ │ │ │ 想法與相處及作法,讓我無法再繼續這段婚姻,再1/1早上我請我父親來家裡跟他談, │
│ │ │ │ 他甚至當著我父親的面罵我父親做人失敗、罵我爸爸是幾歲的人還這麼幼稚等等,我父│
│ │ │ │ 親當時氣不過差點動手打他,被我擋了下來,他竟然還對我爸爸補了一句:〔有種你打│
│ │ │ │ 打看阿!我不告死你!我跟你姓〕,我真的不想吞忍了,他的潔癖我能忍,他的個性偏│
│ │ │ │ 激我能吞,他的動手我可以忘,他在家的一切我當作是幸福,但我真的吞不下他對我家│
│ │ │ │ 人是這種態度,他今天敢罵我家人,改天就不知道會不會對我家人怎麼樣,我從來不曾│
│ │ │ │ 提及過他動手的事,甚至我跟他之間的不愉快,因為我不想讓人覺得我過得不快樂,但│
│ │ │ │ 是這次我真的不想吞了,如果我都對他做到這樣,還有人可以說嘴,說我對他不夠好不│
│ │ │ │ 夠吞忍,很抱歉!我沒辦法了!就算他想改我也不想等了!真的夠了!雖然我們在結婚│
│ │ │ │ 時草草結婚,我也知道婚姻不是兒戲,但對方有好好的經營?至於龍龍我會跟他討論,│
│ │ │ │ 該如何對孩子才是最好的照顧,謝謝大家的關心,也讓大家擔心了。對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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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16 │.丁○○於本案提出指│【103.01.16甲○○與施○○LINE對話紀錄】(原審卷(一),P.85-91) │
│ │ │ 稱施○○通姦證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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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27 │.施○○丁○○離婚 │丁○○與施○○離婚(登記日) │
│ │ │.施○○(22 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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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12 │.施○○聯絡丁○○欲│【施○○與丁○○間簡訊畫面擷圖】(原審卷(一),P.93-97;106他5426卷(二)之1,P │
│ │103.01.21 │ 探視黃○龍簡訊 │39.55) │
│ │103.02.02 │.106.08.28 爆廢公社│.【103.01.12】 │
│ │103.02.18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施○○:你不是要當個好爸爸?你如果真的腳在痛,你怎麼不要請保母帶早上,你帶 │
│ │103.02.06 │ )內轉貼(10.) │ 晚上,這種天弟弟在夜市吹冷風,我看到照片真的很難過,弟弟被放在冰箱 │
│ │103.02.07 │ │ ,星期一弟弟留給我,我真的很想他。 │
│ │103.02.14 │ │.【103.01.21】 │
│ │103.02.16 │ │.丁○○:我們還未離婚,你也才剛拋下我跟寶貝龍兒20來天不和老公通住,也不照顧小│
│ │103.02.17 │ │ 孩,有閒情來拍照,也不過來抱抱龍兒,既然親屬可以照顧,為何要找保母?│
│ │103.02.18 │ │ 況且找到適合條件的保母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
│ │ │ │ │
│ │ │ │.【103.02.02】 │
│ │ │ │.施○○:我都晚上六後才下班,那方便去保母那看龍嗎? │
│ │ │ │.丁○○:晚上可能不太方便,保母那邊是公寓管理上有點嚴。 │
│ │ │ │.施○○:那我跟你約15號早上10點,可以嗎? │
│ │ │ │.丁○○:早上龍兒都在門口外面玩,你隨時都可以來關心龍兒,我沒意見。 │
│ │ │ │.丁○○:我唯一只要求,龍兒不能跟第三者那男生接觸,這會對他成長過程上心靈造成│
│ │ │ │ 傷害,希望妳能明白這嚴重性。 │
│ │ │ │.【103.02.06】 │
│ │ │ │.施○○:我11號早上要去看弟弟 │
│ │ │ │.【103.02.07】 │
│ │ │ │.丁○○:嗯,早上在忙,剛剛接到妳媽媽電話,我有跟她說了,有什麼事情妳可以自己│
│ │ │ │ 打來跟我說 │
│ │ │ │.丁○○:妳說的,我們之間只剩龍兒,其他的事,麻煩妳,不要找理由來煩我,甚至讓│
│ │ │ │ 妳媽媽來煩我,搞清楚,今天是妳背棄婚姻,不是我,不要找理由來打擾我 │
│ │ │ │.【103.02.14】 │
│ │ │ │.施○○:我20號休假,可以讓我帶龍回爺爺家,讓爺爺看看嗎?不用太久的時間。 │
│ │ │ │.丁○○:下個月,我會去你家拿○龍跟我的夏天衣服,你的手機我會順便拿過去放在桌│
│ │ │ │ 上,裡面很多照片給妳留著作紀念。 │
│ │ │ │.【103.02.16】 │
│ │ │ │.施○○:我真的很想弟弟,可以讓他跟我睡2天嗎,拜託… │
│ │ │ │.丁○○:他不是弟弟,他是妳兒子,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想他就直接來看龍兒吧│
│ │ │ │ ,有我在旁邊,沒人會念妳,但是妳要先確定我在。 │
│ │ │ │.施○○:我20會休假,我可以帶龍回爺爺家嗎…爺爺很想龍龍,放心,我不會讓龍跟他│
│ │ │ │ 接觸的。可以嗎? │
│ │ │ │.【103.02.17】 │
│ │ │ │.丁○○:妳照顧好妳自己最重要,自己賺的錢自己用,別傻傻的貼男生,對方又不是妳│
│ │ │ │ 老公,學業趕快回去讀,剩兩年而已,畢業後去找一個有後景的工作,加油!│
│ │ │ │.丁○○:既然我們已經分道揚標,我希望妳重心是放在他身上,除了真正離婚原因外,│
│ │ │ │ 妳已經無需要跟任何人解釋為何離婚那些話,傳到我耳裡妳未來只會更難跟我│
│ │ │ │ 解釋,況且只會讓我更加反感,更別說龍兒長大後會如何看待妳,愛情不是人│
│ │ │ │ 生的全部但若妳為了愛情陪葬了所有,只會讓妳失去更多,妳長大了,很多事│
│ │ │ │ 情你自己會去衡量得。 │
│ │ │ │.【103.02.18】 │
│ │ │ │.施○○:那你今天晚上在嗎,6 點後。 │
│ │ │ │.丁○○:我在行車中,等等回妳,晚上我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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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2.18 │.施○○臉書與黃○龍│【施○○臉書(103.02.18)】 │
│ │ │ 會面紀錄 │.終於又看到你了…雖然只有10分鐘… │
│ │ │ │.你連謝謝都會說了… │
│ │ │ │.媽咪真的錯過你好多…好多… │
│ │ │ │.寶貝對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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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 │.施○○手寫日記 │【施○○手寫日記】(原審卷(一),P.273) │
│ │103.03間 │ │.離開龍已經40天了,真的好想龍… │
│ │ │ │.不知道龍以後會不會討厭我…怎麼辦才好… │
│ │ │ │.看龍被他們帶成那樣就很心疼… │
│ │ │ │.怎麼一個這麼可愛的孩子被顧成這樣. │
│ │ │ │.真的恨死丁○○了,他媽的,出一張嘴的廢物. │
│ │ │ │.是要毀了幾個人才干願,永遠的不懂反省,改進. │
│ │ │ │.全世界只有你爸媽可以忍受你,也難怪是一家人. │
│ │ │ │.可是龍龍是無辜的啊,到底憑什麼這麼宏聲. │
│ │ │ │.有時間PO FB 塑造可憐單親爸爸的形象. │
│ │ │ │.卻沒時間幫龍擦擦乳液. 剪個指甲. │
│ │ │ │.幹!會射會做不會帶,可憐的寶貝. │
│ │ │ │.等媽咪,媽咪會努力存快點,給你好的生活環境. │
│ │ │ │.媽咪對不起你. 心肝寶貝. │
│ │ │ │.你有想媽咪嗎?媽咪每天都很想你… │
│ │ │ │.你晚上一定要媽咪抱抱睡覺的,沒有媽咪你是不是沒睡好,是不是做惡夢! │
│ │ │ │.對不起,小寶貝. │
│ │ │ │.媽咪只有對不起你 │
│ │ │ │.不奢望你長大會不會理我,媽咪只希望你健康快樂. │
│ │ │ │.媽咪永遠愛龍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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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3.06-│.丁○○離婚後入院手│【105.10.17 丁○○奇美醫院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原審卷(一),P .83 ) │
│ │103.03.10 │ 術期間 │丁○○103.03.06 門診入院,103.03.06 行全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治療,103.03.10 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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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1.22 │.施○○因電信欠費寄│【104.01.22 施○○寄發予丁○○存證信函】 │
│ │ │ 發丁○○存證信函 │(原審卷(一),P.317-321) │
│ │ │.106.08.28 爆廢公社│.本人施○○以上簡稱為甲方,與丁○○以上簡稱為乙方,甲方於民國102 年7 月12日申│
│ │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 辦遠傳電信SONY平板電腦乙台,原意為甲乙雙方共同使用,但雙方於民國103 年(月份│
│ │ │ )內轉貼本文(5.註│ 被遮掩)27日申請離婚,雙方在有婚約期間皆居住於甲方母親擁有之住宅,協議離婚期│
│ │ │ 解標題「盜用帳號存│ 間,乙方自行整理行李搬出甲方住宅,故將此物件帶走使用,因此物件為甲方申辦綁約│
│ │ │ 證信函」) │ 因素,需每期繳納月租費,甲方於民國103 年11月份收到遠傳電信欠費通知,故請乙方│
│ │ │.施○○(23歲) │ 家人告知乙方辦理繳費及轉讓停止事宜,因遲遲未收到乙方同意辦理之訊息,且無法使│
│ │ │ │ 用電話連絡乙方本人,故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向乙方使用之FACEBOOK帳號通知,也得│
│ │ │ │ 到乙方回覆,但乙方並無後續處理該費用即停止轉讓之事宜,甲方於民國104 年1 月11│
│ │ │ │ 日收到遠傳電信通知欠款高達貳萬柒千柒佰零柒元整,經由甲方與遠傳電信詢問得知,│
│ │ │ │ 此費用為遊戲小額付費及月租費之欠款,欠款時間為民國103 年10月份至民國104 年1 │
│ │ │ │ 月份止,甲方及母親於民國104 年1 月17日,以電話通知以方即以方母親處理該款項費│
│ │ │ │ 用,但乙方卻不予理會,故甲方於民國104 年1 月17日至台南市第五分局備案,因乙方│
│ │ │ │ 上述之行為,已經觸犯刑法第358 條及刑法第335 條,如乙方於民國104 年1 月30日前│
│ │ │ │ 為處理門號欠費及辦理停止轉讓事宜,將直接控告乙方。口說無憑,故立此申明。 │
│ │ │ │.【上述電話之104.01.17 帳單,原審卷(一),P.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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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1.23-│.施○○母親日記 │【施○○母親日記:104.01.23 、104.01.27 、104.01.29 、104.01.30 、105.02.05 、│
│ │104.01.30 │.106.08.28 爆廢公社│ 105.03.05 】(他1104卷,P.151-161) │
│ │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①104.01.23 、01.27 、01.30 ,有關平板電腦費用能好好處理及希望施○○能順利與黃│
│ │ │ )內轉貼(8.註 解│ ○龍獨處會面。 │
│ │ │ 標題「媽媽日記」)│②105.02.05 、03.05,提到丁○○不讓施○○與黃○龍獨處會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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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3.05 │.施○○與丁○○通訊│.【丁○○與施○○簡訊】(原審卷(一),P.325-331;他5426,P.27) │
│ │104.03.31 │ 軟體對話 │.〔104.03.05〕 │
│ │104.04.02 │.106.08.28 爆廢公社│.丁○○:施小姐妳要履行小孩子的探視權,因該要找我,聯絡我,經過我的同意,而不│
│ │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 是找我父母親,妳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闖入我爸媽家,我的手機號碼已經申辦│
│ │ │ )內轉貼(10. 註解│ 半年也幾乎完全沒有妳本人的通話紀錄,當初妳的存證信函妳也有寫入我的聯│
│ │ │ 標「利用女孩對法律│ 絡方式,表示妳是知道聯絡我的方式的,但我不曾接過妳的電話,請問妳何時│
│ │ │ 不熟威脅女孩不給探│ 經過我的同意來探視黃○龍,還有請妳搞清楚,妳沒有撫養責任,也沒有監護│
│ │ │ 視」、「孩子明明長│ 責任,很抱歉,小孩子並不是妳的棋子,也不是妳的手段,很抱歉我一直以來│
│ │ │ 時間在夜市」、「故│ 都有勞保記錄,很抱歉我的癌症已經是十幾年前的事情,麻煩妳不要繼續騷擾│
│ │ │ 意增加探視困難度女│ 我的父母親恐嚇我的父母親。 │
│ │ │ 孩上班及居住地點但│.丁○○:我知道你的經濟壓力狀況. 體諒你願意全責處理妳告出來的生日禮物門號事件│
│ │ │ 孩子還是在○○夜市│ ,已經是對妳的最大念情,妳跟妳媽媽請搞清楚. 那不是我應該做的. 綁約的│
│ │ │ 」、「盜用帳號寄存│ 人是妳. 並不是我,我已經對妳最大的極限讓步了。(12:19) │
│ │ │ 證信函後開始不給看│.施○○:黃先生:小孩不是棋子,也不是您對父母威脅的工具。關於小孩探視問題,您│
│ │ │ 小孩的簡訊」) │ 並無同住及扶養,為何要先向您報備?1 、小孩是與祖父母同住。2 、您並無│
│ │ │ │ 照顧與扶養。3 、小孩甚至與您父母擺攤,無幼兒正常作息。4 、勞保記錄,│
│ │ │ │ 只要有錢哪裡都可以投保,請問您有扣繳憑單嗎?以上可以從鄰居、夜市攤販│
│ │ │ │ 及親戚得知。再來您說的平板事件,如果您還是不滿,我可以再到警察局備案│
│ │ │ │ ,讓檢察官還您一個公道,但一備案是無法撤銷,請您三思!再來關於您電話│
│ │ │ │ 事情,請問我換手機您知道嗎?我為何要去知道您的電話或打給您?聽說您不│
│ │ │ │ 是什麼明星或大人物, │
│ │ │ │.丁○○:施小姐:請問你是從哪裡得到的資訊,黃○龍並未與夫親同住??很抱歉!!│
│ │ │ │ 黃○龍一直以來都是與父親同住,一直以來都是經由父親養育,父親母親家中│
│ │ │ │ 也有一堆黃○龍的生活用品,黃○龍人緣很好,也很得人疼,常常去爺爺奶奶│
│ │ │ │ 家中玩樂。不知施小姐那裡得知的荒唐資訊,麻煩妳履行離婚協議書上頭,經│
│ │ │ │ 由妳本人與妳的親友見證同意的條例,探視黃○龍需經由男方當事人同意。 │
│ │ │ │.施○○:睜眼說瞎話,那不需在再與您多說。法院見! │
│ │ │ │.丁○○:我本人通聯記錄半年來不曾接到妳的來電,妳不曾與我約定探視黃○龍時間,│
│ │ │ │ 妳已經多次干擾到我與黃○龍的生活跟行程,此次與妳聯絡就是要告知妳,麻│
│ │ │ │ 煩妳履行離婚協議書上頭,經由妳本人與妳的親友見證同意的條例,探視黃○│
│ │ │ │ 龍需經由男方當事人同意,約定探視黃○龍時間,如果妳本人還在繼續這樣,│
│ │ │ │ 主張法院見。而不是與男方當事人協調探視時間方宜,到時候我們不排除請法│
│ │ │ │ 官撤銷妳的探視權。 │
│ │ │ │.〔104.03.31〕 │
│ │ │ │.施○○:我想看孩子。什麼時候方便 │
│ │ │ │.〔104.04.02〕 │
│ │ │ │.丁○○:中午12:00 麻豆麥當勞,請不要遲到。 │
│ │ │ │.施○○:我要上班,我4/8 有休假,可以帶龍單獨逛逛嗎? │
│ │ │ │.丁○○:平日他要上課,下了課他也該休息了。 │
│ │ │ │.丁○○:我有監護責任保護他,目前我不信任妳,所以不能委託妳,讓妳帶○龍外出,│
│ │ │ │ 請體諒,謝謝,妳可以在雙方理想的時間來探視○龍,這點我是願意的。 │
├─┼─────┼──────────┼───────────────────────────────────────┤
│ │104.03.20 │丁○○再婚登記日 │丁○○與陳品彤結婚(登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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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4.10 │.000 ○○○000 │【原審000年度○○○000號】 │
│ │ │.施○○提起酌定子女│.104.04.10 繫屬(104 年度家補字第372 號),104.04.24 調解先行(104 年度司家非│
│ │ │ 會面交往方式訴訟 │ 調字第126 號),因調解不成,於104.09.23 改分訴訟案件(000 年度○○○000 號)│
│ │ │ │ ,於104.11.12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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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5.18 │.丁○○女兒出生 │丁○○、陳品彤女兒(蛋妹)出生 │
├─┼─────┼──────────┼───────────────────────────────────────┤
│ │104.06.03 │.000 ○○○000 調解│【原審000 ○○○○000號調解期日(06.03 、06.16 、07.08 )調解紀錄】 │
│ │104.06.16 │ 期日 │ (原審卷(一),P .335、337、339-341) │
│ │104.07.08 │.106.08.28 爆廢公社│.【104.06.16 調解紀錄表記載】 │
│ │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 1.相對人表示擔心聲請人於特種行業工作且生活作息不正常等因素,而不願讓聲請人帶│
│ │ │ )內轉貼各期日紀錄│ 出同遊同宿,另相對人表示因擔心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親子關係不佳,因而僅同意│
│ │ │ (11. 註解標題「探│ 聲請人於相對人視線範圍內與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互動。 │
│ │ │ 視權調解庭6/3 、6/│ 2.聲請人表示其目前就讀大學幼保系夜間部,雖暫仍於遊藝場工作,但已決定於下月底│
│ │ │ 16、7/8 」)。 │ 轉換其他非特殊行業的工作,且其作息情形正常,無相對人所言之情況。 │
│ │ │ │.【104.06.16 調解紀錄表記載】 │
│ │ │ │ 1.聲請人表示希望能於每月隔週之星期六上午9 時至星期日下午5 時與未成年子女進行│
│ │ │ │ 會面交往,實施方式為聲請人至相對人之父母住處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及帶回。 │
│ │ │ │ 2.在調解中,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在現場進行互動,情況良好,關係親密。 │
│ │ │ │ 3.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上述主張尚有疑慮,希望再進行調解再做決定。 │
│ │ │ │.【104.07.08 調解紀錄表記載(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內容同先前記載部分從略)】 │
│ │ │ │ 1.歷經三次調解,相對人仍堅持認為不同意聲請人希望能與未成年子女外出同宿同遊之│
│ │ │ │ 主張,相對人認為未成年子女不喜歡且害怕(相對人表示未成年子女說不要見" 壞人│
│ │ │ │ " )與聲請人見面,而且聲請人的職業與行為不良,所以不同意聲請人將未成人帶出│
│ │ │ │ 相對人之父母之住處。 │
│ │ │ │ 2.聲請人表示,未成年子女2 歲前皆由其負責照顧,與其互動良好,無有相對人所述之│
│ │ │ │ 情況。 │
│ │ │ │ 3.調委觀察:於第二次調解現場,觀察本案未成年子女(尚未滿3 歲)與聲請人互動親│
│ │ │ │ 密,明顯無相對人所述之情況。於調解過程中,相對人所主張之內容多呈現不合理性│
│ │ │ │ 及未能顧及兒童權益之言論。例如:相對人提及1 年前(未成年人尚未滿2 歲)未成│
│ │ │ │ 年子女即向其表示聲請人是壞人,未成年子女怕壞人,不喜歡與聲請人見面等語,明│
│ │ │ │ 顯不符幼兒之認知發展情況。此外,相對人表示,如讓聲請人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同宿│
│ │ │ │ 同遊,而聲請人對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或未成年子受到傷害,則要由誰來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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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4.16 │.施○○臉書與黃○龍│【施○○臉書(104.06.16/在臺南地方法院)】 │
│ │ │ 會面紀錄 │.將近4 個月了,終於抱到你了,雖然是在這種地方… │
│ │ │ │.可是我們的感情依舊不會被有心人破壞 │
│ │ │ │.永遠愛你,我的心肝寶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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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8.15 │.施○○臉書貼文 │【104.08.15 施○○FB貼文】(原審卷(一),P .333) │
│ │ │.106.08.30 爆廢公社│.這是活該要承受的難過 │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在下定決心要離開你爸的時後就該覺悟再也抱不到你的往後 │
│ │ │ )內轉貼(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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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9.21 │.施○○、甲○○出國│.於104.12.30返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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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1.12 │.000 ○○○000 裁定│【000 ○○○000 駁回裁定】 │
│ │ │ (駁回施○○聲請)│.駁回要旨:以施○○聲請後,於104.09.21 預定出國工作1 年,出國期間擬委託母親代│
│ │ │ │ 行使會面交往權之方案,與民法1055條第5 項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權限於父母子女間│
│ │ │ │ 之要件不符,而駁回其聲請。 │
│ │ │ │【裁定節本】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000年度○○○字第000號 │
│ │ │ │聲 請 人 施○○ │
│ │ │ │相 對 人 丁○○ │
│ │ │ │代 理 人 吳玉英律師 │
│ │ │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原審裁定如下: │
│ │ │ │ 主 文 │
│ │ │ │聲請駁回。 │
│ │ │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 │ │ │ 理 由 │
│ │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離婚,約定所生未成年長子黃○龍(│
│ │ │ │ 101 年○月○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但因相對人於104 年1 月│
│ │ │ │ 與聲請人有刑法第335 條、第358 條之糾紛,故於104 年1 月至今都藉故不讓聲請人│
│ │ │ │ 探視黃○龍,聲請人向相對人告知要向法院聲請酌定探視權方式或監護權,相對人將│
│ │ │ │ 黃○龍搬離原住處(臺南市○○區)至現今地址,有意讓聲請人探視困難,當時離婚│
│ │ │ │ 協議書因非在法院公平監督下所簽訂,爰聲請酌定聲請人與聲請人親屬探視黃○龍之│
│ │ │ │ 權利及每月探視或接回同宿之次數等語。 │
│ │ │ │二、經查: │
│ │ │ │ ㈠【法條記載從略】 │
│ │ │ │ ㈡查聲請人主張兩造於103 年1 月27日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黃○龍(101 年○月○日│
│ │ │ │ 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等情,固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及原審調│
│ │ │ │ 閱之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惟核諸聲請人於訪視時已陳稱其將到南非工作一年,並│
│ │ │ │ 主張其母親可代執行探視權等語以觀(見臺南市○○○社會福利關懷協會104 年9 月│
│ │ │ │ 1 日南市○○○(監)字第00000000號函檢送之探視權調查工作訪視報告表),聲請│
│ │ │ │ 人欲由其母親執行探視權之方式,已與前揭民法第1055條第5 項之「會面交往權」係│
│ │ │ │ 屬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規定不合,│
│ │ │ │ 難認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符,且聲請人已於104 年9 月21日出境一節,亦有聲請人│
│ │ │ │ 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資料在卷可考,聲請人既已至國外工作,且時間預計長達│
│ │ │ │ 一年,又未陳明其將來回國時間,則聲請人聲請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
│ │ │ │ 及期間,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 │ │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
│ │ │ │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
│ │ │ │ 書記官 李淑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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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3.14 │.【000 ○○○000 】│【原審000 ○○○000 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起訴狀繫屬日)】 │
│ │ │ 起訴狀繫屬日 │.〔丁○○起訴請求要旨〕 │
│ │ │.丁○○以自己及黃○│ 訴之聲明要旨:①施○○自105.04.01 起至黃○龍成年前一日止,按月每月給付黃○龍│
│ │ │ 龍名義對施○○提起│ 新臺幣1 萬元、②施○○應給付丁○○新台幣23萬5752元)。 │
│ │ │ 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審理過程〕要旨 │
│ │ │ 墊扶養費訴訟 │ 105.03.16 分案(105 司家補297 號),於通知行調解程序(調解期日105.06.20 、10│
│ │ │.106.08.30 爆廢公社│ 5.08.22 ),於105.09.22 、105.10.06 改分105 ○○○399 、422 ,於105.11.23 本│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 院調查庭由丁○○(兼黃○龍法定代理人)撤回2 件訴訟。 │
│ │ │ )內轉貼(8.註解標│【爆廢公社貼文③(真愛抗戰篇)於註解標題「法院訴訟還在睜眼說瞎話」張貼之丁○○│
│ │ │ 題「法院訴訟還在睜│ 書狀內容(經貼文框選部分)】 │
│ │ │ 眼說瞎話」)。 │.「…。再審酌聲請人之經濟能力與身分,相對人在國外工作每月薪資甚高,聲請人之父│
│ │ │ │ 丁○○經營夜市小吃生意,因相對人與聲請人丁○○離婚迄今,僅數次探望過聲請人黃│
│ │ │ │ ○龍,全由聲請人丁○○及其再婚配偶陳品彤一起負起照顧撫育聲請人黃○龍之責,所│
│ │ │ │ 付出之心力,實難以全面衡量,…」 │
│ │ │ │.…,相對人與聲請人丁○○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兩院離婚,約定聲請人黃○龍權利義│
│ │ │ │ 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丁○○認知,然當時並未約定相對每月須付給多少扶養費予聲│
│ │ │ │ 請人黃○龍,有戶籍謄本及離婚協議書影本可資參照。相對人自離婚後,除曾偶爾探視│
│ │ │ │ 聲請人黃○龍外,對黃○龍不聞不問,亦未曾給付聲請人黃○龍之扶養費分文,更將政│
│ │ │ │ 府每月發給之育兒津貼2500元全部領走供給花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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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4.04-│.丁○○FB欲買奧迪Q5│.丁○○105.04.04 、105.06.30 、105.07.04 於FB貼奧迪Q5汽車紅色、白色照片,記載│
│ │105.07.30 │ 貼文 │ 有「2 個月計畫. 倒數計時中」、「下周三要去試乘車了」、「Q5…我的愛」、「從前│
│ │ │.106.08.30 爆廢公社│ 有些人見我身子不好. 家裡又在夜市. 想盡辦法取笑我. …俗不知一格夜市攤位. 市價│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 可是比你們店面貴」等文字 │
│ │ │ )內轉貼(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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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4.29 │.(參見右欄) │【000 ○○○000 】原審第一次調解通知書寄發日(調解期日105.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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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5.03 │.施○○FB抱怨一直遭│【施○○臉書(105.05.03)】】 │
│ │ │ 丁○○招惹 │.有完沒完有完沒完!想到就覺得很煩… │
│ │ │ │.真的不想再跟你們有任何瓜葛… │
│ │ │ │.到底為什麼要一直招惹我?… │
│ │ │ │.你們玩得還不夠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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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5.04 │.施○○FB 抱怨一直 │【施○○臉書(105.05.04)】 │
│ │ │ 遭丁○○找麻煩及以│.我很清楚明白在感情方面,付出絕不會等於收穫!我絕對不會奢望收穫,只希望可以放│
│ │ │ 小孩傷害 │ 過我. │
│ │ │ │.我不明白難道近9 年的時間掏心掏肺根本像看護般的照料還不夠嗎?為什麼換來的是一│
│ │ │ │ 再找我麻煩? │
│ │ │ │.你真的不簡單… │
│ │ │ │.天知道我多想孩子!而你卻是一再用孩子傷害我… │
│ │ │ │.有認識律師朋友的… │
│ │ │ │.我很需要你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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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5.06 │.甲○○爆廢公社貼文│【甲○○(000000 0000 )105.05.06 爆廢公社貼文】 │
│ │ │.〔105 偵17674 〕 │(丁○○105.08.22 告訴妨礙名譽依據105 偵17674 )(105 他3989,P .4-5) │
│ │ │ 丁○○105.08.22 告│.我跟我未婚妻在一起已經2 年半,今年5 月21日要先公證結婚後再補辦婚禮,但因為前│
│ │ │ 訴甲○○妨礙名譽依│ 夫的關係想要跟廢友們求救,問問是否有好的方法? │
│ │ │ 據貼文 │.「文長」 │
│ │ │ │.女方14歲因為到男方家裡的台南市知名香腸攤打工關係,與男方交往認識後結婚,期間│
│ │ │ │ 男方因生病為由都沒有去攤位上工作,男方整天都泡網咖,要女方去他們家的攤位工作│
│ │ │ │ ,工作收攤後再走路去網咖接男方回女方家,因為男方有嚴重潔癖的關係,為期9 年的│
│ │ │ │ 時間只能走路,結婚生子後女方與男方個性不合離婚,南方要求小孩監護權,且口頭說│
│ │ │ │ 以後小孩的事情都由他們家處理,因為年輕不懂事的女方只有乖乖簽字離婚,但後來男│
│ │ │ │ 方再婚生子後盜用女方電信帳號玩手遊的關係敗訴不給女方探視,女方因生小孩跟幫忙│
│ │ │ │ 男方家攤子關係都沒把學歷讀完,所以求職四處碰壁只能付得起學貸與基本生活開銷,│
│ │ │ │ 大多由我支付所有開銷。 │
│ │ │ │.女方去年因為我的關係與我到國外實習,3 個月後回國發現有小朋友所以打算待產結婚│
│ │ │ │ ,但這幾天法院寄通知來,要求女方付4 歲小朋友的贍養費23萬,然後每個月再付他1 │
│ │ │ │ 萬元,上面寫著說負擔太大且需雙方付費,結果他朋友傳男方的FB給我看,他原來是想│
│ │ │ │ 買台奧迪休旅車,所以沒錢的情況下動腦筋到前妻身上。 │
│ │ │ │.A:律師是說出示無收入證明即可! │
│ │ │ │.B:女方家長是說爭取監護權,以免夜長夢多! │
│ │ │ │.C:兩樣都做! │
│ │ │ │.或請廢友們或有經驗的朋友告知該如何處理! │
│ │ │ │.懇求! │
│ │ │ │.【文章貼圖:某夜市攤位側面照片(綠底紅字「香腸、大腸」,無「○○」字樣】 │
│ │ │ │ (照片上女性,為103.10起至該攤位工作之羅○○,羅○○106.03.23證言;照片上 │
│ │ │ │ 男性,為丁○○胞兄黃○○,黃○○106.03.23證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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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5.16 │.施○○臉書關於未能│【施○○臉書(105.05.16)】 │
│ │ │ 與黃○龍見面貼文 │.一年不見了寶貝…看到你新媽媽放你現在的照片… │
│ │ │ │.突然覺得你長大跟媽咪越來越像了 │
│ │ │ │.一年了…我們已經一年不見了… │
│ │ │ │.才4 歲的你還記得一年的前的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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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5.21 │.施○○甲○○結婚 │甲○○與施○○結婚(登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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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6.01-│.施○○第1 次化療 │.施○○入院化療住院日(105.07.01出院) │
│ │105.07.01 │ │.施○○105.06.14 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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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6.20 │.○○○000 調解庭 │.【000 ○○○000 】第一次調解(原審寄發通知書日期105.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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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7.04 │.施○○爆廢公社炫耀│【facebook:「爆廢公社」施○○貼文】 │
│ │ │ 老公貼文 │〔# 施○○發表於# 爆廢公社小編祝福珍惜〕 │
│ │ │ │.我是來炫耀自己有好老公的!非常非常優秀的老公… │
│ │ │ │.優秀到我是為了他活下去的! │
│ │ │ │.曾經在爆廢P0過文奉勸懷孕的媽咪有不舒服就要立即看醫生… │
│ │ │ │.那時候肚子有寶寶時,再不舒服都忍住… │
│ │ │ │.直到快無法呼吸去大醫院看才發現肺部2/3 都是水了,不立即抽水處理會有生命危險…│
│ │ │ │ … │
│ │ │ │.那時為了肚子的寶寶,我只打皮下麻醉就插管… │
│ │ │ │.3 天2 頭插管拔管的…不管怎樣只要不傷到寶寶我都配合… │
│ │ │ │.直到醫生宣布我得了淋巴癌後…我才覺得我的世界被摧毀了…我必須馬上引產我要5 個│
│ │ │ │ 月的寶貝,再來馬上抽骨髓去化驗是否有轉移…然後開始無止盡的治療… │
│ │ │ │.我是6/1 住院7/1 出院整整一個月的時間度過我人生最痛苦的時光… │
│ │ │ │.不過也因為這場病讓我知道只要能活著就是幸福…! │
│ │ │ │.雖然我一直沒辦法釋懷我才25歲..我才剛結婚剛懷孕…為什麼我會生這種病… │
│ │ │ │.一開始的抽肺水… │
│ │ │ │.所有插管手術我老公沒有缺席過…他一直陪著我抱著我看我痛他也掉著眼淚跟著覺得痛│
│ │ │ │ … │
│ │ │ │.引產寶寶時…我每陣痛一次他就跟著哭一次…他不斷的打氣也不斷跟我們寶寶說出他來│
│ │ │ │ 不及為人父的痛… │
│ │ │ │.每次抽骨髓時…他也是讓我抱著哭還得眼睜睜看著醫生在幫我手術…天知道這有多折磨│
│ │ │ │ 他的感受… │
│ │ │ │.在醫院所有起居他全包辦,只要張嘴就有飯吃、只要包尿布不用去廁所、只要說渴馬上│
│ │ │ │ 有水暍…就連要手術必須空腹餓肚子他也陪著我一起餓… │
│ │ │ │.他承諾我不論什麼他都會跟著我同進退… │
│ │ │ │.因為化療的關係,頭髮掉的速度太快… │
│ │ │ │.老公也是同進退的跟著我把頭剃到最光…老公知道我愛漂亮…還買了不便宜的假髮讓我│
│ │ │ │ 可以戴著 │
│ │ ├──────────┼───────────────────────────────────────┤
│ │ │.丁○○爆廢公社留言│【丁○○爆廢公社留言】(依轉貼施○○貼文時間差,應係施○○貼文後同日7 小時) │
│ │ │.106.08.30 爆廢公社│.希望你能渡過這個劫 │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 〔文後轉貼施○○爆廢公社炫耀老公貼文〕 │
│ │ │ )內轉貼(11. 註解│ │
│ │ │ 標題「黃鼠狼給雞拜│ │
│ │ │ 年-1」)。 │ │
│ │ ├──────────┼───────────────────────────────────────┤
│ │ │.(參見右欄) │【105 ○○○399 】原審第二次調解通知書日期(調解期日105.08.22) │
│ │ ├──────────┼───────────────────────────────────────┤
│ │ │.新聞報導 │.蘋果即時新聞(2016/07/04 20:14 「孕妻罹癌被迫引產 老公這樣做惹哭萬人」) │
├─┼─────┼──────────┼───────────────────────────────────────┤
│ │105.07.14-│.施○○第2 次化療 │105.07.14-105.08.02 住院化療 │
│ │105.08.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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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7.26 │.施○○臉書「文長慎│【原審卷(一),P.121-123】 │
│ │ │ 入」自傳性貼文 │【facebook:「施○○」個人臉書內之貼文】 │
│ │ │.106.08.28 爆廢公社│〔#請大家別在此處留言〕 │
│ │ │ 貼文①(真愛無敵篇│〔#網路轉載〕 │
│ │ │ )轉引本文網址 │〔#公開分享文〕 │
│ │ │ │.我知道家醜不能外揚,但這家人逼我走投無路了! │
│ │ │ │.【文長慎入】 │
│ │ │ │.(全文沒一句造假,若有半字半句虛言,我不需要治療光出門就先被車子撞死!) │
│ │ │ │.關於你要跟我拿贍養費的問題,我想我該說些什麼了… │
│ │ │ │.我知道你會看我動態,那請你站在一個非常思念孩子的媽媽立場想想吧不用我說你也知│
│ │ │ │ 道,我們曾經在一起的光陰約有9 年那樣的長,你很清楚明白當初我才沒滿14歲就跟著│
│ │ │ │ 你了,那時的我還沒14歲,你跟我說兩人要長期在一起就要有正常男女關係,我因為愛│
│ │ │ │ 你所以我願意把全部都給你,即使鬧上警局你媽媽還頤指氣使的說:誰知道她的處女膜│
│ │ │ │ 是誰用破的。(這句話我永遠不會忘…) │
│ │ │ │.那時心智未成熟的我覺得即使我家人你家人都不贊成我跟你在一起,我還是堅決相信你│
│ │ │ │ 會給我幸福,我也不怕跟家人感情決裂到冰點,你更清楚我為了感情什麼都可以給什麼│
│ │ │ │ 都做的出來,我們在一起這麼久這麼長的日子,我可以頂天立地發誓我為了做你做的夠│
│ │ │ │ 多了! │
│ │ │ │.未滿18歲以前,只要你一句想要我陪你,我幾乎天天半夜偷偷摸摸溜出門找你,連學校│
│ │ │ │ 也3 不5 時裝病請假只為了和你約會,就連國中高中畢旅都不參加,因為你只說了一句│
│ │ │ │ :想要我陪你,我畢旅前幾天就開始裝病,那時和你在一起時,因為3 天就請病假請到│
│ │ │ │ 我媽開始擔憂我可能真的身體有狀況,看病看到開始只去大醫院就診,所實在的那時只│
│ │ │ │ 要能成功請假,我根本懶得理我媽究竟有多擔心我,我這樣做有多不孝… │
│ │ │ │.那時未滿14歲的我, │
│ │ │ │.只要能愛你我什麼都不管 │
│ │ │ │.在一起這麼長這麼長的時間,因為你說過:相愛容易相處難,所以你潔癖在嚴重我都全│
│ │ │ │ 盤接受,就算我真的常常覺得好累好累…跟你溝通你只會吵架不然就是說沒差阿,反正│
│ │ │ │ 分手後還有人會做,我的自尊心強所以我從不喊分手放棄。 │
│ │ │ │.天天洗澡至少2 小時起跳,還記得數不清的經驗都是我們明明剛洗完澡整理好出門不到│
│ │ │ │ 10分鐘,只因為有撿拾荒的阿媽從我們旁邊走過,你就氣到電影票丟了,立馬說要走回│
│ │ │ │ 家洗澡… │
│ │ │ │.你說騎機車出門機車會被陌生人亂摸,所以只要騎一趟出去就要用濕紙巾全車擦過3 次│
│ │ │ │ ,為了避免麻煩我們就靠走路或計程車代步,只要回到家,就是用濕紙巾把沙發椅全部│
│ │ │ │ 擦過3 遍,只要我媽還沒洗澡坐到沙發就是要再從擦過… │
│ │ │ │.所有要拿進房間的東西通通要水洗過,不論現金手機平板(防水的)電腦零食餅乾… │
│ │ │ │.因為我的心智未成熟,只要能在感情上付出我都欣然接受。 │
│ │ │ │.在談了近9 年的生活,只要你喊餓我就馬上走出去幫你買飯(即便我懷孕了,即便我要│
│ │ │ │ 背著寶貝走去買)9 年的生活幾乎都只有我去工作,你只要說一聲身體不舒服,愛你的│
│ │ │ │ 爸爸媽媽就說叫我去就好,你就長期沈迷網路遊戲,因為你知道我愛你所以要我幹嘛我│
│ │ │ │ 都願意,只要我愛你我不怕吃苦就算只有我一個人在苦…反正只要我愛你什麼都沒關係│
│ │ │ │ ,要我滿臉油煙滿頭油垢全身都是汗臭切到手長繭切到手流血…我都不在乎 │
│ │ │ │.即使你不是跟我一起在夜市工作,而是在網咖玩遊戲…你說的好聽是在幫夜市打廣告,│
│ │ │ │ 其實只是把你線上遊戲名字掛你家攤販名稱而已。 │
│ │ │ │.就這樣理所當然的不用到夜市工作,而愛你的我從下午4 點走去夜市幫忙擺攤,工作完│
│ │ │ │ 1 點了再走回家洗澡,洗完澡再拿著洗好的錢走去網咖幫你續時包台再帶你出去吃飯 │
│ │ │ │ ……. 我再一個人自己走回家睡覺等早上上課…日復一日的過著這樣的生活。 │
│ │ │ │.不要說我都沒說你也有去夜市幫忙,對你也有去!我發誓我也有所有親朋好友可以作證│
│ │ │ │ !在一起的9 年你去的成分只有30%… │
│ │ │ │.因為太愛你即便明明是你可以自己完成的事,我也熱意幫你完成,因為你說膝蓋是人工│
│ │ │ │ 關節,雖然可以自己完成但是更愛我幫你完成,當時心智未成熟的我聽到只有頭暈熱戀│
│ │ │ │ 的感覺,所以你所有的生活起居吃飯喝水穿褲子穿襪子穿鞋都是我幫你,這九年來沒有│
│ │ │ │ 例外過……我還記得我當時還腦殘的說:能為你做這些我很開心,因為只有我可以為你│
│ │ │ │ 做這些… │
│ │ │ │.我們在一起快9 年了,想不到最後放棄感情的竟然是我,我只能說我真的盡力了…… │
│ │ │ │.我忘記我跟你熱戀時的年紀只有13歲,心智根本沒有成熟… │
│ │ │ │.我忘記你跟我熱戀時的年紀已經20歲,心智是穩定成熟的… │
│ │ │ │.所以當9 年後我才開始意識到真正的感情不應該是這樣的,以前只要你買東西哄哄我我│
│ │ │ │ 就又忘記愛的又多辛苦了,而22歲時我警覺我要的愛不是這樣的… │
│ │ │ │.等警覺時才發現有點來不及了,我們生孩子了結婚了…… │
│ │ │ │.一直到現在才讓你有機會一再拿孩子打壓我… │
│ │ │ │.用我最痛的痛報復我… │
│ │ │ │.可以請你看在我照顧你整整9 年的光陰放過我嗎? │
│ │ │ │.最後婚姻我們的關係直到冰點,你連我家人你也都可以不放在眼裡,只因為我爸爸希望│
│ │ │ │ 我回去完成學業,你就認為他是在帶壞我…甚至對我爸爸指著鼻子罵他是豬狗不如的畜│
│ │ │ │ 生… │
│ │ │ │.已經成熟22的女人怎麼可能還會愛著前面那個依然原地踏步像似未成年的28歲男人… │
│ │ │ │.不論為你為你家,跟你在一起我不後悔,我只後悔為你生了個孩子,你用我的職業打擊│
│ │ │ │ 我看孩子的權利,我酒促犯法了嗎?我遊藝場是賣身了嗎?我不偷不拐不搶的靠自己雙│
│ │ │ │ 手錯在哪了?我有跟你拿過錢麻? │
│ │ │ │.怎麼現在變成你現在要跟我要錢?當初離婚時你說監護權給你因為只有你家非常屌的攤│
│ │ │ │ 位養的起孩子,我給你了你答應會給我看看孩子的,結果我現在居然一年多沒看過寶貝│
│ │ │ │ 了…你居然還能寄法院通知要跟我拿錢… │
│ │ │ │.甚至指責我說當時我在照顧孩子沒工作領得政府補助2500元全是花在自己身上… │
│ │ │ │.請問是25000 元嗎?區區2500元誰會記得花去哪發票在哪?更何況當時我們錢是放一起│
│ │ │ │ 的,怎麼不說你也有用到? │
│ │ │ │.很抱歉,當初你寄法院通知要我跟扶養費時,我人正好在醫院治療,沒辦法去法院出席│
│ │ │ │ … │
│ │ │ │.我還很驚訝你居然分享了新聞要我加油,結果果然是我認識的你,嘴上喊加油背後在捅│
│ │ │ │ 我一刀… │
│ │ │ │.放心,8/22我當時不在醫院我會出席,我想知道當你看到我現在的模樣時,你還想加碼│
│ │ │ │ 拿多少錢… │
│ │ │ │.我現在病成這樣年一定覺得開心,我的報應來了…當初背叛你的報應來了 │
│ │ │ │.我可以跟你說,如果當初知道背叛你會有報應多話,只要能離開你怎樣我都願意! │
│ │ │ │.我為你做的還不夠多麻?近9 年像看護照顧著你還不夠嗎?非得要被你玩到生命值歸0 │
│ │ │ │ 你才爽嗎?你什麼時候才願意放過我……? │
│ │ │ │.還有那些3 、4 個幫他說話的人,你們如果可以9 年這樣照顧一個人的話再來說嘴,不│
│ │ │ │ 然跟你們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做了整整9年!9年! │
│ │ │ │.到底還要我怎樣? │
│ │ │ │.我當時年紀小不會想!只知道戀愛萬萬歲!我一付出就是9 年還生了個孩子… │
│ │ │ │.你們覺得孩子的未來都被我毀了,難道我的人生就沒有嗎? │
│ │ │ │.我不會永遠是那個13歲天真的小女孩… │
│ │ │ │.還有我不想再去抓誰是潛在我臉書的間諜了,要講就快去講,我字字屬實,我不怕讓他│
│ │ │ │ 知道! │
│ │ │ │.相信他自己也心裡卻清楚在一起的9 年我付出的有多少! │
│ │ │ │.很簡單的戀愛習題我寫了9 年還沒寫完,到現在還是被壓著寫著那我最討厭的習題… │
│ │ │ │.連我老公為我抱屈的文章也受波及,還放話說連他一起告… │
│ │ │ │.你們怎麼這麼愛走法院… │
│ │ │ │.我們都有各自家庭了,你到底有完沒完… │
│ │ │ │.你還記得盜用我手機門號小額付款的事,這是刑法,不是調解庭能解決的,我會去警局│
│ │ │ │ 報案的。 │
│ │ │ │.我的時間還有多少我自己也不知道,你要耗要玩要折磨我也只能奉陪跟你玩到我不能玩│
│ │ │ │ 的那天… │
│ │ │ │.你開心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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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7.28 │.01:59 丁○○臉書貼│【丁○○FB貼文】(依甲○○105.07.28/02:21貼文轉載截圖時間,應為同日01:59許) │
│ │ │ 文 │(原審卷(一),P.399、409) │
│ │ │.106.08.30 爆廢公社│.嗨!!各位好朋友們. 緊急事件. │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目前聽聞有對夫妻. 一直在利用網路抹黑我本人 │
│ │ │ )內轉貼(2.) │.利用本身(妻子癌症危機)的狀況博取大家同情 │
│ │ │ │.想藉由悲情牌. 博取一些網紅的同情票 │
│ │ │ │.甚至利用不知內情. 氣憤中的網友在爆料公社發文加以攻擊 │
│ │ │ │.如果朋友們在爆社或是其他地方見狀的話!! │
│ │ │ │.千萬別太激動去回覆對方!! │
│ │ │ │.朋友們別激動哦…!! │
│ │ │ │.如果見狀的話第一時間通知我即可 │
│ │ │ │.謝謝你們. 國峰感恩你們嘿! │
│ │ ├──────────┼───────────────────────────────────────┤
│ │ │.02:21 甲○○臉書貼│【甲○○105.07.28/02:21臉書貼文】(原審卷(一),P.409) │
│ │ │ 文 │.從夜市攤販、他家鄰居、薇薇家保全、網咖員工老闆、常用餐的餐廳、調解庭調解官都│
│ │ │ │ 能找出來作證,公子哥又要開始找他的法律團隊囉!記得XX感恩你嘿! │
│ │ │ │〔文末轉貼:①22分鐘前丁○○貼文(遮蔽姓名)、②丁○○民事聲請狀(遮蔽姓名)〕│
│ │ ├──────────┼───────────────────────────────────────┤
│ │ │.14:52 甲○○爆廢公│【甲○○(「000000 0000 」)105.07.28/14:52 爆廢公社貼文】 │
│ │ │ 社貼文 │.嗨!!各位好朋們. 緊急事件. │
│ │ │ │.目前公子哥跑去爆系管理員那哭訴,我們夫妻兩所言不實,目前薇薇正與管理員們討論│
│ │ │ │ ,考慮拿證據給管理員評審中,目的不是想紅,我們抱持著井水不犯河水的想法,而公│
│ │ │ │ 子哥始終想針對薇薇,所以我們才會再網路上公佈這件事,這時候如果姑息養奸,後面│
│ │ │ │ 他還是會咬我們一口! │
│ │ │ │.況且小孩不是報復的工具,從不給探視到鬧上法院,再利用孩子來拿取20幾萬扶養費,│
│ │ │ │ 每個月再給他1 萬元,並在狀紙上寫著對小孩不聞不問,及因為另組家庭經濟負擔大所│
│ │ │ │ 以我們會爭取小孩的扶養及監護權。 │
│ │ │ │.如果朋友們想看他從離婚後交女友,把小孩丟在夜市讓爸媽顧,到他之前的誇張情形,│
│ │ │ │ 請向我或薇薇說想看證據,我們會酌量給大家看的。 │
│ │ │ │.朋友們別太激動喔…!! │
│ │ │ │.如果公子哥還有做任何事情,第一時間會跟大家說,然後再公開美食推薦給大家! │
│ │ │ │.謝謝你們. 小弟感恩你們嘿! │
│ │ │ │.【文末張貼貼有故障牌示之男小便斗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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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6 後-│.丁○○FB貼文 │【丁○○FB留言】 │
│ │105.07.29 │.106.08.30 爆廢公社│.撫養費是四月初申請 │
│ │前某時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孩子只生不用教育部用照顧嗎? │
│ │ │ )內轉貼(4.) │.前妻是六月份檢查出來罹患癌症的 │
│ │ │ │.要在誤導爆友,也要明確一點實證 │
│ │ │ │.我是要買車,也要買房,那是我的能力這些都是不貸款的噢! │
│ │ │ │.請問小王有什麼意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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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7.29 │.丁○○爆廢公社「激│【丁○○於爆廢公社以「丁○○」名義張貼貼文】(105他3989,P.71、106偵續1, │
│ │ │ 勵能量」貼文 │ P.80;原審卷(一),P.365-369) │
│ │ │.106.08.28 爆廢公社│【貼文時間認定依據】 │
│ │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 本文經甲○○轉載臉書,丁○○於106偵續1於106.07.19偵查中具狀稱其於105.08.01自│
│ │ │ )內轉貼本文(1.註│ 甲○○臉書擷圖並稱甲○○貼文時間為105.05間,惟依:①甲○○臉書標記施○○、②│
│ │ │ 解標題「Q5心酸自傳│ 該擷圖下之同日網友留言與轉貼內容(「柯辰綾」稱丁○○該文係仿施○○臉書自述人│
│ │ │ -3」) │ 生苦難、「買希望」網友轉貼丁○○臉書105.06以後之貼文),則本文有可能係施○○│
│ │ │ │ 105.07.26後貼文、③丁○○該貼文係於爆廢公社貼文而依甲○○105.08.20爆廢公社貼│
│ │ │ │ 文稱丁○○係於105.08加入爆廢公社等資料,則丁○○「激勵能量」貼文之時間,應係│
│ │ │ │ 105.07.29)。 │
│ │ │ │【貼文內容(未經命名,依首末句以下簡稱「105.05激勵能量」貼文)】 │
│ │ │ │.這是一篇激勵能量. 文章會有點長~ │
│ │ │ │.看著孩子龍兒生日宴,看著孩子的笑容,令我感概很深 │
│ │ │ │.在16歲時候. 我曾經罹患癌症 │
│ │ │ │.當時所有同年紀的朋友 │
│ │ │ │.可以上學. 可以談戀愛. 可以認識很多朋友. 可以去很多地方 │
│ │ │ │.而我只可以在醫院躺在冷冰冰的床上. 靜靜的等候化療 │
│ │ │ │.那般的恐懼,在一個16歲的身體裡搖撞著心靈 │
│ │ │ │.我很害怕. 很害怕 │
│ │ │ │.歷經這段恐怖化療經歷… │
│ │ │ │.手術過程我只知道身體裡醫生好像動了一些手腳 │
│ │ │ │.我只看見自己腳上有一條近50公分的手術傷口 │
│ │ │ │.我很痛. 很痛. 很痛. 麻醉藥無法減輕我的疼痛 │
│ │ │ │.我只能一直哭一直哭一直哭這樣反覆化療的日子. 一年後我出院了… │
│ │ │ │.醫生只告訴我. 我是他最幸運的病患 │
│ │ │ │.希望我可以好好愛惜自己未來珍惜這雙腿 │
│ │ │ │.這些年來後遺症只能依靠止痛藥 │
│ │ │ │.我28歲那年我結婚了… │
│ │ │ │.但29歲那年我離婚了… │
│ │ │ │.29歲那時. 我終於明白 │
│ │ │ │.醫生為什麼當時一直提醒我. 要愛惜自己這雙腿 │
│ │ │ │.當身體開始警告我時…那段我經常痛到無法走路 │
│ │ │ │.直到檢查報告出爐…醫生告訴我. 我這雙腿已經壞死了 │
│ │ │ │.病因化療過後過度使用關節. 磨損嚴重. 未來我可能會半身不遂 │
│ │ │ │.然而29歲那年2013年12月12日我進行了第一次的髖關節手術 │
│ │ │ │.而當時我的妻子在2014年1 月27日與我簽字離婚 │
│ │ │ │.然而同年2014年3 月6 號我進行了第二次的髖關節手術 │
│ │ │ │.我問醫生. 我需要多久時間可以恢復?? │
│ │ │ │.我的心繫著龍兒這個孩子 │
│ │ │ │.我恨不得自己可以馬上起身回家看看這個孩子 │
│ │ │ │.但醫生說我不能亂動. 會脫臼的 │
│ │ │ │.脫臼了話就又要再進行一次手術 │
│ │ │ │.醫生叮嚀. 暫時需要休養半年. 動作也不能太大 │
│ │ │ │.我心裡盤問著自己. 怎麼可能讓自己休養半年 │
│ │ │ │.龍龍昵…他怎麼辦…這半年誰要照顧他 │
│ │ │ │.我思考過很多種辦法. 我曾想過請保母但問題會很多 │
│ │ │ │.畢竟新聞上太多保母負面新聞 │
│ │ │ │.然而唯一最好的辦法. 只有拜託我母親代為照顧龍龍半年 │
│ │ │ │.而我母親要兼顧著生意. 只好做生意時也只能帶著龍龍 │
│ │ │ │.這半年我持續地在復健之路 │
│ │ │ │.我像個嬰兒在學習著走路 │
│ │ │ │.我像個有年紀的老頭在學習蹲下腿 │
│ │ │ │.我像個軍人在學習著鍛鍊筋耐力 │
│ │ │ │.歷經手術治療與恢復過程. 只有我自己一個人完成它 │
│ │ │ │.而龍龍是我最大的精神支柱 │
│ │ │ │.爸爸媽媽是我最大的勇氣 │
│ │ │ │.就在這康復大道即將看見了出口 │
│ │ │ │.一個因緣際會. 我加入了佛教 │
│ │ │ │.一個因緣際會. 我認識了現在的老婆 │
│ │ │ │.她不介意我的過去. 不介意我有一個孩子 │
│ │ │ │.她鼓勵我. 勇敢走下去. 為了孩子讓自己健康地活下去 │
│ │ │ │.終於我康復了…半年過去了 │
│ │ │ │.我的身體終於可以像一般人一樣 │
│ │ │ │.我把龍龍帶在身邊了. 他很喜歡我現在的妻子(彤彤) │
│ │ │ │.漸漸地彼此相處龍龍自己會稱呼(彤彤)親愛的媽咪 │
│ │ │ │.有時候還經常聽到他說. 媽咪. 我愛你‧媽咪我最愛妳了! │
│ │ │ │.30歲的我進入了第二段的婚姻 │
│ │ │ │.第二段感情雙方家庭的支持. 很快地 │
│ │ │ │.我與彤彤就舉辦結婚了 │
│ │ │ │.30歲那年我終於可以恢復正常的身體 │
│ │ │ │.在夜市協助爸媽打理生意 │
│ │ │ │.漸漸地我創立了另外一個副業 │
│ │ │ │.回想起這些 │
│ │ │ │.彷彿是倒帶般的畫面. 一幕幕的看見從前 │
│ │ │ │.人們常說如果你回想起來自己的過去 │
│ │ │ │.別讓自己有任何的遺憾 │
│ │ │ │.如果你問我有什麼遺憾… │
│ │ │ │.我唯一的遺憾就是…對不起 │
│ │ │ │.我沒有一個健康的身體 │
│ │ │ │.當時16歲的我就已經生病 │
│ │ │ │.我覺得. 對不起…爸爸媽媽. 辛苦你們了… │
│ │ │ │.對不起. 龍龍. 那半年我身體不好…苦了這孩子半年 │
│ │ │ │.未來~~~ │
│ │ │ │.我希望可以為你們做得更多更多 │
│ │ │ │.謝謝(彤彤)因為妳這個故事更加完整更加美麗 │
│ │ │ │.#我愛你~* │
│ │ │ │.【文末張貼醫院醫療費用相關單據照片】 │
│ │ │ │ │
│ │ ├──────────┼───────────────────────────────────────┤
│ │ │.為甲○○於臉書發文│【甲○○(「000000 0000」/星期五上午08:42)臉書貼文】 │
│ │ │ 稱丁○○於爆廢公社│(106偵續1,P.42-55;丁○○提出甲○○於臉書妨害其名譽之與網友對話留言) │
│ │ │ 張貼「激勵能量」貼│-------------- │
│ │ │ 文後同日,甲○○、│.000000 0000 :一大早的…真讓人噁心反胃(星期五上午06:55) │
│ │ │ 施○○、網友於王孝│.花千骨:有傳門嗎 │
│ │ │ 文臉書該貼文下內之│--------------(偵續,P.45) │
│ │ │ 留言與轉貼 │.000000 0000 :因為他封鎖薇薇,所以薇薇看了也覺得真是可憐!感覺公子哥的眼淚都│
│ │ │.106.08.30 爆廢公社│ 從嘴巴流出來了!對了!悲情文可以分享唷!分享給大家看看吧! │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陳湘淩:(轉貼網址/星期五上午08:46)。 │
│ │ │ )內轉貼「買希望」│--------------(偵續,P.53) │
│ │ │ 轉貼之丁○○FB留言│.施○○:他就是天天玩遊戲啊~我從來就不會跟別人說我的感情多怎樣…一定要忍無可│
│ │ │ (4.) │ 忍時我才會一次爆發…(星期五上午08:51) │
│ │ │ │.許議文:其實…我從來都不覺得他對妳很好…這些年來我看著妳的動態都是妳有多愛他│
│ │ │ │ ,為他打理,顧小孩也全部包辦,就連在夜市…我也從來只有看到妳…他動手│
│ │ │ │ 術時妳也是不斷祈求手術成功,他是瞎了嗎?為什麼討拍文這些都隻字未提?│
│ │ │ │ (星期五上午10:11) │
│ │ │ │--------------(偵續,P.55) │
│ │ │ │ .陳小雨:講他16歲時的事有何屁用. 看了真想吐. 中午吃的都吐光了. 爛人一個!( │
│ │ │ │ 星期五下午01:24) │
│ │ │ │ .施○○:我也不知道他提16歲癌症幹嘛. 認識他時就是因為知道他的過去. 所以才對 │
│ │ │ │ 他所有一切我都打理…結果最後做到人家覺得應該. 妳不做人家就覺得妳無 │
│ │ │ │ 情. 我在最後快離婚前也陪過他在動一次手術. 我還記得我一個人背著弟弟 │
│ │ │ │ 在奇美醫院等待. 希望他平安健康. 然後把弟弟帶到醫院. 一邊照顧他一邊 │
│ │ │ │ 照顧弟弟…都做到這樣了. 他還可以把我塑造成爛人… │
│ │ │ │---------------(偵續,P.45) │
│ │ │ │.Ru Bi :他好會討拍欸!(轉貼網址/星期五上午08:56)。 │
│ │ │ │.施○○:他已經32了. 不知道講16歲的事情幹嘛… │
│ │ │ │--------------(偵續,P.46) │
│ │ │ │.柯辰綾:好奇怪的人啊…他根本是想學薇薇發表他的人生苦難,薇薇寫的很感人也很激│
│ │ │ │ 勵人心,他寫的看起來很輕鬆好像他都是一個人照顧自己,寫的只有自已多辛│
│ │ │ │ 苦渡過而前妻又多無情一樣!看不下去了(星期五下午12:20) │
│ │ │ │.000000 0000 :他們生意有變爛了! │
│ │ │ │.施○○:這個社會本來就是這樣. . 對妳所有付出都當作應該. 當妳不付出時他就說妳│
│ │ │ │ 無情了 │
│ │ │ │---------------(偵續,P.44) │
│ │ │ │.000000 0000 :隻字不提他前妻為他做多少事,是篇自己獨自抗癌復健得到美好人生的│
│ │ │ │ 勵志抗癌小說! │
│ │ │ │.巫嘉綺:想看…哪兒看呀(星期五下午02:34) │
│ │ │ │.000000 0000 :上面有連結喔 !(星期五下午02:37) │
│ │ │ │--------------(偵續,P.48) │
│ │ │ │.陳 蒝:搜尋這個激勵人士的臉書就可看到!只是我看著看著就翻白眼了(轉貼丁○○│
│ │ │ │ 「激勵能量」貼文)(星期五下午07:29) │
│ │ │ │--------------(偵續,P.47) │
│ │ │ │.買希望:以下開放推薦適合公子哥代步工具,他不需要貸款哦 │
│ │ │ │ (轉貼丁○○貼文:「丁○○:扶養費是四月初申請/孩子只生不用教育不用│
│ │ │ │ 照顧嗎?前妻是在六月份檢查出來罹患癌症的/要誤導爆友. 也要明確一點實│
│ │ │ │ 證/我是要買車. 也要買房. 那是我的能力. 這些都是不貸款的噢!/請問小│
│ │ │ │ 王有什麼意見嗎??)(星期五下午08:41 ) │
│ │ │ │.Wei Yang:意思是說. 現在知道大病. 可以放過了嗎?也是可撤銷吧?況且很有能力不│
│ │ │ │ 是? │
│ │ │ │.000000 0000 :他沒有要放過唷! │
│ │ │ │--------------(偵續,P.51) │
│ │ │ │.施○○:他法院通知單內容寫:養孩子經濟壓力大等等的…卻說有能力買房買車…到底│
│ │ │ │ 是哪裡出問題了…他(星期五下午08:59) │
│ │ │ │ │
│ │ │ │--------------(偵續,P.49) │
│ │ │ │.Angelo Wu:妳上輩子踩破他家骨灰罈,今生來還他,妳已經還完了.(星期五下午09 │
│ │ │ │ :52)。 │
│ │ │ │.施○○:還沒…他還希望我再還他台車吧(星期五下午10:00)。 │
│ │ │ │-------------- │
│ │ │ │(轉貼丁○○爆廢公社「激勵能量」貼文/星期五下午05:42 ) │
│ │ │ │.甲○○(「000000 0000 和施○○」/星期五下午5:50)臉書貼文 │
│ │ │ │.快去留言吧!是篇自己獨立抗癌復健得到美好人生的勵志抗癌幻想小說! │
│ │ │ │.轉貼丁○○爆廢公社「激勵能量」貼文 │
│ │ │ ├───────────────────────────────────────┤
│ │ │ │【丁○○與網友「優飄兒」105.07.30/00:39對話】(106偵續1,P.92-94) │
│ │ │ │.優飄兒:(轉貼甲○○105.07.28/14:52報廢公社貼文與丁○○) │
│ │ │ │.丁○○:看吧.又來了. │
│ │ │ │.優飄兒:我密他了. │
│ │ │ │.丁○○:密什麼? │
│ │ │ │.優飄兒:他不是說想看證據可以密她. │
│ │ │ │.丁○○:恩恩.哈哈.我覺得.她只有龍龍在我住院中.她在夜市拍到的龍龍的照片 │
│ │ │ │.優飄兒:確實我去過夜市找你. 但是. 是看到龍龍在夜市的遊戲床內睡覺. 你媽在顧沒│
│ │ │ │ 錯 │
│ │ │ │.丁○○:但這部分社工當時早就知道狀況了. 她還在講. 無聊 │
│ │ ├──────────┼───────────────────────────────────────┤
│ │ │.丁○○臉書 │【丁○○FB留言】 │
│ │ │ │.丁○○:大家好…我本人並未阻止施小姐探視小孩(順便一提探視權訴訟. 施小姐本身│
│ │ │ │ 已被法院駁回. 並且社會局介入時在報告書也有說明. 法院駁回的原因是什麼│
│ │ │ │ )…關於扶養費的(調解庭)申請上一切都是合法,調解定義是與對方良性溝│
│ │ │ │ 通應盡的責任. 當時. 申請的動機是社會局提醒我為孩子爭取. 社會局協助申│
│ │ │ │ 請日期是3 月初. 而前妻得知自己生病日期是6 月份. 後來我得知以後已經有│
│ │ │ │ 進行相關修改. 一切已進入法律程序謝謝大家對此事件的關心. │
│ │ │ │.余慧蘋:社會局可能不知道你家.是名店.根本不缺這點錢.人家的青春也都在你家了.不│
│ │ │ │ 缺錢就不用為贍養費訴訟了. │
│ │ │ │.余慧蘋:恩. 只是給你建議. 當然決定是你自己. │
│ │ │ │.丁○○:恩. 也謝謝你的關注. 感恩你 │
│ │ │ │.丁○○:扶養權是指孩子成年以前. 雙方父母的養育責任. 不是贍養費差異很多. │
├─┼─────┼──────────┼───────────────────────────────────────┤
│ │105.08.17-│.施○○第3 次化療 │.105.08.17-105.08.31 住院化療 │
│ │105.08.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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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8.20 │.甲○○爆廢公社貼文│【甲○○爆廢公社貼文】(原審卷(一),P.409) │
│ │ │ │.#小心報廢PO心情發文 │
│ │ │ │.#被告妨害名譽妨害自由 │
│ │ │ │.#以後不敢PO文 │
│ │ │ │.小弟來爆系也有段時間了,記得第一次PO文是5.6號因為現任老婆的事情。上來打打屁 │
│ │ │ │ 跟抒發心情,直到老婆得了癌症後在爆廢PO文後,我們夫妻情出現在新聞版面了! │
│ │ │ │.結果一直針對老婆的人兄得知後持續的找麻煩,後來這位人兄在爆料被肉搜後,跟管大│
│ │ │ │ 反應請管大撤文,接著這位人兄開始針對我。8月份放他進來爆廢後,他搜尋我5.6號的│
│ │ │ │ 文章截圖到警局告我,還好我PO文只是打屁抒發心情的意思,並沒有想針對某人或公佈│
│ │ │ │ 他們家跟他的名字所以沒事不會成立! │
│ │ │ │.爆廢的板規寫到. 這裡是開心PO文. PO爆廢文抒發心情. 只要不要互炮,別違反FB的規│
│ │ │ │ 定,重點是炮口對外不對內,結果這人兄為了找麻煩跟朋友進入爆系找我跟老婆的資料│
│ │ │ │ !唉~ │
│ │ │ │.#實在無奈 │
│ │ │ │.#板凳爆米花準備好了嗎 │
│ │ │ │.#不愛酸人的我 │
│ │ │ │.#只想抗癌時給予大家正面能量 │
├─┼─────┼──────────┼───────────────────────────────────────┤
│ │105.08.22 │.○○○000 調解庭 │.【000 ○○○000】第二次調解(原審寄發通知書日期105.07.04) │
│ │ ├──────────┼───────────────────────────────────────┤
│ │ │.【105 偵17674 】黃│【丁○○告訴甲○○妨害名譽,105年他3989、105偵17674、106偵續1 】 │
│ │ │ ○○提告日 │.丁○○以甲○○105.05.06 爆廢公社貼文告訴甲○○妨害名譽 │
│ │ │.丁○○以甲○○105.│【偵查過程概要】 │
│ │ │ 05.06 爆廢公社貼文│ ①提告後於105.08.25 分案105 年度他字第3989號,於105.10.17 偵訊庭後(丁○○、│
│ │ │ 告訴甲○○妨害名譽│ 甲○○到庭),改分105年度偵字第17674號,於105.11.14為不起訴處分。 │
│ │ │ │ ②經丁○○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5.12.08 以105 上聲│
│ │ │ │ 議字第1805號發回續行偵查。 │
│ │ │ │ ③發回續偵後(106.01.04 分案,106 年度偵續字第1 號),經傳訊甲○○、羅佳玲、│
│ │ │ │ 黃國祥,於106.10.03為不起訴處分。 │
├─┼─────┼──────────┼───────────────────────────────────────┤
│ │105.08.22 │.丁○○FB「○○負責│【丁○○FB貼文】(未載貼文日期,惟依貼文所稱已對甲○○提告,應為105.08.22 後)│
│ │後某日 │ 人聲明」貼文 │.○○負責人申明 │
│ │ │.106.08.30 爆廢公社│.1.關於網路爆紅的抗癌夫妻不實指控我方已對此提出妨礙名譽訴訟 │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2.藉此提醒不知情民眾萬事皆兩面謠言止於智者 │
│ │ │ )內轉貼(12. 註解│.3.如繼續製造不實謠言散撥謠言我方不排除進一步連帶賠償動作 │
│ │ │ 標題「Q5的鬼話連篇│.4.如網路爆紅抗癌夫妻持續加重毀謗我方不排除提出犯後毫無悔意請檢方重罰 │
│ │ │ 」)。 │.5.妨礙家庭訴訟我方保留追訴期近期不排除提告 │
│ │ │ │.6.〔貼心提醒〕今爆紅是公眾人物把此能力運用在對的地方幫助弱勢彼此雙方都已有家│
│ │ │ │ 庭盡好彼此應盡的責任(養育未成年子女)珍惜眼前人勿再陷入消費過往拿得起放得下│
│ │ │ │ 尊重自己的選擇 │
├─┼─────┼──────────┼───────────────────────────────────────┤
│ │105.08.22-│.丁○○FB貼文 │【丁○○FB貼文/與網友對話】(原審卷(一),P.407-411) │
│ │105.10.17 │.106.08.30 爆廢公社│【丁○○FB貼文】(未載刊載日期,惟依貼文內容所稱已對甲○○提告、文後轉貼甲○○│
│ │間某日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 105.08.20 爆廢公社、105.07.28 臉書,以及文後之丁○○與林冠仲對話留言,丁○○│
│ │ │ )內轉貼(6.) │ 本篇貼文應係在105.08.22 後105.10.17前) │
│ │ │ │.假如今天我是網路紅人身份 │
│ │ │ │.我並不會把這個力量拿來消費舊愛 │
│ │ │ │.先生. 請問這是你第幾次公開消費前任? │
│ │ │ │.愛過你們兩個的人. 還真他媽的雖小. │
│ │ │ │.到底是誰在找誰麻煩? │
│ │ │ │.麻煩…請舉證我有公開消費過你們兩個. │
│ │ │ │.怎麼看見的. 都是你發的文 │
│ │ │ │.為什麼被告妨礙名譽. │
│ │ │ │.你公開陳述的內容與事實根本就完全不同啊. │
│ │ │ │.你若沒做. 根本不用害怕. 乖乖地等判決 │
│ │ │ │.很疑問…很想問 │
│ │ │ │.開庭判決了嗎? │
│ │ │ │.你怎麼就知道結果了? │
│ │ │ │.還是你又要告訴我. 從裁判到清潔阿婆. 都是你的人. │
│ │ │ │.能夠幫你製造不實證詞的親友團很多個? │
│ │ │ │.關於這兩年來的持續毀謗. │
│ │ │ │.我完全知情. 舉報你們發文的鄉民實在太多 │
│ │ │ │.這些人我通通不認識. 單純看不慣你愛消費前任 │
│ │ │ │.你們兩個已經整整捏造不實謠言消費兩年之久 │
│ │ │ │.到現在雙方另組家庭了. 還在不斷的持續又持續. │
│ │ │ │.為什麼今天還只告你. 沒有告你老婆. │
│ │ │ │.知道你們很多醜陋的事情. 但始終沒有掀開. │
│ │ │ │.還不是一直在念在我跟她這9 年的情分. │
│ │ │ │.你應該謝謝她…不然你早早就進去了. │
│ │ │ │.事實證據放在眼前. 我還是隱忍. 選擇風度. │
│ │ │ │.拍謝. 我不是你!!這麼愛消費前度. │
│ │ │ │.扶養責任是什麼. │
│ │ │ │.強制性的法律. 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
│ │ │ │.我是真的看不懂在演哪齣. 這也能扯到我. │
│ │ │ │.法院屢次要求她出面講清楚. │
│ │ │ │.並不是我好嗎!!雙方的強制責任. 誰沒盡責是誰的問題. │
│ │ │ │.以為大眾都是笨蛋嗎?可以這樣耍著玩. │
│ │ │ │.民眾鼓勵你妻子抗癌. 並不是同情你的行為OK!! │
│ │ │ │.有一天你們的爆紅. 也會被你自己親手毀掉 │
│ │ │ │.〔生不出來別牽拖鄰居〕這句話真的很貼切. │
│ │ │ │.雙方約定的時間. 放法院鴿子放幾次了??N次了!! │
│ │ │ │.至少也找一個代理人處理吧!! │
│ │ │ │.時間一直浪費在一個沒信用的人. │
│ │ │ │.上回已經提醒過你了. │
│ │ │ │.你還有未起訴的部分. 這個罪很難聽. 也很難看. │
│ │ │ │.你應該謝謝她…遲遲未起訴…一切顧慮到她. │
│ │ │ │〔轉貼甲○○105.08.20爆廢公社貼文、105.07.28臉書貼文〕 │
│ │ │ ├───────────────────────────────────────┤
│ │ │ │【丁○○與林冠仲臉書留言對話】(原審卷(一),P.411) │
│ │ │ │(依丁○○於對話中稱告甲○○妨害名譽案件尚未開庭,而該案第1 次偵查庭為105.10.1│
│ │ │ │ 7,則本文串對話及上開貼文,應係在105.10.17前) │
│ │ │ │.林冠仲:他這種文章一定會被刪文的 │
│ │ │ │.丁○○:我比較同情他朋友被騙還很開心 │
│ │ │ │.林冠仲:這種人那麼愛被告. 就連她一起告. 讓他進去法院了解真相也不錯. │
│ │ │ │.丁○○:因為妨礙家庭的部分. 一定要兩個同時告. 我一直在考慮. 我擔心她身體狀況│
│ │ │ │.林冠仲:我是覺得可以的話雙方坐下來好好談談. 既然現在各有家庭了. 就各自過生活│
│ │ │ │ 不要再有任何聯絡. 也不要再網路上亂抨擊. │
│ │ │ │.丁○○:看妨礙名譽這部分對方要不要對自己犯的錯誤. 坦承. 道歉. 開庭以前都是和│
│ │ │ │ 解期. 未和解狀況下開庭. 代理人那邊會提出非常鉅額的賠償. 親友團持續盲│
│ │ │ │ 目相挺後續會連帶責任. 並且捐獻給國立孤兒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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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09.21-│.施○○第4 次化療 │.105.09.21-105.10.08 住院化療 │
│ │105.10.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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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0.24-│.施○○第5 次化療 │.105.10.24-105.11.08 住院化療 │
│ │105.11.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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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0.24/│.新聞報導 │【蘋果日報網路新聞】 │
│ │ │ │【拿點滴架K歌 抗癌美女正能量感動數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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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1.04 │.【105 偵17674 】 │.【不起訴處分書節本】 │
│ │ │ 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5年度偵字第17674號(節本) │
│ │ │ │ 告 訴 人 丁○○ │
│ │ │ │ 告訴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
│ │ │ │ 被 告 甲○○ │
│ │ │ │ │
│ │ │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
│ │ │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妻子遭前夫即告訴人丁○○索討扶養費,從而心生不滿│
│ │ │ │ ,竟意圖散佈於眾,於民國105 年5 月6 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利用設備連結網際│
│ │ │ │ 網路,登入其所使用暱稱為「000000 0000 」之Facebook(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在│
│ │ │ │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報廢公社」臉書社團內,張貼「台南夜市知名香腸攤老闆整│
│ │ │ │ 天泡網咖、盜用前妻帳號、利用未成年子女向前妻索取金錢」之文章及告訴人攤位照│
│ │ │ │ 片1 張,並回覆「他敢出來才有鬼,他都躲在家啦!」、「人髒就算了,連他家賣的│
│ │ │ │ 東西比狗屎還髒!」、「他們生意有變爛了」等語,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
│ │ │ │ 譽之事,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回覆「我應該去學鄭傑開張證明去找他」等語│
│ │ │ │ 之留言,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 │ │ │ 305 條恐嚇危安罪嫌、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
│ │ │ │二、【法條及法律適用要旨引用,從略】 │
│ │ │ │三、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張貼前揭文章及留言,惟堅決否認有何妨害名譽、恐嚇犯行,辯稱│
│ │ │ │ :伊張貼的文章、照片中,攤位看板上並沒有告訴人攤位的名稱,伊也只是說在臺南│
│ │ │ │ 夜市知名的香腸攤而已,伊只是在網路上敘述心情,寫故事,而伊的留言僅是趣味性│
│ │ │ │ 回覆,因為網路上的留言太激動,伊只是想要壓低他們的情緒等語。查告訴暨報告意│
│ │ │ │ 旨認被告涉有前揭妨害名譽及恐嚇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之指訴為憑。惟查: │
│ │ │ │ ㈠妨害名譽犯行部分: │
│ │ │ │ 1.被告於前揭時間地點,張貼前揭文章及照片,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核與告訴人指訴相│
│ │ │ │ 符,並有網頁翻拍照片2 張,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然綜觀文章全文文字,僅提及「│
│ │ │ │ 台南夜市知名香腸攤」,惟位於臺南市之夜市攤位眾多,且所謂「知名」因每人個人│
│ │ │ │ 主觀想法而有所差異,加以被告所張貼之照片中之攤位看板上僅有「香腸、大腸」等│
│ │ │ │ 字樣,亦無法辨識該攤位即為告訴人所經營,而難認被告所張貼之文章、照片能與告│
│ │ │ │ 訴人之特定人格有所連結。縱使有部分網友於該文章底下提及告訴人經營攤位之名稱│
│ │ │ │ ,然被告亦無出面加以否認之義務,縱被告有加以留言回覆,其回覆內容亦未提及相│
│ │ │ │ 關資訊而與告訴人之特定人格連結,且即便有於該留言之下按讚,亦僅係顯示其等已│
│ │ │ │ 瀏覽過該則文章,或對發布者表達關心之意等不一而足,是其等所為僅係一般瀏覽臉│
│ │ │ │ 書社群網站回覆發表者之社交行為。 │
│ │ │ │ 2.綜上,前揭文章及照片中內容中亦均未直接具體提及告訴人之姓名或可資特定為告訴│
│ │ │ │ 人之綽號或其他暱稱、別稱,即被告在留言中僅係抽象性、廣泛性地提及有關一位男│
│ │ │ │ 性之相關言論,是以一般閱讀或瀏覽該留言者自無從單憑留言之內容便查詢或得以特│
│ │ │ │ 定指涉之對象即為告訴人,甚至獲悉告訴人之姓名及真實身分,此本為「網路匿名性│
│ │ │ │ 」文化下虛擬身分與稱呼所使然,是僅憑被告張貼之文章及照片,而瀏覽之人本無從│
│ │ │ │ 藉此與告訴人之社會真實身分加以連結,故亦難憑此即認告訴人在真實生活中之名譽│
│ │ │ │ 確有因此而受損,核與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之加重妨害名譽罪之構成要件不│
│ │ │ │ 相符。 │
│ │ │ │ ㈡恐嚇危害安全犯行部分: │
│ │ │ │ 被告有於前揭時間地點,發佈「我應該學鄭傑開張證明」之留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
│ │ │ │ ,核與告訴人指訴相符,並有網頁翻拍照片1 張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經│
│ │ │ │ 查,觀諸被告所張貼之文字,並非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
│ │ │ │ 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故非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具體惡│
│ │ │ │ 害告知,且被告亦無侵害告訴人權利之舉,核與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未合。 │
│ │ │ │ ㈢綜上,本件經詳查後,除告訴人片面之指摘外,尚乏實據足佐渠說,自難令被告擔負│
│ │ │ │ 罪責,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堪採信,尚難僅以告訴人片面指訴,即得率爾認定被告有何│
│ │ │ │ 前開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嫌,亦不得以擬制或推測之方法,以為判斷基礎。│
│ │ │ │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此部分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
│ │ │ │ 應認被告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之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
│ │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
│ │ │ │ 檢察官 吳 協 展 │
│ │ │ │ 陳 盈 辰 │
│ │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
│ │ │ │ 書記官 楊 娟 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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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1.22 │.施○○第6 次化療 │.105.11.22住院化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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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1.23 │.【000 ○○○000 】│.原審寄發開庭通知書日期105.10.07 │
│ │ │ 調查期日 │.丁○○於當日開庭撤回105 ○○○399 等2 案。 │
│ │ │ │.〔施○○答辯狀〕 │
│ │ │ │ 施○○之法律扶助律師具狀陳報施○○罹患癌症之醫療紀錄及醫療費用(26萬5206元)│
│ │ │ │ 、無產產資歷之證明,以施○○無財產且患重大疾病正化療中並已負擔龐大醫療費用,│
│ │ │ │ 已無法維持自己生活,請求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免除扶養義務。 │
│ │ │ │.〔施○○答辯狀記載之就醫情形〕 │
│ │ │ │ ①105.06.01-105.07.01 住院手術化療、②105.07.14-105.08.02 住院化療、③105.08│
│ │ │ │ .17-105.08.31 住院化療、④105.09.21-105.10.08住院化療、⑤105.10.24-105.11.08│
│ │ │ │ 住院化療、⑤105.11.22再入院化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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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2.08 │.105 上聲議1805(10│【105 偵17674 發回再議】 │
│ │ │ 5 偵17674 ) │.發回議旨:甲○○105.05.06 爆廢公社徵求意見文後,該文後貼文於105.07.04 有網友│
│ │ │ │ 留言「丁○○」,其後於105.07.26 、105.07.29 開始有多數網友張貼告知│
│ │ │ │ 係「○○」大腸香腸、「買希望」轉貼丁○○想買Q5的貼文等,則被告該徵│
│ │ │ │ 求意見文記載內容與照片似足以使網友推知該文係指稱丁○○。 │
│ │ │ │.依發回意旨及該案證據,可認推認丁○○應係於施○○107.07.26 臉書前段婚依自敘文│
│ │ │ │ 遭肉搜及轉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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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4.10-│.施○○與陳品彤通訊│【施○○與陳品彤通訊軟體對話】 │
│ │106.05.22 │ 軟體對話(有關離婚│〔106.04.10〕 │
│ │ │ 建議與蒐證及談論黃│.施○○:謝謝,真的(下午06:59)。 │
│ │ │ ○○行為) │.陳品彤:不會哦!(下午07:05)。 │
│ │ │.106.08.30 爆廢公社│.施○○:這個給你參考. 這版本有問過律師了。(下午07:33) │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 (離婚協議書條款,從略) │
│ │ │ )內轉貼106.04.18/│.陳品彤:好的. 謝謝妳. 我禮拜三會去看怎麼辦理。(下午08:13) │
│ │ │ 09:30-09:36 對話畫│〔106.04.16〕 │
│ │ │ 面(9.註解標題「第│.陳品彤:(張貼小孩照片2 張,1 張為黃○龍)(下午06:17) │
│ │ │ 二任妻子與女孩對話│.施○○:我很納悶他真的有帶孩子們還是純粹嘴砲的.(下午06:19) │
│ │ │ 」)。 │.陳品彤:他只有嘴砲功能.(下午06:20) │
│ │ │ │.施○○:果然還是我認識的他.(下午06:20) │
│ │ │ │.陳品彤:現在我放下. 他也要學著做了. 他是個自私的人.(下午06:21) │
│ │ │ │.施○○:你們之間誰提離婚的呀.(下午06:21) │
│ │ │ │.陳品彤:彼此都有. 但是…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方便打給妳嗎?(下午06:22) │
│ │ │ │.施○○:可以啊(下午06:22) │
│ │ │ │.陳品彤:(電話通話)(下午06:35,通話時間12:25) │
│ │ │ │.施○○:(電話通話)(下午07:00,通話時間15:07) │
│ │ │ │〔106.04.18〕 │
│ │ │ │.施○○:他換帳號囉. 妳蒐證可能會有點麻煩(轉貼丁○○於臉書更換臉書邀請朋友加│
│ │ │ │ 入之臉書截圖)(上午06:45) │
│ │ │ │.施○○:我有請朋友幫忙找妳說的小3 .(上午06:45) │
│ │ │ │.施○○:再等等一段時間.(上午06:45) │
│ │ │ │.陳品彤:好的. 謝謝妳唷. 他的疑心病真的很重欸.(上午08:28) │
│ │ │ │.施○○:他本來就腦子有病. (上午08:54) │
│ │ │ │.陳品彤:真的噁心到爆.(上午09:17) │
│ │ │ │.施○○:妳之後跟他走官司才會體會到什麼叫吐血. 他什麼謊都能亂扯.(上午09:19)│
│ │ │ │.陳品彤:我相信. 他是這樣的人.(上午09:25) │
│ │ │ │.陳品彤:反正我會跟他應著來. (上午09:26 ) │
│ │ │ │.陳品彤:他罵他爸媽、他媽跟我哭訴的證據、我都有留、他這樣的人品、怎麼教育下一│
│ │ │ │ 代.(上午09:27) │
│ │ │ │.施○○:我深深覺得他會跟妳要錢. (上午09:30) │
│ │ │ │.施○○:完全用對我的方式對妳. (上午09:30) │
│ │ │ │.陳品彤:是呀. 一模一樣欸. (上午09:34) │
│ │ │ │.陳品彤:他會呀. (上午09:34) │
│ │ │ │.陳品彤:他威脅我說. 上法院、孩子會判給他、我要付扶養費. 我說:好呀!上法院. │
│ │ │ │ (上午09:35) │
│ │ │ │.陳品彤:我沒在怕的.(上午09:35) │
│ │ │ │.施○○:他超愛跟女生拿扶養費!他真的超級爛!乾(上午09:36) │
│ │ │ │.陳品彤:在法院是強制的、沒辦法.(上午09:36) │
│ │ │ │.陳品彤:但是、我也會跟他要. │
│ │ │ │.陳品彤:等等我還要去法院跑一趟.(上午09:37) │
│ │ │ │.施○○:加油~讓他家知道妳不是隨便讓他們欺負的(上午09:48) │
│ │ │ │.陳品彤:賀、我會加油(上午10:09) │
│ │ │ │〔106.04.19〕 │
│ │ │ │.陳品彤:薇. 妳去申請免費法扶.一定要全家人的財產清單嗎?(上午09:38) │
│ │ │ │ (轉貼同日2 小時前丁○○臉書:「寶貝龍. 爸比閉關修練一年. 這段期間. │
│ │ │ │ 我們可能都沒機會外出遊玩. 一年後爸比出關了. 我們再去找妹妹. 就這麼約│
│ │ │ │ 定囉!!爸比永遠愛你與妹妹」) │
│ │ │ │.施○○:安哦. │
│ │ │ │.陳品彤:他打這樣好像要等但妹滿三歲在來爭扶養權.(上午09:39) │
│ │ │ │ (以下討論申請法律扶助程序,從略) │
│ │ │ │.施○○:(電話通話11:36)(上午10:00) │
│ │ │ │.施○○:訊號真的很差…(上午10:01) │
│ │ │ │.陳品彤:沒關係. 我蛋妹也醒了. 在搗蛋了. 我們晚點在聊喔!(上午10:02) │
│ │ │ │.陳品彤:我目前住安平.改天見面聊.(上午10:03) │
│ │ │ │.施○○:好~不然妳可以找朋友開車載妳去麻豆躲起來偷看. 他一定會帶新妹回去的. │
│ │ │ │ 給他偷拍蒐證. (上午10:05) │
│ │ │ │.施○○:而且他很愛跑汽旅(上午10:09) │
│ │ │ │.陳品彤:是不用偷拍. 對他只是浪費時間. 而且我帶著蛋妹. 現在就是要強制離婚. 我│
│ │ │ │ 可以在撐半年. 分居半年就可以訴求離婚了.(上午10:18) │
│ │ │ │.施○○:他爸媽一樣沒關心你們ㄛ.(上午10:20) │
│ │ │ │.陳品彤:是呀. 神扯. 他媽那麼愛管閒事的人.(上午10:47) │
│ │ │ │.施○○:算了啦. 不要跟那家人來往比較好. (上午11:13) │
│ │ │ │.陳品彤:是呀. │
│ │ │ │〔106.05.22〕 │
│ │ │ │.陳品彤:薇. 你怎麼了?還好嗎?(下午1:52) │
│ │ │ │〔106.05.23〕 │
│ │ │ │.施○○(甲○○):她走了.(上午05:18) │
│ │ │ │.陳品彤:薇是個很善良的女生. 我相信薇最後也一定很努力. 她沒有離開. 薇永遠在我│
│ │ │ │ 們心中. 雖然跟她緣分很短. 我知道. 她是個很棒的女孩.(上午10:09) │
│ │ │ │.施○○(甲○○):好.(下午04:09) │
│ │ │ │〔106.08.11(或18)星期五〕 │
│ │ │ │.施○○(甲○○):妳們離婚了嗎? │
│ │ │ │.陳品彤:我們離婚了 │
│ │ │ │.施○○(甲○○):離婚協議書有寫好嗎. │
│ │ │ │.施○○(甲○○):那就好,我怕後面的網友攻擊怕影響到妳. 照顧好蛋妹,別讓她跟│
│ │ │ │ 龍龍一樣,對了他們家有基因,記得要幫蛋妹買保險. 不然蛋妹生病了,他們│
│ │ │ │ 一定不會理妳們 │
│ │ │ │.陳品彤:都簽好了. 妳自己也樣好好保重. 儘量不要在跟他們有牽連了 │
├─┼─────┼──────────┼───────────────────────────────────────┤
│ │106.05.23 │.施○○去世 │.施○○去世 │
│ │ │.丁○○離婚登記日 │.丁○○與陳品彤離婚(登記日) │
│ │ │.新聞報導 │.蘋果、東森等媒體報導施○○去世消息 │
├─┼─────┼──────────┼───────────────────────────────────────┤
│ │106.05.27 │.甲○○FB貼文 │甲○○106.05.27(六)/03:13 FB貼文 │
│ │ │ │.我忍了快四年,也許你認為薇薇爸爸跟媽媽家都讓著你,所以你們家敢繼續「軟土深耕│
│ │ │ │ 」,我只忍耐到薇薇離開那天,後續你們家再有說錯話夜市中流傳讓我知道跟再有騷擾│
│ │ │ │ 我的狀況,絕對一定馬上要讓你們包包起來去「呷賽」,包含那些讚聲「甲慶崩蛋里」│
│ │ │ │ 的酒店小姐跟傢俱行的老闆,好好讓你們知道天高地厚! │
├─┼─────┼──────────┼───────────────────────────────────────┤
│ │106.05.23-│.丁○○FB貼文 │【丁○○106.05.27 FB貼文】 │
│ │106.06.30 │.106.08.30 爆廢公社│ (擷圖未擷取日期,惟該貼文轉貼甲○○106.05.27/03:13 貼文之貼文時間差,該貼文│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 應係106.05.27 ) │
│ │ │ )內轉貼(7.註解標│.你打算要自導自演. 演多久?不累嗎? │
│ │ │ 題「女孩走還沒七天│.現在○○人都走了不能清淨一點嗎? │
│ │ │ 就來分享-1、-2」)│.還打算鬧多久?面子是值多少錢? │
│ │ │ │.你若這麼重視你的形象 │
│ │ │ │.當初你就不會幹出這種事情來 │
│ │ │ │.傷害了這麼多人. 又在那邊裝無辜 │
│ │ │ │.你若這麼重視你跟○○之間 │
│ │ │ │.過去的事情一天到晚搬出來. 做什麼? │
│ │ │ │.你跟檢察官說話的時候怎麼沒有這麼氣宇宣揚 │
│ │ │ │.我說過. 你的爆紅. 有一天你會自己摧毀自己 │
│ │ │ │.我跟○龍只需要幸福的安靜地看 │
│ │ │ │.沒記錯的話. 跟○○的離婚日期是2014.01.27 │
│ │ │ │.哪裡來四年?現在是你筆誤還是自己認了? │
│ │ │ │ 【轉貼甲○○106.05.27/03:13貼文】 │
│ │ │ ├───────────────────────────────────────┤
│ │ │ │【丁○○FB於106.05.27貼文】 │
│ │ │ │.所有過去.就像薇薇離開的那天.一切都已經化為塵.薇薇走的那天.她給○龍的微笑.逗 │
│ │ │ │ ○龍開心.她病重失憶了.唯獨念念不忘這段過去的人事物.對此我很感謝她.還記得這些│
│ │ │ │ .相對的.我也一樣念念不忘.再者這段過去.如果媒體因他而探索打開故事箱.我會大聲 │
│ │ │ │ 的說.曾經我們很幸福.有喜.有悲.有樂.有傷.這些點點滴滴全部我都記載著.到最後如 │
│ │ │ │ 何走到離婚原因是什麼.我也都記載著.我是兩個寶貝的鋼鐵爸比.我是鋼鐵爸比.這一切│
│ │ │ │ 命運的安排.生命的歷練.為了兩個寶貝.我可以.我絕對可以.我必須可以 │
│ │ │ │ │
│ │ │ ├───────────────────────────────────────┤
│ │ │ │【丁○○FB於106.05.23-05.30間某日貼文】 │
│ │ │ │.現在只想兩寶健健康康的長大. 只是龍龍媽媽有負債. 而我要幫龍龍去法院辦拋棄. 孩│
│ │ │ │ 子無辜被掃到很無奈,又看見這個動態. 無言。 │
├─┼─────┼──────────┼───────────────────────────────────────┤
│ │106.08.11 │.丁○○106.08.11 「│【106他5426卷,P.9-13】 │
│ │ │ 他我不可能會原諒」│【丁○○FB貼文】 │
│ │ │ FB貼文 │.近期要給醫生申請中度殘障手冊了 │
│ │ │.106.08.30 爆廢公社│.如果有朋友看見我搬重物別嚇到耶 │
│ │ │ 貼文③(真愛抗戰篇│.我只是雙腳是假的. 手還能動 │
│ │ │ )內轉貼(12. 註解│.曾經我很努力的想要演一個正常人 │
│ │ │ 標題「Q5的鬼話連篇│.即使身體再痛. 也硬著頭皮去工作 │
│ │ │ 」)。 │.那時候真的很苦…說穿了. 都是淚 │
│ │ │.甲○○106.10.16 提│.只要站超過10分鐘關節就開始刺痛那種痛 │
│ │ │ 告丁○○妨害死者名│.還滿像扭到腰還是脖子的感覺 │
│ │ │ 譽依據 │.只是疼痛感在腿部行動會很緩慢 │
│ │ │ │.我很努力的扮演著正常人 │
│ │ │ │.我每天需要吃20幾顆止痛藥 │
│ │ │ │.為什麼要吃這麼多止痛藥 │
│ │ │ │.大部分的原因是害怕另一半被取笑 │
│ │ │ │.不吃止痛藥我走路會超級慢 │
│ │ │ │.會很明顯. 行動怪異. 會引人遐想 │
│ │ │ │.但也是這個止痛藥害慘了我 │
│ │ │ │.雙腳神經系統壞死. 我完全不自覺 │
│ │ │ │.最後雙腳沒辦法自行恢復體力 │
│ │ │ │.演變成被醫生判定雙腳缺血性壞死 │
│ │ │ │.那一瞬間. 我真的以為我的世界毀滅了 │
│ │ │ │.我很感謝爸媽堅持不放棄 │
│ │ │ │.堅持要花大錢另外求醫購買高科技系統來救我的雙腳 │
│ │ │ │.雖然我有保險. 但這些醫療用具全都只能自費 │
│ │ │ │.需要進行兩個重大手術. 前後兩次共需一年復健 │
│ │ │ │.這兩個手術. 需要把雙腳腳骨全部掏出來 │
│ │ │ │.套上這個系統. 這套系統是不鏽鋼加陶瓷材質 │
│ │ │ │.手術其實一點也不痛. 令我痛的是… │
│ │ │ │.為什麼不等等我. 要選擇相信醫生的判定 │
│ │ │ │.為什麼聽見我雙腳壞死的瞬間 │
│ │ │ │.看我的眼神完全都變了… │
│ │ │ │.我不認識她. 也不認識週圍的一切 │
│ │ │ │.我做了最蠢的事情!三年前我輕生了 │
│ │ │ │.被送到醫院時經過急救後醒來 │
│ │ │ │.一張開眼. 看見流著眼淚的爸媽 │
│ │ │ │.我醒來第一句話卻是. 《千萬不要告訴她》 │
│ │ │ │.不然我會再來第二次 │
│ │ │ │.可見. 當時的我. 對她有多麼痛心 │
│ │ │ │.直到我姐姐打了我一巴掌 │
│ │ │ │.告訴我. 不值得你愛的是她 │
│ │ │ │.你傷害自己. 等於不孝 │
│ │ │ │.那一巴掌. 我眼淚一直掉. 媽媽一直擦乾我眼淚 │
│ │ │ │.我真的很不孝. 我都已經經歷完兩次手術了 │
│ │ │ │.怎麼還這麼蠢…離婚就像是要了我的命一樣 │
│ │ │ │.就像是離婚前夕. 我明明知道她外遇 │
│ │ │ │.我已經掌握到她外遇證據. 還直達通奸標準 │
│ │ │ │.我卻一直想起結婚前. 她對我的發誓 │
│ │ │ │.如果她再次傷害我這一次的信任 │
│ │ │ │.她就會怎樣發生意外. 我阻止她的毒誓 │
│ │ │ │.為了證明她的誠意. 她也向她姐姐坦承 │
│ │ │ │.她曾經劈腿過. 愛玩過. 傷害了我 │
│ │ │ │.我會害怕結婚. 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
│ │ │ │.我堵住她的嘴. 不準她發毒誓 │
│ │ │ │.也用了畢生最大的勇氣. 再次相信她 │
│ │ │ │.這三年來我一直在思考 │
│ │ │ │.為什麼有證據. 卻一直沈默 │
│ │ │ │.我想起我們剛認識的時候 │
│ │ │ │.我告訴妳. 我有癌症. 我行動不方便 │
│ │ │ │.妳說. 妳會一輩子當我的腳 │
│ │ │ │.因為這句話. 我堅持了9 年. 感動了9 年 │
│ │ │ │.雖然妳的生活. 幾乎都是我在照顧妳 │
│ │ │ │.妳才能安心的讀書. 完全不用跟家裡拿生活費 │
│ │ │ │.還能拿摳摳收買姐姐. 拿摳摳援助媽媽 │
│ │ │ │.再一次妳傷害了我 │
│ │ │ │.我還是原諒了妳. 也大概就是妳 │
│ │ │ │.能永遠輕易獲得我的原諒的人 │
│ │ │ │.我不可能會對妳提告通奸罪 │
│ │ │ │.也無法只告他. 不告妳 │
│ │ │ │.通奸罪很麻煩一定要兩個都起訴 │
│ │ │ │.這是我一直在忍耐的 │
│ │ │ │.妳外遇的那個月妳無法去想像我是怎麼過的 │
│ │ │ │.我整整哭了一個月. 就是整整一個月 │
│ │ │ │.每天徵信社的報告根本吃不下喝不下 │
│ │ │ │.哭累了睡著. 連睡著都在哭. 醒來又繼續哭 │
│ │ │ │.一個男生瘦到只剩下40公斤 │
│ │ │ │.妳要我如何去相信妳對我的承諾. 誓言 │
│ │ │ │.都是騙我的. 這些證據下的人. 真的是妳嗎… │
│ │ │ │.直到最後抓姦階段了. 我卻向爸媽下跪 │
│ │ │ │.請求他們同意我放棄抓姦 │
│ │ │ │.我真的無法看見那個畫面 │
│ │ │ │.而我卻一直假裝堅強. 忍著雙腳壞死的疼痛 │
│ │ │ │.在妳面前. 面無表情. 還表示祝福妳. 成全妳 │
│ │ │ │.因為我知道. 妳有個願望 │
│ │ │ │.這是我們的遺憾 │
│ │ │ │.若不是他開口150 萬幫他還債才會同意婚事 │
│ │ │ │.150 萬. 還不包含禮聘單純幫他還債 │
│ │ │ │.若不是這個. 我們早早就結婚了 │
│ │ │ │.妳想看見我穿著西裝. 朝向妳走過來 │
│ │ │ │.我們離婚後. 輕生那天. 與妳約見面 │
│ │ │ │.穿著西裝. 完成妳的最後心願 │
│ │ │ │.這些…也許妳現在全部都知道了 │
│ │ │ │.妳外遇的那一個月 │
│ │ │ │.我的那些錄音. 妳也聽了吧 │
│ │ │ │.如果妳還沒有聽. 請妳去聽聽 │
│ │ │ │.謝謝妳. 還會來我夢中. 關心我 │
│ │ │ │.我很感恩. 我們之間有一個孩子龍兒 │
│ │ │ │.而妳永遠都會是龍兒的媽媽 │
│ │ │ │.謝謝妳. 給了我這麼棒的孩子 │
│ │ │ │.三年前妳來看龍兒時 │
│ │ │ │.曾經妳想過要回頭抱抱我 │
│ │ │ │.只是我告訴過妳. 那是最後一次的信任了 │
│ │ │ │.我們真的很難回去了. 妳很失落的離開 │
│ │ │ │.其實我離開後. 我就哭了. 我們到底要怎麼回去? │
│ │ │ │.妳會跟她講清楚嗎?妳有辦法讓我釋懷嗎? │
│ │ │ │.都搞到離婚了…我們究竟要如何破鏡重圓 │
│ │ │ │.無論妳後如何講我. 對外解釋我 │
│ │ │ │.龍兒明明是你自認為理虧 │
│ │ │ │.自願意把龍兒監護權讓給我 │
│ │ │ │.當時妳也說妳目前. 沒有能力一起養育他 │
│ │ │ │.我才告訴妳. 暫時我可以幫妳 │
│ │ │ │.離婚協議書. 撫養問題才會一直空白. 我也不提 │
│ │ │ │.彼此的交往過程時的贈禮. 手機變成盜用也罷 │
│ │ │ │.我們也和解了. 何必繼續說嘴 │
│ │ │ │.和解書裡頭. 哪裡提到盜用 │
│ │ │ │.明明就是取消門號違約金的爭議 │
│ │ │ │.幫妳代墊的龍兒撫養費變成勒索討債也罷 │
│ │ │ │.可事實呢?妳生病之前. 我只想讓妳知道 │
│ │ │ │.我已經幫妳做了多少. 屬於妳的責任 │
│ │ │ │.妳知道了. 妳生病後第一次出面. 我就馬上撤銷 │
│ │ │ │.但妳還是不懂. 妳永遠都不懂. 龍兒. 妳也有責任 │
│ │ │ │.一直以來都是我在幫妳. 墊妳的責任 │
│ │ │ │.妳永遠都不瞭解. 我已經默默為妳做多少 │
│ │ │ │.而妳一天到晚. 只顧著妳的他. 護著他來詆毀我 │
│ │ │ │.妳忘記還有一個孩子要養育 │
│ │ │ │.妳生病了. 要以代墊撫養費做文章自己改成贍養費. 通通都也罷 │
│ │ │ │.事實就是.妳不曾養過龍兒 │
│ │ │ │.這是不用爭的事實. 龍兒妳不曾盡過責任 │
│ │ │ │.妳向法院申請. 探視權訴訟 │
│ │ │ │.我不給妳看孩子?我何時不給妳看孩子? │
│ │ │ │.那為什麼探視權上法院卻是妳輸 │
│ │ │ │.大家知道那個官司妳輸了嗎? │
│ │ │ │.妳…病重了. 妳姐姐來夜市找我 │
│ │ │ │.妳在網路上面詆毀我成這樣了 │
│ │ │ │.我還是二話不說. 馬上安排龍兒與妳見面 │
│ │ │ │.永遠都能輕易獲得我原諒 │
│ │ │ │.只會是妳. 也只有是妳才辦的到 │
│ │ │ │.所以也只有他被提告. 而妳卻沒有 │
│ │ │ │.但我要跟妳說聲抱歉 │
│ │ │ │.我需要保護家人. 保護龍兒 │
│ │ │ │.他!我不可能會原諒 │
│ │ │ │【文末貼圖:丁○○本人自拍照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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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8.12 │.施汝康FB貼文 │【施汝康FB貼文106.08.12/12:21】 │
│ │ │.106.08.28 爆廢公社│ (依施汝勤證言該文為其之貼文(原審卷(二)P273),係因丁○○於施○○過世後,黃│
│ │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 國峰於106.08.11張貼「他我不可能會原諒」FB貼文,其才會在其FB上張貼本文)。 │
│ │ │ )內轉貼本文(4.註│.薇,我的寶貝,我怎能相信?這樣一個在妳走後,還能這樣傷害妳的畜牲,居然會是當│
│ │ │ 解標題「爸爸寫給女│ 初妳跪求我所愛的人,當初只因我太愛妳,答應讓妳繼續跟他在一起,才會讓妳苦了那│
│ │ │ 孩的信」) │ 麼久,我常常在想,如果當初我狠下心,斷絕妳跟他的往來,是否今天妳依然還是活著│
│ │ │ │ 讓我疼的寶貝,而不是住在天上讓我思念的天使。 │
│ │ │ │.在妳追思會上我唸了一封給妳的信,姐姐讓我刪掉了其中一段,因為那會讓妳痛,不想│
│ │ │ │ 要讓妳連走都不安心,但是今天我真的無法按捺心中的憤怒與心痛,他怎麼可以如此傷│
│ │ │ │ 害妳,我不能不讓大家知道他是一個什麼樣的人。 │
│ │ │ │.給薇薇的最後一封信,沒有說的一段話。 │
│ │ │ │.貼心又撒嬌的小女兒慢慢的長大了,卻是妳人生中最黑暗的開始,那一年妳國二還未滿│
│ │ │ │ 14歲,到○○夜市打工,認識了這個垃圾,無論我如何的勸妳,妳始終相信著妳的愛情│
│ │ │ │ ,不願相信爸爸說的話,讓我們父女從此漸行漸遠,也就此展開了妳痛苦的9年生活, │
│ │ │ │ 直到妳有了身孕,終於懂得了父母疼愛妳的心,才讓我從新找回了那個貼心的寶貝,我│
│ │ │ │ 從小不捨得打妳,但是這個垃圾,卻敢一次又一次的打妳,就連妳懷著身孕,都還要為│
│ │ │ │ 這個垃圾做牛做馬,每一次我問妳生活的好嗎?善良又貼,心的妳總是報喜不報憂的告│
│ │ │ │ 訴我,妳很好啊!要我別擔心,妳的種種委曲與心酸,竟是在妳的臉書中才能得知,我│
│ │ │ │ 知道妳是怕爸爸傷心,可是妳讓我情何以堪,教我怎麼捨得。 │
│ │ │ │.妳會離婚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妳經過那麼多苦難後,他認為我叫妳把大學讀完,是在教│
│ │ │ │ 壞妳,甚至過份到當著妳的面罵我是畜牲,試問有那個女兒能容忍她的父親被人如此侮│
│ │ │ │ 辱。 │
│ │ │ │.這個人如果還有一絲絲的天良,怎麼捨得如此傷害妳,如果還有一絲絲的羞恥心,怎能│
│ │ │ │ 如此顛倒黑白呢?不懂,我真的是不懂,不值,我真的是為妳不值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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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8.28 │.丁○○FB貼文 │【丁○○FB貼文】 │
│ │前某日 │.106.08.28 爆廢公社│.孩子. 你仗著自己受人憐憫 │
│ │ │ 貼文②(真愛狗屎篇│.爆紅以後就是一直 │
│ │ │ )內轉貼(13.註解標│.毀謗我. 肉搜我 │
│ │ │ 題「8 月份PO文、只│.你認位鄉民擁戴你 │
│ │ │ 敢網路喊話的Q5哥」│.是為了養虎為患? │
│ │ │ ) │.能改變這些事實嘛… │
│ │ │ │.男生演後宮爭寵? │
│ │ │ │.你不要做. 不就不會被起訴了 │
│ │ │ │.這些都是你做的事情 │
│ │ │ │.沒有人逼你 │
│ │ │ │.她已故了. 我終於可以講出口來 │
│ │ │ │.《現在就是你跟我之間的事情了》 │
│ │ │ │.你乖. 我們法院見. 這是你欠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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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8.2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facebook:巴迪.爆廢公社.2017年8月28日12:30】 │
│ │ │ ㈠之依據 │.#匿名代貼文小惡魔巴迪仔代團友貼文 │
│ │ │.爆廢公社貼文①(真│.先附上薇薇的文章連結: │
│ │ │ 愛無敵篇) │.https ://www .facebook .com/permalink .php?story_fbid=0000000000000000&id=10│
│ │ │.文內連結施○○臉書│ 0000000000000 │
│ │ │ 105.07.26 文 │.女孩黑暗心酸【趴①–真愛無敵篇】 │
│ │ │ │.各位看倌們走過路過別錯過,小的是夜市攤販裡說書的,歡迎拿板凳拿雞排喝奶茶,來│
│ │ │ │ 聽聽夜市說書人講個真人真事『小女孩的故事』 │
│ │ │ │.這個故事要回顧到12年前 │
│ │ │ │.女孩在14歲的暑假到○○夜市○○大腸香腸打工時認識了我們簡稱Q5哥,Q5哥跟女孩差│
│ │ │ │ 了6 歲,是打工攤販的寶貝兒子,Q5哥在幼時得到了癌症,所以腳的行動不方便,女孩│
│ │ │ │ 在愛情的力量下,自願當Q5哥的腳,但14歲對愛情的期待與涉世末深的狀況下,女孩以│
│ │ │ │ 為幸運地遇到了人生的真愛 │
│ │ │ │.ㄟ… │
│ │ │ │.沒想到這就是戲劇化人生起點… │
│ │ │ │.女孩14歲開始在這間攤位拼死拼活,還找了同學一起在○○夜市幫忙賣香腸大腸,攤位│
│ │ │ │ 的生意開始有起色後,還上了電視節目『一袋女王—夜市正妹』,但這家人也瞧不起女│
│ │ │ │ 孩一家的嘴臉也慢慢展露無遺… │
│ │ │ │.哇…看倌們,為什麼瞧不起女孩跟她家? │
│ │ │ │.那是因為下段事件開始..... │
│ │ │ │.讓我們接下來看下去..... │
│ │ │ │.在女孩14歲的那年,女孩把人生的第一次給了Q5哥,後來被女孩爸媽抓去警局,20歲的│
│ │ │ │ 男人一個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Q5哥老母只冷冷地說:誰知道她的處女膜誰弄破的?(│
│ │ │ │ 說書人好奇的想問Q5哥老母怎麼沒說:我兒子跌倒不小心滑進去的?) │
│ │ │ │.氣到女孩爸媽堅持提告,後來對方拿了和解金拜託和解,女孩跪求著爸媽說:你們如果│
│ │ │ │ 告他‧我也不想活了(真的是頭殼歹去),但沒想到拿了和解金後,沒多久在Q5哥家說│
│ │ │ │ 出來,卻變成『女孩家跟Q5哥勒索』(傻眼…) │
│ │ │ │.所以…這家人開始對女孩尖酸刻薄 │
│ │ │ │.女孩跟Q5哥後來偷偷交往了好幾年,家裡也管不動,在21歲那年Q5哥上場一齣奉子成婚│
│ │ │ │ 的戲碼,女孩爸媽當然不願意,要求拿掉小孩,並故意刁難對方聘金跟婚禮,哇賽…看│
│ │ │ │ 倌們…Q5哥不但不辦婚禮,來個反正林北都射了,不然要我怎樣? │
│ │ │ │.結果後面又說女孩家又在勒索了… │
│ │ │ │.實際上聘金、喜餅、婚禮一樣都沒有 │
│ │ │ │.(小女生阿…說書人跟妳們說:爸媽刁難聘金跟婚禮喜餅,就是不贊同這婚姻,才要對│
│ │ │ │ 方知難而退阿…別以為爸媽是在賣女兒懂嗎?) │
│ │ │ │.女孩跟Q5哥在一起的這幾年我們就先不講這個沒有腳的Q5哥有多懶(其實也沒多懶…不│
│ │ │ │ 用工作外,就每天躺在沙發吹冷氣玩手機飯來張口茶來漱口偶爾動動腰做做床上運動)│
│ │ │ │.我們來講講Q5哥的潔癖那可是隔離病房等級的,也許是他們家是○○夜市知名紅香腸│
│ │ │ │ 大腸,覺得賺的錢很油很髒,所以呢…Q5 哥有個習慣就是洗錢、洗手機 │
│ │ │ │.(說書人在這裡聲明洗錢是犯法的,還好後來sony有防水手機,不然天天上演火燒厝)│
│ │ │ │ 每天呢 …洗澡2 小時起跳以外(怎麼不泡消毒水還是鹽酸勒?)機車只要騎一趟出去│
│ │ │ │ 要採取汽車美容級用濕紙巾全車擦過3 次,連拾荒的阿媽從Q5哥旁邊走過,也能氣到立│
│ │ │ │ 馬說要走回家洗澡…(拾荒錯了嗎?)只要Q5哥要用的、坐的、吃的,一定傳令聖旨要│
│ │ │ │ 僕人好好洗過、擦拭消毒3 次,才能端給Q5哥使用,就連女孩媽媽沒洗澡回家…經過的│
│ │ │ │ 地方也要消毐…(但Q5哥好像忘記他住在女孩家) │
│ │ │ │.女過要當Q5哥的腳,但怎麼變成當僕人奴隸的感覺勒? │
│ │ │ │.能忍受這種病態式的潔癖,為Q5哥家工作打拼,多次放棄了學業…生了孩子,跟家人翻│
│ │ │ │ 臉,只有這個傻女孩了…這就是愛呀… │
│ │ │ │.當孩子已經呱呱落地後,這個苦命女孩開始了奶媽兼太上皇看護,但女孩爸爸認為女孩│
│ │ │ │ 如果一輩子幫Q5哥家的香腸大腸攤也不是辦法,所以要女孩把讀了6 年還沒畢業的大學│
│ │ │ │ 讀完,沒想到造成了這段婚姻的決裂點… │
│ │ │ │.好囉…說書人覺得故事稍微長,所以分成了3 段,也許很多人是來看笑話,其實女孩也│
│ │ │ │ 不希望提起這些黑暗史,說書人看不下去,覺得這故事要讓大家知道,所以才有前面這│
│ │ │ │ 些女孩不想提起的故情,讓看官們知道故事後面的愛恨情仇…未完待續 │
│ │ │ │.第二集的連結在這裏 │
│ │ │ │.https ://m .facebook .com/groups/000000000000000?view=permalink&id=000000000│
│ │ │ │ 734044 │
│ │ │ │.【文末張貼照片4 張】(他卷,P.41-51/告證六照片) │
│ │ │ │ 照片:衛視中文台「一袋女王」電視節目照片4 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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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8.28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facebook:巴迪.爆廢公社.2017年8月28日22:32】(他1104,P.121-261) │
│ │ │ ㈡之依據 │.#匿名代貼文小惡魔巴迪仔代團友貼文 │
│ │ │.爆廢公社貼文②(真│.第一篇的連結在這裏: │
│ │ │ 愛狗屎篇) │.https://m .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view=permalink&id=00000000000│
│ │ │ │ 44989 │
│ │ │ │.女孩黑暗心酸【趴②–真愛狗屎篇】 │
│ │ │ │.看倌們…夜市說書人…知道你們看了第一集,一定很多黑人問號?所以特別加碼連播兩│
│ │ │ │ 集,上集講到女孩不願提起的黑暗史,這集呢…我們來講講脫離黑暗人生的幸福與悲哀│
│ │ │ │ 第一集: │
│ │ │ │.在女孩滿22歲的2013年年尾,與Q5哥的婚姻關係降到冰點,只因為爸爸希望女兒未來能│
│ │ │ │ 靠自己的能力工作,所以希望女兒完成讀了6 年多的學歷,別為了Q5哥斷送未來人生,│
│ │ │ │ 去顧著充滿油煙又髒的大腸香腸攤,結果Q5哥把女孩爸爸叫出來質問岳父為何帶壞女孩│
│ │ │ │ (原來讀書是教壞小孩)說到氣憤處時,Q5哥指著岳父的鼻子罵說:你是個豬狗不如的│
│ │ │ │ 畜生… │
│ │ │ │.(要是說書人這樣說岳父,回家就跪算盤了呢,發著誓說:老婆我不敢這樣) │
│ │ │ │.女孩這時已經是個思想成熟,了解事非的小女孩,她這時才發現眼前的【真愛?】原來│
│ │ │ │ 是個心智未發育小屁孩,決定要離開這個讓爸媽擔心哭泣的【真愛?】 │
│ │ │ │.後來Q5哥父母找了一位安南區的黃先生,出來當和事佬,Q5哥竟然在岳父面前打死不承│
│ │ │ │ 認這件事,氣的女孩差點拿酒瓶跟05哥同歸於盡,所以和解破局決定離婚(不好意思…│
│ │ │ │ 忘記講到這時的女孩精神狀況不是很好) │
│ │ │ │.2014/1/27 離婚後Q5哥一家一直說女孩討客兄,只因為女孩在1/1 時認識了現任老公(│
│ │ │ │ 反正後來見不得女孩幸福,醋桶也翻了,任何事情都達成討客兄的標準,還請Q5哥提出│
│ │ │ │ 抓姦證據跟抓姦照片,不過說書人覺得您蠻可憐,把婚姻的失敗硬扯一個認識27天的男│
│ │ │ │ 人贏了快9 年的婚姻,別忘了…女孩為你生了孩子呢…. 到底是您太可悲還是腦子不清│
│ │ │ │ 楚?) │
│ │ │ │.當1/27簽下離婚協議書時,女孩還以為會擺脫這個惡魔從此自由了,沒想到這是Q5哥設│
│ │ │ │ 下的陷阱…(附圖) │
│ │ │ │.始終相信人性本善的女孩沒出過社會,也不懂什麼叫法律,只因為Q5哥說:妳沒有工作│
│ │ │ │ ,也沒有辦法照顧兒子,我家○○夜市 大腸香腸攤的生意很好,可以請保母照顧, │
│ │ │ │ 妳放假時可以再來看看兒子… │
│ │ │ │.(小女孩們. . . 離婚比結婚還危險,如果要離婚請找專業律師或是上網查過,別聽對│
│ │ │ │ 方的狗屁倒灶,弄不好的話,就像踩到一坨狗屎臭一輩子) │
│ │ │ │.從1/27後女孩有發現,剛開始說的保姆根本不存在,Q5哥推託說:因為新聞有報保姆虐│
│ │ │ │ 兒…劈裡啪啦賽拎老七八! │
│ │ │ │.大家猜猜把孩子交給誰顧昵? │
│ │ │ │.Q5哥自己當起鋼鐵爸? │
│ │ │ │.你們忘記囉…說書人上集說過Q5哥(其實也沒多懶…不用工作外,就每天躺在沙發吹冷│
│ │ │ │ 氣玩手機飯來張口茶來漱口偶爾動動腰做做床上運動) │
│ │ │ │.嗯…這時候的他努力玩BeeTalk 找對象呢 │
│ │ │ │.好吧…在他努力玩Bee後,終於在年底又奉子成婚了(來賓掌聲鼓勵) │
│ │ │ │.好囉…說書人偏題了,這時候的孩子在哪呢?哇靠…在Q5哥家大腸香腸攤的油炸鍋旁裡│
│ │ │ │ 面的冰櫃(附照片),就連寒流來10度低溫,這孩子也跟著擺儺到凌晨1 點 │
│ │ │ │.剛開始女孩還能去夜市看看她寶貝兒子,但直到Q5哥使用了女孩手機門號小額付費玩遊│
│ │ │ │ 戲不願付款(附圖) │
│ │ │ │.(對了…嘮叨的說書人再提醒各位分開分乾淨,別有我的門號讓你用,月租你來付,這│
│ │ │ │ 種奇怪的糾葛)寄了存證信函通知對方,已經觸犯了刑法,念在建立於孩子父母的關係│
│ │ │ │ ,盼Q5哥自己出來付款…結果出來和解付款後,竟然從此看不到孩子… │
│ │ │ │.女孩為了看孩子的情況下,沒辦法只好上法院調解,沒想到Q5哥在調節官面前說:因為│
│ │ │ │ 3 歲的兒子說「因為媽媽要離婚,媽媽會打爸爸,我會怕媽媽」,(調解官如果相信,│
│ │ │ │ 那代表兒子是天才兒童),調節官不採信後,竟然又來招女孩做酒促、開分員,行為舉│
│ │ │ │ 止偏差容易帶壞小孩來攻擊(當然這也是不採用,以Q5哥這點想法,做過八大行業應該│
│ │ │ │ 不能結婚生子,Q5哥堂姐好像也是八大也生孩子) │
│ │ │ │.結果昵…女孩因為想把孩子搶回身邊出國實習國際荷官的工作,被法院判定當事人不在│
│ │ │ │ 國內,短時間無法回國給予敗訴 │
│ │ │ │.直到現在書讀不多的Q5哥一直以為他攻擊的這幾點,女孩才會無法看小孩…(附上調節│
│ │ │ │ 庭內容) │
│ │ │ │.附上故事原PO:https ://www .facebook .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000000000│
│ │ │ │ 0000000&id=000000000000000 │
│ │ │ │.第二段故事有點長,所以說書人打算明天找時間再上傳第三集,請大家拿著滷味還是爆│
│ │ │ │ 米花,來看看女孩的黑暗心酸—趴水③,下一集講到Q5哥外號的由來,女孩生病時的種│
│ │ │ │ 種,及Q5哥如何折磨女孩及惡劣行為,但也是講到這位女孩的人生終點,請帶著衛生紙│
│ │ │ │ 一同來聽聽夜市說書人講故事… │
│ │ │ │ │
│ │ │ │.【文末張貼照片與轉貼29張】(他卷,P.127-185/告證七照片及轉貼) │
│ │ │ │ 1.註解標題「Q5心酸自傳-3」:丁○○臉書「105.05激勵能量」、攤位「○○塔棒」攤│
│ │ │ │ 位及自拍照片。 │
│ │ │ │ 2.註解標題「因Q5哥要求所欠下的學費」:○○之臺彎銀行就學貸款還款通知書(畢業│
│ │ │ │ 日:104.09.16 /貸款學年度:①96下、②97上、③97下、④99上、⑤99下、⑥100 │
│ │ │ │ 上、⑦100下、⑧日期遭遮蔽、⑨日期遭遮蔽/合計本金30萬0652元,償還起日105.1│
│ │ │ │ 0.17起每月償還)。 │
│ │ │ │ 3.註解標題「充滿陷阱的離婚協議書」:施○○、丁○○離婚協議書(未記載日期。約│
│ │ │ │ 定條款:一雙方即日起離婚,爾後男婚女嫁,互不相干。二雙方婚後取得之動產、不│
│ │ │ │ 動產均各自領回。三除上開財產分配外,男女雙方均拋棄對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 │ │ │ 權 。四特別條款:( 1)雙方在婚姻存續中所生之未成年兒子約定歸男方行使監護權 │
│ │ │ │ 。( 2)女方在男方同意下得探視兒子盡蔚成年兒子的權利義務。五本協議書一式三份│
│ │ │ │ ,除雙方各執一份外,一份送交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 │ │ │ 4.註解標題「爸爸寫給女孩的信」:施汝康(施○○父親)臉書106.08.12 貼文「給女│
│ │ │ │ 兒的信」。 │
│ │ │ │ 5.註解標題「盜用帳號存證信函」:施○○104.01.22 存證信函(平板電腦費用)。 │
│ │ │ │ 6.註解標題「孩子在夜市的證據」、「2 歲孩子在寒流時在油炸鍋旁」、「只能拿蛋糕│
│ │ │ │ 在夜市替孩子慶生」:黃○龍在夜市攤位、施○○在夜市攤位替黃○龍慶生照片。 │
│ │ │ │ 7.註解標題「Q5心酸自傳-1」:丁○○臉書「激勵能量文(即『謝謝彤彤貼文』)」。│
│ │ │ │ 8.註解標題「媽媽日記」:施○○母親日記(①104.01.23 、01.27 、01.30 ,有關平│
│ │ │ │ 板電腦費用能好好處理及希望施○○能順利與黃○龍獨處會面。②105.02.05 、03.0│
│ │ │ │ 5,抱怨丁○○不讓施○○與黃○龍獨處會面)。 │
│ │ │ │ 9.註解標題「女孩的手寫日記1 、2 」:施○○日記2 篇(抱怨黃○龍未被照顧好及想│
│ │ │ │ 念黃○龍無法會面) │
│ │ │ │ 10.註解標題「利用女孩對法律不熟威脅女孩不給探視」、「孩子明明長時間在夜市」 │
│ │ │ │ 、「故意增加探視困難度女孩上班及居住地點但孩子還是在○○夜市」、「盜用帳 │
│ │ │ │ 號寄存證信函後開始不給看小孩的簡訊」:施○○與丁○○間之通訊軟體間有關施 │
│ │ │ │ 柏微要求探視遭拒絕的通訊(104.03.05 、03.31 、04.02 )。 │
│ │ │ │ 11.註解標題「探視權調解庭6/3 、6/16、7/8 」:原審104 ○○○30號(104 司非126│
│ │ │ │ )104.06.03 、06 .16、07.08 調解摘要紀錄(104.07.08 該次紀錄之「調委觀察」│
│ │ │ │ 記載:於第二次調解現場,觀察本案未成年子女(尚未滿3 歲)與聲請人互動親密,│
│ │ │ │ 明顯無相對人所述之情況。於調解過程中,相對人所主張之內容多呈現不合理性及未│
│ │ │ │ 能顧及兒童權益之言論。…【以下從略】…。)。 │
│ │ │ │ 12.註解標題「10/6律師要求查出入境資料」:原審104 ○○○30卷內之77.01.01-104.│
│ │ │ │ 10.06 間施○○入出境查詢紀錄(①92.01.18出境-92.01.25 入境、②103.12.29 出│
│ │ │ │ 境-104.01.02入境、③104.09.15 出境-104.09.17入境、④104.09.21 出境)。 │
│ │ │ │ 13.註解標題「8月份PO文、只敢網路喊話的Q5哥」:丁○○臉書105.08間對甲○○喊話│
│ │ │ │ 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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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8.30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facebook:巴迪.爆廢公社.2017年8月30日】(他1104,P.263-393) │
│ │ │ ㈢之依據 │.#匿名代貼文小惡魔巴迪仔代團友貼文 │
│ │ │.爆廢公社貼文③(真│.女孩黑暗心酸【啪③–真愛抗戰篇】 │
│ │ │ 愛抗戰篇) │.看倌們…久等了!這集的故事是小女孩從未發病前到離開後的故事,故事很長不知道看│
│ │ │ │ 倌們準備好鹹酥雞啤酒跟衛生紙來看這集了嗎? │
│ │ │ │.第一集-真愛無敵篇:https ://m .facebook .com/groups/000000000000000?view=pe│
│ │ │ │ rmalink&id=0000000000000000 │
│ │ │ │.第二集-真愛狗屎篇:https ://m .facebook.com/groups/000000000000000?view=per│
│ │ │ │ malink&id=0000000000000000 │
│ │ │ │.女孩在國外實習的三個月,但思念孩子的心,一直是有增無減,雖然表面上笑容滿面,│
│ │ │ │ 但還是時常會看著以前的合照流淚,(相信有女孩的好友,都能看到感到她的思念)所│
│ │ │ │ 以呢…女孩與老公決定了回國打拼,把孩子要回身旁… │
│ │ │ │.這對夫妻回國後,天公伯來了一份大禮,在2 月份時有了愛的結晶,他們給了這個結晶│
│ │ │ │ 取名『小福星』,希望他能帶來好運,但他們忘記還有個見不得人的Q5哥在注意他們的│
│ │ │ │ 一舉一動,2016/4月Q5哥打算買車囉…但老爸老母不給錢的情況下,把腦筋動到女孩身│
│ │ │ │ 上(附圖) │
│ │ │ │.我忘記說了…Q5哥說他買奧迪Q5買透天厝靠自己的努力唷,不過呢…要不到贍養費以後│
│ │ │ │ ,連牛頭車都沒買呢 │
│ │ │ │.女孩在4 月份收到了這個法院通知,開始有了憂鬱傾向,身體也開始出現狀況,每晚咳│
│ │ │ │ 嗽到無法呼吸,剛開始以為是懷孕關係導致,所以都去診所檢查(跟大家宣導一下,身│
│ │ │ │ 體出現奇怪的症狀,請去大醫院就診,避免延誤病情)6 月因為呼吸困難,到台南奇美│
│ │ │ │ 醫院就診,沒想到肺部已經剩1/3 能使用(醫生都很佩服,為母則強),沒想到是人生│
│ │ │ │ 最悲傷的開始,醫生與助理請老公到外面詳談病情,老公還想著只要母子均安,就真的│
│ │ │ │ 是老天保佑,但醫生後面說:我們與血腫科討論病情後,女孩的病有80% 是淋巴癌,聽│
│ │ │ │ 到的瞬間這男人腿軟了,思緒一片空白,這是這男人第一次在陌生人面前流淚…但老公│
│ │ │ │ 想到老婆燦爛的笑容與小福星,將眼淚擦去後,走進病房繼續照顧老婆與孩子… │
│ │ │ │.因為脖子突然腫起來,醫生發現是淋巴瘤,需要切除檢驗,因為小福星將會因為麻醉與│
│ │ │ │ 藥物的關係離開,老公與女孩一次又一次聽著小福星的心跳流淚,這次的流淚不是喜悅│
│ │ │ │ 而是離別 │
│ │ │ │.2016/6/14 待在待產房的夫妻,忍受著催生的疼痛,邊聽著小幸運還有童話跟天使的翅│
│ │ │ │ 膀,希望小福星能知道父母是多麼捨不得他,6/15凌晨也許是小福星感受到爸媽的愛,│
│ │ │ │ 他出生時不是在女孩疼痛時,而是看節目不小心笑著出生的(真是個貼心的小天使)抱│
│ │ │ │ 著小福星的身軀,那只有巴掌大的孩子,女孩與老公在產房痛哭失聲,這也是 │
│ │ │ │ 女孩第一次看到老公哭… │
│ │ │ │.休息三小時後醫生來病房說:淋巴檢查確診為淋巴癌,頓時…女孩用盡了全力大哭 │
│ │ │ │.哭著說:為什麼…世界這麼不公平… │
│ │ │ │.哭著說:我的人生到底還要多煎熬… │
│ │ │ │.哭完後…眼淚擦乾…她重生了… │
│ │ │ │.轉頭跟老公說:來吧…叫醫生進來手術(中央靜脈導管與骨髓穿刺) │
│ │ │ │.(對不起,讓說書人哭一下,說書人也沒辦法承受這種事情在自己身上啊…) │
│ │ │ │.努力了一個月後,終於出院了,女孩在網路上炫夫要感謝老公的陪伴,沒想到受到大家│
│ │ │ │ 的加油鼓勵與新聞關注,但…大家別忘記了Q5哥還沒放棄要買車,新聞爆出來後,Q5哥│
│ │ │ │ 來招黃鼠狼來給雞拜年,在自己的FB願女孩平安,但實際上只是想消費女孩(附圖,這│
│ │ │ │ 種人真胎勾) │
│ │ │ │.女孩這時想說:Q5哥應該不會那麼爛吧,我都生病了還想跟我拿錢(女孩呀…說書人…│
│ │ │ │ 覺得妳怎麼笨到現在還再笨昵?) │
│ │ │ │.一個月後,法院通知繼續寄來 │
│ │ │ │.後來網友紛紛知道這件事後,分享了女孩寫的事情到爆系上,好吧…Q5哥率領著他的腦│
│ │ │ │ 粉,開始在網路上攻擊這對夫妻,Q5哥後來還拜託爆系的范爺刪文,唉…結果刪文後Q5│
│ │ │ │ 哥拿著老公以前在爆廢的抱怨文跟刪文的這篇結合起來,去告老公妨礙名譽及妨礙自由│
│ │ │ │ (附圖) │
│ │ │ │.(好加在. . . 老公被判不起訴,Q5哥上訴後,又開始在網路說嘴,說書人跟Q5哥說:│
│ │ │ │ 後面誰勝誰負還不知道唷,不是告人就會贏就能說嘴) │
│ │ │ │.說書人題外話: │
│ │ │ │.在抗癌的期間這對夫妻與病魔抗戰又要忍受著身體的不適時,還是一直關心戰友與家庭│
│ │ │ │ ,隨時散發著正能量給大家,己經夠忙的情況,還要跑法院應付這坨踩到又臭了很久的│
│ │ │ │ 大便,看倌們…這坨屎只有臭成這樣? │
│ │ │ │.讓夜市說書人繼續講下去… │
│ │ │ │.直到2016的11月終於女孩的法扶律師提出重大疾病的關係,讓Q5哥在法庭當庭放棄他買│
│ │ │ │ 車的夢想,同時間Q5哥也再度面臨離婚的打擊……結果Q5哥竟然想用同方式對待第二任│
│ │ │ │ 妻子(附上女孩與第二任妻子對話) │
│ │ │ │.(如此賺錢方式…都不知道Q5哥這麼聰明,可以用到處播種到處跟女人要錢這招) │
│ │ │ │.解決了這個心中大石後,女孩開始要去打大魔王「幹細胞移植」,但後來在移植過程,│
│ │ │ │ 感染了細菌,這段過程跟疏失我們別再講了… │
│ │ │ │.2017/5/22 醫生要老公通知親友,來看看女孩的最後一面,女孩與老公的家人朋友幾乎│
│ │ │ │ 都到場了,但女孩還不知道為什麼這麼多人來看看她,老公請女孩的姊姊找Q5哥要他帶│
│ │ │ │ 你很棒的寶貝「龍龍」來看看她,看到了熟悉的背影,女孩立馬撐起身體拿著隔離室的│
│ │ │ │ 電話對著兒子說:龍龍…我是媽咪…龍龍… 媽咪好愛你… │
│ │ │ │.護士進來病房時還問女孩說:這個可愛的小朋友是誰呀? │
│ │ │ │.女孩很自豪的說:這是我兒子 │
│ │ │ │.說完後又躺下昏迷了… │
│ │ │ │.但女孩不知道,龍龍因為大人的私心,早就忘了她,只剩下2 張龍龍畫的母親節畫像,│
│ │ │ │ 臉部模糊的媽媽… │
│ │ │ │.當大家正想感謝Q5哥的爸媽,願意帶龍龍來看媽媽時,這對夫妻竟然對著親友說:這是│
│ │ │ │ 離開他們家的報應,要老公小心點…以後相賭A 丟 │
│ │ │ │.(說書人講到這很生氣,人要走了還說五四三,真想打爆他們的嘴) │
│ │ │ │.當天晚上…女孩看到了兒子,也許知道了自己的狀況,突然起床叫著:老公…老公…你│
│ │ │ │ 來一下,老公與護士都連忙去扶著女孩 │
│ │ │ │.這時的女孩突然很用力的抱著老公說著:我愛你…我愛你…我愛你 │
│ │ │ │.老公也流著眼淚緊抱著女孩說:老婆…我也愛妳啊… │
│ │ │ │.這時的病房內,三個人都流淚了… │
│ │ │ │.5/23女孩轉去單人房等待她辭世,所有的親友還是陪著她,凌晨2:00女孩離開了,病房│
│ │ │ │ 痛哭的聲音沒有停止過,當女孩離開病房時護士們站在一起目送女孩離開,她們的眼淚│
│ │ │ │ 也是沒有停止過,從此奇美醫院的病房少了歡笑聲,少了甜美的歌聲也少了那個調皮搗│
│ │ │ │ 蛋的笑容。 │
│ │ │ │.女孩在世時開玩笑的跟老公說過:「哈尼…如果有一天我走了,我一定要穿美美的婚紗│
│ │ │ │ 然後放著我最愛的電音送我唷。」那時的老公只是氣呼呼的說:「別亂說!沒那種事情│
│ │ │ │ …」,老公從來沒忘記過女孩說過的話,努力的讓女孩在離開時像是辦婚禮般,送最愛│
│ │ │ │ 的老婆一程,也因為她們沒有完成女孩穿婚紗當新娘的夢想,老公當天用著新郎新娘結│
│ │ │ │ 婚的方式帶著他的最愛去靈骨塔… │
│ │ │ │.(說書人的題外插曲:老公在女孩離開後,答應女孩別去理那家人,所以老公在FB發文│
│ │ │ │ 要對方「展節」點,沒想到女孩還沒頭七,Q5哥就跟他堂姐竟然來分享嗆聲「附圖」真│
│ │ │ │ 的連尊 重都沒有,才讓說書人生氣來這裡講故事) │
│ │ │ │.老公都因為女孩忍受下來了,但時間久了,這家子的嘴也開始作亂,Q5哥如此的折磨這│
│ │ │ │ 女孩以外,還在網路上放話跟消費離開的女孩,說得自己是逭世界上最愛女孩的男人,│
│ │ │ │ 而且女孩多麼愛他,他自認是帶著孩子努力打拼且最無辜最可憐的鋼鐵爸哦…(正版鋼│
│ │ │ │ 鐵爸別生氣) │
│ │ │ │.附上連結:https ://www .facebook .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0000000000000│
│ │ │ │ 89&id=000000000000000 │
│ │ │ │.(附圖)為了怕Q5哥更改文章且刪文 │
│ │ │ │.(加碼附上這間名店的圖片) │
│ │ │ │.在這裡希望那個可憐的孩子,能出污泥而不染別被這家子洗腦帶壞了,畢竟身上流著天│
│ │ │ │ 使的血,有著一顆天使給的善良心…長大了再自己辨別是非唷 │
│ │ │ │.好囉…說書人…先把這臭一輩子的大便故事講到這裡,相信女孩其實也不想把心酸故事│
│ │ │ │ 說出來,也許會有酸民,但說書人沒辦法控制酸民嘴跟腦啊… │
│ │ │ │.對了!順帶一提,8/30是天使女孩的百日,謝謝她為我們帶來的正能量,還有鼓勵了很│
│ │ │ │ 多癌症患者與家屬…(您很棒) │
│ │ │ │.再來說Q5哥的文章已經侮辱死者,最近女孩的家人會討論是否提告…下次發文請先問過│
│ │ │ │ 律師唷… │
│ │ │ │.如果Q5—家還有故事,說書人會再出來講講○○集團-執行長Q5哥的故事 │
│ │ │ │.未完待續… │
│ │ │ │.【文末張貼照片與轉貼】(他卷,P.271-323/告證八照片及轉貼) │
│ │ │ │ 1.註解標題「○○集團–相堵A 丟董ㄟ」、「○○集團–處女膜誰弄破董娘」:「○○│
│ │ │ │ 大腸香腸」攤位與丁○○父親照片、丁○○母親照片。 │
│ │ │ │ 2.丁○○臉書貼文(聽聞有對夫妻利用網路爆料公社抹黑其本人)。 │
│ │ │ │ 3.丁○○臉書(張貼買車訊息貼文4/4 、6/30、7/4 )。 │
│ │ │ │ 4.丁○○FB貼文(105.07.29 甲○○FB貼文下「買希望」網友轉貼之丁○○FB貼文)。│
│ │ │ │ 5.標題註解「第二任妻子與女孩對話」。 │
│ │ │ │ 6.丁○○臉書貼文(105.05.22 後之「○○負責人聲明」、105.08.22-105.10.17 間某│
│ │ │ │ 時之「你應該謝謝她遲遲未起訴一切顧慮到她」)。 │
│ │ │ │ 7.註解標題「女孩走還沒七天就來分享-1、-2」:轉貼丁○○臉書貼文。 │
│ │ │ │ 8.註解標題「法院訴訟還在睜眼說瞎話」:轉貼丁○○扶養費用起訴書內容。 │
│ │ │ │ 9.施○○臉書104.08.15貼文 │
│ │ │ │ 10.註解標題「Q5哥告老公的不起訴處分書」:丁○○告訴甲○○之105 偵17674 不起 │
│ │ │ │ 訴處分書首頁。 │
│ │ │ │ 11.註解標題「黃鼠狼給雞拜年」:轉貼丁○○於臉書祝福施○○抗癌訊息。 │
│ │ │ │ 12.註解標題「Q5的鬼話連篇」:轉貼丁○○106.08.11 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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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9月間│.起訴書犯罪事實三之│.【文後網友留言(徐建偉與甲○○對話)】(他卷,P.377) │
│ │ │ 依據 │ (依丁○○擷圖電腦螢幕之擷圖日期(電腦日期列108.01.27 ),該擷圖所載為對話時│
│ │ │.甲○○與徐建偉於「│ 間為「4 個月」前,王文孝與徐建偉對話約係在 108.09 月間)。 │
│ │ │ 爆廢公社貼文③(真│ 【徐建偉於偵查中與丁○○和解,由丁○○撤回告訴】 │
│ │ │ 愛抗戰篇)」下之對│.徐建偉:吳冠緯、吳塔湯、Tzu-Chien Wu幹…為什麼蘇柒陸三年前要阻止我在可樂娜痛│
│ │ │ 話 │ 扁這個"油頭阿馬尼"!!!開團攻城了 │
│ │ │ │.000000 0000 :哈哈. 油頭阿馬尼 │
│ │ │ │.徐建偉:真的!初次見面就發現這個油嘴滑舌的髒東西不是個咖,孽障!…節哀啊!大│
│ │ │ │ 哥 │
│ │ │ │.000000 0000 :你們應該是bee 遇到這位吧 │
│ │ │ │.徐建偉:不是,他的第二任是我老婆的表姊!我還有去他們婚禮. 我爸N 年前在大東夜│
│ │ │ │ 市跟他爸起過衝突,我家也是賣大腸包小腸的~剛好間接朋友約唱,才知悉這│
│ │ │ │ 個孽畜~嘆~ │
│ │ │ │.000000 0000 :老婆的表姐還好當時有照我們教她的方式離婚,不然又被吸血折磨,不│
│ │ │ │ 過聽說表姐的媽媽跟安南區阿源哥抱怨,他只會跟人要撫養費,自己卻沒在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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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10.03 │.106 偵續1 (105 偵│【不起訴處分書節本】 │
│ │ │ 17674 )不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6 年度偵續字第1 號(節本) │
│ │ │ │ 告 訴 人 丁○○ │
│ │ │ │ 告訴代理人 吳玉英律師 │
│ │ │ │ 被 告 甲○○ │
│ │ │ │ │
│ │ │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
│ │ │ │察署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
│ │ │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竟意圖散佈於眾,於民國105年5月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 │
│ │ │ │ 點,利用設備連結網際網路,登入其所使用暱稱為「000000 0000」之Facebook(下 │
│ │ │ │ 稱臉書)社群網站,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報廢公社」臉書社團內,張貼告訴人│
│ │ │ │ 丁○○攤位照片1 張,且同時刊登文字內容如下:「…(甲○○105.05.06 爆廢公社│
│ │ │ │ 全文,從略)…」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0 │
│ │ │ │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
│ │ │ │二、…【引用法條,從略】…。 │
│ │ │ │三、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指名道姓是何人,當時只是│
│ │ │ │ 心情抒發,爆廢公社本身發文,六、七成是假的。伊張貼的香腸大腸照片,不是告訴│
│ │ │ │ 人丁○○所經營的攤位,是網路截圖;告訴人以生病為由,沒去攤位泡網咖、施○○│
│ │ │ │ 去香腸攤工作,工作以後再去接告訴人回去等事是有的等語。經查: │
│ │ │ │ ㈠按臉書網站係提供使用者可利用該網站,留言抒發心情或分享生活動態給關心該使用│
│ │ │ │ 者之友人知悉,或用以向友人尋求慰藉支援(俗稱「取暖」),故被告於臉書社團中│
│ │ │ │ 分享抒發心情或徵詢網友意見,實為臉書原本功能之一,且審酌被告所為言詞之真意│
│ │ │ │ ,及參酌被告言論之前後文脈絡全部而為審酌,均為徵詢網友意見。又綜觀被告全部│
│ │ │ │ 發文內容,及所刊登之照片,其中,得以與告訴人可能產生連結者,僅有文字中「台│
│ │ │ │ 南夜市知名香腸攤」之部分,而告訴人之攤位照片,係綠底紅字之「○○香腸、大腸│
│ │ │ │ 」,而被告所刊登之攤位照片,係綠底紅字之「大腸、香腸」,其上亦未見有「○○│
│ │ │ │ 」二字,是以,亦尚難遽認被告發文之舉,顯係針對性及毀損他人名譽之所為。 │
│ │ │ │ ㈡次查,觀諸被告發文之內容,雖有提及「男方家裡台南夜市知名香腸攤打工」,然怎│
│ │ │ │ 知文中該男即係指告訴人?亦或告訴人家屬中,尚有其他男性經營香腸攤均有可能,│
│ │ │ │ 是被告既未具體指摘告訴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而難以使在網路上參與討論之不特定人│
│ │ │ │ ,均得以具體推知此即係告訴人,且刊登之文字、照片,亦無揭露任何足以特定或連│
│ │ │ │ 結告訴人身分之資訊,是告訴人真實身分顯無遭社會評價貶損之虞,自與刑法妨害名│
│ │ │ │ 譽、誹謗罪之構成要件有間。 │
│ │ │ │ ㈢再查,證人黃國祥亦到庭證述:之前伊有在○○大腸香腸工作,告訴人是伊胞弟,告│
│ │ │ │ 訴人的前妻應該是14歲到○○打工,認識結婚的,但何時到香腸攤打工,伊記不得了│
│ │ │ │ ,告訴人之前因為骨癌,所以喜歡泡網咖,告訴人有潔癖,伊不清楚告訴人是否有使│
│ │ │ │ 用前妻電信帳號玩遊戲等語。是以,被告之發文內容,亦顯非全然虛捏而與事實杆格│
│ │ │ │ ,難逕以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相繩。 │
│ │ │ │ ㈣末查,觀諸被告所發文之內容,且告訴人所經營之生意倘為社會上知名之飲食業,倘│
│ │ │ │ 商業之負責人有盜用他人帳號等不法情事,此亦非僅涉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是被│
│ │ │ │ 告依其見聞所為事實陳述,非僅涉於私德,尚涉及一般民眾權益而與公共利益有關,│
│ │ │ │ 應屬於可受公評之事,被告並無主觀惡意,尚不得遽以誹謗罪責相繩。 │
│ │ │ │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開置辯,堪予採信,自難徒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及主觀感受,遽為│
│ │ │ │ 不利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而逕以妨害名譽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
│ │ │ │ 足認被告涉有何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判例意旨及說明,應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
│ │ │ │ 。 │
│ │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
│ │ │ │ 檢 察 官 黃齡慧 │
│ │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
│ │ │ │ 書 記 官 朱倖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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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10.13 │.107 偵13788 提告日│.經檢察官偵查後,於107.11.08為不起訴處分 │
│ │ │.甲○○以丁○○106.│.【不起訴處分書節本】 │
│ │ │ 08.11 「他我不可能│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07年度偵字第13788號 │
│ │ │ 會原諒」FB貼文告訴│ 告 訴 人 甲○○ │
│ │ │ 丁○○妨害死者名譽│ 告訴代理人 蘇小津律師 │
│ │ │ │ 被 告 丁○○ │
│ │ │ │ │
│ │ │ │上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
│ │ │ │一、告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意圖散布於眾,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某時許,在臺南市│
│ │ │ │ 麻豆區寮子部9 號之75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結上網,以「丁○○」名義在FACEBOOK│
│ │ │ │ (下稱臉書)網路社群張貼:「…就像是離婚前夕我明明知道她外遇我已經掌握到她│
│ │ │ │ 外遇證據還直達通奸標準…」、「…她曾經劈腿過愛玩過傷害了我…」、「雖然妳的│
│ │ │ │ 生活幾乎都是我在照顧妳妳才能安心的讀書完全不用跟家裡拿生活費還能拿摳摳收買│
│ │ │ │ 姊姊拿摳摳援助媽媽…」、「若不是他開口150 萬幫他還債才會同意婚事150 萬還不│
│ │ │ │ 包括禮聘單純幫他還債若不是這個我們早早就結婚了…」、「龍兒明明是妳自認為理│
│ │ │ │ 虧自願意把龍兒監護權讓給我…但妳還是不懂妳永遠都不懂龍兒妳也有責任…而妳一│
│ │ │ │ 天到晚只顧著妳的他護著他來詆毀我妳忘記還有一個孩子要養育…事實就是,妳不曾│
│ │ │ │ 養過龍兒這是不用爭的事實龍兒妳不曾盡過責任…」等語之訊息,指摘足以毀損前妻│
│ │ │ │ 施○○(為告訴人甲○○之配偶,已於106 年5 月23日死亡)名譽之事,使不特定人│
│ │ │ │ 得以點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12條第2項之誹謗死者罪嫌。 │
│ │ │ │二、【法條及法律解釋記載,從略】 │
│ │ │ │三、詢據被告丁○○固不否認有上揭貼文之行為,惟堅詞否認有誹謗死者施○○之犯行,│
│ │ │ │ 辯稱:伊只是在寫周遭生活的故事,把它改編當小說寫出來,記錄自己的心路歷程,│
│ │ │ │ 伊是在第2 個臉書發表這篇貼文,該臉書沒有與死者施○○有共同好友,這篇文章提│
│ │ │ │ 到的「龍兒」只是小說的角色,也沒有代表任何人,伊也沒有提到死者的名字,這篇│
│ │ │ │ 小說不是在講死者的事情等語。經查,告訴意旨指稱被告涉有上揭犯行,主要係以告│
│ │ │ │ 訴人之指訴、上開臉書貼文等為據,惟參閱上開臉書貼文全文(見本署106 年度他字│
│ │ │ │ 第5426號卷一第9-13頁),被告係以「妳」、「我」、「她」、「他」等語泛稱敘事│
│ │ │ │ 人物,未指稱「施○○」姓名,敘事用語欠缺人、地、時、事、物等具體內容,無從│
│ │ │ │ 特定係指摘何人、何事,僅堪認屬被告個人主觀情緒之抒發,難認已該當刑法第312 │
│ │ │ │ 條第2 項之要件。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揆諸前揭規定及判│
│ │ │ │ 例意旨,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
│ │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
│ │ │ │ 檢察官 蘇炯峰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
│ │ │ │ 書記官 林 子 敬 │
├─┼─────┼──────────┼───────────────────────────────────────┤
│ │106.12.30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之│【甲○○106.12.30/11:48 FB貼文】 │
│ │ │ 依據 │.老婆~昨天早上的夢境有夢到妳. 但是夢境裡妳還在為這間夜市攤販工作,要妳跟我走│
│ │ │.甲○○FB貼文 │ 妳都說不行,問妳為什麼妳也說不出來,起床後立馬問是不是妳來找我?還好妳說不是│
│ │ │ │ … │
│ │ │ │.我知道的是. 妳會生病跟離開這家人要付最大的責任 │
│ │ │ │.這家人我一定弄翻他們 │
│ │ │ │.他!我不可能原諒 │
│ │ │ │.#等你紅一點我再讓你們臭翻天 │
│ │ │ │.#別再夜市喊說你們很有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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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01.26 │.107 偵13788 偵查庭│.傳訊甲○○、丁○○。丁○○於本件告訴狀稱係本日開庭後,聽甲○○揚稱準備上爆料│
│ │ │ │ ,於甲○○臉書搜尋,才發現爆廢公社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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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FB貼文 │【107.01.26 甲○○FB貼文( 妳離開的Day-237)】 │
│ │ │ │(擷圖網頁未有日期,惟依丁○○告訴狀註記及電腦擷圖畫面電腦日期列,應為107.01.2│
│ │ │ │ 6貼文 ) │
│ │ │ │.妳離開的Day-237 │
│ │ │ │.老婆~今天的開庭果然那傢伙又是鬼話連篇加做賊心虛與自打嘴巴,說什麼自己想當作│
│ │ │ │ 家出書,寫的那篇是周遭朋友與自己的故事‧然後拿了一堆圖文過去給檢察官… │
│ │ │ │.最好笑的是「他一直強調他有殘障,拿殘障證明給檢察官」博取同情,檢查官直接沒看│
│ │ │ │ 丟旁邊 │
│ │ │ │.問題是他的腦袋不殘啊?嘴巴也不殘啊?手也不殘啊?所以才會寫這篇文章 │
│ │ │ │.老婆妳說跟他講話會氣死?老公怎麼覺得他頭腦很差?啊~妳這個笨蛋,要跟人講話啊│
│ │ │ │ ! │
│ │ │ │.看老公都沒有理他說的~只有後來跟他說:準備上爆料而已… │
│ │ │ │.當作今天老公帶著妳的骨灰去聽油頭阿嬤尼講故事吧 │
│ │ │ │.#祝他出書順利跟大賣 │
│ │ │ │.#比我看到昨晚的糖果妹還好笑 │
│ │ │ │.#附上花椰菜糖果妹照一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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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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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刑法 │
│ ├──────────────────────────────────────────┤
│ │第 305 條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 │ │
│ │第 310 條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
│ │第 305 條(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 │ │
│ │第 310 條(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 │ │
│ │第 311 條 │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
│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
│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
│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
│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
│ ├──────────────────────────────────────────┤
│ │第 1-1 條(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 │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
│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
│ │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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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 ├──────────────────────────────────────────┤
│ │第 2 條 │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
│ │ 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
│ │ 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
│ │ 之集合。 │
│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
│ │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
│ │ 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
│ │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
│ │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 │
│ │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 │
│ │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 │
│ │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 │
│ │ │
│ │第 19 條 │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
│ │列情形之一者: │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
│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
│ │ 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 │五、經當事人同意。 │
│ │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
│ │ 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 │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
│ │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
│ │ │
│ │第 20 條 │
│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
│ │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 │一、法律明文規定。 │
│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
│ │ 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 │六、經當事人同意。 │
│ │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
│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
│ │資料行銷。 │
│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
│ │ │
│ │第 41 條 │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 │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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