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宗穎
黃名吉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林軒丞(原名林富文)
許文政
吳明旭
廖健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重利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即被告謝宗穎、黃名吉、林軒丞、許文政、吳明旭、廖健甫被訴重利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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