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交附民,142,2020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林燕惠
被 告 楊清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43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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